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情报研究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45:58   浏览:98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情报研究工作的意见

国家科委 国防科工委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情报研究工作的意见

(1990年9月8日)

情报研究是科技情报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决策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在四
化建设中主要起耳目、尖兵和参谋作用。
三十多年来,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情报研究工作为四化建设提供
了大量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产生了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对我国科技进步、经济
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作出了重要的贡献。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对情报研究提
出了更高、更广泛的需求,但是情报研究工作当前存在着管理体系松散、基础建设
薄弱、研究队伍不稳、研究经费匮乏等一系列问题,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
提出以下加强情报研究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把握情报研究的大方向,加强对情报研究工作的领导
情报研究工作要紧密联系四化建设的实际,进一步为各级管理部门的科学决策、
科技部门的研究开发、经济部门的生产发展服务,为实现国民经济生产总值第二
个翻一番服务,为国防科技工业长期、稳定、持续和协调发展服务,各级情报机构
要根据本部门和本地区的需求和条件选择研究的重点。
各级领导要依靠和利用科技情报研究机构,给他们定任务,下课题,发挥他们
在管理决策和科技发展中的作用。要把情报研究工作列入本部门、本地区科技工作
的议事日程,并在政策、人员和经费上给予支持和保证,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困难
和问题。
二、加强组织管理,发挥情报研究体系的总体效能
针对当前我国情报研究工作自我封闭、整体效能差的弱点,各级业务主管部门
要加强宏观管理和协调,对我国情报研究工作的目标、分工和任务作出规划,逐步
形成结构合理、各具特色、效能显著的情报研究体系;制订情报研究工作“八五”
规划,列出国家级重点研究项目,和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合作研究,为科学技术、
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的重大决策服务;要搞好情报研究成果的登记、评定、奖励、
交流和出版工作,制定情报研究成果的评价标准和实施细则;编印我国情报研究
成果公报,筹建情报研究成果数据库,出版国家级情报研究系列报告;要规范情报
研究工作的基本程序和规章制度,提高情报研究工作的管理水平。
三、改进情报研究工作方式,提高情报研究工作质量
各级情报研究机构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分工协作,以服务求发展,努力提高
情报研究工作的质量和效益;要坚持国外情报和国内实际相结合、文献调查和社会
调查相结合、技术情报和经济情报相结合、现状研究和预测研究相结合、定性分析
和定量分析相结合;要发展各种形式的横向联合和合作研究,提倡“小核心,大外
围”、“请进来,走出去”,通过聘请科技顾问、客座研究员和委托研究等途径,
实行情报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相结合,不断改善情报研究工作方式。
四、重视基础建设,推进情报研究工作的现代化
情报研究工作要广辟信息来源;要重视文献资料、事实和数据的积累和序化,
组织编纂大型的手册、年鉴等工具书;研建情报研究和咨询服务用的数值型和事实
型数据库,推广成熟的软件和软件包,并将计算机、图文处理、声像等技术用于情
报研究的数据处理、内容分析和成果表达;要注意情报研究学科的建设,建立情报
研究方法论;有计划地组织情报研究人员学习掌握实用的研究方法,把情报研究工
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五、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情报研究工作的发展
要进一步开拓国外情报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交流渠道,积极参加有关的国际
学术会议和学术组织,采用互派互访等形式,开展国际合作研究和委托研究;选派
情报研究管理干部和研究人员出国考察、调查、交流和进修以及邀请国外有关情报
研究专家来华讲学;在国家、地方和部门派出的专业考察团组中,要尽可能安排情
报研究人员参加,发挥其优势,并不断提高情报研究工作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客观
性。
六、稳定情报研究队伍,提高情报研究人员素质
各级领导要逐步改善情报研究人员的工作条件,在成果奖励和职称评定中要考
虑情报研究工作的特点,充分肯定情报研究人员的贡献;要重视情报研究队伍的建
设,要把对中青年情报研究人员的培养提高到战略高度来认识,做好现有的情报研
究人员的培养提高工作,造就一批情报研究专家和学术带头人;要补充一批具有相
当实践经验和研究水平的科技人员充实情报研究队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无许可证或者持失效的许可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限期补领许可证。拒不补领许可证的,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者和批发者向无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或者批发化学危险物品,或者向经营者提供或者批发其经营范围以外的化学危险物品的,对生产者,由化工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批发者,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许可证审查和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为不合格的经营者发放许可证或者在跟踪管理中发现事故隐患放任不管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已裁定撤诉的案件当事人再起诉时人民法院能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已裁定撤诉的案件当事人再起诉时人民法院能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8年12月15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经行字(1988)第202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来文所述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对广州市珠江机械厂的再行起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已裁定撤诉的案件当事人再起诉时人民法院能否受理的请示 粤法经行字〔1988〕第20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广州市珠江机械厂向我院申诉称:其与香港民兴承造商有限公司、东莞石龙城建办因购销金属结构件钢窗供应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珠江机械厂于1985年11月2日向我省东莞市人民法院起诉,东莞市法院立案后,历时一年未能开庭审理,广州市珠江机械厂为及时解决经济上存在的困难,主动与东莞市石龙城建办协商,并于1986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东莞市人民法院于1986年10月30日裁定准予广州市珠江机械厂撤诉。但广州市珠江机械厂撤诉后,与东莞石龙城建办、香港民兴承造商有限公司协商解决未果,又于1987年4月就该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行起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海珠区人民法院根据钧院1985年12月14日法经复(1985)第58号《关于原告向某人民法院起诉后撤诉又向另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广州
市珠江机械厂遂向我院申诉,请求我院再审,以保护申诉人的实体权益。
我们认为,珠江机械厂在受诉法院迟迟未能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主动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并申请撤诉,其愿望是使本案纠纷能及早得到解决,因此,受诉法院对于其暂时停止行使起诉权的行为裁定准予撤诉并无不当。珠江机械厂撤诉后,因对方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所以,其再行起诉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复。
1988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