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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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粮食局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沪粮监〔2007〕70号


各区、县粮食局(署),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
  粮食是重要的食用农产品,也是许多食品的主要原料。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粮检〔2007〕195号)的要求,特制订《上海市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上海市粮食局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上海市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按照国务院《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和国家粮食局《全国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上海粮食市场和质量工作实际,上海市粮食局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总体要求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职责,通过对重点环节、重点单位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粮食收购、入库、保管、出库、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粮食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市粮食质量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重点环节,是指粮食购销、运输、储存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重点单位,是指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军粮等政策性粮食供应企业、粮食批发市场以及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各种所有制的粮食经营企业。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检查和监管粮食收购质量。全市粮食收购企业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户核查粮食收购者有无以下情形: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许可证》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未变更登记;粮食收购质量不公示、不检验;不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加强对粮食收购质量的检查和监管,依法严肃查处损害粮食生产者利益行为。所有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全面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储备粮承储企业要严把收购入库质量关。各区县粮食收购质量检查报告及按户核查表于年底前上报市粮食局。
  (二)全面检查和监管粮食储存质量。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自查面要达到100%。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储备粮质量的复查面不低于10%。市粮食局于9月抽检储备粮样品110份(详见附表)。
  要加强对储粮药剂残留和真菌毒素污染的监测。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储粮药剂使用情况,督促企业规范使用储粮药剂,并逐级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备,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有关企业向市粮食局报备。加强对高水分粮食的收储和运输管理,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三)全面检查和监管政策性用粮质量。全面检查和抽查军供粮食的原料采购、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和配送、销售,严格实行军供粮食的供应准入制度,实行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和原料及产品的强制检验制度。加强质量安全专项抽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市粮食局负责按批次抽查大米、面粉、食用油的进货单、付款凭证和质量检验报告单,检查军粮加工点专用稻谷和小麦的收获年份及质量状况;采集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44份,委托上海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进行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的盲样检验。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帮困粮油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帮困粮油供应质量,检查报告于11月底前上报市粮食局。市粮食局将对帮困粮油质量进行抽查。
  (四)全面检查和监管粮食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加快建立和完善粮食经营、转化用粮企业经营台账制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企业建立经营台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到今年底,纳入粮食统计范围的粮食经营企业建立经营台账比例要达到100%。各企业要对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等七部委颁布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和《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报告样式的通知》(国粮办发〔2005〕115号),建立健全粮食质量档案,规范粮食经营的出证出票、索证索票制度。认真做好粮食入库质量检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粮食采购索取粮食质量检验报告等制度执行情况的自查,强化粮食销售出库的质量检验,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必须经过国家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出库检验出证率要达到100%。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主动整改。企业要按属地化原则于10月底以前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自查自纠情况,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有关企业向市粮食局报告。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企业自查结果进行复查,对自查不认真或不主动纠正存在问题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通领域粮食质量安全整治。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格各类粮食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粮食质量市场准入、交易、退市和不合格粮油产品召回制度, 建立健全粮食质量档案;加强粮食批发市场信息系统和质量检验系统建设,做到粮食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市场内的经营者100%实行实名登记制;督促大型市场、超市建立粮食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查处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粮食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粮食生产经营中使用违禁添加剂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推动“放心粮油”产品进社区、进农村、进市场活动,让市民消费安全放心的粮食。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粮食局成立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陈海刚局长任组长,孟洪恩、夏伯锦副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督检查处。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经营企业要根据本方案提出具体的整治任务和目标,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职能部门具体抓,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切实落实责任制。对在专项整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依法行政,协同监管。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规定,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要围绕大局,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对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积极宣传,营造氛围。要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及时揭露并曝光违规违法行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市粮食局举报电话为62872855),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形成生产安全粮食、销售安全粮食、确保粮食消费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专项整治期间(9月~12月),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每月20日之前,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市粮食局,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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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劳动部提出的关于搬迁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问题暂行处理办法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劳动部提出的关于搬迁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问题暂行处理办法

1966年1月8日,国务院

国务院原则同意劳动部提出的“关于搬迁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问题暂行处理办法”,现在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报告。并请劳动部注意执行情况,经常向国务院反映。

