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污水处理单位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收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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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污水处理单位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收费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8〕8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污水处理单位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收费办法的通知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厅、经贸委共同制定的《江苏省太湖流域污水处理单位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收费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七日


江苏省太湖流域污水处理
单位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改善我省太湖流域水环境、有效治理富营养化污染、促进污水处理单位提标改造,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苏发〔2008〕9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07〕97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氨氮、总磷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单位,均要缴纳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
第三条 氨氮、总磷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为0.9元。氨氮污染当量值为0.8千克,总磷污染当量值为0.25千克,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总额按照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排放总量、超标倍数计征。国家和省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按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执行。
第四条 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五条 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资金的收缴和使用按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03〕44号)、《关于排污费收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财建〔2003〕73号)执行。
第六条 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的减免按国家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执行。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厅、经贸委按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适用于新建成的污水处理单位,2009年1月1日起适用于所有污水处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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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南京市工业经济信贷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政办发(2008)55号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南京市工业经济信贷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拟定的《南京市工业经济信贷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工业经济信贷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市经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2008年5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鼓励全市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加快我市新型工业化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工业经济信贷考核奖,每年度考核奖励一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是在充分尊重信贷自主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调整信贷结构,增加有效信贷投放,支持地方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考核奖励对象、内容

  第四条 考核奖励对象为驻宁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考核内容
  1、金融机构在南京区域内工业信贷投放的增量(不含票据融资)。并且增幅不低于当年各类贷款的平均增幅。年度信贷均衡投放。
  2、金融机构对市新型工业化重点投资项目、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工业经济增长点,以及市融资洽谈活动项目的信贷投放(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奖励标准
  1、短期贷款(工业流动资金贷款等),按年新增额的0.1‰给予奖励;
  2、中长期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技术创新贷款等),按年新增额的0.2‰给予奖励。
  3、市重点项目当年贷款到帐额,根据贷款性质分别按以上比例给予奖励。

  奖励金额按以上三项累计计算。

  第四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由市经委会市发改委、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负责对工业经济信贷年度考核工作。

  第八条 各金融机构每年1月15日前,需向市经委报送:
  1、经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的《南京市工业经济信贷统计表》(见附表1);
  2、《南京市重点项目信贷统计表》(见附表2)。

  第九条 由市经委会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市财政局制定年度奖励方案,联合上报市政府,经批准后表彰奖励,并在年度市级评优活动中优先推荐。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经费从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各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奖励本单位相关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起试行。



  附表1:《南京市工业经济信贷统计表》

  附表2:《南京市重点项目信贷统计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道路运输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道路运输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09号)



《四川省道路运输处罚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4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决定予以废止,自2007年4月3日起停止施行。现予公布。



省 长 蒋巨峰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