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东省珠海高栏港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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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东省珠海高栏港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东省珠海高栏港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办函〔2012〕5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广东省珠海高栏港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广东省珠海高栏港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定名为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面积仍为15.88平方公里,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
三、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按照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并重,利用外资与境内投资并重,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并重的要求,致力于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致力于增强体制机制活力,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向以产业为主导的多功能综合性区域转变,充分发挥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四、必须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必须依法供地,以产业用地为主,严禁房地产开发,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五、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健康发展。


201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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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盗窃破坏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定(1997年修正)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盗窃破坏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定(修正)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和《辽宁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我省的文物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盗窃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针对当前我省文物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对因作出与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相违背的决策而致使文物遭到严重破坏的责任者,依照《辽宁省关于〈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予
以处理。
二、任何部门和单位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和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必须事先依法报请批准,不得擅自动工,也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城乡规划部门根据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责令停工,责令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处以罚款。
三、在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时候,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事先会同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的调查、勘探工作。凡在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其他基本建设项目,其选址必须事先征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查、勘
探和发掘工作结束前,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影响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进行的分项工程开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根据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施工;造成文物流失或者损坏的,责令追回文物或者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
门给予直接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者以行政处分。
在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依法立即报告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追缴其非法所得的文物。
四、省内古生物化石的发掘、研究、鉴定和利用等项工作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未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古生物化石的采掘和经营活动。对滥采乱挖和非法交易古生物化石者,分别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私自经营文物购销
活动论处。
五、各地建立“文物监管物品市场”必须征得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由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权进行审批、管理。各地旧物市场未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一律不准经营文物监管物品。未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进行文物监管物品经营活动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由有关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和非法经营的文物监管物品,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地下、水下埋藏的文物,严禁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违者,必须依法严惩,不得以罚代刑。
文物系统的单位进行考古发掘工作,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收缴其所得文物标本和资料,并给予行政处分。
七、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安排本级文物保护经费,并根据文物系统博物馆的风险等级,安排用于博物馆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资金。
八、各级文博单位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确保文物安全。对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依法予以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而致使文物遭受严重损失的文化单位的有关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995年5月3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信用建设的决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信用建设的决定

2004年2月28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加强信用建设,建立健全海南社会信用体系,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依法治省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树立海南诚信文明形象,增创海南发展优势,加快海南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在全省范围内广泛、深入地开展信用建设。开展信用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政府在信用建设中的组织、主导、监管和示范作用,以企事业单位信用建设为重点,以个人信用建设为基础,法治与德治并举,激励与惩戒并重,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完善制度,分步实施。
经过全省人民共同努力,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使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明显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企事业单位与公民个人的诚信度明显提高,失信行为得到惩治,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好转,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以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公信力为核心,加强政府信用建设。
