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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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27号)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2008年2月2日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应当遵守《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区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组织培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新品种,优化植物品种的配置,使本市四季有花,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公布后,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各部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具体绿化方案的编制。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编制,所需费用由该部门、单位承担。
  具体绿化方案按照规定报经审查同意后,应当及时组织实施。超过第二个绿化季节(5月份以前)未实施的,由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实施,所需费用由该部门、单位承担。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划定城市绿线。城市绿线划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线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按照实际用地面积计算;
  (二)道路按照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计算;株距在6米以下的乔木行道树绿带宽度按照1.5米计算。


  第八条 经批准安排异地绿化的,异地绿化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纳入市、区财政城市绿化经费专户管理:
  (一)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费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提取的城市绿化资金;
  (二)依法收取的城市绿化费用;
  (三)社会捐赠的城市绿化资金。


  第十条 城市绿化经费应当用于以下方面:
  (一)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
  (二)被损坏的绿地、树木及园林设施的修复;
  (三)苗圃基地的扩大;
  (四)新品种的引进;
  (五)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六)技术人才的培训;
  (七)城市绿化管理学术研究;
  (八)对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九)对举报破坏城市绿化行为的奖励.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基本建设投资总额2%至3%的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在开户银行专户储存,并告知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全部用于附属绿化工程建设。建设单位使用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告知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储存配套绿化建设资金的,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道路、公园、广场、单位庭院、居住区等绿地的管护标准和规范,并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绿化工作。


  第十四条 鼓励创建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市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小区予以命名和表彰。


  第十五条 老城区依法收回的土地、拆除危旧房屋和违法建筑物腾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条件下,应当优先用于建设公共绿地。
  闲置土地不得长时间裸露.土地闲置超过6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


  第十六条 经批准移植树木的,移植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专业单位实施,并保证成活;未成活的,按照“伐一栽三”的原则补植。
  “伐一栽三”是指砍伐一棵树木应当栽种三棵规格相当的树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公共场所的花、草、树木。为保证电力、路灯、电车、电信、有线电视等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由管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修剪,所需费用由管线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将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擅自改作他用的,依照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损坏公共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赔偿标准,由市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截留城市绿化资金的;
  (二)不按照规定收取异地绿化费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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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10月2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内部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总行建经部。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内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明确内部管理工作程序及各级信贷人员的工作职责,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等有关信贷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行和信贷人员必须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宗旨,协助借款单位合理使用流动资金,挖掘资金潜力,加速资金周转,促进流动资金的良性循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必须贯彻“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择优扶持,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第二章 贷款计划管理
第四条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余额控制”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贷款计划的编报
1.计划年度前,经办行应布置开户单位编制下年度借款计划(参考格式一)。借款单位应根据计划产值或计划销售额、定额流动资产占用计划、流动资金来源、加速资金周转等情况,正确计算和填报年度借款计划。
2.每年第四季度初,经办行建经部门,根据本地区流动资金平均定额占用水平和当年实际占用平均水平,以及下年企业借款计划,审核、汇编本地区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下年度计划,并提供本行计划部门。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行务会审定后,报上级建经部门。
第六条 管理行建经部门根据下级行上报的贷款计划和当年计划执行情况,并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和可能,分别向计划部门和上级建经部门提供系统贷款计划。
第七条 贷款计划的核定
上级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计划下达后,各级管理行建经部门应结合所辖业务上年贷款计划的执行、目标考核以及计划年度投资总规模和计划产值或计划销售额的变化、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情况等,提出本系统分地区的建议分配方案,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交行务会审定,由计划部门统一下达。
第八条 贷款计划的调整
在年度贷款计划执行过程中,某些地区企业产值或销售额的实际完成情况,如与计划数相比变化较大,需增减贷款额度,管理行建经部门应组织贷款计划指标的调剂。计划指标不足时,首先在本行范围内统筹调剂。确实调剂不了的,由建经部门与计划部门协商后,向上级行申请调整计划。上级行建经部门与计划部门协商,经主管行长批准后,由计划部门下达调整计划。

第三章 贷前调查
第九条 调查内容
经办行建经部门接到借款单位书面借款申请后,应对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主要内容包括:
1.贷款对象和条件是否符合贷款办法规定;
2.提供的申请借款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借款单位的生产计划、产品销路、资金落实等情况;
4.借款单位信誉状况,包括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还款能力;
5.申请借款数额、用途是否适当;
6.是否需要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如需提供,则落实是否具备条件。
对在我行开立结算户的基本客户,要注意其情况有无变化,及以往借款是否按约归还和按期付息;对新客户必须详细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条 贷前调查后,调查人应根据上述调查内容,进行整理、分析,将调查情况和意见写成书面报告。

