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进一步搞活流通重点骨干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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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进一步搞活流通重点骨干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进一步搞活流通重点骨干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流通企业实际,为进一步增强全省50户流通重点骨干企业(见附件一)的活力,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一、保持搞活企业政策的连续性
1、坚持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搞活企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全国人大颁布的《企业法》,国务院颁布的《承包条例》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搞活流通企业的政策规定,包括全省统一规定(见附件二)和对某个行业、某个企业的特殊政策,对增强企业活力
、搞活企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要继续贯彻执行。
2、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地、州、市、县,要认真清理各自下发的文件,凡是与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搞活流通企业精神相建背的,应立即停止执行;今后在制订有关政策时,一是要与已颁布的搞活流通企业的政策相衔接,二是重大问题需经过同级政府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协调。
3、坚持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八五”期间搞活流通企业的重要措施。要继续实行政企分开,完善经理(厂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推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逐步开展行业管理,探索和组建流通行业型和工商联合型企业集团。
二、完善企业领导体制
4、坚持经理(厂长)负责制。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保护经理(厂长)依法任免干部的权力。企业中层行政干部由经理(厂长)提名或党委推荐,经过经理(厂长)、党委书记协商,组织或人事部门考察,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后,由经理(厂长)任免。
5、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企业党组织要参与讨论企业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经理(厂长)行使《企业法》赋予的权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企业贯彻执行。企业党政领导职务的设置,要根据企业实际,大中型企业一般应分设,也可以兼职,但实行兼职的
应配备专职副书记。
6、加强民主管理,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好企业。强化职代会的制度化建设,普遍推行职代会工作规范,实行对民主管理工作的考评,落实《企业法》赋予职代会的各项职权。
三、落实企业自主权
7、坚持政企职责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减少政府部门对企业经营的行政干预,使企业逐步做到自主经营。除国家计划商品外,企业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太况,以销定购,择优进货。
8、企业在搞好主营任务的同时,可根据企业设施、资金、人员素质等条件,进一步开拓经营业务。除专营、专卖、统一经营和规定经营的重要商品外,其余商品均可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或变更手续。
9、对指令性计划供应物资,因上调资源不保证或供化单位不按期供货而影响供应的部份,物资企业可视同完成供应计划。对购货单位超过合同期一个月不提货和国家分配不对路不能落实供应的物资,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物价部门备案,物资企业可按有关价格规定转计划外销售,
单独列帐,照章纳税,其价差收入可用于弥补计划商品的政策性经营亏损。
10、逐步扩大企业定价权限。维护国家赋予企业的定价自主权,有计划地逐步减少国家定价商品范围;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的商品和经营性服务项目,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确定具体价格;其余商品的价格,除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的外,由企业根据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定价。对计
划商品和全同定购商品,工商双方要衔接价格,实行按进货对象区别作价。
11、企业有权搞活用工制度。除国家统一分配的人员外,有权拒绝接收不需要的人员。使用农村合同工占职工总数20%以上的企业,计划、劳动部门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农转非”指标,以稳定农村合同工中的骨干力量。企业有权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职工实行奖惩,包括
记功、晋级、除名、开除。
12、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条件的企业经过批准可逐步改“总挂分提”为“总挂总提”,国家只管企业工资总额的核定和提取,不干预企业的内部分配。
13、经理(厂长)级干部晋升工资,作为职工参加统一晋级、浮动的,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单独晋级或统一晋级中比职工多晋级的,经职代会讨论,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14、重申企业内部机构设置自主权。企业有权按照精简原则设置内部机构,只要落实相关业务职责,政府各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就不得以“对口”为由强行要求企业设置某个专职机构。各种评比、检查、发证等,不得以是否设置专职机构作为考核、升级的评分标准。
