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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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2007〕334号


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九月十八日

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维护行政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按“五统一”原则实施管理。即:统一产权登记管理、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统一调配使用管理、统一维修养护管理、统一专业化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统一管理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纳入统一管理的办公用房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办公用房、为机关工作服务的业务用房、非经营性质的招待所或培训中心等非住宅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

  第四条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是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五条 办公用房由管理局作为房屋权利申请人统一申办《土地房屋权证》,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已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单位,将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管理局,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未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单位,负责提供办理权属登记所应具备的材料,包括建设立项、规划、用地等批准文件和资料,或取得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等,协助管理局申办登记手续。

  此前将办公用房《土地房屋权证》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要负责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登记至管理局名下。

  第六条 由于历史等原因造成办理权属登记资料缺失或不全的,由所在单位和管理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相关部门给予补办相关手续;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七条 特殊用途(指安全保密、司法、涉外、宗教、监狱、教育、医疗、科研、文体场馆等)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由使用单位申办,报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管理局要加强办公用房产权管理,建立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健全档案资料。

  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九条 办公用房的建设由管理局根据需求和使用现状,按照优化整合、相对集中、完善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统一提出规划建设意见,编报年度办公用房购建计划,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十条 涉及多个使用部门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管理局统一申请立项、选址,由管理局、使用部门、代建单位、监理单位等组成项目筹备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单独使用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可根据需求向管理局提出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请,管理局依据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建设控制标准,组织评估论证,提出意见报有关部门批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代建、监理等工程项目应依法进行招投标,建设材料、设备、设施等采购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四章 调配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管理局根据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各部门、各单位申请办公用房使用权时,必须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与管理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剂使用,凡超过配备标准面积、已对外出租、出借、企业和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用房以及其他闲余办公用房,均纳入统一调剂范围。

  第十五条 部门和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配备标准面积的,不足部分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由管理局临时租房过渡。

  第十六条 办公用房处置由管理局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七条 经核定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由管理局收回。

  第十八条 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行政办公用房的,必须退出,因特殊情况无法清退的,须报管理局审批并由管理局按市场价收取房屋租金。

  第十九条 禁止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将闲余的办公用房用于出租和经营。已出租或正在经营的应及时将租赁合同等有关证明租赁关系的材料报管理局备案,合同期满后,交由管理局统一收回管理。

  第二十条 不宜再作办公用房使用的闲余房屋,由管理局统一出租或交由厦门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拍买处置。出租一律交由市场通过招标、挂牌或其他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承租方。

  第二十一条 办公用房的出租、拍卖处置收益,要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维修养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理局根据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状况和修缮的有关标准,编报年度大、中修及专项维修计划和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三条 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大、中修以上维修项目(200万元以上)和专项维修工程,由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也可根据情况委托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日常维修养护由各部门、单位根据规定的标准和核定的面积编报经费预算,经管理局审核,列入部门预算并由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已实行物业管理的,日常维修养护按物业管理合同条款办理)。

  第二十四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维修(包括旧办公用房装修),主要是恢复和完善其使用功能,要坚持经济适用、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或超标准装修。

  第二十五条 中修以上维修工程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并加强工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工程竣工后,由管理局会同使用单位、质量监督部门联合验收。

  第二十六条 管理局要定期会同各部门、各单位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章 专业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办公用房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并逐步向市场化过渡。特殊用房或涉及安全保密等不宜实行物业管理的,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行政中心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由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各单位物业管理由厦门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要按规定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机关办公用房基建资金要纳入市政府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其资金按照市政府颁布的《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专项维修经费纳入管理局部门预算编报,按规定程序批报。正常维修经费纳入各部门部门预算编报,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章 法律责任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对使用的办公用房负有保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由于使用不当、不爱护公物或随意拆改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和改变用途的,除收回办公用房外,出租收入上缴市财政,造成经济损失和恢复办公用房原样所需费用由单位或责任人承担,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办公用房产权应办理在管理局名下,未办的,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对办公用房建设、维护、调配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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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工商银行国营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工商银行国营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6年8月25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直属院校:
为了加强对国营工交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总行在总结过去工业贷款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国营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体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管理、检查、收回比照此办法执行。
二、新建、扩建企业铺底流动资金不足30%,凡补充计划落实,并能够在一、二年内补足,经济效益好的,银行可发放特种贷款。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发放的特种贷款,年息按10.8—14%收取。由于此项贷款属临时性政策,故没有列入《办法》,请各行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由于经济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新旧体制处在并存,交错时期。企业的内部机制、经营方式还在不断变化,银行的信贷制度也在不断改革,目前很难拿出定型的完整的办法。因此,这个《办法》是个过渡办法,需要不断根据新情况修改完善,以便使信贷制度逐步实现由适应产品经济向适应商品经济转变。

