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9:49:45   浏览:83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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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一、案件来源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06)镇徒刑自初字第7号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镇刑二终字第25号裁定书。

二、案件要旨
通过提起刑事诉讼往往能更快、更好的获得赔偿,并可立即制止侵权人继续泄露商业秘密,防止扩散,因此,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且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商业秘密权利人可选择以刑事自诉的方式追究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三、基本案情
1997年年底,焦化公司成立石墨化焦施工组,并先后任命被告人姚某为副总指挥兼技术负责、技术开发中心副主任兼科研所所长、副总工程师、镇江金阳高碳材有限公司技术责任人。其后,焦化公司自行研制出生产高纯石墨碳材的连续石墨化生产工艺技术。经江苏省科技咨询中心鉴定,该技术属非公知技术。1997年11月和2000年9月,焦化公司两次与被告人姚某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对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措施、奖励与处罚、职工离职后的保密义务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姚某承诺其无条件、永久保守焦化公司的商业秘密,如因故去其他单位,保证不参与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工作,三年内不从事与公司相关的业务等。至2004年4月,被告人姚某在焦化公司每月领取保密津贴200元。
2004年1月至3月间,晋阳公司董事长段某、副总经理吴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姚某后,即多次邀请其到晋阳公司合作建立煅后石油焦石墨化工厂。同年3月10日,姚某违反其与焦化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与晋阳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合作完成与焦化公司“高纯石墨碳材”的同类产品,即煅后石油焦连续石墨化生产项目,晋阳公司向姚某支付酬金300万元。同月12日,晋阳公司向姚某提供的开户行及账号汇入人民币100万元。同年6月10日,姚某向焦化公司提出辞职,并与焦化公司解除合同。
2004年5月至7月,被告人姚某先后两次去晋阳公司指导解决煅后石油焦石墨化炉的改造。期间,姚某向晋阳公司披露了“连续石墨化生产工艺技术”中的温控、绝缘保温等系统关键技术;对晋阳公司的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的设备和技术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将焦化公司的核心技术碳砖作为炉衬的生产厂家康达碳素材料厂告诉吴某,并主动与该厂厂长联系,告知其按焦化公司的规格尺寸生产,后吴某在该厂购得与焦化公司同样规格尺寸的碳砖1800块等行为。被告人姚某的上述行为使焦化公司所拥有和掌握的连续石墨化生产工艺专有技术严重外泄,给焦化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姚某依协议可获利300万元,实际已获取100万元。焦化公司据此认为姚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鉴于公安机关不予追究姚某的刑事责任,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姚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事实有司法鉴定报告、保密协议、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