15、放宽企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限。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已纳入企业主管部门规划,自行落实资金的,企业有权自定5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和10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所需基建、技改规模指标,按企业隶属关系解决。企业自定的基建和技改项目,应报
主管部门和同级计委、经委(财办)备案。
16、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扩大出口创汇企业的对外经贸活动自主权,鼓励出口基地企业和外贸扩权企业走向国际市场;鼓励生产、流通企业与外贸企业联营;鼓励和支持外贸企业走工贸结合、农贸结合、技贸结合、进出口结合、内外
贸结合、大贸和边贸结合的道路。对符合出口条件的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向经贸部申请给予相应的进出口经营权,并可承担出口任务。其中出口创汇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单项产品,经批准可给予单项进出口权。对出口创汇较多,有较稳定的国外市场的出口基地企业和流通企业,要
简化销售和服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预先办理骨干人员出国护照。
17、大力发展与周边国家的经济贸易往来,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边境贸易。企业经批准可到边境地区设立公司、商号经营或与边境商号联营、代理经营边贸业务,以及利用两上市场、两种原料设立加工企业,拓宽市场,采取多种形式发展边境贸易及对外经贸、技术、劳务合作,逐步发
展期货贸易和外向型企业,开拓国外市场。
四、增强市场调控能力
18、为进一步增强流通重点骨干企业的主渠道地位,继续发挥“蓄电池”作用,一是对承担国家专项储备商品和物资任务的批发企业,储备期的贷款利息可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贴息或补息。企业不得因储备国家专项商品而减少该项商品的合理库存。二是继续实行市场调节基金制度,
并完善管理。议价粮油和物资批发企业可同样按销售收入1‰提取市场调节基金。基金主要用于主管部门委托企业储备的专项商品的贴息。三是银行对重要人民生活必需品和季节性商品的收购储备,在资金上优先支持,在利率上按规定实行优惠,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企业由于特殊情况
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允许展期。四是在省财政专项安排的1000万元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基金中,切出200万元用作流通重点骨干企业和商办工业骨干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由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近项目择优扶持。
19、牢牢掌握重要商品、物资的批发权。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74号和省政府〔1989〕188、189号、〔1990〕217号文件,整顿批发秩序。对经过清理整顿后允许继续开业的及今后新开办的批发企业,无论隶属关系和经济性质如何,必须先经当
地有关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照。切实支持和加强重点企业对国家计划商品、专营、专卖、统一经营商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消费品和市场敏感商品的经营。此类商品在平衡计划时要安排一定的商业收购比重,以保证主营单位货源的相对稳定。各级
供销社传统经营的农副产品,应允许继续经营。
20、对国家定价商品,在正常经营情况下,确因价格差率偏紧以致经营困难的,按价格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可适当调整有关差率。
五、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21、多渠道补充企业流动资金。一是建立和强化企业自补流动资金机制。企业除按承包合同规定从留利中提取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外,可根据承受能力,按年销售收入0.5%至1%的比例提取,按比例分别补充国拨流动资金和自有流动资金,并进入成本。二是对自有和国拨流动资金
之和低于定额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规定比例的企业,按企业隶属关系,增补国拨流动资金。从“八五”期间省、地、县财政按重点骨干企业隶属关系增补1亿元流动资金中,切出2000万元用于流通重点骨干企业。三是国家安排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技改项目时,要把匍底流动资金列入投
资总概算。四是因国家调整商品和物资价格,使企业库存增值部分,相应补充国拨流动资金或自有流动资金。
22、为了加快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仓储、设施建设,一是除按云政发〔1991〕10号文件规定从销售收入提取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资金外,可提高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一至二个百分点;二是企业按折旧上缴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1990年实际上缴
数为基数,超过部分免缴(原来已批准免缴“两金”的继续执行);三是部分企业固定资产帐面原值与现值差额过大或固定资产帐面原值为零但实际仍可使用者,可以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的试点;四是计划指标内的简易建筑费支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限额的部分允许进入成本。简
易建筑费原规定已进入成本的仍继续执行。五是从省财政增拨的3000万元技改资金中切出800万元,重点安排流通企业的技术改造,今后视财力增长情况再逐步增加,各地财政也应增拨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技术改造;六是各专业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要重点扶持流通重点骨干企业的
