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面加强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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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面加强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面加强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农渔发[200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7号主席令,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将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渔业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我国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渔业生态环境保护观念

水域是渔业发展的自然基础,水域环境是决定渔业发展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多年来,各级渔业部门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渔业生态环境保护,查处渔业污染事故,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不断增加的工农业污染、生活废水排放导致水域生态环境持续恶化,重特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给水生生物资源、渔业生态环境和水产养殖生产造成较大损失。切实加强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水污染防治法》除保留并完善了关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并行使处罚权的规定外,又将渔业主管部门增列为依法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进一步强化了渔业主管部门在渔业水域环境保护、渔业船舶污染防治、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职责,这对于推动水产健康养殖、加强渔业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我国渔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渔业生态环境保护观念,按照党的十七大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法律职责,积极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渔业,为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作出有益的贡献。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管理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重要渔业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护水质环境。在重要渔业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涉及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要积极加强与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参与并配合开展对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核。对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在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及相关的补偿和修复措施,并督促落实。要组织开展对在渔业水域新建、改建、扩建和已建排污口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相关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保重要渔业水体的保护区不受污染。要积极开展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体基本情况的调查监测,科学划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要渔业水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具备条件的地方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要进一步加强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加大对排污口、水上工程建设项目和重要渔业水体等重点区域的监测力度,有效监视监控重要渔业水域环境状况。

三、逐步加强规范,推动渔业船舶水污染防治工作

《水污染防治法》将船舶污染作为水污染防治的一个重要方面单独作了规定,并根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明确规定由渔业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要求,结合渔业船舶造检航管理工作,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标准,做好渔业船舶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指导和督促渔业船舶所有人,严格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要求,配备相应的滤油设备、油污水舱或柜和垃圾贮集器,严禁将油污水和垃圾直接排放到水中。要组织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加强渔港水域环境保护,对渔港油污水接收处理单位实行监督管理;对在渔港水域内从事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的,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对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要依法积极开展调查处理和实施行政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要积极参与和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四、推广健康养殖,促进养殖水域生态环境保护

为了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水产养殖业,减少和避免因养殖规模、密度过大造成局部养殖水域水质恶化、出现污染的现象,《水污染防治法》与现行《渔业法》相衔接,对水产养殖生产提出了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的要求。

渔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水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科学规划和控制水域的养殖容量,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引导养殖生产者保护养殖水域环境。要积极推进养殖证制度。尚未发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地方要结合国家对水域的统一规划,加快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告,依法确定水域滩涂的养殖功能。要加快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基础上,积极做好水产养殖发展规划,突出科学布局、控制养殖容量,推广生态健康养殖理念、养殖方式和生产管理技术。要积极引导养殖生产者使用全价颗料饲料,推广科学的给饲技术,限制冰鲜小杂鱼直接投喂,减少自身污染。要加强养殖水域生态环境监测力度,定期发布水质监测预警预报信息。要充分发挥水产养殖的生态功能,尤其是在治理湖泊富营养化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强化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

《水污染防治法》保留并完善了关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并行使处罚权的规定,同时赋予渔业部门对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权和行政处罚权,并授权渔业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进行调解处理。为加强弱势群体的保护,《水污染防治法》同时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对于受到污染损害而又难以寻找污染者进行索赔的渔业生产者是非常重要的法律保护措施之一。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执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信息报告及应急处理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突发性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快速反应机制,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理渔业污染事故。要切实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加强污染水域生态应急监测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确保食品安全。要进一步强化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质管理,科学评估水生生物资源生态及渔业生产损失,提出补偿和修复方案。对企事业单位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要依法积极开展调查处理和实施行政处罚。在事故处理中,要充分运用水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由排污方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引导和帮助渔民维护合法权益;对于污染造成天然渔业资源及生态损失的,要积极代表国家提出赔偿或补偿损失要求,并督促落实资金和相关补救措施。对当事人请求进行污染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调解处理的,要依法妥善予以调解。

六、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渔业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水污染防治法》在赋予渔业主管部门更多职责的同时,也对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要以此为契机,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加强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努力把全国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促进我国渔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贯彻实施计划。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组织对现行有关渔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修订。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采取各种形式,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开展学习培训,向广大渔民群众深入宣传《水污染防治法》,特别是有关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的要求以及污染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让渔民了解和掌握法律的精神实质,依法从事渔业生产,并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并与环保、海事等部门主动沟通配合,加强工作协调。要组织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渔业环境监测等机构开展统一行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

各地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检查落实工作。有关贯彻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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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陕西省发改委


陕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2005-3-1 陕西省发改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对外开放,推进招商引资,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省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实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三级核准管理制度。其中,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第四条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分类,总投资1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不含)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限制类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五条 申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安全生产情况分析;

  (六)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七)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以银行信贷融资的应出具银行融资意向书;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五)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第四章 核准程序

  第七条 外商投资项目按核准权限,属于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申请人向所在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市级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人按程序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报告,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报告时,需要征求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省行业主管部门接到省发展改革委征求意见函和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上述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出具书面核准文件,有条件的可上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颁布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三)符合国家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调整政策的要求;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五)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凭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建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及其它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应规定核准文件有效期,核准文件有效期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超过核准时限仍需办理第十三条所列相关手续的,项目申请人应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延期。

  第十五条 已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虽然没有超过核准文件有效期,但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变更核准: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主要产品及销售渠道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它情况。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土地、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核准机关有权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第十八条 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项目单位应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建设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市级核准的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项目,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条 在陕西省境内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核准报告时,应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祖国大陆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如与《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有抵触的,按《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的核准权限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8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后,此前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教育部关于建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题库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建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题库的意见
教育部



