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03:53   浏览:94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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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

水利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保证监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委托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
  第三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以下简称“监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取得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测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监测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具有固定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完善;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三)具有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学历、技术职称和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水土保持专业学历的不少于6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6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参与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设计、监理监测、验收评估、规划编制或者科学研究工作的不少于6人;
  (四)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水土保持监测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水土保持工作5年以上;
  (五)配备径流、泥沙、降水、测量以及数据分析处理等监测仪器设备;
  (六)取得乙级资质证书满3年,独立完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项目不少于6个;
  (七)申请资质之日前3年内没有因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而受到处罚。
  前款所指的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包括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土木工程、测绘工程、水文和资源环境类专业。
  第六条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具有固定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完善;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
  (三)具有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学历、技术职称和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水土保持专业学历的不少于4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参与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设计、监理监测、验收评估、规划编制或者科学研究工作的不少于3人;
  (四)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水土保持监测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水土保持工作5年以上;
  (五)配备径流、泥沙、降水、测量以及数据分析处理等监测仪器设备。
  第七条 监测资质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其申请实行集中受理,具体受理时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告。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注册资金或者固定资产证明材料;
  (四)专业技术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劳动关系以及水土保持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五)监测仪器设备清单;
  (六)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还需提交近3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业绩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确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前,对拟批准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作出审批决定后,将审批结果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副本各一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取得监测资质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完成变更后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监测资质的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在完成分立后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颁发新的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得监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延续的单位从业活动情况进行审核,并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监测资质单位开展监测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和监测技术培训情况;
  (三)监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
  (四)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和监测成果质量状况。
  第十六条 取得监测资质的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监测业绩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监测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或者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监测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测资质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撤销资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取得监测资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监测资质的;
  (二)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开展监测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监测的;
  (四)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编造数据、监测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未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业绩的;
  (六)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监测资质,擅自接受委托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活动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16日水利部发布的《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水保〔2003〕202号印发 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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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2002年)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节约能源和土地,保护环境,改善建筑功能,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辖区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粘土实心砖以外的符合产业政策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将发展节能建筑和新型墙体建筑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并确保本市新型墙体材料建筑每年都有一定比例的增长。

  第五条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发展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发展规划的实施和对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以及对本市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区政府应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禁止新建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

  原有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应积极进行技术改造,转产空心粘土砖或其他新型墙体材料。自2003年9月1日起,全市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

  经批准设立的生产粘土制品的企业必须向土地、矿管等部门办理用地和取土手续,按核定的取土范围和标高取土,并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进行复恳。

  第七条±0.00以上的建筑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八条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范围内和集美区、杏林区、同安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新建建筑围墙和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遮挡围栏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砌筑。

  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范围内的城市街道两侧的施工现场应使用活动房和活动围墙。

  第九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禁止不合格产品出厂。

  凡在建设工程上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必须达到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条国家规定可以减免增值税的新型墙体材料,由生产企业向税务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一条排渣单位应重视和支持废渣的综合利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排渣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废渣利用企业进行收费或变相收费。有条件的排渣单位可给予废渣利用企业适当的补贴。

  第十二条建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凡属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纳入工程预算,但不计工程综合费率。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工程,在砌体尚未粉刷之前,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返还专项资金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返还专项资金。返还的专项资金应冲抵工程款。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低于60%的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银行代收制缴入国库。

  专项资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和返还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而占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违法占用土地查处。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一,批准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人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责令改正,并按每使用一块处以0.5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2月4日市政府颁布的《厦门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流行音乐新人选拔赛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流行音乐新人选拔赛的通知
办艺函〔2004〕56号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流行音乐新人选拔赛的通知


办艺函〔2004〕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

为促进我国流行音乐的繁荣与发展,发现、鼓励、选拔优秀流行音乐人才,以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需要,文化部定于2004年8月6日至15日第27届哈尔滨之夏音乐会期间在哈尔滨市举办"全国流行音乐新人选拔赛"。现将比赛章程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比赛章程广为宣传,认真做好组织、推荐工作,并按时报送文化部艺术司。


