转化型抢劫罪实务问题探讨/陈世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0:58:03   浏览:91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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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实务问题探讨

□陈世炎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应该说,刑法条文就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已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司法实务本应仅在其规定的范围内理解和适用。但是,由于两高在1988年3月16日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的请示进行了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适当的扩张解释,而该批复至今仍在沿用〈本文不涉及司法解释的效力〉,司法实务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批复历来存在较大的分歧,本文试就转化型抢劫罪的实务问题问题作一抛砖引玉的探讨。
一、转化型抢劫罪的类型、构成模式及相互比较
根据两高的批复,转化型抢劫罪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行为人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对这种转化型抢劫罪我们称之为正转化型抢劫罪,其构成模式是针对财物的犯罪行为+针对人身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另一种是行为人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行为,我们称之为准转化型抢劫罪,其构成模式是针对财物的违法而非犯罪行为+针对人身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不难看出,两种转化型抢劫罪都存在前后两个不同的行为,而且其后一行为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毁灭罪证。正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其后实施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批复未规定需达到情节严重;而准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非构成犯罪的行为,其后实施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批复规定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处罚,对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现行刑法关于抢劫犯罪暴力及暴力相威胁程度对比
我国现行刑法对一般构成的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作为行为人排除被害人反抗而劫取财物的手段,而对于正转化型的抢劫罪则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作为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后为达到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毁灭罪证的目的而使用的手段,无论是暴力、胁迫还是暴力或暴力相威胁虽然表述不同,但其内容是一致的。对上述两种抢劫犯罪,刑法和批复虽未对暴力、胁迫提出程度上的要求,但行为人必须通过实施这些手段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或者足以排除他人对其实施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毁灭罪证行为的阻碍才能构成。如:仅随便打人一下后强行将包抢走的行为因其暴力程度非常轻微就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当然,如果行为人实施这些手段客观上虽不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或者不足以排除他人对其实施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毁灭罪证行为的阻碍,但被害人或阻碍犯罪嫌疑人实施窝藏赃物、抗拒逮捕和毁灭罪证行为的人基于自己对当时的情形或可能产生的后果的认识而不敢反抗并最终放弃反抗,也应认定为其暴力、胁迫的程度达到了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或者足以排除他人对其实施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毁灭罪证行为的阻碍。如:持仿真枪胁迫进行抢劫,虽然其客观上不可能对被害人产生任何的伤害,但由于被害人误认为是真枪,害怕受到伤害而不敢反抗,此种情形仍应认定其构成抢劫罪。此外,由于我国刑法还充分考虑了“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等造成严重结果的抢劫犯罪情形,将其规定为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节。因此,对于批复中要求暴力或暴力相威胁达到情节严重的准转化型抢劫罪而言,其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程度应介于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或者足以排除他人对其实施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毁灭罪证行为的阻碍至致人重伤、死亡两者之间选择,即:在无伤害或轻微伤害至重伤、死亡之间选择。
通过分析,不难发现两种类型的转化型抢劫罪所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存在明显的本质上的区别。批复者之所以在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非构成犯罪的行为后,在批复中规定其后实施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必须达到情节严重,并且强调对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说明批复者也意识到,在针对财物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仅以一般情节的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作为准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显然是不妥当的,而只有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准转化型抢劫罪。