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1:09:27   浏览:82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和11月2日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10月28日全国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领域事故总量持续下降,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部分地区和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今年是“十一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明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搞好今冬明春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于“十一五”工作收好尾、“十二五”工作起好步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这段时间节日多、重点时段多,生产经营、交通运输和基础设施施工处于繁忙时期,一些企业为了赶任务、抢工期易忽视安全生产,冬季雪多路滑,加之今冬明春部分地区雪灾和强降温天气将会增多,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烟花爆竹、消防等领域的安全管理难度也进一步加大;节后,各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复产开工的同时,随即迎来各地和全国“两会”,搞好安全生产的工作任务既十分繁重又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各单位要把认真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与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强化超前部署、强化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和追究,结合各自实际,尽快制定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切实做到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地区、各单位要进一步分析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研究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加强对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把事故防范责任落实与事故后责任追究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承诺、约谈、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现场分析会、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作业现场带班等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要高度重视这一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强化企业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管理,把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职工。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口把守,紧紧盯住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隐患和问题较多、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的地方和单位,落实安全监管责任,重点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抓实、抓细、抓好今冬明春的安全监管工作。要严格责任考核奖惩,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从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突出重点行业(领域),着力治大隐患、防大事故

(一)狠抓煤矿瓦斯防治和整合技改等措施的落实。要按照11月2日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全面加强以瓦斯防治为重点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立足于超前预防、主动防治,坚持采煤与采气一体化、地面与井下相结合、治理与利用相协调,切实加大瓦斯防治责任落实力度,切实加大瓦斯抽采利用政策支持力度,切实加大瓦斯防治现场管理力度,切实加大瓦斯防治科技支撑力度,健全工作体系,坚决推行先抽后采,构建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体系,务必抓好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工作。要加强技术和现场管理,强化对水害、火灾等矿井灾害的治理。要对技术改造、改扩建、新建和资源整合矿井进行检查复核,进一步依法规范对整合技改矿井的监管,严禁边整合边生产、边技改边生产,对整合技改期间违法违规生产的,要坚决依法关闭取缔并严厉制裁。

(二)加大对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的力度。以“打非”专项行动为重点,全面推动资源整合、整顿关闭和事故查处工作;以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为着力点,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继续抓好非煤矿山特别是井工开采矿山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存在重大隐患的要立即停产整顿。继续抓好非煤矿山、尾矿库、排土场等的巡查、监控,严防透水淹井、尾矿库垮坝、排土场坍塌及炮烟中毒等事故发生。

(三)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安全监管。全面落实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监督危险化学品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季节特点,重点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安全监管,继续加强液氯、液氨、石油天然气、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安全管理;做好防冻防凝防滑工作,严防因冻凝、雨雪天气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从生产、经营、运输、燃放、产品质量、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等各个环节着手,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要加强节日期间市场监督检查,严防零售点连片经营、超量储存和违法违规经营,严防不合格产品和违法产品流入市场。完善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严格审查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方案,引导教育群众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密防范重特大交通事故。要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杜绝客车超员、货车及农用车载客、行车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的治理,保障雨雪雾等恶劣天气状况下道路交通安全。加大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继续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和低质量船舶的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铁路车辆、飞机、船舶的检修,严防运输工具带隐患运行。严格车站、机场、港口的安全检查,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带上车(船舶、飞机)。针对冬雪、大风天气和节假日人流集中等特点,交通运输(民航)、铁道等部门要充分考虑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早合理配置运力资源,加强旅客疏导工作。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特别是地铁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认真制订和完善安全运营应急预案并加强监督检查。

(五)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等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上海市静安区“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针对冬春季节火灾易发、高发特点,高度重视防火工作,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精神,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地点为重点,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耐火等级低的密集建筑区消防安全和燃气安全检查,认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针对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的防控,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特别要加强对高层建筑改建、装修施工的消防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封堵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配足配齐相关消防装备,加强战术训练和综合演练,不断提高灭火实战能力。要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执法。以预防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对在建工程涉及的深基坑、高边坡、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施工部位和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和治理。要加强城乡各项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查和故障抢修,确保供电、供水、供暖、供气设备设施安全运转。