技术改造和网点设施建设。
23、继续实行税前还贷。对少数国家重点支持仓储设施建设和改造任务重、还贷能力弱的企业,按财政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可实行税前还贷。新一轮承包合同已规定税前还贷的要继续执行。
24、对上述第21条至23条的政策规定,企业需在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上缴利润基数的前提下,根据承受能力,提出申请,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或税务部门批准后执行。执行上述政策所得的资金免缴“两金”,但必须用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不得挪作他用。财政、税务和业
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保证实现,提高效益。执行上述政策所减少的实现税利,考核时计入企业承包指标和工效挂钩指标。
25、对新开拓市场新开发商品特别是农副产品,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投资”的政策;对新扶持发展的生产项目,实行“谁扶持,谁经营”的政策,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六、对重点骨干企业实行倾斜
26、继续对重点流通骨干企业在能源、原材料和货源供应、运输安排、资金分配以及计划管理上实行倾斜,能戴帽下达的要尽量戴帽下达,努力保证这些企业生产和经营需要。
27、金融部门要以50户流通企业为重点,根据企业经营和生产实际核定流动资金贷款指标,每年调整一次;要确保企业定额流动资金贷款占全部流动资金贷款的70%以上,并按需要发放;对企业在定额内的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基准利率。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积极清理“三有债
”,严格执行托收承付,严肃结算纪律,促进企业的资金收回。
28、解决福利基金不足的问题,一是允许企业在福利基金中开支的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补贴经批准后一部分进入成本;二是福利基金赤字的企业实行税前还贷时,经同级财政或税务部门批准后,可按一定比例提取福利基金。
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29、坚决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除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和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明文规定外,其他地区和部门制定的收费和罚款办法,一律停止执行。对各种符合规定的罚没收入,应开具税务、财政等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或收据
,并全部上缴同级财政,取消提成。属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持有国家或省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统一专用收据。对无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和超标准、超范围的收费以及各种摊派,企业有权拒付并报有关部门查处;对不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
费票据,企业财务部门可以拒绝报销,并向财政、物价部门举报;以各种名目向企业寻求的赞助,由企业在自愿的原则下自行决定,一切行政主管部门、团体和个人不得硬性摊派,否则,企业有权抵制。
30、远离城市的企业按规定上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财政部门视情节部分或大部分返还企业。
31、对企业的各类检查评比,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直接行文部署和依法执行的外,均按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归口管理。非指定的检查部门,无权到企业进行任何检查。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不得对企业进行业务性质的检查。
32、对企业进行各种检查,必须及时作出结论。对有问题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处理,没有问题的要立即解脱。企业因执行国务院、省政府的文件规定而出现的问题,由省政府负责,不追究企业责任。对检举揭发者,经查属实的要给予表彰;对无中生有甚至诬告陷害者要严肃处理。
33、依法保护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他们进行各种行政处分或实施法律手段前,要与企业主管部门的党组织通气。
34、支持企业经营者把主要精力用于生产经营。各种检查、评比、考核、会议以及接待工作,由企业分管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不得强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
八、强化管理 提高效益
35、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并与承包合同相衔接,建立完整的、科学的、协调配套的考核奖惩体系,严格考核兑现。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把劳动效率与职工收入紧密挂钩,实行联利、联销计酬,采取浮动工资、档案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结构工资、定额工资等形式
,拉开分配差距,打破大锅饭,搞活企业内部分配。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完善基础管理工作,抓好质量、成本、财务、物资、劳动和市场开发等项重点管理工作。建立标准化体系,提高定额覆盖面。积极开展企业升级和管理达标活动,在“八五”期间,流通重点骨干企业多数要进入省级以
上先进企业行例。
36、充分发挥企业职工的主人翁作用。要把“以物为中心”的管理转变为“以人为中心”的管理,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动员职工深入开展“双增双节”运动,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争和群众性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千方百计提高经济效益,搞活企业。