虽然批复未明确构成准转化型抢劫罪所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必须达到犯罪或者相当于犯罪的程度,但据其含义,构成正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所使用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与准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所使用的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两者相比应有明显的本质的区别,后者的程度应远远地高于前者。司法实务中,对于一般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行为,普遍认为是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强制或暴力侵袭,从而使被害人失去人身自由,危及到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足以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和不能反抗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伤害的实际结果只要符合上述要求即可构成,那么,对于批复要求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达到情节严重的准转化型抢劫罪而言,则必须也只有要求行为人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致使或足以致使被害人受到轻伤害或相当于轻伤害〈如致多人轻微伤等〉的结果,这样认定,才能充分体现批复规定的应有之意,体现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精神。如: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而持刀威胁对其抓捕的人。
三、准转化型抢劫罪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必须达到犯罪或相当于犯罪的程度
那么,司法实务中应如何正确把握准转化型抢劫罪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所必须的“情节严重”?笔者认为:对于先前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只有在其后续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达到犯罪或相当于犯罪的程度时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并适用该条文的规定。理由如下:
第一、理论依据。转化型抢劫罪是刑法理论中转化犯的一种,而转化犯是指某一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或者非法状态持续过程中,由于行为人主客观表现的变化而使整个行为的性质转化为犯罪或更为严重的犯罪,从而应以转化后的犯罪定罪或应按法律拟制的某一犯罪论处的犯罪形态。它即可以在罪与罪之间转化,即从轻罪向重罪转化;也可以在非罪〈违法行为〉与罪之间转化,即从违法行为向犯罪行为转化。根据该理论不难看出,只有在前后之不同行为中有至少有一行为达到犯罪或相当于犯罪的程度时才能适用转化犯的规定,在准转化型抢劫罪中,其先前行为为不构成犯罪之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只有在其后续实施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达到犯罪或者相当于犯罪的程度时才能转化为准转化型抢劫罪。
第二、法律依据。在我国刑法,“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往往是作为重要的定罪情节出现在条文中的〈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和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商标罪等〉,在个别情况下,还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出现在条文中〈如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等〉,无论何种情况,“情节严重”一但在刑法中出现至少是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之一,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只有在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批复作为刑法的解释,其语义应与刑法相同,因此,批复既然在准转化型抢劫罪中强调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在司法实务中就应当以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否达到犯罪或者相当于犯罪的程度作为衡量的标准,有而且只有这样认定才符合刑法的规定。
第三、实践依据。2001年2月,许多媒体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件:“昨天下午4时许,在本市西区某街道,发生了一起恶性抢劫案。案犯为一青年男性,系外来盲流人员,受害者为某公司女职员。案犯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行抢,并将女青年打得满脸是血。后在附近路人的帮助下,案犯被抓获并扭送到公安机关。事后,经检查,女青年除了鼻子出血外,别无伤害,流鼻血本身连轻伤也不构成;被抢夺的财物价值不过两百余元。”电视台同时播放了公安人员讯问嫌疑人的镜头以及受害者血流满面的画面。看了这些画面和报道,相信普通观众很容易激愤,并且会产生要求司法机关严惩歹徒的共鸣。然而,案件的最终处理却事与愿违,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的诉讼程序中,司法人员得出了嫌疑人无罪的结论,并且这种结论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从司法办案的角度看,它完全是正确的。援引业界人士对该案的法理分析,抢夺罪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转化为抢劫罪,即犯抢夺罪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适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依照司法解释,抢夺行为转化为抢劫罪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一是抢夺行为单独构成犯罪(即抢夺数额较大);二是暴力行为情节严重。也就是说,抢夺行为本身达到单独可以定罪程度的(即财物数额较大),即使暴力情节轻微甚至不实施暴力仅仅以暴力相威胁的,也应当转化为抢劫罪;虽然抢夺数额较小,但暴力情节严重的(如暴力行为致人轻伤或者多人轻微伤等),亦应转化为抢劫罪。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抢夺行为均无法转化为抢劫罪,笔者完全赞同这种观点。