附:关于搬迁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问题暂行处理办法

关于搬迁企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劳保福利待遇问题,国家经委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一日“关于搬厂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和国家建委一九六五年八月召开的全国迁建工作会议,都作了原则规定。现在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具体贯彻执行,提出以下暂行处理办法:
一、搬迁企业单位职工的原工资标准高于迁入单位(地区)的工资标准的,暂时仍执行原工资标准;低于迁入单位(地区)的工资标准的,应执行迁入单位(地区)的工资标准。如果迁入地区没有同类产业时,可以参照迁入地区相近产业的工资标准进行比较和确定。
搬迁企业单位的学徒和见习生(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的原生活补贴和临时工资待遇高于迁入地区的,暂时仍执行原待遇标准,在生活补贴提高或者定级时,改按迁入地区的标准执行;低于迁入地区标准的,按迁入地区标准执行。学徒、见习生期满转正定级时,一律按迁入地区工资标准执行。
搬迁企业单位从迁入地区当地调入和新招收的职工的工资待遇,都按迁入地区的工资标准执行。
搬迁企业单位职工原来领取的保留工资,可以暂时不动,待今后调整工资时,再随着本人工资的增加相应抵销。
二、搬迁企业单位职工的奖励制度,凡是原单位并入当地企业的,应该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搬迁后仍保持独立建制的企业单位,如果执行迁入地区的规定确有困难时,也可以暂按原来的规定执行。
三、搬迁企业单位职工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都按照迁入单位(地区)的规定执行。
原来享受地区生活费补贴、地区津贴、林区津贴待遇的搬迁企业职工,迁到没有上述三种补贴、津贴的地区,而其同居家属仍留居原地的,可以仍发给原上述补贴、津贴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如果由补贴、津贴标准高的地区迁到标准低的地区,而同居家属仍留居原地的,除了执行迁入地区的标准以外,还可以发给两地标准差别的百分之五十。
职工同居家属仍留居原地的,原来享受的医疗待遇和职工原来享受的冬季取暖补贴,可以暂按原有规定继续享受,费用由迁入单位开支。
四、搬迁企业单位的职工和经领导批准随同迁往的同居家属,在迁往途中的工资、车船费、行李搬运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等待遇,一律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搬迁企业单位职工连家迁去安家有困难的,可以发给安家补助费,标准为职工、家属每人五元,每户不超过三十元,费用由搬迁费中开支。未与职工同时迁去的同居家属,以后迁去时,也可以享受这项待遇。
六、搬迁企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假待遇,仍按照国家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现行规定执行。
七、搬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从其他地区零星调入搬迁企业单位的职工,其工资、劳保福利等待遇,也参照上述对搬迁企业单位职工的有关办法办理。搬迁事业单位职工的安家补助费,没有搬迁费的可在事业费中开支。
处理搬迁企业职工的工资、劳保福利待遇问题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搬迁单位多,职工人数也较多,又多是搬迁到边远、偏僻的地区,生活条件差,为此,在进行这项工作时,有关地区和部门必须突出政治,做好政治思想工作,教育职工服从国家需要;同时,对于职工的实际困难,也应尽可能地给予解决,以利于搬迁工作的进行。


关于对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专项治理工作开展自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4]92号

关于对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专项治理工作开展自查的通知

各有关报刊主办单位:

根据中央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2004]新出明电16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中办发[2003]19号)、国家局《关于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发行报刊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3]77号)精神,杜绝摊派发行的现象死灰复燃,结合2005年报刊征订工作,国家局所属的各报刊主办单位要立即对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查的重点:一是中办发19号文件是否真正落到实处,凡是落实不到位的,要尽快自行纠正;二是检查在2005年的报刊征订工作中是否存在新的摊派发行问题,凡有摊派发行的,应按照中宣部、国务院纠风办、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部门报刊征订工作的通知》(新出联[2004]6号)的要求予以纠正。

请各报刊主办单位将所办报刊自查结果,于2004年8月23日前书面报送国家局宣教中心。

中央报刊治理协调领导小组将于8月底、9月初组织联合督查组进行重点检查。国家局也将对有关单位进行抽查。

(国家局宣教中心)联系电话:010-64463649(带传真)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