第四章 贷款审批与发放
第十一条 各分行可根据下级行管理水平,明确所属各级行贷款审批权限。各经办行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在审批权限内,应实行三级审批制,即信贷员、信贷负责人、主管行长(或行贷款审批小组)三级审批。
贷款审批要制度化、规范化。未经批准的贷款,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表示承诺,更不得擅自决定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审批内容
信贷员要根据本办法第九条“审核的主要内容”,对借款单位进行全面审核,并将意见填入《借款申请审批书》有关栏目,逐级上报。
信贷负责人负责审核信贷员所调查的借款单位申请借款的用途、数额、还款能力、信用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现状;对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进行分析、判断,提出贷款额度、利率、期限具体意见,并填入《借款申请审批书》审核意见栏目。
主管行长或行贷款审批小组,应根据信贷员和信贷负责人的意见,并结合本行计划、资金情况综合平衡,进行审批。
参与贷款审查核批的人员,应在《借款审批书》上签字。
第十四条 贷款一经批准,应立即通知借款单位,并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将合同副本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根据借款合同副本及建经部门的指标通知书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 周转贷款、临时贷款、专项贷款的审核。
1.周转贷款
一般参照上年或前三年的百元产值占用定额流动资产的平均比例,结合计划年度产值,计算出企业正常、合理的资金需要。在扣除其他一些资金来源后,结合企业资信程度核定周转贷款额度。经办行要定期对企业进行定额流动资产占用比例的核定工作,以此作为核定企业周转贷款的依据之一。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未发生重大变化时,周转贷款可由企业长期周转使用。借款合同到期,经办行可按核定的额度,续签合同。
跨地区施工的建安企业周转贷款的核定和发放由基地行负责。
2.临时贷款
经办行要逐笔认真分析借款原因、用途是否符合贷款政策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跨地区施工的建安企业临时贷款的核定和发放由施工所在地行负责。
3.专项贷款
经办行在审批与基本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科研等单位在研究、试制、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坚持少花钱,多办事,见效快,效益好的原则,贷款期限可以适当放宽。
在审批建筑企业用于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等提取与使用的时间差,具有垫付性质的贷款时,应注意不能用于土建工程。贷款额度的计算,要以当年应提专用基金额度中,确能作为还款来源的数额作为最高限额。为确保贷款按时回收,企业在还款期内,已纳入还款计划的应提未提的各项专用基金,不能作其他安排。

第五章 贷后检查
第十六条 贷后检查是指监督贷款的使用,检查贷款的使用效益。各级行要将日常监督与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结合起来。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经办行对借款单位要建立监督审核制度,防止贷款挪用。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后,各级行要经常了解贷款使用情况,每年应对借款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借款单位在生产经营方式、领导班子、技术人员等方面有无重大变化,生产、销售、利润计划完成情况。如借款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应将有关正式文件作为借款合同附件留存,以保证借款合同的合法性。
2.借款单位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有无被挪用。贷款被挪用,应按有关规定处罚,并填制《挤占挪用贷款处理通知书》(参考格式二),通知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
3.物资保证情况。适时地对借款单位的物资保证额与贷款余额进行比较,预测贷款是否能按期归还,有无风险。
4.企业全部流动资金来源和占用是否合理,有无超储积、压现金和其他不合理占用。
5.对实行第三方保证或财产抵押的借款,要了解担保主的经济状况有无变化或抵押物的现状。
第十九条 建立检查报告制度。信贷人员要根据贷后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列入贷款档案。
第二十条 为维护银行权益,对违反借款事同条款的单位,经办行有权根据借款合同相应条款,视其违约情节,采取以下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发放新贷款;
3.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4.通知担保方履行担保责任;
5.加收罚息。

