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的危害及其预防对策/洪碧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7:56:11   浏览:86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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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的危害及其预防对策

洪 碧 华


[摘要] 当今社会,吸毒贩毒、青少年犯罪和恐怖袭击被称为三大公害。毒品危及人类健康,破坏家庭和睦,危害社会风气,耗费大量资财,诱发违法犯罪,破坏社会稳定。文章阐述了毒品的含义和吸毒的危害,探索了新时期开展禁毒预防宣传教育的具体措施。目的在于贯彻“预防为本,重在宣传”的方针,普及禁毒知识、增强禁毒意识、打击毒品犯罪。

[关键词] 毒品、吸毒 、禁毒、预防教育、对策

1990年,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指出:“现在不把贩毒、吸毒问题解决掉,从某种意义上是涉及中华民族兴亡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必须提高到这样的高度来认识。 ” 2004年4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国家禁毒委员会关于全国禁毒工作汇报时指出:“禁毒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安居乐业,事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事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事关国家安危和民族兴衰。”可见,开展禁毒宣传教育,非常重要,意义深远。
一、 毒品与毒品犯罪
(一)毒品的概念、特征及来源
按照《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杜冷丁、美沙酮、盐酸二氢埃托啡、三唑仑等。毒品首先是一种药品,用之得当,会防病治病,用之不当会成为瘾癖,危害人的健康和生命。目前,我国未将能使人形成瘾癖的白酒、香烟认定为毒品。毒品具有依赖性、耐受性、非法性和危害性特征。其中依赖性分为生理依赖性和心理依赖性两个方面。生理依赖性是指在某一段时间内不断地使用某种药物带来的生理上的变化,表现为一种周期性的或慢性中毒状态,需要继续使用该药方能维持机体的基本生理活动,否则就会产生功能紊乱和损害性反应。心理依赖性是指人在多次用药后所产生的在心理上、精神上对所用药物的主观渴求或强制性觅药的心理倾向。
毒品有两大来源,其一是从毒品原植物如罂粟、大麻和古柯叶中提炼;其二是用有关的化学药品合成。但目前世界上的毒品90%以上来自原植物,来自世界三大毒品产地,即“金三角”(东南亚的缅甸、泰国、老挝三国交界处)、“金新月”(西南亚的阿富汗、巴基斯坦和伊朗三国的交界处)和“银三角”(南美洲的哥伦比亚、玻利维亚、秘鲁和黑西哥等几国交界处)。 这三大产地被称为“恶魔的温床”,形成了特殊的“毒品经济圈”。
(二)毒品犯罪的概念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将毒品犯罪定义为:不仅指非法生产、提炼、配制、兜售、分销、出售、交付、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并且包括为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以及与之有关的危害行为。在我国,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从事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治安和公民身心健康活动,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制造、运输、走私和贩卖毒品具有巨大的经济利益,许多跨国犯罪集团都参与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典型的国际性犯罪,据联合国调查,在80年代,全世界一年的毒品交易额高达5000亿美元,其规模已经大于石油贸易,仅次于军火贸易,相当于国际贸易总额的13%。据联合国禁毒署1997年度报告,世界人口的10%卷入了毒品的生产和消费。制止毒品泛滥是世界人民的共同愿望;打击毒品犯罪是各国司法机关所共同面临的重要任务。中国公安禁毒部门2001年全年共破获毒品案件11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7.3万名;缴获海洛因13.2吨、鸦片2.8吨、冰毒4.8吨、“摇头丸”207万粒、各类易制毒化学品208.2吨。
