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六型”法院建设 创建一流法官队伍/陈胜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3:18:40   浏览:97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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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六型”法院建设 创建一流法官队伍

陈胜斌 冷岩


  人民法院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稳定和谐的神圣职责,其作风状况不仅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司法公信与权威,而且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与声誉。黑河全市两级法院紧扣加强“六型”法院建设,创建一流法官队伍,这个总体目标,大力培育和弘扬优良作风,真正建设成为公正清廉、司法为民、敢于创新、勇争一流的审判机关。
  塑造正气充盈的良好风尚,竭力打造“和谐型”法院
  风清气正是为和谐,和谐产生凝聚力和向心力。以人为本、融洽协调,是“和谐型”法院的内在理念;以卓越的司法能力创造和维护社会和谐,是“和谐型”法院的外在表现和价值追求。
  1.创建和谐审判机关。重视外部关系的协调,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对法院工作的重视、理解和支持配合,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协调和处理好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各诉讼主体之间、司法机关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形成工作相融、人缘相亲、健康有序的诉讼秩序、人际关系与司法环境。加强法院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建设,建构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加大记功表彰力度,坚持以公道正派的作风选人用人,关心并着力解决好法官身心健康、职级待遇、政治进步、经济收入等方面的切身利益,营造讲团结、干实事、求上进、争一流的清正之风。
  2.坚持和谐的司法政绩观,助推和谐社会构建。不论是惩治犯罪,还是化解矛盾,都必须以和谐的视角、和谐的理念、和谐的手段,最大可能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要克服孤立办案、机械执法的错误做法和作风,坚持合法正当、利益最优化、效率最大化、损害最小化的司法原则,实现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改革与开放等各方面关系的有机协调、良性互动与和谐发展。要更加注重宽严相济,坚持“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依法适用轻刑、非监禁刑以及非刑罚处罚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要更加注重民事案件调解、行政案件协调、执行和解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延伸调解的主体、时间与空间,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多一些思想教育、情绪疏导、人文关怀,力求定纷止争、人宁事息,营造尽可能多的和谐因素。通过正气的塑造,和谐司法价值的体现,使“和谐型”法院更好地融入和谐社会建设,更加能动地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培育钻研求知的良好学风,竭力打造“学习型”法院
  持续不断的学习和思考,丰富实践的砺炼与积累,是提高法官知识素养、增强司法能力的必由之路。“学习型”法院就是要让学习真正成为法官的自我需要,使求知若渴、勤于钻研真正成为一种浓烈氛围。
  1.建设学习型审判庭、学习型法庭、学习型法官为主体,建立系统有效的学习考核、奖惩激励机制,引导法院队伍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科学学习理念,养成乐于学习、挤出时间学习的良好习惯。
  2.围绕审判实践与司法改革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坚持不懈地加强业务教育与技能培训。黑河中院为此采取定期组织干警季度、年度考试,使干警法学专业知识得到储备,提升法官队伍的专业化程度与业务技能水平。
  3.建立和完善专项调研制度,深刻洞察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准确把握和分析审判规律,不断破解司法实践中的新型疑难问题。
  4.法院文化建设为载体,涵养法官的职业意识,弘扬法院的人文精神,使法官在深厚法律文化的熏陶与浸染中养成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崇尚法律的归属意识以及理性客观的司法思维,真正成为职业化的高素质群体。法院和法官永远怀有一种充实自身、启迪心智、不断超越的精神动力与源泉,这是“学习型”法院的最佳状态和优势所在。
  狠抓党风廉政,竭力打造“廉洁型”法院
  法院的各级领导干部和法官手中,都掌握着一定的审判权、执行权或司法行政管理权,可以决定生杀予夺,可以决定财产流转,可以决定重大利益归属,最容易成为别有用心的人追捧或攻关利诱的重点对象。法官做不到廉政,社会心生贪欲,腐败堕落,丧失进取之志。因而,廉洁是法院立院之基,是法官立身之本。必须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危机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1.建立健全惩防腐败“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对法院队伍始终坚持管理从严、标准从高、惩处坚决,把违法违纪问题和腐败现象降到最低限度。
  2.培养法官队伍“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职业品德。在法院队伍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公正与效率”主题教育等专题活动,坚持以崇高的精神、科学的理论、先进的事迹以及现代的司法理念武装法官头脑,涵养法官思想,引导法院队伍明辨是非,坚定立场,清醒自警,牢固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
  3.严格贯彻执行各项廉政制度,增强法官的法纪意识。用《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法官行为规范》等系列廉政规定规范和约束法官的司法行为与业外活动,确保法官依法、审慎用权。
  4.构建内外结合、有机互动的立体监督网络。对内要严把行政、审判、纪检监督关口,加强对重点部门、重要环节、热点部门的监督,保证制权有力,促使用权得当;对外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社会公众与舆论的监督,筑紧“隔离带”,架牢“高压线”。