第六章 贷款回收
第二十一条 经办行要根据借款单位提供的还本付息计划,按贷款到期日排队,做出收贷的具体安排。
第二十二条 建立到期贷款催收制度。贷款到期前30天,经办行须填制《到期贷款通知书》(参考格式三)通知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筹措资金,按期还款,并深入实际,检查还款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贷款逾期后,经办行向借款单位填发《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参才格式四)。属借款单位主观原因造成贷款逾期未能归还,经多次催收无效的,主管行长批准,由经办科室填制《扣款通知单》(参考格式五)送会计部门,直接从借款单位存款户扣还。
第二十四条 经调查分析,借款单位确因管理不善或濒临破产,无力归还到期贷款本息,对实行第三方担保的贷款,经办行应立即通知担保单位,负责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对实行财产抵押的贷款,应按借款合同中有关财产抵押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抵押物折价或变卖抵押物,用以清偿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对于借款单位确属政策性等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归还贷款,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展期。
第二十六条 到逾期贷款的清理回收工作,必须纳入各级行领导的议事日程。逾期贷款额较大的行,应建立收贷小组,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将逾期贷款压到最低限额。对收贷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记功授奖。

第七章 贷款基础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贷款基础管理工作一般包括: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信贷人员的管理和培训;贷款基础资料的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贷款管理制度。各分行应根据总行颁发的贷款办法,结合本地区具体,制定实施细则,使贷款办法的实施更加规范化、具体化。
对于贷款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总行未下达统一办法之前,各分行可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暂行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加强信贷人员的管理,建立信贷岗位责任制,明确业务规范标准、工作目标和处理事务的权限和责任,提高信贷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各行要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各级信贷人员的业务掸培训,不断更新知识,以适应贷款业务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条 各级行要建立健全贷款统计制度,定期汇总分析有关资料,及时准确在向上级行报送统计报表,并与本行会计、计划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对帐制度,确保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三十一条 切实做好银内部贷款基础资料的收集、立卷、登记、归档管理等工作,使贷款资料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十二条 贷款基础资料档案一般包括三部分:
一、银行信贷业务档案。包括各级行制定的贷款规章制度;贷款计划的测定和指标的核定、分配、执行等资料;贷款登记总簿(参考格式六)、贷款发放回收登记明细簿、存款、利息等台帐;信贷人员移交手续等。
二、借款单位档案。一般以每一借款单位为立卷对象,按贷款种类,逐户建立业务档案。其内容包括:借款单位基本情况表(参考格式七)、企业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统计表、会计报表、经营状况等有关资料,及归还借款本息情况表等。
三、借款合同档案。包括借款申请审批书、信贷员贷前调查、贷后检查报告、借款合同、贷款指标通知书(或借据)、贷款利率调整通知书(参考格式八)、到逾期贷款通知书、挤占挪用贷款处理通知书、抵押担保协议或第三方不可撤销保证书(参考格式九),双方签订的合同变更、补充书面协议及其他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资料。

第八章 信贷人员的岗位责任与考核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要建立健全信贷人员岗位责任制,实行定岗定员,目标到人。明确各级信贷人员的责权,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十四条 信贷员主要职责:
一、编制年度贷款计划,提出贷款分配意见;
二、进行贷前调查,提出调查报告;
三、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定期报告检查情况;
四、负责回收贷款本息,清理逾期贷款,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五、建立和保管借款单位档案,收集、整理、分析本地区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
六、按时编制统计报表,并对贷款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七、办理借款日常管理事项;
八、研究提出贷款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与贷款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信贷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贷款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指导工作;
二、审核贷款年度计划和指标分配意见;
三、组织指导贷前调查,审核调查报告,并提出意见;
四、组织贷款日常管理工作;
五、定期组织贷款检查,解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六、组织平衡调度贷款指标;
七、研究下级行或信贷人员关于贷款问题的请示报告和建议,提出处理意见或答复;
八、组织草拟有关贷款制度规定及有关贷款管理文件;
九、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下级行或部门及信贷人员的工作考核;
十、组织完成上级行或领导交办的与贷款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主管行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全行贷款管理工作;
二、审批全行贷款年度计划,确定指标分配方案;
三、核签有关贷款管理的制度、规定及重要文件;
四、协调行内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工作关系;
五、经常掌握、分析贷款情况,组织研究全行贷款管理中的经验、问题;根据政策规定及时进行具体指导。
第三十七条 各省、市分行每年应对所属行的贷款管理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主要内容:
1.贷款对象、用途是否符合贷款办法,是否贯彻“保证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2.贷款“三查”工作落实情况,以及贷款实行三级审批责任制等情况。
3.贷款基础管理工作及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4.是否及时准确地报送有关统计报表、计划和贷款工作报告。
5.有无经济案件或责任事故发生。
6.贷款管理考核指标包括:贷款计划完成率、实收利息率、非正常贷款下降率、一般逾期贷款率、呆滞贷款率、呆帐贷款率。
第三十八条 总行每年通报各分行目标考核及等级评定情况,并将考核、评定情况作为评比先进、核定贷款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1986年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参考格式一:年度流动资金借款计划表
填表单位: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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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实┃本年计┃增 减
┃ 际数 ┃ 划数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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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产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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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施工产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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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经营产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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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售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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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额流动资金年平均占用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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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产值资金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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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销售资金率 ┃ ┃ ┃
━━━━━━━━━━━━━━━━━━━━━━╋━━━╋━━━╋━━━
6.参与周转资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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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有资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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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基金参与周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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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款(备料款、贷款、购房款、工程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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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外部资金(包括向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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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级下达的资金加速计划额 ┃ ┃ ┃
━━━━━━━━━━━━━━━━━━━━━━╋━━━╋━━━╋━━━
8.借款合计 ┃ ┃ ┃
━━━━━━━━━━━━━━━━━━━━━━╋━━━╋━━━╋━━━
周转借款 ┃ ┃ ┃
━━━━━━━━━━━━━━━━━━━━━━╋━━━╋━━━╋━━━
临时借款 ┃ ┃ ┃
━━━━━━━━━━━━━━━━━━━━━━╋━━━╋━━━╋━━━
专项贷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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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格式二:挤占挪用贷款处理通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你单位 年 月 日与我行签订的( 年)字第 号借
款合同,借款金额 元,用于 。经我行检查发现,你
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擅自将贷款 元用于 。
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规定,现作以下处理
对以上处理如有异议,可在十日内向上级行申诉。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年 月 日

