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李佳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1:15:57   浏览:95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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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对法官的“自由心证”作出了创新性的变革。《证据规定》第64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正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证据规定》第73条:“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实质就是盖然性优势标准的确立也即是对法院法官“自由心证”的确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各种证据,法官要运用自己的世界观、方法论、法律知识、道德素养及逻辑推理能力和日常生活经验去发现证据的本质,确定它与所审理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法官的“自由心证”过程就是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过程。
法院法官在运用“自由心证”时,应遵循以下几个规则:
1、证据的关联性规则。
所认证的证据必须要与所审理的案件事实有关联性,否则应当一律予以排除。
2、排除性规则。
对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效力和私自录间等,最高人民法官曾于1995年以法复(1995)2号司法解释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未经当事人同意和自当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灵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2002年4月1日实施的《证据规定》第6条对此作出了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以此看出,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两种情形,据《规则》第82条规定:“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所以,非法证据的判断,只能以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依据,除此两种情形以外,其它情形取得的证据,不能视为非法证据。
3、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虽然传闻证据不能独立作为证据予以确信,但传闻证据有其他证据证明,传闻证据的盖然性明显优势的,亦可作为证据确信。
4、证据预防性规则。
在法官运用“自由心证”过程中,为了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对必须质证的证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质证,作为证人的,必须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并以质证的综合过程,运用法官的各种能力,辩别证据的真伪。
5、证据的推定性规则。
双方当事人没有直接证据证实待证事实,但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证据但不提供、并主张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持有者一方的,可以推定该证据成立。
6、证据效力比较后认定规则。
对某个事实,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后,另一方可能对此提供相反证据或仅提出疑问、反驳意见,法官应按照证据盖然性标准进行衡量,运用自己的综合知识进行分析和认定。
7、证据优先规则。
有几个证据均可证明待证对象时,优先采用证明力高的证据,当证明力高的证据与其他证据相矛盾,应确认其他证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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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5]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长期以来,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机关为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机关编制不统一,经费渠道多样且不稳定,严重影响了队伍稳定和职能作用的发挥。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林业和公安工作的重要部署,加强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队伍的正规化建设,使其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生态建设成果,国务院决定,抓紧解决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的政法专项编制和经费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2005年底前,将森林公安编制统一纳入政法专项编制序列,具体编制数额以2003年底统计的编制数为基数,由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森林公安编制纳入政法专项编制后,所需人员,按照录用公务员的条件,从原森林公安机关的干警中择优录用,具体办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商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二、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从2006年开始,将森林公安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合理核定经费标准。中央财政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时适当考虑相关因素。
三、 森林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提出方案,逐步完成。
四、按照中央提出的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原则,理顺林业检法机构管理体制,由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研究提出解决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过渡时期的有关工作。要充分发挥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职能,确保林区治安稳定和森林资源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2007年12月1日由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