附:中国工商银行国营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工商银行(下按银行)对国营工业生产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物资供销企业和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工交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是国家发展、调节和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其任务和目的是: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中心,运用信贷、利率杠杆,促进和监督企业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支持企业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为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工交企业凡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建立了流动基金补充制度,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银行信贷管理的规定,并在工商银行开立帐户的,均可按规定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 银行要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和批准的信贷计划发放贷款。贷款要有适用适销的物资做保证,有还款资金来源,按期归还。

第二章 贷款种类
第五条 工业周转贷款。工交企业为完成当年生产、经营计划,超过规定比例流动基金的正常、合理资金需要,在银行批准的年度信贷计划内,可申请工业生产周转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流动基金贷款。工交企业自有流动基金达不到银行规定比例的,可申请流动基金贷款。此贷款属垫付性质,期限二至三年。工交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应有额,以上年定额流动资金实际平均占用额为基础,生产企业按70%,物资供销企业按50%计算。
第七条 临时贷款。工交企业由于临时性、季节性等原因,超过银行批准的年度信贷计划的资金需要,可申请临时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 卖方信贷。产品列入国家计划,质量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经批准采取分期收款销售产品时,可申请卖方信贷。此种贷款期限一至二年,企业按贷款回收进度分次归还贷款。
第九条 票据贴现贷款。持有银行承兑或商业承兑汇票的企业,流动资金发生周转困难时,可申请票据贴现贷款。贴现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条 科技开发贷款。工交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科学、研究单位,在研究、仿制、消化新技术,试制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的过程中,由于资金不足可申请科技开发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具体做法,按照总行《关于科技开发贷款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用基金贷款。工交企业因专用基金先用后提,进行固定资产大修理和小型技术改造,已提专用基金不足时,可在专用基金计划提取额度内,申请专用基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
第十二条 结算贷款。工交企业因销售产品,采购物资,使用托收承付或信用证结算方式所需要的在途资金,可申请结算贷款。
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企业,在发货后三天(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七天)之内办理托收的,可申请托收承付结算贷款,贷款期限,以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传递和银行内部办理手续时间为准。企业超过规定天数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时,银行只办托收,不办贷款。
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购货单位,银行根据企业的订货合同和应存入保证金的额度,发放信用证结算贷款,信用证结算联行报单划回时,以借款单位结算帐户内主动收回同额贷款。
第十三条 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总行批准的其他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政策界限
第十四条 借款单位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社会需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对符合国家要求的跨地区、跨行业的横向经济联合体;企业生产经营适销对路的产品、物资;经营管理好,产品质量好,资金周转快,经济效益高的企业,银行贷款优先支持。对经营管理不善,信用不好,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对不按国家计划和市场需要盲目生产和采购的企业;对已列入淘汰产品而继续生产的企业,银行不予贷款。
第十五条 企业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只能用于生产周转和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其他财政性开支;不得垫交未实现的税金和利润;不得垫付消费基金和职工借支。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要限期清理,收回贷款,并给予信贷制裁。
第十六条 工交企业亏损没有弥补来源的,银行不贷款。对于企业计划内亏损占用的贷款,要在两个月内弥补,逾期不补的,银行停止新贷款、扣收旧贷款并加收利息;对企业超计划亏损和虚盈实亏而占用的贷款要加收利息,限期扭亏,在限期内不能扭亏的,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收回同额旧贷款。
第十七条 工交企业必须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企业编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银行列入年、季贷款计划,按季进行补充。对不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企业,停止发放新贷款,并相应收回同额流动基金贷款。
第十八条 借款单位发生关、停、破产等情况,无力偿还贷款时,银行要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处理借款单位作为贷款保证物资或抵押、担保的财产;借款单位资不抵债时,由担保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归还贷款。