〈作者单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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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运输收入管理,严格收入纪律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


关于加强运输收入管理,严格收入纪律的若干规定
1993年7月26日,铁道部

铁路运输收入是铁路生产和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在当前铁路运价偏低、生产成本急剧增长、生产和建设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必须挖掘运输潜力、扩大运量、增加收入,同时必须加强运输收入管理,严格收入纪律,确保运输收入完整,这是保证铁路生产和建设顺利进行的有效措施。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运价批准权限的规定
《铁路法》中有关运价、杂费批准权限的规定,是铁路运输企业运价管理的基本准则,各铁路运输主业经营项目,其价格和收费标准必须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1、客运、货运、行包、邮运业务的运价由铁道部拟定,报国家批准。
2、铁路客货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铁道部批准。
3、国家物价部门授权铁道部批准的其他运价项目(如:优质优价、旅游列车价格等),一律由铁道部批准。
4、国家铁路的特定运营线的运价、特定货物的运价率和临时运营线的运价率,由铁道部商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
上述范围的收入,均属于运输收入。
二、严格执行客货运输票证管理的规定
1、所有运输收入的核收,必须使用铁道部规定的客货运输票证。
2、核收铁道部规定的代收款必须使用客货运输票证;不准使用客货运输票证代收铁道部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3、铁路客货运输票证的种类、名称、规格、格式由铁道部确定并公布,由铁道部核发《铁路客货运输票证许可证》的印刷厂印刷,任何单位不准自定或改变。
三、严格执行运输进款管理制度
1、办理铁路运输营业的站段和铁路分局(总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必须在当地银行设立运输收入专户,按规定及时将运输进款(包括代收款、货主预交款)全额存入专户。除铁道部规定的动支范围外,不准以任何名义动支,更不允许利用收入专户内的运输进款进行资金融通业务。
2、各级运输企业要向银行、货主宣传铁路运输进款集中上缴、集中管理的特点,主动协调关系,及时妥善处理铁路运输进款结算和解缴中的问题,压缩在途资金,严格按照铁道部规定将应缴收入逐级汇缴铁道部,确保铁路运输生产和建设资金的需要。
3、凡按铁道部《铁路非贸易外汇管理办法》(铁财〔1993〕32号)中非贸易外汇收入范围收取的外汇,必须按规定及时结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套取、截留、转移外汇收入。
四、严格进行运输收入会计核算
1、凡属运输收入、经部批准的代收款、货主预交款必须纳入各级运输收入会计核算,需要按特殊办法清算的运输收入,必须先纳入收入核算,再按铁道部规定的清算办法清算,不准直接坐扣运输收入。
2、各级运输企业必须按铁道部规定,正确使用运输收入会计科目,旅客票价收入、行李运费收入、包裹运费收入、货物运费收入、邮运运费收入、其它收入以及规定特殊单列项目(如:旅游列车上浮票价收入、电力附加费、建设资金、大秦线收入等)之间不准混列,管内收入、直通收入之间也不得混列。
3、经铁道部批准,铁路局、(集团)公司一级可以投资对旅客列车进行加装改造,但其价格水平由部批准。各级都要加强对加价收入的管理,不得截留,其上缴和分配由部考虑投资者权益制定规范办法。
五、加强监督、严肃纪律
1、各级领导要从全路利益出发,顾全大局,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严格执行《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和有关规定,多种经营、集体经济都不得以各种名义挤占运输收入,维护运输收入的完整,确保运输生产和铁路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各级财务特别是收入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和上述原则,加强审核、严格核算。稽查人员要坚持原则、履行职责、加强监督,防止和纠正侵害运输收入的违纪行为。
3、各级运输企业要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必须认真处理和纠正查出的违纪问题。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要追究责任人和单位领导责任。


关于印发《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等


关于印发《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3月5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

国务院各主管部委贷款办、中国人民银行省(市)、自治区分行、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各项目单位、各国际招标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设备采购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增加透明度,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联合制定了《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望及时函告。

附件: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为有效地利用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贷款(包括与亚行贷款混合使用的联合融资贷款)采购设备,保证依据国家和亚行有关规定,公正合理招标、投标和评标,确保采购工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透明度,防止采购过程中的腐败现象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招 标 代 理
项目单位须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计委颁发的《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规定的程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公司)。评审委员会应有地方计划部门、人民银行地方分行和投资方的代表参加。在将评审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审批并得到批复同意后,项目单位方可与招标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书。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应在委托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协议书中有关双方责任的条款将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
在招标代理的选择出现严重争执或不公正现象时,由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商国家计委外资司做出最终裁决。