四、统筹协调推进、突出预防为主,着力提升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成效

一是统筹协调当前工作与中长期工作的关系,精心制定并严格落实“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通知》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在全面总结“十一五”时期特别是近两年“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精心谋划明年以及“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发展规划时,要同步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专项规划,着力在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上下功夫。

二是统筹协调日常工作与重点时段工作的关系,有针对性加大重点时段安全监管监察力度。要围绕保障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元旦、春节、节后复产和明年全国“两会”期间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工作早部署、隐患早治理、事故早防范。要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加大安全监管监察力度,及时组织开展好重点时段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工作。要强化措施,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节日放假、停产复产的安全检修和保障工作,严格执行复产验收制度,严密防范各类事故反弹,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是统筹协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关系,着力健全完善长效治理、长效监管机制。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职责,切实强化监管力量和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工作联动和联合执法机制,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评价制度,督促企业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推动重大隐患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等落实到位。要继续保持“打非”工作的高压态势,集中处理、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一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推进“打非”工作向纵深开展并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轨道。

五、加强应急防范和值班值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针对今冬明春可能出现的雪灾及强降温天气,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预报、预警、预防工作,及时关注、会商和提前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切实增强预案针对性和操作性,做好应急组织机构、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落实;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重要设施、重点单位和部门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各项应急准备工作的检查,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确保遇有突发事件能及时有效进行处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防灾抗灾工作的检查指导,严防事故发生;要针对今冬明春天气多变、气温起伏大的特点,认真落实防火防尘、防寒潮大风、防雨雪冰冻灾害、防冻裂泄漏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今冬明春特别是重点时段的值班值守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撤人命令的决策权和指挥权。要严格执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全面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紧急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处理工作,确保事故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政务大厅办事窗口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晋中市政务大厅办事窗口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63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晋中市政务大厅办事窗口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晋中市政务大厅办事窗口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务大厅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80号)、《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9号),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进驻市政务大厅各窗口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基础工作(20分)
1.领导重视(2分)。部门将窗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工作,分管领导每周2次以上到窗口值班带班,现场办公,得2分。每少1次扣0.2分,当月不足4次扣2分。
2.首席代表(3分)。由部门审批职能科室的科级实职干部出任首席代表,得3分。不符合要求或兼职不常驻窗口的扣3分。
3.工作人员(4分)。按要求派驻工作人员,定期2年,得4分。属非审批科室人员(含借调、零时工)有一人扣1分;无正当理由,不够2年换人的有一人扣1分;党组织关系未及时转入大厅的有一人扣1分。
4.充分授权(2分)。对首席代表及其他工作人员授权充分,得2分。无授权书的扣2分;有授权书但授权不彻底、不充分的扣1分。
5.AB角(1分)。严格执行AB角零缺位规定,得1分。不执行的扣1分。
6.岗位补贴(2分)。按要求给窗口人员兑现岗位补贴,得2分。不兑现的扣2分。
7.统一着装(2分)。为非正常频繁调整的人员解决着装,得2分。不解决的扣2分。
8.环境设备(1分)。保持窗口周围环境和工作桌台整洁,办公桌椅、计算机、打印机设备完好,下班关闭电源,得1分。发现不达要求的每次扣0.5分。
9.信息报送(1分)。每月至少报送1篇信息,得1分。未报的扣1分。
