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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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已废止)

交通部


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

1990年6月20日,交通部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班轮运输的管理,鼓励、促进国际班轮运输的发展,保障供货、运输有计划地进行,适应国家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对外开放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的国际班轮运输。
中国对外开放港口与香港、澳门地区港口之间的班轮运输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际班轮运输是指固定船舶按照公布的船期表或有规则地在固定航线和固定港口间从事国际客货(含集装箱,下同)运输。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是国家对国际班轮运输实施管理的主管机关。
开设国际班轮航线、经营国际班轮运输,必须事先经交通部批准。
第五条 中国船公司从事国际班轮运输,应直接或委托其船舶代理人向交通部提出书面申请;外国船公司从事停靠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应通过其在中国港口的船舶代理人向交通部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和资料:
(一)参加营运船舶的资料;
(二)班轮停靠的港口、班期;
(三)预计每航次在中国每一停靠港口装卸货物或上下旅客的数量;
(四)船公司和停靠港口签订的班轮意向协议;
(五)班轮的经济效益论证;
(六)船公司的企业法人执照副本或影印件;
(七)使用的提单和运价本;
(八)船公司授权其船舶代理人代办申请的书面委托;
(九)交通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交通部接到船公司开办国际班轮运输的申请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港口能力、该航线的客货源情况以及实际需要,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不批准或者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后重审,并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船公司应当具有经营管理国际班轮运输的能力。
第八条 国内停靠国际班轮的港口应当为班轮指定固定的码头、泊位,并具备装卸、储存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 国际班轮在中国港口的船舶代理业务,应委托经交通部批准设立的船舶代理公司经营。
第十条 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船公司接到交通部批准开设国际班轮航线的通知后,应在一百八十天内开航。
第十一条 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船公司,应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我国承认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不得进行非法和不正当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港口和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船公司及其代理人,应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国际班轮运输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完善国际班轮运输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港口应履行与船公司签订的协议,优先保证国际班轮按时靠泊、装卸、上下旅客和开航。
第十四条 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船公司应当保证班轮按船期表抵离港口。国际班轮在连续一年的航行期内,其准班率低于60%的,交通部可取消其班轮资格,或要求经营该班轮的船公司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准班率=〔(年航次数-脱班航次数)/年航次数〕×100%。
第十五条 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船公司及其代理人应加强揽货工作;货主应当优先利用国际班轮,提高国际班轮的舱容利用率和箱位利用率。
第十六条 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船公司,如需调整班轮的班期、停靠港口,增减班次、开辟支线或退出航线,必须申请交通部批准。
第十七条 交通部每年应定期向各港口发布停靠中国港口班轮的《国际班轮船期表》。
对未经交通部批准擅自开办的国际班轮或已被交通部撤销的国际班轮,船公司不得对外宣布该船舶为班轮,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班轮船期表;港口不得与该船公司签订班轮协议,不得按班轮安排靠泊和装卸作业。
第十八条 交通部或其授权机关应加强对国际班轮运输的管理。港口、船公司及其代理人应建立健全有关班轮运输的统计制度,按交通部或其授权机关要求如实提供班轮运输的有关情况,不得隐瞒和谎报。
第十九条 港口和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船公司及其代理人违反本规定,交通部或其授权机关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航、责令停止作业、撤销国际班轮航线的处罚。
第二十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应于一九九0年十月底前按本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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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6]30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勘察设计协会:

  现将《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做好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有关工作。《建设部关于全国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创“四优”活动的通知》([90]建设字第593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创新,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引导、鼓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创作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是我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国家级最高奖项,包括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分设金质奖、银质奖、铜质奖。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每次评奖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60项。

  获奖项目中金质奖、银质奖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获奖总数的15%和35%,达不到评定等级标准的奖项可空缺。

  第三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工作。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各项具体事务工作,委托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等相关协会办理。


第二章 评选的范围

  第六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范围包括:

  一、 结构主体工程完成一年以上(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证明的日期为准)的工程地质勘察项目,或地基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后经一年以上时间检验的岩土工程项目;

  二、规划、建设方验收后的工程测量项目(含城市规划测量项目);