参考格式三:到期贷款通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
┃ ┃
┃ ━━━━━━━━━━━━━━━━ ┃
┃ 你单位___年___月___日与我行签订的( 年) 字 ┃
┃第 号借款合同,尚有贷款余额 万元,帐号___,归还日期┃
┃为___年___月___日,现即将到期,请你单位接此通知后,抓紧┃
┃实还款资金来源,恪守信誉,按合同期限归还贷款。 ┃
┃ ┃
┃ ┃
┃ ┃
┃ ┃
┃ ┃
┃ ┃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
┃ 年 月 日 ┃
┃ ┃
┃ ┃
┃ ┃
┃ ┃
┗━━━━━━━━━━━━━━━━━━━━━━━━━━━━━━━━┛
注:第一联留存
第二联送借款单位
第三联送担保单位

参考格式四: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 第一
我行 年 月 日与你单位签订的( 年)第 联退
号借款事同, 建设
尚有借款余额 元,此项借款已于 年 月 日到 银行
期,请你单位 存
接此通知后,积极筹措资金,在 年 月 日前归还,并 第二
结清应付利息。 联退
否则,我行将按合同第五条规定办理,直至诉诸法律手段解决。 建设
银行

借款单位(公章): 第三
签收人(签名):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联送
法人代表(签名): (盖章) 分行 担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位
━━━━━━━━━━━━━━━━━━━━━━━━━━━━━━━━
回 执
今收到建设银行 分行( )年第 号《催还逾期贷款通
知书》。
借款单位(公章):
签 收 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参考格式五:扣 款 通 知 单

编号( 年)第 号
部门:
我行与 单位于 年 月 日签订(年)
字第 号借款合同,贷款金额 元,于年 月 日已到期,
经多次催收无效,根据借款合同有关条款,经研究决定直接从借款单位或担保单位
的 帐户中扣还到期贷款本金 元,利息 元。
经办科室(签章)
会计部门主管: 主管行长:
年 月 日