九、其 他
37、执行本规定所涉及的财政问题,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解决。各企业的特殊问题,按一事一批的办法解决。
38、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本规定精神,制定搞活本地区、本部门流通重点企业的政策措施。
39、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所发文件与本规定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背或不执行本规定。
40、本规定由省政府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监实施。


199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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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医管发〔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属(管)医院:
  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规范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在贯彻实施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规范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以下简称告诫谈话)的对象是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以下简称谈话对象)。
  第三条 告诫谈话由负责该医疗机构登记、校验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卫生部可根据需要,对发生重大影响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
  第四条 告诫谈话应当一事一告诫。
  告诫谈话以个别进行为主,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取会议告诫谈话或集体告诫谈话。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告诫谈话:
  (一)医疗机构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
  第六条 组织告诫谈话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 谈话对象接到告诫谈话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接受告诫谈话,不得借故拖延;接受告诫谈话时,应当如实陈述事件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不得捏造或隐瞒事实真相。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告诫谈话工作:
  (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及讨论分析,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进行归因分析,提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改进建议,做好告诫谈话计划安排;
  (二)提前5个工作日将告诫谈话时间、地点及拟告诫谈话的主要内容通知谈话对象,并要求谈话对象准备书面说明材料;
  (三)卫生行政部门告诫谈话人员(以下简称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其中1人为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参与告诫谈话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登记表》(附件),做好谈话记录,并由谈话对象签字。谈话资料应存档保管。
  第九条 告诫谈话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介绍参加告诫谈话的工作人员;
  (二)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相关医疗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严重性和危害性;
  (三)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已经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效果;
  (四)对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具体要求,明确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五)现场填写《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登记表》并签字。
  第十条 告诫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应当立即组织落实整改意见,并在整改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辖区卫生系统内通报告诫谈话的对象和主要内容,并在告诫谈话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半年应当将辖区内告诫谈话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卫生部。
  第十二条 谈话对象无故不参加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且3年内不得受理其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各项评优申请。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经告诫谈话后未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负责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