四、法院审理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焦化公司的生产高纯石墨碳材的连续石墨化生产工艺技术,是其单位科研人员通过多年的研究自行开发的,具有专业性,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焦化公司创造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经焦化公司采取了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向员工支付保密津贴等保密措施,故该生产工艺技术构成商业秘密,为法律所保护。被告人姚某在职期间和离职后违反了权利人焦化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中实际获利100万元,并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应予处罚。
由于被告人姚某的行为给自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但该赔偿应限于自诉人所受重大损失的数额,对超过损失数额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姚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姚某赔偿自诉人焦化公司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判决后,姚某不服,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生产高纯石墨碳材的连续石墨化生产工艺技术”并非商业秘密;上诉人仅是对“温控”、“绝缘保温”等部分提出自己的初步看法,并未向晋阳公司提供任何实质性的技术,没有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晋阳公司研制的新产品并未投入生产,故其未给自诉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并认为针对上诉人姚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1)焦化公司自主研发的连续石墨化生产工艺技术,经鉴定机构依法定程序鉴定等证据证明,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应受法律保护;(2)上诉人姚某通过修改图纸或现场指导等方式,对晋阳公司石墨化焦电煅炉的温控系统提出改建议,提供了生产方面的技术指标参数,并帮助晋阳公司解决炉内衬材料的选取和采购工作等,其行为直接泄露了相关的商业秘密;(3)晋阳公司研制的高纯石墨碳材虽未投产,但上诉人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致使商业秘密外泄,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该损失数额可按上诉人的实际获利所得认定。据此,上诉人姚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公安机关经过多方侦查,始终无法确认焦化公司重大损失的数额,只好作出撤销案件,不予追究姚某刑事责任的决定。但由于侵犯商业秘密案属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因此,焦化公司便以此为依据,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那么,什么是刑事自诉案件,向法院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自诉案需满足哪些条件呢?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由于侵犯商业秘密案(属于侵犯知识产权案的范畴)属于法条中所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因此侵犯商业秘密案也属于可提起刑事自诉的范畴。
根据自诉案件的特征和法律的相关规定,提起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自诉案件的条件为:(1)有适格的自诉人。即遭受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才有资格提出;(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即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并在诉状中列明起诉的罪名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以及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即商业秘密权利人在提起自诉时,须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被告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证据;(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并在追诉时效内提起。即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有关规定,在法定的追诉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通过刑事途径往往能更快、更好的获得赔偿,并可立即制止侵权人继续泄露商业秘密,防止扩散,很多商业秘密权利人愿意选择以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但由于商业秘密案的成败与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证据,因此权利人在选择以自诉方式提起刑事诉讼时,应注意收集证据,并可委托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专业的鉴定,对权利人信息是否具备的非公知性、经济价值与实用性以及与侵权人的信息、双方信息的对比结果等做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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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省市对“十一”黄金周涉及旅行社投诉处理情况的通报