参考格式六: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台帐
参考格式六—1:经管人员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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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 ┃ ┃帐簿名称┃ ┃
┣━━━━━━╋━━━━━━━━━━┻━━━━┻┳━━━━┳━━━┫
┃ 帐簿页数 ┃自第 页起至第 页止共 页┃会计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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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用日期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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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 ┃ ┃
┃签 章 ┃ ┃主管人员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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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人员姓名┃经管或接管日期┃ 签章 ┃ 移交日期 ┃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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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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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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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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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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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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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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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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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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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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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格式六—2: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指标登记簿
单位:万元
经办行:_________
┏━━━━┳━━━┳━━━┳━━━┳━━━┳━━━┳━━┳━━━━┓
┃年 初┃建筑安┃房地产┃基建材┃对外承┃建材建┃ ┃建筑业其┃
┃贷款余额┃装企业┃开发企┃料供销┃包工程┃筑工业┃ ┃他企业流┃
┃ ┃贷款 ┃业贷款┃企业 ┃企业 ┃生产企┃ ┃动资金 ┃
┃ ┃ ┃ ┃贷款 ┃贷款 ┃业贷款┃ ┃贷款 ┃
┣━━━━╋━━━╋━━━╋━━━╋━━━╋━━━╋━━╋━━━━┫
┣━┳━━┻┳━━┻━┳━┻━━━┻━━┳┻━━━╋━━┻━━━━┫
┃年┃ 年┃ ┃ 调整情况 ┃核定年度┃ ┃
┃度┣━┳━┫ ┣━━━━┳━━━┫ ┃ ┃
┃中┃月┃日┃批准文号┃调 增 ┃调 减┃贷款余额┃ 备 注 ┃
┃间┣━╋━╋━━━━╋━━━━╋━━━╋━━━━╋━━━━━━━┫
┃贷┣━╋━╋━━━━╋━━━━╋━━━╋━━━━╋━━━━━━━┫
┃款┣━╋━╋━━━━╋━━━━╋━━━╋━━━━╋━━━━━━━┫
┃指┣━╋━╋━━━━╋━━━━╋━━━╋━━━━╋━━━━━━━┫
┃标┣━╋━╋━━━━╋━━━━╋━━━╋━━━━╋━━━━━━━┫
┃调┣━╋━╋━━━━╋━━━━╋━━━╋━━━━╋━━━━━━━┫
┃整┣━╋━╋━━━━╋━━━━╋━━━╋━━━━╋━━━━━━━┫
┃情┣━╋━╋━━━━╋━━━━╋━━━╋━━━━╋━━━━━━━┫
┃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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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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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初┃建筑安┃房地产┃基建材┃对外承┃建材建┃ ┃建筑业其┃
┃贷款余额┃装企业┃开发企┃料供销┃包工程┃筑工业┃ ┃他企业流┃
┃ ┃贷款 ┃业贷款┃企业 ┃企业 ┃生产企┃ ┃动资金 ┃
┃ ┃ ┃ ┃贷款 ┃贷款 ┃业贷款┃ ┃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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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格式六—3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计划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经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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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 ┃ 其 中 ┃
┃ ┣━━━┳━━━┳━━━━━━╋━━━━━━━━━━━━━┫
┃ 月 ┃发 放┃收 回┃ 贷款余额 ┃ 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 ┃
┃ ┃ ┃ ┃ ┣━━━┳━━━┳━━━━━┫
┃ 份 ┃ ┃ ┃ ┃发 放┃回 收┃ 贷款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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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参考格式六—3
┏━━━━━━━━━━━━━━━━━━━━━━━━━━━━━━━━┓
┃ 其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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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基建材料┃对外承包┃建材建筑┃ ┃ 建筑业其他 ┃
┃装企业┃供销企业┃工程企业┃工业生产┃ ┃ 企业流动资 ┃
┃贷 款┃贷 款┃贷 款┃企业贷款┃ ┃ 金 贷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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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格式六—4: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登记总簿
贷款种业______核定贷款指标_____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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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摘 ┃ 发 ┃ 收 ┃ 贷款 ┃ 其 中 ┃发放┃
┣━┳━┫ ┃ ┃ ┃ ┣━━━━┳━━━━┳━━┫贷款┃
┃月┃日┃ ┃ 放 ┃ 回 ┃ 余额 ┃周转贷款┃临时贷款┃逾期┃累计┃
┃ ┃ ┃ 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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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格式六—5: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登记明细簿
借款单位_____帐号_____贷款种类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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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摘要 ┃贷款到期时间┃ 利率% ┃ 发放 ┃ 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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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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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参考格式六—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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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余额 ┃ 其 中 ┃ 备 注 ┃
┃ ┣━━━━┳━━━━┳━━━┫ ┃
┃ ┃周转贷款┃临时贷款┃ 逾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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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格式七:借款单位基本情况表
企业编号:_____ ___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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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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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资质等级┃ ┃信用等级┃ ┃行政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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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营业执照机关┃ ┃核发营业┃ ┃
┃ ┃ ┃执照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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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执照号码┃ ┃
┣━━━━╋━━━┳━━━━┳━━┳━━━━┳━━╋━━━━╋━━┫
┃注册资金┃ ┃在册人数┃ ┃财务人员┃ ┃法人代表┃ ┃
┃ ┃ ┃ ┃ ┃ 数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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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有资本┃ ┃邮政编码┃ ┃财务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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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电 话┃ ┃
┣━━━━╋━━━┳━━━━━━┳━━━┳━━━━┻━━━━╋━━┫
┃计划产值┃ ┃实际完成产值┃ ┃固定资产原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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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利润┃ ┃ 实 现 ┃ ┃固定资产净值 ┃ ┃
┃金 额┃ ┃ 利润总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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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税利┃ ┃ 企业留利 ┃ ┃全部流动资金 ┃ ┃
┃ ┃ ┃ ┃ ┃全年平均余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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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 ┃ ┃ 平均人数 ┃ ┃定额流动资金 ┃ ┃
