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生产企业问题乳制品销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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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生产企业问题乳制品销毁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生产企业问题乳制品销毁办法》的通知

秦政办 [2008] 1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秦皇岛市生产企业问题乳制品销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月十日

秦皇岛市生产企业问题乳制品销毁办法

为做好我市生产企业库存和召回的问题乳制品销毁工作,防止再次流向社会、流入消费者手中,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企业问题乳制品销毁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销毁的范围和原则
销毁的范围包括我市生产企业库存和召回的问题乳制品及其包装物。销毁工作由县区政府负责,要遵循“政府领导、部门监督、企业实施;集中统一销毁;环保、便捷、快速;依法进行、严防流失”的原则。
二、销毁方案
由各县区政府组织工商、质监、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拟定具体的销毁方案。具体销毁方式要符合环保要求。
三、销毁的实施步骤
(一)摸清底数。对目前生产企业库存和召回的问题乳制品,由市政府安排质监部门,按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其它奶粉和液态奶等类别摸清底数,登记造册。10月10日前,加盖县区政府办公室的印章报秦皇岛市生产企业问题乳制品销毁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工商局606房间,联系电话及传真:3224064)。
收回的登记造册的问题乳制品,按照各县区政府制定的销毁方案集中销毁。
(三)后续集中处理。10月20日前,对10月15日后生产企业陆续召回的问题乳制品组织后续集中销毁。
(四)销毁报告。各县区务必将封存和销毁数量(见附表一、附表二)于每日上午11时前加盖县区政府办公室印章,上报秦皇岛市生产企业问题乳制品销毁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销毁过程
(一)清点核对。由当地政府指派质监部门与生产企业共同清点库存和召回问题乳制品数量,并登记造册,由生产企业和质监部门共同签字留存。
(二)运输。对清点核查后的生产企业问题乳制品由生产企业和质监、工商、公安、监察等部门共同押运到指定销毁地点。
(三)销毁。在指定销毁地点。经生产企业和质监、环保、工商、公安、监察等部门核实后,共同在生产企业问题乳制品销毁单上签字。在县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既定的销毁方案,在各监销部门的监督下予以销毁。
(四)资料收集和保存。由生产企业、质监部门对销毁过程及实物拍摄照片和影像,并妥善保存资料。
五、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全市生产企业问题乳制品销毁工作协调小组,副市长李秦生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田鸿彦、市工商局局长李保存、市质监局局长闫胜任副组长,工商、质监、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纪检组长刘卫远任办公室主任,市质监局副局长欧阳利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县区也要对应成立协调小组和办公室,具体负责集中销毁和后续销毁工作的组织领导,销毁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协调,现场监督销毁以及每日上报信息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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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20项轻工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105号

 

公布20项轻工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电烙铁》等20项轻工行业标准,其中强制性行业标准1项,推荐性行业标准19项,现予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一、强制性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二、推荐性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强制性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序号
标准编号
标 准 名 称
被代替标准号
采标情况

1
QB 2566-2002
轻型三轮自行车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附件二:

推荐性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序号
标准编号
标 准 名 称
被代替标准号
采标情况

1
QB/T 2567-2002
电烙铁
    
2
QB/T 2568-2002
硬聚氯乙烯(PVC-U)塑料管道系统用溶液剂型胶粘剂
   idt ASTM D2564-96a

3
QB/T 2569.1-2002
钢锉 钳工锉
QB/T 3845-1999
 
4
QB/T 2569.2-2002
钢锉 锯锉
QB/T 3846-1999
 
5
QB/T 2569.3-2002
钢锉 整形锉
QB/T 3847-1999
 
6
QB/T 2569.4-2002
钢锉 异形锉
QB/T 3848-1999
 
7
QB/T 2569.5-2002
钢锉 钟表锉
QB/T 3849-1999
 
8
QB/T 2569.6-2002
钢锉 木锉
QB/T 3850-1999
 
9
QB/T 2570-2002
贴标机
QB/T 3688-1999
 
10
QB/T 2571-2002
饮料混合机
QB/T 3674-1999
 
11
QB/T 2572-2002
乙氧基化烷基硫酸铵
   
12
QB/T 2573-2002
十二烷基硫酸铵
   
13
QB/T 2574-2002
涂布刮刀
   
14
QB/T 2575-2002
保龄运动成套设备
   
15
QB/T 2576-2002
无汞碱性锌--二氧化锰电池用锌粉
   
16
QB/T 2577-2002
橡胶空气弹簧
   
17
QB/T 2578-2002
陶瓷原料化学成分光度分析方法
   
18
QB/T 2579-2002
普通陶瓷烹调器
QB/T3567-1999

QB/T 3732.2-1999
 
19
QB/T 2580-2002
精细陶瓷烹调器
QB/T 3567-1999

QB/T 3732.2-19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199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