为贯彻第五届全国考委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落实《关于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意见》,全面提高自学考试教育质量,经研究,决定建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题库(以下简称题库)。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题库建设是改革和完善自学考试制度的重要内容
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国家考试对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其中国家考试的命题质量直接关系到自学考试的教育质量。因此,进一步加强自学考试命题的科学性,建立相应的命题工作机制是自学考试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建设题库是实现上述目标的核心环节。通过题库建设,能够根据标准参照性考试的要求准确把握自学考试的课程标准、合格标准与评价标准;能够充分吸纳国内外教育测量学、统计学、计算机和网络工程等现代科技成果和智力资源,构建适应高科技环境下的命题工作机制,也是有效实行“
教考职责分离”的重要措施。建设题库既是考试内容的改革,也是命题工作机制的变革,必将对自学考试的教育观念和模式产生深远影响。全国考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委、教育行政部门、自学考试机构要充分认识题库建设工作在大规模社会化考试中的重要作用,将其放在自学考试
改革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予以高度重视,尽快规划实施。
二、题库建设的指导思想
题库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应用现代教育测量理论和技术,合理制定课程考试标准,科学把握考试的合格标准,引导学生按照专业、课程要求,全面、准确地理解、掌握和应用所学知识。
自学考试主要是培养在生产、管理、服务等第一线工作的应用型人才。因此,进行题库建设要认真研究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知识体系和能力内涵,正确认识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知识与能力结构,并据此研究组织考试内容。本科层次应注重考查比较系统地掌握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
基本知识和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以及实际工作能力和初步的研究能力;专科层次应注重考查掌握专业必备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要深入探讨应用型人才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特点,以及专业知识与应用能力之间的关系,实现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自学考试的培养目标和课程标准,是制定自学考试合格标准的依据。进行题库建设要以标准参照性考试的理论为指导,科学界定和准确把握理论以够用为度,知识、技能和方法以理解、掌握、初步运用为度的自学考试合格标准,并据此组织题库考试内容的试测,取得科学合理的、等值
的参数,指导命题、成卷、统计和评价工作,确保自学考试的科学、公平与公正。
对自学考试知识与能力体系和合格标准的认识与操作,是题库建设的核心,是考试内容改革的关键,关系到今后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教材的建设和助学工作,必须下大力气研究论证,使之真正起到指导考试内容改革,发掘自学考试教育潜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作用。
在此基础之上,教育部自考办要适时组织论证分数转换方案,逐步实行以等第制取代百分制的分数制度。
三、认真规划,精心组织,稳步实施
题库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全国考委是题库建设的组织、管理、实施部门,要做好统一规划和设计,指导各题库建设部门完成各项任务。承担题库建设的部门和机构,要加强领导,认真规划,精心组织,稳步实施,以保证高质量完成这一工作。
1、题库性质及理论基础
题库是为适应大规模、多频次、标准参照性考试需要而建立的。题库建设要综合运用教育学、心理学以及测量学相关理论,以现代计算机技术为手段,建立经典测量理论和现代测量理论的测量模型,实现认知心理学原理与教育测量模型的统一。测量理论模型的选择,要充分考虑标准参
照性考试的特点,设定适合自学考试的试题测量统计指标,从而体现自学考试的考核要求。
2、题库的设计
题库设计要实现实用性与科学性相统一,并具有开放性、安全性和动态发展等特性。要在课程考核标准的把握、命题质量的控制、参数估计和试卷生成模型上形成自己的特色。入库的题目在内容考核点、重要性、认知层次、难度层次和题型等方面的分布要有合理的结构,以保证生成多
套平行试卷。设计合理的计算机题库系统,以满足题库管理、试题分析等值、试卷生成、考试施测(包括自适应策略)、编辑印刷、成绩分析评价报告的操作要求。
3、题库软件的编制
题库软件的编制要立足于自主开发,以便掌握核心技术的控制权和满足题库动态发展、软件的使用维护以及升级换代的需要。题库各功能模块之间应具有独立性,要设计方便的接口;要有进行测试的数据统计分析模块;设计合理的试卷生成理论模型;软件应满足题库在网络环境下运行
的要求。
4、培训
培训工作是题库建设的重点,要加强组织和领导,形成经常性培训制度。由教育部自考办专业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专门队伍,对课程命题教师和有关业务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分期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教育测量学、统计学的基本理论与知识;题库的理论及应用和题库的管理;征题
的指标体系和题库命题技术;各类人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
5、题库建设与工作方式的转变
要改变命题的组织方式,建立在高科技环境下的命题工作机制和适应题库运作的工作管理模式。在考试的评价上,从单一的试题评价转变为包括试题评价在内的征题、培训、管理等题库运作综合评估,并以此作为调整和完善工作机制的手段。要利用题库的功能和资源推进全国统一考试
课程的命题工作。以全国统考课程题库带动自考系统题库的调整和建设,形成题库资源的互补和共享。题库的建设和发展为向社会提供多层次、多品种、多频次的考试服务开辟了广阔前景,要研究和开发网上实验、实习、考试、评卷、信息反馈等服务项目,并制订相应的工作办法和管理规
程。
6、题库建设范围
题库建设的范围是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课程。全国自考办要先从稳定性强、涉及专业宽的课程入手建立题库,取得经验后陆续扩展到其它课程。
7、题库建设日程
题库建设计划分三个阶段完成。2000年至2002年为第一阶段,完成100门题库的建设。2002年至2003年为第二阶段,再增加100门题库。2003年至2004年为第三阶段,完成其余统考课程题库的建设。
8、题库建设的组织与协作
全国考委主持题库建设的规划、组织、开发和评估,全国自考办成立题库小组,负责具体工作。各省级自考办和承担全国统一命题的单位要配合题库建设工作,提供调研、培训、试测、统计等方面的支持和完成全国自考办安排的其它工作。



200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