二、吸毒的现状及危害
近代中国,深受鸦片烟毒危害,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国人忘不了这个耻辱。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采取坚决措施禁绝鸦片,被国际社会舆论赞誉为“无毒国”,享誉达30多年。但改革开放后,受国际毒潮的影响,我国毒品犯罪死灰复燃,并泛滥成灾,呈蔓延趋势,形势严峻。已由毒品过境国转变为过境与消费并存的受害国。放眼国内,多少人成为毒品的奴隶,多少人被毒品结束了生命,多少人被毒品逼上了犯罪之路,多少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妻离子散,多少财富烟消云散,多少人的辉煌前程和美好人生被毒品葬送!毒品所造成的人间悲剧一幕幕、一桩桩,令人惨不忍睹,让人叹息,让人沉思。
(一)吸毒的现状
1、吸毒人员持续增加。据统计,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1998年59万人,1999年68万人,2000年86万人(西部地区占50万),2001年90万人,2002年达100万人。福建省登记在册吸毒人员2003年比2002年增长16.8?,2004年比2003年增长18.5?。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中,80%以上是35岁以下的青少年;而且西部吸毒人员比东部的多。吸毒人员以社会闲散人员居多,并涉及到社会的各个阶层。新滋生的吸毒人员中,吸食新型毒品人员成为主流,呈现群体性、低龄化特征,且女性占相当比例。
2、涉毒区域日益扩大。截止2002年底,全国共有2148个涉毒县市(占全国县市总数的92%),其中吸毒人员在千人以上的县市214个,均比上年有所增加。2000年,福建省涉毒的县市为62个,占总数的72?。2006年,涉毒的县市达81个,占总数的91?,其中登记在册吸毒人员在百人以上至千人以下的县市有38个,千人以上的有七个。涉毒地区由边境向内地急剧延伸和大面积扩展,大中城市已经成为毒品的主要消费地并不断延伸扩展。在整个中华大地,已经很难找到一块未受毒品污染的净土。
3、毒品种类日趋增多。1996年1月16日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共列出被管制的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共计237种,其中麻醉药品118种,精神药品119种。最主要的毒品是五种,即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和可卡因。其中,海洛因的销量最大,在100万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中,吸食海洛因人员占87.6?。海洛因对人体的麻醉作用比鸦片强320倍,吸食海洛因的吸毒者强制戒毒后复吸率仍高达90%以上。近年来,出现的新品种不少,如冰毒、摇头丸、氯胺酮等。全国大中城市许多歌舞娱乐场所吸食摇头丸、氯胺酮现象相当普遍。
(二)吸毒的危害
从某种意义上说,吸毒比战争、地震、水灾、瘟疫等灾害更可怕,更残酷,更具毁灭性。这些自然灾害,都只能夺去人的生命,不能夺去人的意志和灵魂;而吸毒不仅能夺去人的肉体,扼杀人的生命,它还能使人精神颓废,道德沦丧,使人类文明丧失殆尽。选择毒品,意味着选择通往地狱之路。生命属于每个人只有一次,珍爱生命,必须拒绝毒品。现实中,一些青少年由于对毒品无知和好奇,或对毒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由尝试开始,逐渐成为不能自拔的瘾君子,最终为毒品所吞噬。吸毒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吸毒对人的身心危害极大。吸毒会对身体产生毒性作用,表现为嗜睡、感觉迟钝、运动失调、幻觉、妄想、定向障碍等;导致戒断反应,它是长期吸毒造成的一种严重和具有潜在致命危险的身心损害,通常在突然终止用药或减少用药剂量后发生,表现为全身疼痛、顽固性失眠、焦虑和内心渴求等,是吸毒者戒断难的重要原因;出现精神障碍与变态,最突出的表现是幻觉和思维障碍,有时会丧失了正常的伦理观念、道德观念,甚至丧失人性;感染各种疾病,静脉注射毒品给滥用者带来感染性合并症,最常见的有化脓性感染和乙型肝炎及令人担忧的艾滋病,此外,还损害神经系统和免疫系统等。吸毒还是严重传染病特别是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渠道。吸毒者常常共用针头注射引起交叉感染,或是卖淫、嫖娼而传播艾滋病毒。截至2005年底,福建省886例艾滋病毒感染病例中,因吸毒而感染的达144例,占总数的16.25?。个别地区,吸毒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比例高达50?。