┃存款余额┃ ┃ ┃ ┃全年平均余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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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 ┃ ┃ 工资总额 ┃ ┃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 ┃
┃贷款余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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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自有┃ ┃固定资产增值┃ ┃参与周转的专项资金┃ ┃
┃流动资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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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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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格式八:贷款利率调整通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借款单位:
根据 现对你单位年 月
日向我行所借的 贷款,借款合同号为( 年)第 号,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尚未归还的借款 ,贷款利率由原月
息 ‰调为月息 ‰,新利率从 年 月 日起执行。
本通知书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年
年 月 日
注:第一联留存(备用);第二联送本行会计部门;第三联送借款单位;第四联送
担保单位。
第三方不可撤销担保证书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根据 (借款方)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建筑流动资金贷款(大写) 万元,我单位愿意为该笔贷款提供但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但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及其发生的全部利息。
二、本保证书是保证人保证归还借款方在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到期的贷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十五日内,代为偿还所欠全部借款的本息,如我单位未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我单位开户银行,从我单位 帐户中扣收。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展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关、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一、本保证方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担保,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资产负债表)。
六、本保证书自担保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贵行全部贷款本息时自动失效。
七、本保证书送交贵行后,如贵行不作书面否认表示即应视为贵行接受了本保证书。
八、本保证书一式 份,正本 份、 份,交各有关方留存。
担保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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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十一五”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加强消防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全面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不断提升,火灾形势总体平稳,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致灾因素明显增多,火灾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相应增大,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同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不相适应,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同现代社会管理要求不相适应,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总体上仍处于火灾易发、多发期。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消防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切实强化火灾预防
  (四)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制定城乡规划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标准。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检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五)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连片村寨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当地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
  (六)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
  (七)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订相关标准规范,加快研发和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温材料系统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隐患。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相关部门要尽快研究提高建筑材料性能,建立淘汰机制,将部分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纳入淘汰范围。
  (八)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要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注意加强对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消防安全教育。要重视发挥继续教育作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中小学要在相关课程中落实好消防教育,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充分依托公安消防专业院校加强人才培养。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与消防工程、消防管理相关的专业和课程,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培训,积极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要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三、着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九)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要及时制定消防法实施条例,完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和市场准入制度、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和消防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有立法权的地方要针对本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及时制定、完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技术标准。直辖市、省会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要从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隐患排查整治、灭火救援等方面制定并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
  (十)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要继续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积极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不断提高利用科学技术抗御火灾的水平。要研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要加强火灾科学与消防工程、灾害防控基础理论研究,加快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要加强高层、地下建筑和轨道交通等防火、灭火救援技术与装备的研发,鼓励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消防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加快推进消防救援装备向通用化、系列化、标准化方向发展。要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不断提高消防工作信息化水平。
  (十一)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要合理布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符合要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确保符合国家标准。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十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逐步加强现役消防力量建设,加强消防业务技术骨干力量建设。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不断提升战斗力。继续探索发展和规范消防执法辅助队伍。要确保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将非现役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明确建队范围、建设标准、用工性质、车辆管理、经费保障和优惠政策。
  (十三)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要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要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完善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探索建立行政许可类消防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
  (十四)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加强执勤备战,不断提高快速反应、攻坚作战能力。要加强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优化消防装备结构,配齐灭火应急救援常规装备和特种装备,探索使用直升机进行应急救援。要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
  四、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十五)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六)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建设、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文物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全监管、工商、质检、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检查,落实火灾防控措施。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考评。要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中央和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给予一定的支持。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整治消除火灾隐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认真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统计工作。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国务院作出专题报告。
  (十八)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照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国务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