严格依法行政,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健全决策程序,对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程度。继续推行和完善政府采购、政务公开、社会承诺、便民服务等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事项,应当兑现,取信于民。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惩处破坏市场信用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健全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强化行政监察,及时纠正和处理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执法不公、以权谋私等行为。加强对公务员的诚信教育,规范其行政行为,严格依法办事。启动政府部门信用评议试点,建立政府信用评价机制。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评议考核时,应当对其履行职责、兑现承诺的情况进行考评,把诚信记录列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考核的一项内容,作为任免、奖惩的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清理政府拖欠的债务,制定偿还债务的具体计划,分期清偿债务。省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市县人民政府偿还债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举债的规模,建立举债责任制和监督机制,强化公共财政资金的管理,保证其安全,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举债和清偿债务情况。
三、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监管制度和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档案管理等各项机制,制定信用标准,界定和规范信用行为,加强信用自律,依法经营、诚信立业,推行标准化生产、经营,增强质量意识,树立品牌、信誉观念,全面改善在生产经营、税费缴纳、信贷融资、往来帐款、财务核算、数据统计等方面的信用状况,塑造良好的形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信用建设的指导,帮助、督促其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继续开展产品质量、消费服务信用评价活动,全面提高企事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质量。
四、公民个人应当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和品行操守,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严格履行法定义务,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讲诚信、守信用,珍惜和爱护自己的信誉。
加强对重点领域和重点群体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以地域或者行业为单位逐步建立个人信用征信、咨询服务系统,先对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注册会计师、评估师、律师、拍卖师、导游、执业医师以及特许行业的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消费信贷对象等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征集、整理和评估,依法向社会披露。
五、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监管、退出机制。建立对各类征信机构、资信评估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的资质和市场准入标准,对其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考核、信用审查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以自身的信用和必要的资本承担经营责任,客观、公正地为社会各界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对出具虚假鉴证、虚假报表、虚假评估、虚假证明,造成严重后果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注销其执业许可,对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
支持和鼓励成立行业组织,建立同业监督机制。各行业组织应当强化会员的守信和维权意识,制订行业信用发展规划和行业信用守则,督促会员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对会员的违规行为依照协会章程进行处理。
六、各类金融机构应当强化内部管理和对信贷对象的信用监控,共同创建海南金融安全区,提高金融机构的信誉。金融机构应当完善金融信用数据库建设,加强贷款信用评价和风险管理,完善金融信用评级制度,健全授权授信机制,维护金融资产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七、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规范、公开的征信体系,组建或者确定联合征信机构,负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和披露。联合征信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与规范,整合各部门、各行业所拥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资源,建立涵盖面广、权威性高、可靠性强、查询便捷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信息数据库等公共性信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由省人民政府提供财政支持。
征信、评估机构可以自主或者接受委托,依法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评级。信用评估评级应当坚持独立、公正、审慎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信用评价的标准、内容、等级和程序进行,保证评估结论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征信、评估机构征集和披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应当依法、客观、公正,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公民隐私。
征信、评估机构提供、披露虚假或者失实的信用信息,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名誉损害、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省人民政府应当有组织地开放和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对各种评估评级活动进行清理,制定有关评估、评级规定,规范信用评估、评级活动,防止和纠正各种评估、评级活动中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和乱收费现象。
八、建立信用监督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信用的监督,建立专门的信用举报、投诉和救济制度,完善企事业单位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对长期守法的诚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并在产品宣传、融资授信、年检商检、招标投标、报关通关等方面给予支持,建立长效保护和激励机制;对发生逃废债务、拖欠工资、恶意违约、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哄抬物价、欺行霸市、提供或者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实行重点监管,并可以采取信用公示、警告、取消市场准入及其他行政处罚方式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要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用的监督。对伪造学历、履历,出具虚假证明、法律文书等不诚信行为,有关机关应当严肃处理。
九、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和保障社会信用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超审限办案以及办关系案、人情案等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信用的突出问题,严格依法执行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解决监督不力、执法不严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进一步加大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错案责任人,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为信用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十、在全省公民中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诚信教育的重点对象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和青少年。诚信教育应当与法制教育,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的形式应灵活多样,注重实效。
宣传、文化行政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根据不同社会群体、不同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诚信教育,大力宣传推广守信誉、讲信用的先进典型,揭露和谴责严重失信行为。新闻出版部门应当组织编写简明、通俗的信用知识读物,紧密联系实际,普及信用知识。文化艺术团体应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创作并演出具有诚信教育内容的文艺节目,寓教育于娱乐之中。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特点,增加诚信教育的内容,并且把诚信教育与文化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诚信教育,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
十一、省人民政府应当把信用建设作为推进体制创新、加快社会发展的一项战略性任务,加强对信用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一规划,确定信用建设的监管机构,明确分工,统筹协调,落实责任。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决定尽快制定海南省社会信用建设实施办法。各市县、各行业也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运用特区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加强信用立法,为信用建设提供法制保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本决定实施的监督,可以适时组织人大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实施信用建设情况进行评议或者检查,支持和督促人民政府开展信用建设工作,保证本决定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执行。
信用建设是一项事关全省发展大局和公民切身利益的长期性任务。全省各族人民应当积极参与和关心支持信用建设,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从自己做起,从身边事做起,为建设信用海南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