第四章 贷款的管理和检查
第十九条 凡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结算贷款除外)的企业,必须根据年度产、供、销计划,向开户银行编报年度、季度借款计划,经银行审核批准后,企业才能借款,如由于客观原因需超过借款计划时,经银行同意,由企业办理追加计划手续。
第二十条 企业借款时,要根据《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与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制定,并报总行备案)。企业借款要逐笔申请,银行按性质和用途审查、核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 企业借款到期不能归还时,应提前五天向银行提出展期申请,经银行同意,办理展期手续。展期只限一次。银行不同意展期的,按逾期贷款处理。
第二十二条 银行要加强对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实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审批手续要完善,承担贷款责任要明确,保证贷款安全,减少风险。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按时向银行报送月、季、年度产、供、销计划,财务计划和这些计划执行情况的会计、统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不按规定编报计划和不按时报送报表资料的企业,银行不予贷款。企业主管部门汇总的上述计划、报表要报送同级银行。银行要定期考核企业流动资金占用水平和周转计划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 工交企业合并时,银行要与有关部门落实债权债务和所欠银行贷款的偿还单位,并办理新的贷款手续。未经落实的,一律由并入企业承担合并单位的银行借款。
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和加息,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修改、解释亦同。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以前颁发的工业贷款办法同时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渔业发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发[2004]4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渔业发展的决定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是全国内陆渔业资源大省之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年,我省渔业有了长足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全省渔业经济总量不断增大,产业结构逐步优化,产品质量明显提高,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增强。渔业结构向高级化转变、经营模式向产业化转变、增长方式向集约化转变、经营主体向多元化转变、资源开发利用向可持续转变的步伐明显加快,渔业经济已经进入由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加速转变的新时期。为了推动渔业的更快发展,努力把渔业建成全省农村经济中的一个新兴支柱产业,加速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按照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总体战略要求,现作如下决定:

  一、深刻认识新时期渔业的重要作用,把渔业摆上全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地位

(一)渔业在全省农业和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我省渔业资源丰富,人均水面居全国内陆省份第3位;后备资源充足,可养鱼水面和待开发渔业资源较多;湖库水体受污染程度较低,生态环境优越。发展渔业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潜力巨大、前景广阔。加快渔业发展对于优化农业结构,扩大农民就业领域,增加农民收入,加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实现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必须把渔业摆上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位置。各级政府要适应渔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渔业工作,要按照国家提出的“像重视耕地一样重视水域的治理和开发利用”的要求,像抓粮食和畜牧业那样抓好渔业。充分发挥渔业在吉林粮食主产区建设和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中的作用,加大措施,推进渔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新时期渔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三)渔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按照建设工业省、科教省、生态省的总体要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资源优势,充分调动经营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与时俱进,加快改革创新,推进渔业市场化、产业化、国际化进程;加大科技支撑力度,转变增长方式,走现代渔业产业的路子;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资源开发与保护并重,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兼顾,实现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渔业发展的目标任务。经过20年左右的努力,把我省渔业发展成较为发达的现代渔业产业,成为农村经济中的新兴支柱产业。实现这一目标要分两步走:第一步,到2010年,全省重要渔业水域的渔业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渔业生态环境得到改善,渔业产业结构趋于合理,渔业经济增长质量明显提高。全省水产品总产量在2004年基础上翻一番,达到20万吨以上;与渔业开发相关的产业产值翻一番,达到100亿元;省内水产品市场占有率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40%;90%以上的渔业企业扭亏为盈,渔民人均纯收入增长50%,达到6500元。第二步,到2020年,渔业经济总量明显增大、质量明显提高、效益明显增长,真正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全省水产品总产量再翻一番,突破50万吨;全口径渔业产值再翻两番,达到400亿元以上;省内水产品市场占有率再提高20个百分点,达到60%;渔业企业全面实现高效运转,渔民人均纯收入再增长50%,超过1万元。

  三、大力发展现代渔业产业

(五)突出区域特色。要发挥比较优势,调整完善区域布局,因地制宜地确定渔业的发展方向和重点,形成特色鲜明的区域渔业产业格局。中西部地区要充分利用大水面较多的优势,重点发展大水面增养殖渔业,建设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具有较高水平的养殖加工基地。东部地区要立足江河较多、冷水资源丰富的优势,重点发展养鳟业和特色渔业,建设珍稀特渔业养殖加工基地。城市郊区和旅游资源集中区,要立足人文地理和复合资源优势,重点发展生态、观赏、休闲渔业,建设集渔业生产、观光旅游、餐饮服务等于一体的渔业综合性生产经营基地。