  5.正确处理好四个方面的辩证关系。正确处理审判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的关系,只有严明的纪律、良好的作风才能保障和促进审判工作正常开展。正确处理从严管理与爱护干部的关系,真正树立严是爱、宽是害、放任是失职的观念。正确处理法院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与各部门协调相融的关系,形成反腐倡廉齐抓共管的良性格局。正确处理发挥领导干部表率作用与一岗双责的关系,把法院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党风廉政的重点对象,使之真正成为公正司法的模范、讲求效率的模范、抵制不良风气的模范,以良好的品行激励和影响一般干警。绝不能因为对队伍教育不严疏于管理而让个别同志失足,更不能因为队伍作风不纯司法不廉而使人民群众失望,这是“廉洁型”法院的政治责任和追求目标。
保持昂扬锐气,竭力打造“发展型”法院
  发展是一个动态的持续过程,只有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人民法院才能准确把握自身角色定位与功能价值,才能在服务大局中有新的作为。必须保有强烈的“不创业就毁业,不发展就倒退”的警醒意识,保持昂扬向上、锐意进取的坚定信念与精神状态。
  1.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重点是解决和克服不思进取、状态萎靡、甘居落后的平庸之气以及因循守旧、抱残守缺、无所作为的消极思想,激发自加压力、勇对困难、负重前进的创造性与能动性。
  2.自强不息,勤政敬业。发扬 “黑河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但黑河的审判水平不能落后”的志气,精心审判案件,潜心钻研业务,提高惩罚刑事犯罪,排解人民内部矛盾,理顺群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司法能力与水平,实现法院工作更快的发展、更好的发展、科学的发展,创造无愧于时代、无愧于党和人民的司法业绩。
  3.大力推进法院改革。抓好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制度、审判指导制度、执行体制与工作机制、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司法审判与人事管理、规范内部监督与接受外部监督、推进法院体制改革等八项任务。当前一个时期,要着重就速裁程序制度,小额诉讼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人民陪审判度,案例指导制度,申诉和申请再审制度以及审判委员会制度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和尝试,不断积累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4.加强物质装备建设。加快网络化建设,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现代科技手段,实现远程立案、法律文书模板化、印章数字化以及微机自动分案、自动排期和电子归档、审判流程微机化管理,最终达到办公设施科技化、信息传输网络化、法院办公无纸化以及信息交流便捷化、数据资料共享化,有效提升法院工作科技含量和办公自动化、信息化水平。“发展型”法院就是要以富有改革创新的勇气、永争一流的斗志,不断探索法院工作发展的新领域和新境界,不断开拓工作新局面。
  构建长效机制,竭力打造“规范型”法院
  法院作风建设是一项带有根本性的长期任务,必须依靠科学的机制与健全的制度来加以巩固和落实。尤其是法院司法活动高度严谨性的特点,决定了法院工作特别是审判工作的程序性与规范性。“规范型”法院的主要特征,在于着力解决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工作机制与管理方式僵化等影响司法公正与工作成效的弊端,建构富于系统性、层次性与可操作性的制度体系。
  1.在审判管理方面,重点是完善以审限跟踪为中心的案件流程管理机制,以案件质量评查为主要内容的质量管理机制,以错案责任追究为核心的督查机制,以目标管理考核为重点的考评机制。通过推进审判工作的现代化建设,形成保证案件依法审理、及时裁判、执行有力的司法运作机制,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水平和诉讼效率。
  2.在队伍管理方面,重点是建立健全符合审判工作特点的人事管理机制,建构评先创优、教育培训、竞争上岗、轮岗交流、法官遴选、中层干部队伍“一岗双责”等制度体系,形成系统严密的科学管理网络。制定体现与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相适应的法院各部门及法官、工作人员实绩考核评估标准体系,构筑人尽其才的考评激励机制。突出司法行政管理的效能化建设,确保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的财力资源和物质资源,达到为审判工作提供最优质高效的事务管理、行政服务和后勤保障的效果。“规范型法院”的良性循环,真正做到领导决策用制度推行,干警行为用制度约束,各项工作用制度考评,充分调动和发挥法院队伍爱岗敬业、勤奋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使法院工作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
  坚定司法为民信念,竭力打造“服务型”法院
  让法院的服务真正成为社会安定的“稳压器”和矛盾纠纷的“减压阀”。
  1.加强法院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如何服务”的根本问题。培养法官忠于审判事业,恪守公正司法的坚定职业信念,始终胸怀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大局使命观,正确对待和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
  2.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忠诚履行审判职责。围绕大局谋划工作,保障大局有所作为,切实把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作为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务,提高在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把握全局的能力以及依法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能力。在审判工作中,尤其是对疑难复杂案件、重大新型案件、矛盾易激化案件、易引起连锁反应的群体性和集团诉讼案件,绝不能因态度不审慎、工作不周到、方法不妥当而酿成事故或扩大事态,努力取得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打击与保护、制裁与维权、惩罚与调节的职能作用,营造安定和谐、竞争有序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投资法治环境。
3.积极践行司法为民,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切为了人民,一切服务人民,坚持司法为民,这是社会主义司法的根本目的和归宿所在。必须坚决反对和整治对人民群众感情淡漠、态度冷硬横冲、审判作风不文明、耍特权威风等官僚主义习气,强化法官队伍的公仆意识与群众观念。要把司法为民、便民、利民贯彻落实到每一个法院工作环节,融入到每一个具体的司法行为之中,认真研究解决群众告状不便、打官司累、申诉信访难、久拖不结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告知诉讼风险、加大巡回审理力度、充分行使法律释明、推行公开审判、畅通立案信访渠道、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等多种举措和机制,提升司法的人性化与亲和力。通过公正高效办案、文明热忱服务的实际行动,生动诠释和彰显“服务型”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鲜明特质。


