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委员会:法国总统选举过程的监督者/吴天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7:34:23   浏览:90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今年3月19日,法国宪法委员会宣布10名候选人通过资格审核,成为法国总统候选人,法国总统选举正式拉开帷幕。在法国总统选举的过程中,宪法委员会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查议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同时还承担其他职责。法国宪法第58条规定:“宪法委员会确保共和国总统选举的合法性。宪法委员会审查申诉意见并宣布投票结果。”宪法委员会对总统选举的准备活动、选举的进程和选举的结果进行全程监督。

  对总统选举准备活动的监督

  宪法委员会在总统选举的准备活动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因为它不仅是政府组织总统选举工作的顾问,而且是确定总统候选人名单和裁决相关争议的机构。宪法委员会直接参与选举的一系列预备活动:审查候选人资格、核实和确认推荐人的数字、公布竞选人的正式名单、宣告对申诉意见的最终处理结果以及公布卸任的共和国总统的财产状况。

  宪法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是核实总统候选人是否获得法律规定的至少500名民选代表的签名推荐。这些作为推荐人(Parrainage)的民选代表包括两院议员、省长、市长、地方议会议员、欧洲议会的议员以及村长和镇长等,全国符合条件的推荐人的职位共约4.7万个,由于存在兼职的情况,实际的人数约4.2万名,每个推荐人只能推荐一个候选人。一个候选人所获得的500个签名必须来自至少30个不同的省或海外领地,而且同一个省或者海外领地的签名数不能超过总数的1/10。这样的制度设计是为了保证候选人有足够的民意基础,避免过多的候选人参加总统选举。宪法委员会负责对推荐人的签名进行审核。在2007年的总统选举中,一共有16900个推荐人的签名(2002年这一数字是17815),其中大约1%的签名被认为无效。

  在2007年的总统选举中,宪法委员会确认12名候选人获得参加第一轮总统选举投票的资格。根据2001年3月8日法令的第8条的规定,有权对总统候选人名单提出异议的主体仅限于那些获得推荐签名的其他候选人。换言之,普通的选民和没有获得签名推荐的人无权提出审查请求。在2002年的总统选举中,有4个申诉提交到了宪法委员会,结果其中一个不予受理、另外3个经审查后驳回。在2007年,也有4个关于总统候选人名单的申诉,最终都被驳回了。

  对选举投票过程的监督

  法国总统由普选产生,采用“两轮多数投票制”,即共和国总统由有效票的绝对多数选出,如在第一轮投票中无人获得超过半数的选票,那么在随后的第二个星期日进行第二轮选举,由选民在首轮选举中得票率第一和第二的两位候选人中选出一位担任总统。如果得票最多的候选人退出竞选,便由其他候选人中获得最多选票的两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宪法委员会对总统候选人的竞选活动无权置喙,对这一过程的监督是由另外的专门设立机构来负责的,即“国家监督委员会”和“最高通讯传播委员会”。监督活动所依据的原则是“所有的候选人在总统竞选活动中都享有同样的国家便利”,主要是保证每个候选人在广播和电视的宣传中能够获得平等的时间安排。

  宪法委员会对投票过程进行监督。在2007年总统选举第一轮投票结束之后,宪法委员会曾宣布6个市镇(Commune)的选举结果无效,其原因包括:在投票之前让选民签名;没有设置秘密写票室让选民秘密投票;在两个投票点,一名候选人的名字没有出现在公告栏上;没有提供投票记录等。

  确认和宣布选举的结果

  总统选举由政府负责召集举行。在这一程序中,宪法委员会的职能是直接监督选举投票的清点工作,确认和宣布各个候选人最终所获得的票数,并且宣告是否需要进行第二轮选举以及参加第二轮选举的人选。第二轮选举结束之后,由宪法委员会宣布结果并最终宣告哪位候选人当选总统。在宣布这些结果之前,宪法委员会还应当审查所有候选人提出的申诉。但是,与议员选举不同,它不能直接受理来自选民的申诉。可见,宪法委员会所采取的是一种事先的控制,即在选举结果宣布之前的审查。一旦选举结果被宣告,那么就不能对其合法性进行任何质疑,新的异议和申诉也不会被接受。这样的制度设计显然是为了防止总统选举争议问题导致宪政秩序发生混乱和动荡。

  如果存在违法情况,在宣布选举结果之前,宪法委员会有两个途径解决问题:或者宣布撤销部分选举活动的效力,进行补选;或者宣布废除整个选举活动的效力,重新进行选举。在以往的监督活动中,宪法委员会曾运用过第一套解决方案,但尚未实施过第二种办法。