(六)优化渔业品种结构和产业结构。要加快调整优化渔业品种结构,大力发展土著名优鱼类和冷水性鱼类品种,突出开发绿色、特色水产品,积极引进国内外珍稀鱼类品种,促进渔业品种结构向“名、优、新、特、绿”转变,到2020年,使优质渔业产品比重达到90%以上。进一步优化渔业产业结构,在加速发展水产养殖的同时,大力发展水产品加工、流通、观光及其他相关产业,不断拓宽发展领域,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业综合素质和效益,到2020年,使渔业产业结构(渔业生产领域、水产品加工领域、渔业服务领域)比例由目前的8∶1∶1调整为4∶3∶3,实现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大力发展网箱养鱼、稻田养鱼和其他集约化程度较高的设施渔业,促进渔业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大幅度提高渔业产出率和效益。

(七)加快渔业重点工程建设。要重点抓好以水产苗种基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水产品加工基地、设施渔业和休闲渔业基地等五大渔业产业基地工程建设,促进“查干湖有机鳙”、“鸭绿江绿色鲤”和“延边明太鱼干”等名牌产品的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加快中、西部渔业水源工程建设,增强渔业防灾减灾能力,缓解渔农争水矛盾。加快东部山区养鳟业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县域渔业经济率先突破。加快第二松花江、图们江和鸭绿江渔业优势产业带和资源增殖放流站工程建设,保护和增殖重要渔业水域的优势渔业资源。加快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工程建设,提高保护水平。

(八)推进渔业产业化经营。要突出龙头企业建设,全省集中力量加快建设查干湖、松花湖、延边鳕鱼等渔业养殖加工龙头企业,进一步扩大建设规模,完善运行机制,提高带户功能。同时,要通过资本运作,积极发展股份合作制等各种形式的龙头企业,大力发展渔业协会、合作组织、研究会和经纪人队伍,多途径、多形式、多层次推进渔业产业化经营。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理顺龙头企业和养鱼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建立较为紧密的经济利益共同体,不断推进渔业产业化经营向更高层次发展。

  四、积极推进渔业体制改革和创新

(九)深化国有渔业企业体制改革。要按照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加快国有渔业企业改组改制。在国有渔业企业中积极推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完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搞活国有中小渔业企业,加快推进民营化进程。对长期经营亏损、管理不善的中小型国有渔场,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可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转让给个人经营。新办渔业企业要按照市场化的方向,以民办民营为主。

(十)明确重要渔业水域的经营主体。对跨区域、跨行业渔业经营权不明确的,可通过所跨区域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共同投资,合伙或委托经营。

(十一)完善渔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对苇塘、生态沟以及各类小泡塘、河沟、农村“四荒”等宜渔水域,应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多种方式,鼓励、支持农渔民和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参与开发经营。允许养鱼农户将所承包渔塘的使用权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合理流转,确保渔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

(十二)建立健全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要科学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搞好权属确定和发证工作。对权属明确并已核发养殖证的,要切实维护养殖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尚未核发养殖证的,要尽快核发;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和协调,尽快核发,依法维护渔业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确定渔业所需的最低水位线,遇特殊情况必须在最低水位线以下取水时,应由用水者对渔业生产者的损失给予补偿。

  五、加快渔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十三)加快渔业新科技的研发。要适应现代渔业发展的要求,着力解决制约渔业发展的关键性技术问题。重点加强渔业优良品种、先进养殖技术、病害防治、质量安全、资源环境等渔业新技术的研制和开发,提高科技进步对渔业的贡献率。各地也要搞好资源配置,整合科研力量,尽快建立渔业技术研发基地,为渔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十四)加快渔业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2号)要求,积极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尽快把渔业科技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进一步加强渔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基层推广机构、编制、经费等困难和问题,充实力量,强化职能,充分发挥基层机构在渔业科技推广中的作用。鼓励、支持科研单位、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渔业企业,促进科技成果与渔业生产直接对接。大力发展各类民营科技推广组织,充分发挥农渔民科技大户、技术骨干的示范作用,利用多种形式促进渔业科技成果的普及和推广。