  第十四条 负责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及时进行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登记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111/001e3741a2cc0e962fac01.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议(普通资本来源)(上海市投资信托公司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议


(普通资本来源)(上海市投资信托公司项目)
(签订日期1989年8月28日)
  本贷款协议于1989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和亚洲开发银行(下称亚行)双方之间签订。
  鉴于:
  (A)借款人为实施本贷款协议3.01款所陈述的项目,向亚行申请贷款;
  (B)项目将由上海市投资信托公司(下称上投公司)具体执行,为此,借款人将按亚行所要求的条款,保证上投公司使用贷款款项;
  (C)借款人还要求亚行提供技术援助(下称技术援助),用以上投公司机构和机制的强化。根据同时签署的借款人政府和上投公司为一方,亚行为另一方的协议,亚行同意以日本特别基金提供等值于四十五万美元的技术援助;
  (D)根据前述情况,亚行同意按本协议以及亚行与上投公司同时签署的项目协议所规定的条款,从其普通资本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为此,本协议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
  1.01款 1986年7月1日颁布的亚行贷款的一般程序,适用于本贷款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已作修改的普通资本来源贷款规则按照本协议附件一修改后,以下称贷款规则)。
  1.02款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本贷款协议所使用的贷款规则已作定义的术语,仍具有各自特定的含义。下述术语补充定义如下:
  (a)“章程”指1981年2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及以后依法修改的上投公司的公司章程。
  (b)“上投公司”指上海市投资信托公司,它是按照章程成立的国营企业。
  (c)“项目执行代理人”为上投公司,它负责项目的执行。
  (d)“经营大纲”指上投公司关于本协议附件4第2段的经营大纲。
  (e)“发展战略”指上投公司关于本协议附件4第2段的发展战略。
  (f)“转贷款协议”指本协议3.02款所规定的借款人和上投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
  (g)“子贷款”指上投公司给予或准备给予合格的企业,以实施合格的项目的贷款,子贷款资金源于本协议的贷款款项。
  (h)“合格的企业”指上投公司准备给予或已给予子贷款的某一企业。
  (i)“合格的项目”指合格的企业通过使用子贷款资金实施的特定发展项目。
  (j)“子公司”指由上投公司或其子公司或由上投公司与其子公司共同掌握或者有效控制的大多数未清偿表决权股份或其他权益的公司。
  (k)“ITC”指上海市投资信托公司的子公司:上海市上投进出口公司。
  (l)“人民币”指借款人的法定货币。
  1.03款 根据贷款规则2.01款(27),“汇率风险分担体系”指亚行设立的用以在其借款人中分担贷款的外汇风险的制度。1987年9月1日颁布的“汇率风险分担体系施行规则”中作了规定。

  第二条 贷款
  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本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等值于一亿美元($100,000,000)的多种货币贷款。
  2.02款 借款人将向亚行支付根据贷款规则3.02款所确定的利息。
  2.03款 (a)借款人每年须支付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承诺费。该承诺费将从贷款协议签署后六十天起,按下述方式根据贷款金额(减去已提款项)连续计付:
  第一年间按$15,000,000计付;第二年间按$45,000,000计付;第三年间按$85,000,000计付。此后,根据总贷款额计付。
  (b)如果贷款的某笔款项被取消,本款(a)段落所述的每部分金额按取消的款项所占未取消前总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2.04款 贷款的利息及其他费用在每年的3月15日和9月15日支付。
  2.05款 (a)借款人须根据本贷款协议附件2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向亚行归还从贷款帐户上提取的本金。
  (b)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有协议,每笔子贷款的分期还款计划:(i)从根据项目协议2.02款(a)、(b)或(c)批准该笔子贷款帐户中提款之日起不得超过12年,包括不超过3年的宽限期;(ii)规定包括本金和利息在内的大约均等的半年一次的还款。

  第三条 项目说明、贷款使用
  3.01款 贷款所适用的项目,是指通过上投公司融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发展项目。贷款目的是用于企业生产发展,并以上投公司的章程、经营大纲、发展战略和项目协议书为依据。
  3.02款 借款人须与上投公司签订一项转贷款协议,其中规定给上投公司的转贷金额、项目的实施,以及借款人与亚行各自的权利。该转贷款协议在形式、条款、条件等方面须符合亚行的要求,同时,必须不致于对本贷款协议中借款人义务的履行造成损害或限制。
  3.03款 (a)在提款时贷款的款项可以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用以合格项目的合理的货物与服务项下的外汇费用。
  (b)除非亚行另行同意,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的每部分金额只能用于对合格企业的子贷款,且只能用于合格企业实施合格项目所需的货物与服务的实际的全部的外汇费用。
  (c)除非亚行另行同意,以贷款资金支付的一切货物与服务,其采购须依照本贷款协议附件3的规定进行。
  3.04款 根据贷款规则8.03款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上提款的截止日,是本协议生效日起四年后的同一日期或其他经借款人和亚行协商同意的某一日期。

  第四条 特别保证
  4.01款 (a)借款人将督促上投公司以应有的努力有效地实施项目,并要求其符合合理的银行、行政、金融、工程、环境和商业实务的需要以及发展政策。