爱辉区法院 陈胜斌 冷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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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8]22号

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40号)和《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以及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城镇居民):

(一)在本市公办或民办中小学校、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下统称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居民: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人员(以下统称未成年人);男年满18岁、未满60岁和女年满18岁、未满55岁的非从业人员(以下统称非从业居民);男年满60岁以上、女年满55岁以上,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统称老年居民)。

第三条 建立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居民医疗保险事务。

市、区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地税、信息、工会、残联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居民医疗保险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以下统称年度)。

第六条 首次申请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的资料,到如下指定相应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一)入托幼机构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由相应的托幼机构或学校统一到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纳入本市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范围的城镇居民到各区民政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其他居民到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连续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新年度不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后,其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自动延续;需变更参保资料或停止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由托幼机构、学校或个人到原参保登记部门办理。

第七条 居民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标准和办法筹集: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的缴费标准为16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纳8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80元/人·年;

(二)非从业居民的缴费标准为58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纳48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100元/人·年;

(三)老年居民的缴费标准为1,00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纳50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500元/人·年。

第八条 政府资助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所需的资金,由各级政府共同分担,纳入每年财政预算。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其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设立的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缴纳。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用人单位可对其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适当补助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原劳保医疗资金渠道列支。具体补助标准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征收。新增参保人员应当按年度缴费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居民医疗保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个人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首次参保的在办理参保登记的次月征收;新年度连续参保的在每年6月征收。

在社会医疗救助金中资助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在当年6月底前,统一划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各级政府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在次年3月底前,将上年应资助资金统一划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资助资金划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经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十条 按居民医疗保险年度参保缴费的人员,从当年7月1日开始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年度中途参保缴费的人员,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年度内未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时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在校学生在当年10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从当年7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当年7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第十一条 参保缴费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享受居民医疗保险的待遇范围,参照城镇职工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慢性病的有关规定执行。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老年居民同时享受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

第十二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对参保人员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以下统称起付标准),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按在职职工起付标准的30%执行;

(二)非从业居民按在职职工的起付标准执行;

(三)老年居民按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如下比例支付:

(一)首次参保缴费或年度中断缴费后重新参保缴费的,按三级医院50%、二级医院60%、一级医院70%的比例支付;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按三级医院60%、二级医院70%、一级医院80%的比例支付;

(二)符合以下情形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对各等级医院的支付比例分别增加5个百分点:

1.在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

2.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参保缴费的;

