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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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的决定
2011年11月15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条中的“对暂存检查的运输工具应当在七日内依法处理”。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涉烟违法案件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使用、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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