  最后,在选举之后的两个月内,参加第一轮选举的所有竞选者都应当向宪法委员会提交竞选账目。在2002年9月26日的裁决中,宪法委员会否决了布鲁诺·梅格雷先生(Bruno Mégret)提交的竞选账目,因为这位竞选者违反了选举法第52-8条第二款关于政治捐赠的限制,接受了政治团体的资金支持,从而失去了报销竞选费用的权利,并且必须返还国库预支的15.3万欧元的选举经费。

  总之,法国宪法委员会通过自己的监督活动,来保证总统选举的公平公正,确保政治权力的平稳过渡。


(作者单位: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访问芬兰共和国代表团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访问芬兰共和国代表团名单


  (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

团 长
  赛福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席
团 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田秀涓(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妇女儿童福利部部长
  李书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陈其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副部长
  屈 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高崇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
  张邦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汤蒂因(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上海华孚金笔厂经理
  杨石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南开大学校长
秘书长
  屈 武(兼)





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
——浅析“见义勇为”与“拾金不昧”
莫炯

法律与道德,是一对相辅相成的概念。法律承担着维护社会善良风俗的责任,为道德提供坚实的后盾。而道德往往是一部分法律的直接渊源,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律起约束作用。但是,并不表示道德就高于法律,在同一问题上,道德和法律有着不同见解的时候,总是以法律规定为准。所谓“情、理、法”三者,以法为先。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为优先的原则,只有在法律无法调整的领域,才考虑以社会善良风俗为原则。
既然,法律与道德有如此密切的关系,我们下面以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一下比较常见的道德概念——“见义勇为”和“拾金不昧”。
首先,讨论一下“见义勇为”。所谓“见义勇为”一般是指当他人或国家、集体、社会的权益受到损失和侵害的时候,不顾个人利益,维护非己权益的行为。它有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就是所侵害的权益是非己权益,即不是个人自身的权益。从广义上看,这种行为包括很多方面,被侵害的权益可以是人身权,财产权等等法律上所有的权利。“见义勇为”者所采取的方法也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力的,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见义勇为”是属于社会善良风俗的范畴,应该受到法律的支持。到目前为止,它还未上升为法律概念,但它通常牵扯到两个法律概念。一个是正当防卫的问题。这是“见义勇为”者采取直接的暴力的方式时,常遇到的问题。正当防卫是指自身和他人的人身权益受到直接侵犯时,采取一定的防卫措施,从而造成侵害方的人身损失,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就存在着一个度的问题。即,在怎样的程度上才能算是正当防卫呢?首先,必须是自身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受到直接的侵害,如果不采取防卫的措施就会造成重大的损失。这是防卫的必要性。其次,根据侵害的程度,来决定防御的程度,这是防卫的度的问题。正当防卫一般采取最小有效原则,即再保证所采取的防卫措施有效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侵害方的损失。所以,正当防卫遵循两个原则,防卫必要原则和最小有效原则。只有遵循这两个原则才算是正当防卫的行为。
另一个常见问题是紧急避险。所谓紧急避险是指在保护自身和他人的权益的情况下,采取了一定的避险措施,造成了第三人的利益损失,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个问题上又存在着两个要素。第一,是否存在避险的必要。即必要性原则。第二,无选择或不可预见原则,即造成第三人的损失有两个条件或两种情况,一是走投无路,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如国家、集体、社会的利益,牺牲第三人的个人利益。二是在避险过程中,无法预见的,意外的侵犯了其他人的损失。第一种情况是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第二种情况包括了保护自身利益。只有符合必要性原则和无选择或不可预见原则,才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主要应用在刑法方面,它们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对推动社会善良风俗起了重要的作用。这正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善良风俗和道德的支持。
我们再来讨论一下“拾金不昧”的问题。所谓“拾金不昧”一般是指拾得他人财物主动交公或主动交还失主的行为。这个问题往往是作为道德问题来讨论的,是作为一个人是否具有良好品德的标准。但,它也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对于拾得之物,拾得者有归还失主或交公处理的义务。此项义务是一种作为义务,即义务承担者必须做出指定的行为,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拾金不昧”不再作为良好道德的标准,而成为法律义务每个拾得者必须遵守,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拾得者不交还失主或交公处理,而由自己占有,即构成不当得利。金额较大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新闻报道的某女拾获手机SIM卡,自己使用而被拘留,就是很好的明证。“拾金不昧”的问题就反映出,社会良俗是法律的重要渊源。
生活中常见的两个道德问题,深刻的反映出法律与道德的相辅相成的关系,道德是法律的重要渊源,法律为道德提供坚实的后盾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