3.原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停保后3个月内转换按本办法参保缴费的。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指定慢性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范围及标准支付。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老年居民到定点医院普通门(急)诊就医,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二、三级医疗机构本部设置的除外,下同)及所在学校的医疗机构就医,按70%的标准支付,其它医疗机构按40%的标准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人·月;

(二)老年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通门(急)诊就医,按50%的标准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人·月。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

第十七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在保险年度内疾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基本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的范围,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的项目和目录范围及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结算、支付等办法,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参保人员,在其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后,可申请社会医疗救助。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当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收支不平衡时,通过调整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医疗待遇标准及政府补助等方式解决。

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节余情况拟定,经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对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及有关法律责任,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花都、番禺区和从化、增城市参照本办法制定居民医疗保险办法,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信政办〔2008〕26号


浉河、平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信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信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目标责任制及
考 核 办 法


为了贯彻落实《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4号令),确保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及时上缴、合法使用,为市污水处理工程运营提供资金保障,根据《信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信政〔2005〕2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信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如下:

一、征收依据及标准

《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4号令)、河南省发改委《关于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4〕2414号)、《信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信政〔2005〕23号)等。

二、征收(代征)单位、征缴方式及范围

依据《信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代征)单位、征缴方式及范围如下:

(一)征收(代征)单位: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的代征单位为:信阳市供水集团公司、信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信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浉河区和平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征缴方式: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与水费、水资源费的征收实行“一票制”,打捆征收,打捆上缴。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在售水环节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取水环节与水资源费一并征收。

市供水集团公司、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按月足额直接上缴市财政部门;浉河区和平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上缴两区财政部门,并由两区财政部门按月足额上缴市财政部门。

浉河区和平桥区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办法,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的监管,确保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及时上缴财政。

(三)征收(代征)范围:信阳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从自备井、河流、水库等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信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按照服务范围及管理权限,具体征收范围划分如下:

1、市供水集团公司:负责代征中心城区城市公共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

2、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武汉铁路分局信阳房建集团公司自备水的污水处理费;

3、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南湾湖风景管理区、羊山管理区、信阳工业城、大唐信阳华豫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平桥电厂,以及从浉河取水的单位和个人自备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

4、浉河区和平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自备水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不包括以上确定的区域和单位),重点是宾馆、酒店、洗浴中心、洗车场、建筑工地、企业、单位等。

三、年度任务

按照近年来供水企业的平均售水量和自备水的用水量,从2008年开始,各征收(代征)单位的年度任务如下: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浉河区
182                                                                                                                                                                                                                                                                                                                                                                                                                                                                                                                                              

平桥区
336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240

市公用事业局
市供水公司
1500

市污水处理费征管办
100

合 计
2358




四、考核办法

(一)加强监督管理。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征收(代征)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要认真配合,指定联系机构和人员加强联系协调,及时沟通征收(代征)工作开展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如下数据:市供水集团公司和武汉铁路分局信阳房建集团公司报送售水量及污水处理费的上缴数额;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浉河区和平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征收范围内自备水用户的明细表、取水总量和上缴市财政部门的污水处理费数额;南湾湖风景管理区负责报送信阳供水集团公司、武汉铁路分局信阳房建集团公司、华豫电厂、平桥电厂上月从南湾水库的取水量,并协助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进行现场核实。各单位报送的数据必须按时、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关责任,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核实、汇总和通报。

(二)强化征收工作。各征收(代征)单位要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学习借鉴外地征收经验,综合运用行政、法律、舆论等资源和手段,开展集中宣传、普查和整治,切实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特别是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污水处理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水表的,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对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严格考评检查。市政府将有关单位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代征)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进行检查考评。各征收(代征)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市相关法规文件要求征收(代征)污水处理费,并及时上缴,不得少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坐收坐支。市财政、审计、公用事业、物价、监察等部门要按照相关法规文件要求,对征收(代征)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奖惩兑现。为充分调动征收(代征)单位的积极性,增强责任心,对按时按计划完成上缴任务的单位,给各代征单位提取1.5%的代征手续费,由市财政部门每半年结算一次;对超额完成年度征收(代征)任务的单位,从超额部分提取30%作为奖励返还该单位;全年任务超额完成时,从超额部分提取10%返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对当年征管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并报请市政府表彰;对完不成年度上缴任务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部门从征收(代征)单位和各区的财政经费中扣除抵顶。市财政部门年底统算,兑现奖惩。因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范围调整,多征部分不列入当年考核指标,少征部分从当年征收指标中扣减。

国家、省政府、市政府另有要求,将及时调整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