  (十五)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要着眼加入WTO的新形势,按照国际环境质量安全标准,尽快制订完善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省里集中建设省水产引育种中心、3个国家级和19处省级水产良种场及查干湖、松花湖、月亮湖、白山湖、二龙湖的苗种配套工程。重点建设省级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检测、鱼类病害防治、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中心及各市州和渔业重点县(市)分中心。实行质量安全管理跟踪制度,使我省的水产品及其加工品质量尽快与国际标准接轨。

  六、加大对渔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十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渔业法》的要求,把渔业投入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对渔业的资金投入。从2005年起,省里确定的水产苗种基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水产品加工基地、设施渔业和休闲渔业基地等五大渔业产业基地工程的基础设施投入,纳入计划部门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各级政府要视财力情况,对渔业生态环境、渔业资源、渔业公共信息服务、农渔民的公共培训教育和渔业水源工程等社会性、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支持。新建、在建和除险加固的水利工程,有渔业利用功能的,要配套必要的水产苗种场和拦鱼防逃、船网等渔业设施,建设资金列入工程基建投资,苗种场征用土地按农业用地标准执行。农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无公害农产品开发资金每年都要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渔业。渔民因灾致贫,生产生活严重困难,各级政府应给予生活救济,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渔业生产资金扶持。

(十七)给予金融政策支持。金融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渔业的信贷扶持,调整信贷结构,增加对渔业的信贷资金投入。有关金融机构要把渔业重点龙头项目作为信贷投资重点,按政策规定优先给予贷款。农村小额信贷资金要向渔业倾斜,使农渔民享受扶持农业生产的相应金融政策。要简化信贷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渔业发展提供优质信贷服务。

(十八)赋予与农牧业同等的其他扶持政策。国家和省里制定实行的关于扶持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科技推广、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同样适用于渔业。今后,渔业用地、用电、用燃料与农牧业同价。扶贫、救灾、农村电网改造要把渔业、渔区、渔民统盘考虑在内,生活有困难的国有渔业企业下岗职工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七、强化依法兴渔

(十九)健全渔业行政执法管理体系。要建立健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其工作人员,可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要增加渔业执法设施装备投入,尽快改变渔业执法装备缺乏、手段落后的状况。要加强渔政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积极推进综合执法,加强渔业、环保、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维护渔业环境资源保护、水产品生产和经营市场秩序。

(二十)加大执法力度。要严格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坚决取缔无证捕捞。依法严厉打击炸鱼、毒鱼、电鱼和其他各种破坏渔业资源、扰乱渔业生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要加强渔业法制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为渔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八、多渠道融通渔业发展资金

(二十一)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各级政府要利用东北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的契机,抓紧制定完善渔业项目规划,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国家资金支持。选择具有比较优势、市场前景好的重点渔业项目,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化、生态环保建设、技改贴息、国债投资等资金支持。对国家和省扶持地方渔业发展的项目,各地要按规定优先落实配套资金。

(二十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要创新思路,扩大招商引资领域,完善招商引资方式和手段,广泛吸引省外、国外客商到我省投资建设渔业项目。要编制渔业招商引资项目规划,建立渔业招商引资项目库。同时,引导渔业重点企业积极主动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联合与协作,吸引和利用外资。相关部门要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为渔业招商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三)充分调动经营主体的投资积极性。积极引导广大农渔民调整生产结构,把更多的资金投向渔业生产。鼓励农渔民依法进行民间资金拆借,把闲散资金聚集起来,投入渔业生产。广泛吸引城乡工商企业、下岗职工和广大市民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尽快形成全民兴渔创业的局面。

  九、切实加强对渔业工作的领导

(二十四)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渔业工作,加强领导,全力推动。主要领导要多投入精力抓渔业工作,研究解决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负总责,具体指导渔业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职能特点,制定扶持渔业发展的相关措施,积极主动地为渔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形成发展渔业的强大合力。

(二十五)制定和完善渔业发展规划。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渔业发展总体规划,抓紧制定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制定规划要做到统筹兼顾,并进行充分论证,以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目标任务要量化分解、明确责任,落到基层和具体项目。

(二十六)全面抓好落实。各级领导要转变工作方式,深入渔业工作第一线,及时研究解决渔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认真总结推广群众生产经营中的新经验,运用典型指导渔业工作扎实深入开展。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调度、年末有考评总结,表彰先进,鞭策后进,通过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推动全省渔业持续快速高效发展。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