第二条 国际竞争性招标
一、招标文件的编制
1、招标文件由项目单位和招标公司共同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对制造厂商的业绩要求和评标依据。
2、评标依据除构成商务废标的条款外,还应包括技术废标的主要参数(均用*号标明)与偏差范围。若用价格评估法评标,应给出允许偏离范围及其折价的计算方法;若用打分法评标,则应提供评分标准。如采购成套设备,应列出清单,并用*号标出主要设备。
二、招标文件的审核
1、项目单位将标书及相应地区(或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转报标书的送审函和国家计委对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或利用外资方案批复)的复印件及采购清单送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进出口办)进行审核。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将会同机械部、电子部等相关的制造行业主管部门对标书的技术部分和评标依据进行审核,并将在20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将审核意见通知有关单位。
2、项目单位和招标公司在接到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的《国际招标采购设备的复函》后,方可将审定的标书报亚行。如亚行有不同意见,招标公司和项目单位须报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并由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答复。亚行批准标书后,即可刊登招标公告。对审定的标书,未经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和亚行的同意不得擅自改动。
3、若招标采购中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设备,资格预审文件应按照标书送审程序上报。
三、开标
1、按照招标公告发布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的投标方案、备选方案、降价声明或价格折扣都应在开标时一并唱出,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承认。
2、开标后应立即将投标书正本与副本核对、校正,然后将正本和唱标录音封存于招标公司。评标时使用副本。若需启封调阅正本标书,应有招标公司、项目单位和国家评委会成员单位的代表在场。
3、招标公司应在开标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开标记录及折算美元价一览表(加盖单位公章)送亚行和国家评委会成员单位备案。
四、评标
初评应严格按照招标书规定评审,分为商务、技术、价格三段进行,并遵循商务、技术和业绩均满足招标书要求,评估价格最低者中标的原则。
1、商务评标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商务评标时按废标处理:
(1)投标人或投标设备来自非亚行成员国或地区;
(2)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无银行资信证明;
(4)代理商投票,投标书中无货源证明,或无主要设备制造厂有效委托书的;
(5)投标书无法人代表签字,或无法人代表有效委托书的;
(6)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2、技术评标
(1)投标书不满足技术规格书中主要参数和偏差范围的,应废标;
(2)填写技术比较表,应按招标书要求和投标书中的参数如实填写,不得以符号代表。对需要并可以接受澄清的技术问题,经澄清后满足要求按有效标接受,但应在比较表中注明。
3、价格评议
(1)按招标书中的评标因素进行评标,对需要加减价的部分应依据招标书和投标书的情况加以说明;
(2)指令性备品备件价格进入评估总价;
(3)缺漏项的价格调整应按其他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予以加价。若报价差异大,计算平均值时应去掉最高和最低价。对于缺漏项价格调整的允许范围应在招标书中予以明确。
4、业绩的认定
业绩不满足招标书要求的应予以废标,但以下情况应视为投标业绩合格:
(1)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已生产符合招标书要求的同类同等级产品并已投入运行,且技术负责方已在投标书中承担技术责任,其业绩满足招标书要求。
(2)中外合作生产的产品,投标书中确认的技术总负责方的业绩要满足招标书要求。
5、评标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原则
(1)联营体投标,必须有联合投标的法律文件并明确各方责任。所有投标文件应以主要投标方名义出具;联合体各方都应是合格的投标人。
(2)银行资信证明应提供原件,也可提供银行在开标前三个月内开具证明的复印件。招标公司和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要求提供资信证明原件供核实,若投标人不能提供,可废标。
(3)国内投标人应按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经营范围参与投标,否则应废标。
(4)报价以设备原产地为依据。国产设备报出厂价,评标时享受评估价优惠。
(5)对招标书中规定采用公式法给予国内优惠的,在比较评估价时,应在国外部分的报价上加价15%或加上实际应付的进口税额,以低者为准。
(6)澄清,只对投标书中不清楚的问题进行澄清。不允许对商务条款、技术规范、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澄清应通过书面方式进行。任何口头方式的澄清均视为无效,并可导致废标。
(7)投标书中的分包方案应是确定的。即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分包商、分包比例、分包设备及制造厂、价格等只能提供一种方案,并应有有效的分包协议。若不能满足将有可能导致废标。
(8)投标人复印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作为其投标书中的一部分可导致废标。
五、对评标结果的审查
1、机电产品标的初评结束后,项目单位和招标公司应及时将加盖双方公章并有各位评委签名的评标报告报国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评标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未提出视为无异议)。国家评委会成员单位如意见不一致,应在其后一周内召开会议,按《国家评标委员会工作章程》作出审查决定。项目单位和招标公司在收到国家评标委员会《审议评标结果通知》后,方可将评标报告报亚行审批。亚行如有异议,由项目单位和招标公司商国家评委会作相应的解释、澄清和补充。如果改变授标建议,应征得国家评委会的同意。
亚行批准后,招标公司即可发出中标通知书。需要进口的机电产品,签订供货合同前,应按“配额产品”、“特定产品”和“登记产品”分别报相应的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凭国家评委会通知、中标证明和亚行的批准电传)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2、采用两步法招标,每步评标结果都应报国家评委会审核。
3、若招标采购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设备,资格预审的结果应报国家评标委员会。