  (b)在项目的进行过程中,借款人必须根据本协议附件4的规定,履行借款人应尽的义务。
  4.02款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被督促向亚行提供必需的报告和资料。这些报告和资料是关于:(i)贷款、贷款款项的开支、以及服务的提供;(ii)项目;(iii)合格企业、合格项目以及子贷款;(iv)上投公司的行政、业务和财务情况;(v)借款人的国内财务和经济状况,以及国际收支差额状况;(vi)其他和贷款有关的情况。
  4.03款 借款人须使亚行的代表能够检查任何合格企业、合格项目,通过贷款资金支付而取得的货物,以及由上投公司保存的所有有关的报告和文件。
  4.04款 借款人必须及时地采取必要的行动,包括提供资金、便利、服务、以及其他资财,以帮助上投公司履行其项目协议中的义务。借款人不能采取或允许任何干扰上投公司履行义务的行动。
  4.05款 (a)借款人应行使根据转贷款协议所拥有的权利,以保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并实现本贷款的目的。
  (b)未经亚行预先同意,转贷款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转让、修改、撤销或放弃。
  4.06款 (a)借款人和亚行双方一致认为:借款人的其他外债债权人不会通过对借款人资产设定留置权的方法,取得凌驾于本贷款之上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保证:(i)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果借款人的任何资产被设定留置权作为归还某笔其他外债的抵押,据此这种留置权亦应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笔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偿还。(ii)如果借款人设定或允许设定某种留置权时,须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此外,如果由于宪法或其他法律的原因,这种规定不能适用于在政治分支机构的资产上设定任何留置权,借款人必须立即地、并在不损害亚行利益的前提下,在借款人的其他资产上设定一种令亚行满意的同样价值的留置权,以保证归还亚行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支付。
  (b)本款(a)段的规定不适用于:(i)在购买某笔财产时,仅仅作为支付该笔财产买价的担保,而设立在该笔财产上的留置权;(ii)产生于银行之间交易的一般程序并作为担保到期日不得超过一年的债务的任何留置权。
  (c)“借款人的资产”这一术语用在本款(a)段中,是指借款人的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任何其代理人的财产,以及这些政治分支机构的代理人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任何其他具有为借款人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

  第五条 中止、提前偿还
  5.01款 出现下述事由,借款人根据贷款规则8.02(1)款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权利将被中止:
  (a)上投公司没有履行转贷款协议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
  (b)任何向上投公司贷款的贷款协议或相应的担保协议中出现协议所规定的违约情况,则依据该条款,原定到期日为一年或一年以上的上述贷款本金的任何部分,在到期日之前加速到期并提前偿还。
  (c)由于上投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被取消、暂停、修改、放弃,使亚行合理地认为会严重地、不利地影响到项目的执行或者会影响上投公司履行项目协议义务的能力。
  5.02款 根据贷款规则8.07(d)规定,提前偿还的附加事件如下:本贷款协议5.01款规定的任何事件出现。

  第六条 生效
  6.01款 根据贷款规则9.01(f)款宗旨,使本贷款协议生效的附加条件有:
  (a)借款人的国务院批准本贷款协议;
  (b)经营大纲和发展战略已经上投公司董事会批准并送交亚行;
  (c)转贷款协议在形式和实质内容上经亚行认可,经借款人和上投公司签字生效实施,具备完整的效力,其条款对协议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且仅以本贷款协议生效为前提。
  6.02款 根据贷款规则9.02(d)款,在送呈亚行的意见书中,须包括下述附加内容:转贷款协议已经借款人和上投公司及时地授权或批准、签字生效,其条款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仅以本贷款协议的生效为前提。
  6.03款 根据贷款规则9.04款宗旨,本贷款协议签署后的第90天,为协议生效日。

  第七条 权力的委托
  7.01款 借款人委托上投公司为代理人,采取任何行动或者根据贷款协议2.05、3.03、3.04款的要求和规定,以及贷款规则5.01、5.02、5.03、5.04、5.05款的要求和允许签订协议。
  7.02款 根据本贷款协议7.01款规定,由借款人授权委托上投公司所采取的行动或签订的协议,对借款人有完全的约束力,具有如同借款人自身行动的同等效力。
  7.03款 根据本贷款协议7.01款规定上投公司受托所取得的权力,可以通过借款人和亚行签订协议予以废除或修改。

  第八条 其他问题
  8.01款 根据贷款规则11.02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8.02款 根据贷款规则11.01款,确定下列地址:
  借款人地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
    电报地址:北京,人民银行
    电传号码:22612、PBCHO.CN
  银行地址:
    亚洲开发银行
    邮箱:789
    菲律宾 马尼拉
    电报地址:马尼拉 亚发银行
    电报号码:
    23103 ADB PH(RCA)
    40571 ADB PM(ITT)
    63587 ADB PN(ETPI)
    传真号码:(63—2)741—7961

  本贷款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各自的授权代表签字,并送交亚行的总部,签字日期为前述之日期。
  注:附件一、二、三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洲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王英凡               斯坦利·卡茨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