国家旅游局


关于部分省市对“十一”黄金周涉及旅行社投诉处理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国家旅游局10月20日下发了《关于“十一”黄金周期间全国假日办总值班室受理的涉及旅行社投诉主要情况的通报》,要求相关的省(区、市)旅游局11月20日前反馈调查处理结果。现将情况综述如下。
  一、绝大多数省份对通报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和处理。
  投诉涉及的15个省(区、市)旅游局中,13个省(区、市)旅游局进行了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向国家旅游局提交了报告。北京、天津、上海、黑龙江、吉林、河南、江苏、安徽、湖北、四川等省(区、市)旅游局在通报截止日期前报来调查处理报告;广西、山西、云南等省(区)旅游局超过截止日期后,经多次催促,半个月内报来材料;辽宁、湖南等省旅游局经多次催促至今仍未见结果;广西自治区旅游局的反馈情况详实,处理力度较大。
  二、大部分省(区、市)旅游局采用行业内通报,退赔经济损失等处理方式,游客表示满意。
  1、团款纠纷类
  桂林国旅南宁分社与云南光大旅行社纠纷案:在云南省、市假日办的积极协调和昆明铁路局的配合下,现场将纠纷圆满解决,并对当事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对该社不规范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整改。
吉林长春中旅与云南熊猫国际旅行社团款纠纷案:吉林长春中旅全市行业内通报批评;云南熊猫国旅给予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赔付24名游客合计2880元。
  北京青旅西直门门市部与山西大同城区青旅团款纠纷案:山西省旅游质监所认为所反映的情况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欠缺真实性,多方面与事实不相符。关于团款纠纷问题,两社说法不一,大同城区青旅已准备起诉北青旅。
  哈尔滨中国康辉国际旅行社沪士大厦门市部与四川中青旅四凯大厦门市部团款纠纷案:双方多次协商,确保了部分来川旅游团队正常运行,并向部分未出行的游客退赔了旅游费用。
  天津市大地旅行社与上海北方旅行社团款纠纷案:上海旅委对上海北方旅行社进行了严肃批评,并在全市旅游行业通报;天津市旅游局要求天津大地旅行社做出深刻检查,并在全行业通报。
  安徽铁路旅行社与北京富莱茵国际旅行社团款纠纷案:安徽省铁路旅行社退赔每人200元,并给予警告。北京市旅游局对北京富莱茵旅行社全行业通报批评。北京富莱茵旅行社对此事进行了全社通报,对部门经理给予警告处分,对责任人给予除名处分,给予此团游客每人100元经济补偿。
  昆明广大铁路旅行社与四川中青旅团款纠纷案:四川中青旅一次性赔付全团游客60120元。
  湖南张家界天园国旅驻太原办事处(原通报误为张家界天然国旅)与湖北宜昌山庄旅行社团款纠纷案:湖北省宜昌市旅游局给予宜昌山庄旅行社“警告”行政处罚。
黑龙江海外旅游总公司与南京海峡旅行社团款纠纷案:黑龙江海外旅游总公司赔偿游客3374元。
  2、服务质量类
  游客投诉北京中广国际旅行社(原通报误为中广国际旅行社)服务质量案:经核实,根据旅行社与游客的口头和书面协议,组团社和地接社服务质量没有问题。
  游客投诉云南航空国际观光旅行社服务质量案:云南航空国际观光旅行社决定撤销当事责任人出境中心副总监的职务,当面向客人道歉,全额退还客人旅游费。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并撤销投诉。
  游客投诉北京新华国际旅行社宣武门门市部服务质量案:北京新华国际旅行社做出退赔每名游客300元,停止门市部业务,收回门市部“许可证”和铜牌,停业整顿的决定。
  游客投诉河南平顶山神马旅行社服务质量案:神马旅行社退赔游客1000余元,并被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停业整顿。
  游客投诉大连华运旅行社服务质量案:大连华运旅行社支付11名游客3300元。
  游客投诉北京新华国际旅行社西直门门市部服务质量案:旅行社做出赔偿每名游客300元,停止西直门门市部的全部工作,整顿内部管理,对责任人给予除名处理,要求门市部写出检查的决定。
  游客投诉大庆报业旅行社(原通报误为大庆日报旅行社)服务质量案:经核实,导游并未引导客人入庙,游客进庙烧香属个人行为。
  游客投诉北京中联国旅、南宁翔海旅行社、南宁海外旅行社服务质量案:广西南宁市旅游局对南宁市翔海旅行社做出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680元、处以5000元罚款,上缴国库的处罚;对南宁海外旅行社做出限期整改、处以15000元罚款,上缴国库的处罚。
  游客投诉河南南阳协辉旅行社(原通报误为信阳协辉旅行社)服务质量案:河南南阳协辉旅行社减免游客团费2000元,赔付2400元。
  三、黄金周投诉反映出的问题。
  1、合同约定不明确。一些游客未与组团社签合同,仅留一张团款收据;一些旅行社与游客的合同细节不明确,特别是对住宿约定含糊;一些组团社与地接社没有合同,仅凭传真上的只言片语进行业务操作。以上问题导致纠纷出现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处理起来没有证据。
  2、缺乏诚信。接待社一方扣团,是担心送走了游客就拿不到余款;组团社一方扣款,是担心旅游团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关系,由组团社先行赔付后难以向接待社追偿。因此双方缺乏信任,成为甩团扣团发生的主要原因。如长春市中旅非典前期欠云南熊猫国旅团款,云南熊猫国旅要求长春中旅立即支付欠款,否则就扔团。在双方互不信任的情况下,由吉林省和云南省旅游管理部门担保和监管,长春中旅先行支付欠款,云南熊猫国旅按合同约定安排行程,才未造成其他质量事故。
  3、旅行社内部管理混乱,问题多出在门市部。旅行社对其内部从业人员和门市部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直接导致服务质量甚至是经济诈骗案的发生。如四川青旅四凯大厦门市部一名叫王飞的从业人员在哈尔滨康辉国旅沪士大厦门市部骗取团款后,卷款而逃,至今不知去向,导致了两个旅行社间的经济纠纷。另外,北青旅西直门门市部、北京新华国际旅行社西直门门市部和宣武门门市部等也都出现了服务质量问题。
  4、层层转团,质量失控,引发旅游投诉。如四川中国青年旅行社将一批游客转交给了成都蜀都国际旅行社,而蜀都国际旅行社未经游客同意,又再次将客人转至成都康辉国际旅行社,最后在确认行程的环节中因故少了云南西双版纳段的行程,引起了游客滞留后的投诉。
  5、团款纠纷投诉数量有逐年增多趋势。团款纠纷在近年特别是黄金周的旅游投诉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例。这类投诉往往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处理难度大,反映出业务操作不规范、制度建设不完善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春节黄金周将至,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认真做好黄金周的各项工作,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处理好游客投诉,确保春节黄金周的顺利进行。