特此通知。


全国流行音乐新人选拔赛章程

一、总则


比赛的宗旨是:为促进我国流行音乐的进一步繁荣与发展,鼓励、选拔优秀流行音乐创作、表演人才,以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需要。


(一)本届比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哈尔滨市文化局承办,《音乐生活报》、《音乐周报》协办,定于2004年8月6日至15日第27届哈尔滨之夏音乐会期间在哈尔滨市举行。


(二)由比赛组委会主持全部赛事。


(三)比赛评委会将由流行音乐领域的著名作曲家、词作家、歌手、制作人、经纪人等权威人士组成。


(四)比赛设声乐组合、乐队组合、流行歌手独唱三个项目组,分别进行预赛、复赛、决赛。预赛以审看录像的方式进行评选,复赛、决赛以现场表演的方式进行评选。


(五)参加复赛的选手一切费用自理。比赛期间,组委会将对参演选手给予适当的食宿补贴。非乐队组合的伴奏人员一切费用自理。


二、报名及比赛要求


(一)不论职业与非职业参演的声乐组合选手、流行歌手独唱选手,凡年龄在28岁以下(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均可报名参加;乐队组合选手年龄不限。文化系统的选手由当地文化主管部门选拔报送,非文化系统的选手既可通过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报送也可直接报名。


(二)请将下列材料于2004年6月1日前报送文化部艺术司音乐舞蹈处(邮寄以当地邮戳为准),逾期不予接收。邮编:100020;电话:010-65551742、65551745;传真:010-65551332、65551745。联系人:余建军


1.认真填写全国流行音乐新人选拔赛报名表(附后),可以复印、或从网上下载,网址:www.ccnt.com.cn。


2.流行歌手独唱选手近期半身彩照2张(4×5cm);声乐组合、乐队组合近期演出剧照2张。


3.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军人证或护照正本影印件一份。


4.须提交1首未发表的新创作歌曲和1首自选歌曲的表演录像带(大二分之一PAL制式,要求一次性录制完成,不允许任何剪接)或VCD、DVD光盘(要求能在DVD机器上播放),两首作品演出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5.为了便于评选,集体报名者请按比赛项目(声乐组合、乐队组合、流行歌手独唱)把演出的曲目录在三个不同的录像带(或VCD、DVD)上,并注明标题。


6.新创作作品要求内容健康,特别鼓励表现当代生活、富于时代风貌的优秀作品。新作品须提交打印清晰的复印稿件一式10份(乐谱恕不退还),并附词、曲作者简介及联系电话。


(三)预赛结束后,将于6月底向全国公布结果,并发出复赛、决赛的通知。


(四)获得复赛资格的参赛人员所演出的曲目如作更改,务必于7月7日前向组委会办公室申报(逾期不候),复、决赛期间一律不得临时更改曲目。


(五)参赛选手自带伴奏或伴奏带。


三、评奖


(一)奖项


1.声乐组合、乐队组合、流行歌手独唱三个项目分别各设表演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


2.各组新创作作品分别各设创作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


3.组委会可根据比赛特殊情况决定是否增设组委会特别奖和评委会特别奖。


(二)奖项分配待预赛后,根据报名的数量和情况酌定,届时另行通知。


(三)本届比赛预赛、复赛采取淘汰法;决赛采用顺位法。


(四)进入复赛而未进入决赛的选手或团队均颁发纪念证书;进入决赛而未获得名次的选手、团队和新作品均颁发优秀证书、奖牌。


(五)获得声乐组合、乐队组合、流行歌手独唱一、二、三等奖的团队和个人均颁发获奖证书、奖牌和奖金。


四、其他


(一)比赛期间,组委会有权组织比赛期间的录音、录像、颁奖音乐会以及有关宣传推广的演出,获奖选手参加上述活动不另付酬。


(二)本次比赛全部演唱和创作的参赛作品,均受国家有关版权保护法保护,任何相关单位和个人出现侵权行为并给创作者、演唱者造成相关损失的,均需依据侵权事实,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赔偿。


(三)本届比赛竭诚欢迎港澳台选手参加。


附件:全国流行音乐新人选拔赛报名表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