2、耗费大量资财,诱发违法犯罪。按吸毒人员日均吸食海洛因0.5克计算,每人每天至少需花费毒资200元,这样的话,全国每年因吸食海洛因直接耗资就要多少个亿?每克海洛因在我国地下交易市场的中间价为每克240元人民币,假定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者每年消费15吨——20吨海洛因,那么仅此一项,就需花费人民币50亿元左右。国家为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教育、缉毒、戒毒”三环节投入的费用又要多少个亿?为维持吸毒需要,许多吸毒人员走上以贩养吸、抢劫、盗窃、卖淫等违法犯罪道路。据调查,福建省吸毒人员70?的毒资来自非法所得,一些地方“两抢”、盗窃案件60?系吸毒人员所为。
三、预防对策
“预防为本,重在宣传”是我国禁毒方针。目前,毒品的严重危害性尚未引起重视。需要加强宣传,拓宽覆盖面,贴近群众;不断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方式方法,探索新思路。
(一) 坚持“长”与“短”互补
禁毒工作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集中性宣传与日常性教育相结合。加强“6.3”虎门硝烟纪念日至“6.26”国际禁毒日的集中宣传,整合资源,产生“轰动效应”。同时要有长远打算,坚持“长”与“短”统一,在工作部署上,既要放眼全局,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长期规划,又要立足当前,拿出分步实施的具体措施;既要认真组织集中性宣传活动,又要开展经常性的教育工作。
(二) 坚持“新”与“旧”统一
在教育方法上,既要沿袭传统形式,又要不断创新机制。如利用禁毒挂图展板、悬挂标语横幅、设置咨询宣传台等形式,开展社会面的宣传;通过集中授课、组织观看禁毒VCD及影视片等形式,加强在校生的教育。创新形式,注重针对性、科学性和互动性,寓教于乐,探索多元化的禁毒宣传教育,是新形势下加强毒品预防教育的客观要求,也是强化宣传教育成效的有效途径。
(三) 坚持“点”与“面”结合
既要充分发挥禁毒主管部门这个“点”的作用,又要整合社会资源,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做好宣传、教育、文化、广电和工、青、妇等“面”上工作。禁毒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不能单靠禁毒部门“唱独角戏”,必须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如成立禁毒协会,开展禁毒青年志愿者活动等;各有关部门齐心协力,齐抓共管,互相配合。
(四) 坚持“标”与“本”兼治
普及禁毒知识、遏制新吸毒人员滋生是“标”。加强禁毒宣传、提高防范意识是“本”。实行“标”与“本”兼治,综合治理。在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同时,增强全民禁毒意识,形成自觉抵制毒品的社会氛围。重点解决吸毒人员戒断难和复吸率高的难题。继续发挥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的作用,认真做好对吸毒人员的脱毒治疗、生理康复、心理矫治和法制教育工作,使吸毒人员尽快摆脱毒品控制,重新回归社会。要发动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自治组织,创建“无毒社区”,推动禁毒工作进基层、进学校、进家庭。把创建“无毒社区”与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相结合。
总之,“毒品一日不绝,禁毒一刻不止”。吸毒贩毒是一种严重犯罪,是人们所不愿意看到的,也是目前无法杜绝和根治的,选择毒品就是走上不归路,就是走向地狱之门。相信,随着公民禁毒意识的不断提高,随着禁毒人员的不断努力,吸毒贩毒会得到有效的控制。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医学家会找到满意的治疗药物和方法,彻底消除瘾君子的毒瘾。让我们每一个人都关爱生命,拒绝毒品。
(作者单位:中共漳州市委党校)

