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锰渣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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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锰渣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锰渣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0〕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由于电解锰企业锰渣库采用干式排尾方式,缺乏标准规范,建设时仅考虑了环保要求,未考虑库内排水问题,导致锰渣库溃坝事故时有发生。按照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促进电解锰渣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现就加强锰渣库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对锰渣库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锰渣库的安全要求,参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开展本地区锰渣库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要制定实施工作方案,严格准入标准,督促锰渣库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锰渣库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

二、强化锰渣库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锰渣库隐患治理工作作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的锰渣库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对存在隐患的锰渣库要组织中介机构或专家进行论证,督促企业抓紧落实整改方案,及时消除隐患。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凡是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要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强化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对未持证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切实落实锰渣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锰渣库企业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强化汛期锰渣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锰渣库企业逐库制定锰渣库安全度汛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加强预案演练,确保锰渣库安全运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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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2005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农业部


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2005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2005年10月8日发布)
一、基本思路和原则
(一)基本思路
按照全面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以建立比较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为目标,按照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思路,优先选择地方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工作基础扎实、司法部门积极配合、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开展较好的县市(区),积极探索以项目建设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能力,推进权威、高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体系建设,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基本经济秩序,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二)基本原则
l.突出重点的原则。本年度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农业部已批复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的市县(区),必须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条件较好、党政领导高度重视、试点工作进展顺利的市县 (区)。
2.经济适用的原则。基础设施建设要经济适用、质量可靠,不可贪大求洋。土建工程实行标准化设计、施工,仪器设备采取标准化配备、拾遗补缺。
3.适度配套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原则上按1:1安排(可跨年度)。中央投资重点用于试点市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购置等。办公设备及其他非生产性仪器设备购置主要由地方解决。地方配套资金主要由省级承担,项目申请报告中要明确省级承担的比例。
二、投资重点和主要内容
针对试点市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基础设施严重不足的实际,重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审场所、办公设备、记录和勘测仪器设备、交通通讯工具等,以提高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能力,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一)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市县(区)是农业部2003年以来批复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
2.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经过县级(含本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党委和政府批准成立。
3,培训并聘请了仲裁员。
4.制定了仲裁规则、审理程序等规章制度。
5.受理并调解或者仲裁了若干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6.县乡两级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健全、职能明确、人员定岗定编、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范。
上述内容,要在申报文件中具体反映。
(二)建设内容
在现有的基础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特点和发生发展规律,本着勤俭节约、经济适用、拾遗补缺的原则,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标准的仲裁庭,购置必要的庭审仪器设备、办公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勘测取证设备等,并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操作规范、标识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体系。
1.土建工程。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仲裁庭的庭审大厅、合议厅、办公室、档案室等,每个试点市县(区)仲裁庭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2.办公设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速录机、碎纸机、办公桌椅及档案柜等。
3.勘测、取证设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配备摄像机、照相机、录音机、电子经纬仪等仪器设备。
4.交通、通讯工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配备办案专用车、传真机等交通通讯工具。
(三)建设及投资规模
每个试点市县(区)投资总规模控制在40万元左右,其中中央投资20万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土建工程、交通通讯工具及勘测取证设备购置等。地方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办公设备及其它非生产性仪器设备购置。
(四)组织实施方式
项目由试点市县(区)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关承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省级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要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管理规范,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三、项目申报工作要求
(一)项目组织
项目申报由省级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关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单位组织申报。项目原则上不征地,禁止借项目实施之机搞超标准豪华装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竣工验收情况要及时向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报告。
(二)项目内容和规模
项目建设期为1年。要严格依据已明确的控制规模,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实事求是地加以确定。项目实行一次性批复,自批复之日起1年内完成。
(三)申报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申报项目时,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主动开展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各试点市县(区)项目汇总,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办)计字号文上报农业部。其中项目申报文件送发展计划司3份,送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2份。逾期申报者将不予安排中央投资。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赴苏联、东欧国家留学获得博士、副博士学位人员工龄计算的通知

国家教委 人事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赴苏联、东欧国家留学获得博士、副博士学位人员工龄计算的通知
国家教委、人事部



国发〔1986〕107号文件规定: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文件下发后,各地反映五十年代赴苏联、东欧国家留学获得博士、副博士学位人员是否同等对待不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对此作出统一规定。经研究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五十年代赴苏联、东欧国家的留学人员,凡获得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的时间均计算工龄。凡由国内派赴苏联、东欧国家直接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工龄从本人在国内考取(或被选定)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之日开始(即包括在俄语预备部学习或在国内
实习、锻炼准备的时间)计算;凡在苏联、东欧国家学习一段时间后,再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工龄从正式获准注册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之日开始计算。



1988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