                      国家旅游局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
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加强对人身保险业务的监管,规范人身保险精算工作,现将《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人寿保险精算规定》、《利差返还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和《健康保险精算规定》下发给你们,精算规定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发
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特此通知。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非利差返还型长期(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寿保险(非分红)。

第二部分 人寿保险保险费的构成
二、人寿保险的毛保费由纯保费和附加费用构成。附加费用分为两部分;管理费和佣金(个人业务)/手续费(团体业务)。
三、个人业务的佣金由支付给代理人的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构成。直接佣金是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销售保单的情况而直接向其支付的现金报酬;间接佣金包括保险公司支出的代理人经理的管理报酬、代理人和代理人经理的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如保险待遇等)。
四、管理费是附加费用扣除佣金/手续费的剩余部分。

第三部分 预定附加费用率
五、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基于对其运营成本和销售成本的分析和预测确定。
六、预定附加费用率是预定附加费用占毛保费的一定百分比。
平均附加费用率是保单预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精算现值之和的一定百分比。

第四部分 个人人寿保险业务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
七、保险公司在厘定个人寿险保险费时,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必须符合下列限制:
(一)按交费期限的不同,各保单年度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
| 期交保费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 |
|-----------------------------------------|
| | 交费期限为 | 交费期限为 | 交费期限为 |
| | 10年以下 | 10年至19年 | 20年 |
|保单年度 |-----------|-----------|-----------|
| | 死亡险、| 年金险、| 死亡险、| 年金险、| 死亡险、| 年金险、|
| | 健康险 | 生死两 | 健康险 | 生死两 | 健康险 | 生死两 |
| | | 全险 | | 全险 | | 全险 |
|-----|-----|-----|-----|-----|-----|-----|
| 第一年 |60.0%|35.0%|70.0%|45.0%|75.0%|50.0%|
|-----|-----|-----|-----|-----|-----|-----|
| 第二年 |35.0%|20.0%|40.0%|25.0%|45.0%|25.0%|
|-----|-----|-----|-----|-----|-----|-----|
| 第三年 |35.0%|20.0%|40.0%|25.0%|45.0%|25.0%|
|-----|-----|-----|-----|-----|-----|-----|
|以后各年 |25.0%|15.0%|30.0%|15.0%|30.0%|15.0%|
-------------------------------------------
(二)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
| 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 |
|----------------------------|
|交费方式| 两全保险、年金保险 | 死亡保险、健康保险 |
|----|-----------|-----------|
|分 期| 18.0% | 35.0% |
|----|-----------|-----------|
|趸 交| 10.0% | 20.0% |
------------------------------