第三条 其他采购程序
一、有限招标
基本遵照国际竞争性招标的原则办理。招标文件送审时,应提供拟邀请投标人的名单,在名单中应包括有资格的国内厂商。招标文件经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审核同意后,可直接向邀请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
二、国际采购
1、国际询价采购和直接采购的机电产品按国务院批准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采购前,将拟采购的机电产品按配额、特定和登记产品分类,报送相应的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征得同意后,可开始采购。询价比价结果在征得相应的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的同意后方可报亚行。项目单位和采购代理凭亚行批准的电传到相应的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2、询价采购应至少向三个供货商询价,并且应向国内有资格的供货商询价。

第四条 纪 律
1、采购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亚行的《采购指南》。
2、在选定招标代理、招标、评标和合同谈判中,项目单位、招标公司和有关部门及经办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索取或收受投标人提供的回扣和好处费。
3、评标期间,任何人不得泄漏评标情况。
4、评标期间,有关人员不得到投标人的单位参观考察。
5、经国家审定的招标文件,项目单位和招标公司不得擅自更改;国际招标的评标报告及相关资料未经国家评标委员会的批准,不得擅自报送亚行。
6、需进口的中标产品必须在合同签订之前办理进口手续。
7、投标人不得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包括欺诈、行贿等)干扰招标、评标工作。
8、参与招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9、项目采购的物资、设备只能用于本项目,不得擅自转让、变卖或串换。
10、评标报告必须如实反映招标书、投标书的的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歪曲。

第五条 处 罚
采购工作各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本规定和亚行“采购指南”造成错误采购、延误项目进度或导致全部废标,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国际影响的,经国家评标委员会核定后,将视情况给予如下处罚:
1、如属招标公司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有权取消其在有关项目中的招标代理资格,并禁止其在亚行对华贷款五个新项目中参加招标代理的竞争。由于招标公司责任造成的错误采购,并给项目单位或中标人带来经济损失的,招标公司应予以赔偿。
2、如属项目单位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将暂停办理项目的有关手续,并通知亚行和管理项目专用帐户的部门暂停支付。
3、如属投标人责任,按废标处理。并视情节,在一定的时间内禁止其在亚行项目中的投标。
4、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将会同有关部门暂停办理项目采购设备的有关手续。
5、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将会同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对违纪单位和违纪情况的处理决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其他项目单位和有关部委通报。

第六条 解 释
本规定涉及进口管理的部分由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余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解释。

第七条 生 效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