  三、开采性抽水试验(抽水能力大于设计水量50%),或开采未达到设计水平但有一年以上长期观测资料,或经相关机构认可的水资源评价与钻井工程等水文地质勘察项目;

  四、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水利、铁道、公路等工程勘察,可按批准立项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申报。

  第七条 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范围包括:

  一、建成并经过交(竣)工验收,经过一年以上(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验收证明的日期为准)生产运营(使用),季节性生产的项目,经过一个完整生产考核期的生产运营,已形成生产能力或独立功能的整体工程设计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二、大型工程设计项目如矿井、水利工程、铁道、公路等,可按批准立项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申报;

  三、经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并付诸实施的城市规划项目及其他规划项目(如江河流域规划、水利工程专项规划等)。

  第八条 全国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评选范围包括:

  一、经部委或行业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二、经地方或行业标办审查、批准,出版发行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第九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评选范围包括:

  一、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国产软件;

  二、引进后经二次开发,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软件或数据库。

  第十条 引进国外(境外)技术或者中外合作设计建在我国境内的工程设计项目,凡由中方进行基础设计(初步设计、建筑方案设计)的项目可以申报。

  我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国外(境外)承接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可以申报。申报材料需附参评项目的合同,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对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的评价证明,竣工质量验收证明,以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验收的环保、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选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一条 申报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用突破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须按照规定通过技术审定;

  二、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具有先进的勘察设计理念,其主导专业或多个专业采用适用、安全、经济、可靠的新技术,经实践检验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获得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四、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完备,取得建设规划、环保、节能、安全、消防、卫生、城建档案管理等相关审批、验收文件,以及项目业主、生产运行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的书面评价意见;

  五、申报优秀工程勘察和优秀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且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事故;

  六、申报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项目应在工程设计或施工中使用满一年且使用效果显著;

  七、申报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应通过鉴定和行业测评,经过实际应用,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能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二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各奖项水平应达到以下标准:

  金质奖项目:其主要技术成果指标应达到同期国际先进水平(申报单位应附查新报告),在技术创新方面有公认的突出成就,对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银质奖项目:其主要技术成果指标应达到同期国内领先水平(申报单位应附查新报告),在技术创新上有显著成就,对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铜质奖项目:其主要技术成果指标应达到同期国内先进水平(申报单位应附查新报告),在技术创新上有较高成就,对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较大意义。


第四章 申报、评审及评选结果的公布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根据奖项类别填写申报表(见附件1、2、3、4),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应包括申报表、本办法规定的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所要求材料和相关证明等。

  第十四条 同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通过不同渠道重复申报。

  第十五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根据评选条件择优排序,按专业分组(专业分组表见附件5)分别填写项目次序表(见附件6)后报送建设部。

  第十六条 建设部委托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组织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各专业评审组,负责相应专业项目的初评工作。各专业评审组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奇数。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专家应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及20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院士和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优先选任。

  第十七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程序:

  一、召开初步评审会议。专业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审,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提出本专业组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建议名单。

  二、召开综合评审会议。组织专家对各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建议名单进行综合评审,采用记名投票方式,提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提名名单。

  三、公示。将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提名名单在有关媒体和建设部网站上公示15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

  四、建设部常务会议审定。根据公示情况,按有关规定将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提名名单报建设部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对通过建设部常务会议审定的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由建设部公布。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对获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向获奖单位颁发奖牌、证书,向主要勘察设计人员颁发个人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和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全国优秀工程标准设计和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

  第二十一条 对获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将其业绩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作为职称评定和晋级的依据并可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申报评选的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选结果公布后如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或重复申报,将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分别给予降低奖励等级、撤销奖励、通报批评、暂停该单位两届申报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要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评选工作,对违反评选纪律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关于全国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创“四优”活动的通知》([90]建设字第59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申报表

  附件2 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申报表

  附件3 全国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申报表

  附件4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申报表

  附件5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专业评审组分组表

  附件6 推荐参加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项目次序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6年中央决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6年中央决算的决议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2006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和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200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结合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对《2006年中央决算(草案)》和中央决算的报告进行了审查,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关于2006年中央决算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2006年中央决算》。

会议要求国务院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要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尤其是要严格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审批;要针对审计揭露的问题,从体制和机制上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办法;要严格执行预算,加强监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做好财政决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