第五部分 团体人寿保险业务附加费用率规定
八、保险公司在厘定团体寿险保险费时,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必须符合下列限制:
(一)各保单年度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
| | 期交保费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 |
|保单年度|-----------------------|
| | 两全保险、年金保险 | 死亡保险、健康保险 |
|----|-----------|-----------|
|第一年 | 15.0% | 30.0% |
|----|-----------|-----------|
|以后各年| 12.0% | 18.0% |
------------------------------
(二)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
| 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 |
|----------------------------|
|交费方式| 两全保险、年金保险 | 死亡保险、 |
|----|-----------|-----------|
|分 期| 12.0% | 18.0% |
|----|-----------|-----------|
|趸 交| 8.0% | 10.0% |
------------------------------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一、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分为年金保险(包括定期年金、终身年金)和非年金保险(包括定期死亡保险、终身死亡保险、两全保险)。
二、本规定适用于非利差返还型的长期(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寿保险(非分红)和保证续保保险费的一年期定期寿险,其他一年定期人寿保险的精算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 保险费
三、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事项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一)预定利息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本公司对未来资金运用收益率的预测按照谨慎的原则确定预定利息率,所采用的预定利息率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二)预定死亡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死亡率应当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所提供的数据。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表所列经验生命表的适用范围,选择使用相应的经验生命表。
---------------------------------
| 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 |
|-------------------------------|
|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
|CL1(1990-1993)| 非年金保险男表 |
|--------------|----------------|
|CL2(1990-1993)| 非年金保险女表 |
|--------------|----------------|
|CL3(1990-1993)| 非年金保险混合表 |
|--------------|----------------|
|CL4(1990-1993)| 年金保险男表 |
|--------------|----------------|
|CL5(1990-1993)| 年金保险女表 |
|--------------|----------------|
|CL6(1990-1993)| 年金保险混合表 |
---------------------------------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附加费用率按《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 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四、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
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一)计算基础
1.费用率和死亡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附加费用率和预定死亡率;
2.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上2%。
(二)计算方法
1.根据该保单的保险责任和各保单年度纯保费按上述计算基础计算。
2.保单各保单年度纯保费为该保单年度的毛保费扣除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采用的该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
(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不包括该保单在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
五、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是保险公司确定人寿保险保单现金价值最低标准,其计算公式为:
r×max(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0)
系数r按下列公式计算:
r=k%+t×(100%-k%)/min(20,n)
当t<min(20,n)时。
r=100% 当t≥min(20,n)时。
其中:
1.n为保单交费期间(趸交保费时,n=1)。
2.t为保单经过的保单年度,t=1,2,…。
3.参数k按下表取值:
------------------------
| k值 |
|----------------------|
| |两全保险、 |定期死亡保险、|
| |年金保险 |终身死亡保险 |
|-------|------|-------|
|期交个人业务 | 90 | 80 |
|-------|------|-------|
|期交团体业务 | 95 | 85 |
|-------|------|-------|
|趸交个人业务 | 100 | 100 |
|-------|------|-------|
|趸交团体业务 | 100 | 100 |
------------------------
六、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
保险公司可以将根据本规定所确定的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作为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也可以按其他合理的计算基础和方法确定保单现金价值,但要保证其数值不低于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七、保单年度中保单现金价值根据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按合理的方法确定。

第四部分 法定责任准备金
八、会计年度末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当用“未来法”逐单计算。
对确实不能用“未来法”逐单计算的条款,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可以采用“过去法”逐单计算。
九、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基础
(一)评估利息率不得高于下面两项规定的最低值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年公布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利息率;
2.该险种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
(二)评估死亡率
1.终身年金以外的人寿保险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经验生命表;
2.终身年金保险采用按下面规定调整后的中国寿险业经验生命表中的年金保险经验生命表,分别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80%×年金保险经验生命表;
*120%×年金保险经验生命表。
十、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
(一)终身年金以外的人寿保险采用一年期完全修正方法
(二)终身年金保险采用下述修正均衡纯保费方法:
1.修正纯保费的确定
(1)修正后首年纯保费α
α={1-min(首年预定费用率,r)}×首年毛保费
其中:个人业务:r=0.35
团体业务:r=0.15
(2)修正后续年均衡纯保费β
按下面公式和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计算
α+β在交费期初的精算现值=p在交费期初的精算现值
其中:p为根据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确定的交费期间均衡纯保费。
2.根据上述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和修正方法计算修正准备金,取二者最大值(参见九(二))。
(三)如果按修正方法计算的续年评估均衡纯保费高于毛保费,还应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保费不足准备金为保单在未来的交费期间内,评估纯保费与毛保费之差在保单年度末按评估基础计算的精算现值。
(四)保单年度末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上述修正准备金与保费不足准备金之和,并且不低于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
(五)会计年度末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应当根据所对应的上一保单年度末的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扣除保单在上一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后和该保单年度末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插值计算,并加上未到期评估纯保费(如果评估纯保费大于评估毛保费,则
为未到期毛保费)。
(六)会计年度末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数额是会计年度末保单责任准备金计提的最低标准。保险公司可采用其他合理的计算基础和评估方法计算会计年度末保单责任准备金,但要保证所提取的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低于会计年度末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十、法定未决赔款准备金
(一)人寿保险保单在会计年度末应计提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其提取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中关于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的规定执行;
(二)对在会计年度末已满期但未给付满期保险金的保单、分期支付保险金但尚有未到期支付的保单,均要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1.已满期但未给付满期保险金的保单,按满期保险金额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2.分期支付保险金但尚有未到期支付的保单,根据保单未了给付责任按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基础计算,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利差返还型长期(保险期限一年以上)人寿保险(非分红)。
二、利差返还型人寿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当保险合同约定的利差返还利息率高于厘定保险费所采用的预定利息率形成利差益时,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利差返还的人寿保险。