参考文献
[1]杨凤瑞编:《社区禁毒》,西苑出版社,2003年7月版
[2]杨凤瑞、刘晓航:《全民禁毒教育读本》,人民出版社,2005年3月版
[3]魏芳群编:《遏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指南》,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版
[4]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编:《中小学生毒品预防专题教育》,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版
[5]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编:《中国禁毒品报告》,2000-2005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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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1997年7月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1997年7月3日)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批准任命秦信联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树立社会公信力

岳新民 李志强


司法鉴定是整个司法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在诉讼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司法鉴定结论与其它诉讼证据相比,既有共同点,又有明显的特性。它与其它证据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借以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对于准确的定罪量刑、保证办案质量、避免冤假错案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致使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这不仅增加了办案的难度,干扰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使司法鉴定结论的公信力受到严重的损害,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一、影响司法鉴定结论公信力的问题及原因
从我国司法鉴定实践来看,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要明显滞后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步伐和诉讼制度的改革,存在着不少弊端。这些弊端的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了鉴定的客观与公正,影响了诉讼活动的开展与成效,也影响到鉴定结论的公信力。
(一)司法鉴定立法不完善,难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我国目前在司法鉴定方面还没有统一的国家立法,有关鉴定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当中。而在三个诉讼法中这些规定又过于原则、简单,加之缺少配套法规,以至在司法鉴定的具体操作中经常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由于司法鉴定立法的严重滞后,事关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业务范围、司法鉴定人的资格条件、法律责任以及鉴定的决定于委托、鉴定的受理、鉴定人资格的审批、鉴定机构的管理、鉴定技术标准、鉴定结论标准、特别是对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鉴定活动的监督等一些具体事项均无明确、统一的法律规范,致使鉴定活动中出现一系列的问题。例如鉴定体制的问题、鉴定人员的问题、鉴定程序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鉴定活动处于一种混乱无序的状态,而这种混乱的局面,难以适应司法审判工作的需要,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司法鉴定体制缺乏规范性于科学性,给“暗箱操作”者以可乘之机
我国现行的是“多系统、多层次、自成体系、各自独立”的鉴定体制。即在公安、监察、法院三个系统中各自配备县、市、省、中央四级司法鉴定机构,各系统自成体系。同时,司法行政部门和部分政法院校、高等医学院校、科研院所创办的一些鉴定机构,对外开展鉴定业务。还有司法机关与一些医院横向合作成立的鉴定机构也参与鉴定。这种多元化的鉴定体制,显然缺乏科学行于规律性,不仅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极大分散和浪费,而且引发了司法鉴定运行机制上的混乱。首先是机构繁杂,分工不明。在司法实践中,各系统、各层次的鉴定机构在鉴定受理上没有明确的分工,普遍存在着随意性。即没有地域或级别管辖的限制,也不存在类似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两审终审”制的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的选择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机构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望”随意的取舍。甚至有些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管鉴定委托主体是否合法,不管是否属于正常的鉴定范围,不管自己是否具备对该项鉴定业务的鉴定能力,只要有利可图便来者不拒,在技术力量及技术设备软件、硬件条件均不具备的情况下随意受理鉴定。还有的鉴定机构超范围包揽多个专业的鉴定,成了“万能鉴定人” 。 这种随意性不可避免的要带来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为“关系鉴定”、“人情鉴定”、“金钱鉴定”打开了方便之门,同时,也可能使本来应该受理的鉴定业务由于某些原因而随意的被拒之门外,致使一些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的腐败现象在鉴定队伍中蔓延。再者是结论不一,困扰办案。由于鉴定机构的重叠设置,而众多的鉴定机构又都处于各自为政、相互独立的状态,互相之间缺乏统一的管理与协调,只是低水平的重复鉴定现象相当普遍。在司法鉴定中,同一案件出现几份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的情况决非罕见,尝试具体的办案人员无所适从,造成案件久拖不决。
(三)鉴定人资格没有统一标准,政治、业务素质参差不齐,鉴定质量难以保证
鉴定人是鉴定的主体,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具有科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双重身份,其知识结构和政治、业务素质直接影响着鉴定的质量。由于鉴定人地位的重要性和任务的艰巨性,各国法律对鉴定人条件的要求都是十分严格的。首先,要求鉴定人必须具备与鉴定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应该是较高层次的专家并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职称,并要具备独立解决本学科范围内有关鉴定问题的能力。同时,还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具备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的品德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这些都是保证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的前提条件。而在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中,鉴定人的学识水平、道德规范院达不到上述的要求,由此原因而造成的冤案、错案时有发生,鉴定质量难以保障。其根源在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统一的关于鉴定人资格标准的法鲁规范,没有一个严格的鉴定人准入机制和管理机制。
二、树立司法鉴定结论公信力的基本策略
众所周知,司法鉴定是以科学办案来达到保证司法公正的目的。因此,如何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是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宗旨,也是树立司法鉴定结论公信力的策略之所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司法鉴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公开化
在鉴定程序上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坚持司法鉴定与司法审判相分立原则,实行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鉴定过程中允许双方当事人聘请专家到场,并可以向鉴定人就鉴定相关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鉴定组织者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举行听证会。除非有证据证明鉴定人违反程序,或有新的证据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司法鉴定即为终局鉴定。
(二)落实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出庭作证是鉴定人的法定义务,鉴定人亲自出庭作证、接受质证是对鉴定活动最有力的公开监督。作为“专家证人”的鉴定人亲自出庭,除了宣读鉴定结论外,还要说明鉴定过程和鉴定依据,要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以科学的态度阐明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证据意义,并要当场解答本案的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审判人员就有关鉴定所提出的各种问题。
(三)发挥庭审质证功能,允许辩方聘请专家证人
从司法鉴定的属性来看,它属于以科学技术手段核实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其涉及到案件事实中的很多信息,只有具备相应的专门知识的人才能解读。所以,既然在庭审中需要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就应该允许辩方为弥补专业知识的欠缺而聘请“专家证人”(专家证人可由社会专门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来承担),以充分发挥庭审质证之功能。这样,不仅可以切实解决专业垄断、暗箱操作的问题,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去伪存真,而且能够增加鉴定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增加鉴定人员的办案责任感,从而达到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树立司法鉴定结论公信力的目的。
(四)建立、健全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制度
司法鉴定是诉讼活动的一部分,鉴定结论是法定的证据之一,司法鉴定活动理应与其他诉讼活动一样受到严格的法律监督与制约。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司法鉴定中的一些腐败现象,从而达到提高鉴定质量的目的。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邮编:257500 电话:0546-2527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