10.工作配合(2分)。积极配合完成大厅安排的其他工作,得2分。配合不积极、消极应付拖延的扣2分。
(二)工作纪律(20分)
1.出勤考核(8分)。上班迟到或早退每人次扣0.1分,无故脱岗或未请假擅自外出的每人次扣1分;对大厅组织的会议或党群活动,迟到或早退每人次扣0.5分,无故缺席每人次扣1分;工作人员不稳定,出现频繁轮换问题的扣2分。
2.办公场所管理(8分)。在工作场所吸烟、吃零食、工作时间打瞌睡、串岗聊天、看休闲类报刊、将外人或小孩带入办公区,以及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每发现1次扣1分。办公电脑下载与工作无关的资料,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玩电脑游戏、网上聊天、炒股、听音乐、看视频电影或在大厅局域网内建网站的,发现1次扣3分。
3.廉洁从政(4分)。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依法办事,秉公执法,不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得4分。出现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发现1次扣4分。
(三)规范服务(20分)
1.标牌标识(2分)。窗口有单位名称标识牌、审批服务事项的告示牌和工作人员的台牌,得2分。未按规定摆放的每件次扣0.1分。
2.挂牌服务(2分)。按要求统一着装,佩证(胸卡)上岗,得2分。发现不达要求的每人次扣0.5分。
3.公开公示(2分)。窗口有审批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和一次性告知单,外网及触摸屏公示内容准确完整,得2分。办事指南和一次性告知单每缺一项扣0.5分,外网及触摸屏公示内容不准确、不完整扣1分。
4.示范文本(2分)。窗口提供有各类事项所需申报材料的示范文本,得2分。没有提供的扣2分,不齐全的扣1分。
5.服务态度(2分)。窗口服务工作主动热情,举止礼仪得体,用语规范文明,得2分。举止不得体,礼仪不端庄,用语不文明,每发现一次扣1分;被投诉服务态度差,经查实的每次扣2分。
6.审批规范(10分)。严格按大厅标准化管理要求进行审批,得10分。未完成部门专网接入政务大厅有关工作任务的扣1分;未使用大厅行政审批管理系统办件的扣1分;未对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资料、证照、批文等产品是否正确无误进行验证并做好记录的扣1分;承诺件受理不出具承诺单的每件次扣1分(不包括提速到即办的承诺件);对不予受理的申请,未出具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的每件次扣1分;补办件未出具详细补办清单的每件次扣1分;退办件未出具退件通知书的每件次扣1分;办件状态无标识的扣1分;办件办结后归档资料不完整的扣1分;对本窗口出现的其他不规范问题,未采取纠正措施的扣1分。
(四)工作质量(20分)
1.事项授权(4分)。行政审批事项按要求全部授权窗口办理,得4分。缺一项扣1分。
2.受理出件(5分)。进大厅事项按一事一地办理,前后台衔接机制落实,得5分。机制不健全扣2分,发现“两头受理”、 部门出件或服务对象“两头跑”现象的每件次扣5分。
3.一次告知(2分)。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件所需的全部材料,得2分。未实行一次性告知的,每次扣0.5分。
4.规范收费(5分)。严格按要求和规定标准收费,得5分。不按要求在收费窗口收取或服务对象反映并经查实有乱收费问题的,每次扣5分。
5.办事效率(4分)。即办件的当场办结率和承诺件的限期办结率均达100%,得4分。逾期每件每天扣1分。
(五)服务对象评议(20分)
服务对象评议基本分20分。通过向服务对象发放“意见评议表”、大厅触摸屏的电子投票、电话回访及网上咨询反馈情况获得评议结果。计分如下:根据窗口所占票数(全体评议数)的百分比,将“很满意”所占的百分比乘以20分,“满意”所占的百分比乘以18分,“基本满意”所占的百分比乘以12分,3项相加后即为该项总得分(未做评议的得18分)。在办件回访中出现不满意,每件扣3分。
(六)其他
1.加分:
⑴收到服务对象表扬信、锦旗,经查证确有先进事迹的,表扬信每件加0.5分,锦旗每件加1分;
⑵窗口受新闻媒体表扬,市级每次加2分,省级及以上每次加4分;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市级每次加4分,省级及以上的每次加8分;
⑶窗口主动承担行政审批联办等事宜,经大厅主任办公会议确认的,每事加2分;
⑷窗口办理事项主动提速的,每项每次加2分;
⑸窗口有创新举措并取得实际成效的,一般性的每件加1分,创举性的每件加2分;
⑹围绕大厅阶段性主题工作成绩突出的,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酌情加分。
2.扣分:
⑴窗口无故出现全部空缺现象,每次扣5分;
⑵服务对象在“意见评议表”中提出批评,经查实,每件次扣2分;
⑶工作人员授意服务对象填写评议“满意”档次、表扬信、送锦旗,经查实,每次扣2分。
上述各项加、扣分可以重复计算,加分上不封顶,扣分至各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先进窗口”评比资格
1.违反市政府规定的“一事一地”原则,审批办理事项应在大厅办理而实际不在大厅办理的;
2.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
3.被新闻媒体批评的;
4.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核实工作人员有过错责任的;
5.窗口工作人员被省市有关部门查实有违反纪律规定的;
6.服务对象反映并经查实有乱收费问题的;
7.窗口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
8.因其他过错,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考核方法及奖惩
对各个办事窗口的考核,每月开展1次,按综合得分高低进行汇总排队。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同时对不达标窗口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月平均分为各窗口单位当年的最终得分,并按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规定,折算得分报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由大厅主任办公会议评定本年度“先进窗口”,报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四、考核实施
1. 考核工作由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2.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饶府办发〔2007〕37号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上饶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2007年9月26日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上饶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含旭日片区)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户外发布的各类信息和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下列户外广告:

(一)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彩旗、条幅在户外发布的广告;

(三)利用墙体发布的广告;

(四)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发布的广告;

(五)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发布的广告;

(六)利用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版装置、橱窗、广告架等设施发布的户外广告。

(七)利用其他设施发布的其他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户外专为发布广告而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版装置、橱窗、广告架等物质载体。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市容管理监督工作;

规划、公安、气象、交通、财政、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抓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任何不正当竞争。任何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帮助广告经营者垄断或者变相垄断户外广告经营,不准限制和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利。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造型美观、牢固安全的原则。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局应当会同市建设、工商、市容、房管、环保、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包括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 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时,应当广泛听取意见。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市总体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交通安全的要求:

(一)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设施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符合相应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应当定期维修、保养;

(三)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标志符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城市重要场所、主要道路两侧的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方案,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广告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使用权的,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视同已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及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及交通标志等设施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违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三条 在中心城区主干道上禁止设置跨街横幅广告。

第十四条 在居住区及其周边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避免噪声污染,不得影响通风、采光。

第十五条 利用候车亭、站牌、车站出入口等公共交通设施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交通标志识别和妨碍交通。

第十六条 发布户外广告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发布。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业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四)户外广告样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依法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户外广告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登记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退回有关文件、资料。逾期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先征得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后,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法审批。提出申请者应附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告位置图和效果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利用气球等升空器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升放和系留气球的管理规定。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标准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按照登记的内容、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并标明登记证号、发布者和维护者名称。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登记后3个月内未予以发布的,登记自行失效。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场地、设施的使用者必须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对破损、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或危及安全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保证广告设施的整洁、美观、安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必须对户外广告设施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书面通知广告场地、设施的使用者予以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广告发布单位应划出10%-20%位置或时段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发布的户外广告在期满后10日内,广告发布者应当自行拆除。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举办各类商品交易活、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在活动结束后两日内予以拆除。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六条 经拍卖或竞标方式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涂改、迁移、损坏经批准依法设置的在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

第二十八条 城区繁华地段、车站、广场、码头、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适量的公共广告栏。

第二十九条 张贴各类广告,应在公共广告栏内张贴,禁止在指定地点以外的建(筑)物、树木、电杆等公共设施上乱张贴、乱涂写。

第三十条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可抗力需要拆除的除外)需要拆除在使用期限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单位或者审批部门应当在30日前书面通知该经营业主限期拆除,由此对户外广告经营者、设施设置者造成经济损失的,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置换或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工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有关管理部门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有关审批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审批程序,公布审批期限。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户外广告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