第二部分 保险费
三、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所采用的预定利息率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四、保险费计算的其他规定按《人寿保险的精算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 利差返还金额的计算
五、保险公司应在利差返还保单的每一保单年度末,计算保单在该保单年度的利差返还金额,并在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利差返还金额选择权对其进行处置。
六、利差返还利息率等于过去一个保单年度内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居民二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年利息率的算术平均值。
七、保单年度中利差返还金额应当根据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V0)和该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V1)加上该保单年度给付金额(B)后按照下面公式计算:

max(i-i ,0)×(V0+V1+B)÷2
其中:i为利差返还利息率;

i 为利差返还保单的预定利息率。

第四部分 保单现金价值
八、利差返还型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计算,按《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中“保单现金价值”计算规定执行。

第五部分 法定责任准备金
九、利差返还人寿保险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按《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中“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规定执行。
十、利差返还人寿保险保单法定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按《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中“法定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规定执行。
十一、利差返还保单其他准备金的提取,按照下述方法执行:
(一)在会计年度末,对利差返还保单在下一年度保单周年日将要支付的利差返还金额要提取合理的利差返还准备金。
(二)对有储蓄积累或抵缴保险费利差返还金额选择权的保单,在会计年度末应按利差返还金额的储蓄积累额或利差返还金额抵缴保险费后的积累额提取准备金。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保险期限为一年及一年以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部分 保险费率
二、预定损失率可根据本公司的经验数据编制,也可采用其他公司(如再保险公司)已有的经验表,或根据保险市场经验制定。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应当符合下述限制:
(一)个人业务不得超过毛保费的35%;
(二)团体业务不得超过毛保费的25%。

第三部分 法定责任准备金
三、会计年度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当按照本会计年度自留毛保费的50%提取,也可以按其他方法提取,但提取的总额不应低于本会计年度自留毛保费的50%。
四、未决赔款准备金
(一)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1.对已提出保险赔付金额要求的,按照提出的保险赔付金额提取,但不超过该保单对该保险事故所承诺的保险金额。
2.对未提出保险赔付金额要求的,按该保单对该保险事故所承诺的保险金额提取。
(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根据保险公司经验数据计提,但不得高于本会计年度赔款实际支出额的4%。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健康保险。
二、健康保险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收入保障保险。按保险期间的长短,将健康保险分为短期健康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一年以内)和长期健康保险(保险期间一年以上)。

第二部分 短期健康保险
三、短期健康保险险种包括:
(一)短期医疗保险
(二)短期疾病保险
(三)短期收入保障保险
四、短期健康保险的预定损失率/预定发病率可根据本公司的经验数据编制,也可采用其他公司(如再保险公司)已有的经验表,或根据保险市场的经验制定。其他精算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 长期健康保险
五、长期健康保险险种包括:
(一)长期医疗保险
(二)长期疾病保险
(三)长期收入保障保险
六、长期健康保险的预定损失率/预定发病率可根据本公司的经验数据编制,也可采用其他公司(如再保险公司)已有的经验表,或根据保险市场的经验制定。其他规定参照《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中有关死亡保险的规定执行。



1999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