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被有关部门取缔的非娱乐性公众聚集场所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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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被有关部门取缔的非娱乐性公众聚集场所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被有关部门取缔的非娱乐性公众聚集场所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第297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是否可以吊销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非娱乐性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请示》(黑工商发[2001]13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商场、股票大厅等非娱乐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消防部门予以取缔的,依照《消防法》的规定,应属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范畴。被责令停止使用的,将直接导致该场所经营单位原有合法住所或经营场所的丧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失去合法住所或经营场所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工商个字[2000]第319号)的意见执行。被责令停产停业的,该场所经营单位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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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十点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十点意见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青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的重要力量。做好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共青团的光荣职责。根据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的要求,现就加强和改进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中力量抓好正面教育

  从统一思想入手,稳定社会大局;从国情教育入手,深化四项基本原则教育;从艰苦奋斗教育入手,振奋青年精神,为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做贡献,是当前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三项任务。各级团组织必须集中力量,重点抓好正面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是当前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最高利益。团组织要继续组织团员青年深入学习邓小平同志、江泽民同志的有关讲话,用党的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精神,统一思想;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青年思想动态,针对青年中的疑难问题,利用恳谈、座谈讨论、个别谈心等形式,摆事实、讲道理,帮助他们澄清是非,解决深层的思想问题。坚决维护党和政府的领导权威,是稳定局势的关键问题。要广泛宣传在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领导下,我国形势发生的可喜变化和各项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增强青年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引导团员青年从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兴旺发达的共同利益出发,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以实际行动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维护党和人民的团结。开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教育,是当前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重点。今明两年,要从国情教育入手,突出和深化四项基本原则教育。通过开展国情知识教育和社会考察、参观访问、图片展览、形势报告等形式,帮助团员青年从历史到现实,从宏观到微观,全面地认识和把握我们的国情,进一步明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必要性和必然性,认清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危害,提高青年坚持两个基本点的自觉性。治理整顿是使我国的国民经济走出目前困境的唯一有效途径。要认真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党的五中全会精神,认清我们面临的严峻的经济形势和克服困难的有利条件,激发青年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为完成治理整顿贡献力量。要深入进行艰苦奋斗的教育,引导团员青年识大体、顾大局,发扬革命传统,振奋革命精神,坚持过几年紧日子,为党为国为民分担困难。开展艰苦奋斗教育必须与生产实践结合起来,工交财贸战线的团组织要继续开展“双增双节”、劳动竞赛和“五小”发明活动,挖潜革新,为企业的生存发展作贡献;农村团组织要继续开展实用技术培训、脱贫致富、“青年星火带头人”活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各行各业的团员青年都要立足本职艰苦奋斗,埋头实干,争创一流成绩,为发展社会生产力努力奋斗。

  二、认真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学习教育,加强共青团的理论建设

  马克思主义是迄今为止最系统、最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人类伟大的认识工具,是团的工作和青年健康成长的指南。各级团组织要把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长期任务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在全团形成良好的理论学习风气。当前,要重点抓好马克思主义哲学,包括毛泽东哲学著作、邓小平同志著作的学习,帮助团干部和团员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树立科学的世界观,提高政治素质、理论修养和工作能力。今明两年,专职干部要集中精力学习《共青团干部马列主义读本》。团的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一个月,其他干部理论学习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20天。学习情况要由上级团委考核记录在案。团员主要是学好《共青团员政治基础教材》。团员的学习主要是利用团日、团课进行。各级团组织要加强对团干部团员学习马列主义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定期检查学习情况,要把是否具备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作为考核、选拔、使用团干部的一个重要条件。

  三、广泛开展学雷锋精神,树社会主义新风的活动

  共青团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先锋力量,历来有开风气之先的传统。在新的形势下,要通过生动具体的道德教育,把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内容和要求溶助于青年的职业活动、社会交往、家庭生活中,逐步提高青年的思想道德素质。要继续开展学雷锋活动和共产主义义务劳动,在团员青年中倡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无私奉献的精神,让共产主义道德因素和风尚在社会主义时代不断发扬光大。要组织团员青年重温雷锋事迹,发扬雷锋精神,学习雷锋高尚的道德情操、刻苦学习的态度,艰苦朴素的作风、无私奉献的精神,树立集体主义观念。要组织团员青年开展为民、便民、利民的各种服务活动,在活动中提高思想觉悟,转变社会风气。为全社会的思想道德水平达到五十年代水平而努力奋斗。

  要组织团员围绕重点工程建设,市政工程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利用周六或节假日,广泛开展共产主义义务劳动,并形成制度坚持下去。每个共青团员每年参加义务劳动的时间不得少于12天,青年可以自愿参加。要通过义务劳动,增强团员青年的无私奉献精神,为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多做贡献。

  四、扫黄除害,活跃青年文化,优化社会环境

  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对青少年健康成长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各级团组织要配合党政有关部门,向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社会“公害”做坚决斗争。要进一步发动团员青年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积极参与扫除“公害”的斗争,坚决打击和查禁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等社会丑恶现象和犯罪活动。要发挥共青团的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和完善青年除“公害”监督队伍,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扫除“公害”的工作。各级团组织要一手抓“扫黄”,一手抓繁荣,注重抓好青年文化建设,活跃青年文化生活。继续做好向青少年推荐优秀作品的工作,组织青少年阅读、欣赏优秀书籍、优秀音乐作品和影视作品,广泛开展各类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科技、娱乐活动。要加强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和发挥其传播先进思想的作用,努力优化社会文化环境。

  五、维护青年利益,参与社会监督,为廉政建设作贡献

  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是共青团的基本职责。团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为维护青年利益服务,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要经常开展恳谈对话活动,倾听团员青年的呼声,做党和政府联系青年的纽带;要通过社会协商对话,反映青年的正当要求,架起党和政府与青年相互理解的桥梁。反对腐败是维护青年利益的具体表现。各级团组织要积极响应党和政府惩治腐败的号召,以参与社会监督中发挥团组织的优势,显示团员青年的力量。要设立监督哨、岗,建立监督信箱,为团员青年参与社会监督创造条件;要调动团员青年的内在积极性,利用组织优势为他们撑腰壮胆,与腐败现象作坚决的斗争,与一切打击报复行为和邪恶势力作坚决的斗争。共青团参与社会监督和反对腐败的工作要依照法律和政策进行,起到推动廉政建设的作用。

  六、建立和健全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抓好制度建设,是加强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保证。要建立和健全团员青年的政治学习制度,坚持和恢复团课制度,使政治学习有必要的保证。要把讨论会、形势政策报告会等以适当形式固定下来。要建立青年思想信息收集、反馈制度。各级团组织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一定规模的兼职调查员队伍,负责对青年思想和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状况,进行经常的分析和研究,提高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科学化水平。要建立考核、检查、评比制度,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团的工作职责中,并作为考核团组织和团干部的重要标准,上级团组织每年要对下级团组织及职能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检查。要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在团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团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要根据中央有关精神,积极配合地方党政部门制定和完善青年工作的政策法规,为青年思想政治工作提供政策和法律的保证。

  七、加强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要依靠一定的专门机构和一支精干的专职青年工作骨干队伍来进行。建有青年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或青年思想教育办公室等专门机构的地方,团委要配合有关方面健全和完善其工作职责,发挥其应有作用。撤消的要尽快恢复,没有建立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建立起来。要重点抓好团干部队伍建设。凡是撤并或削弱团组织机构的地方和部门,要迅速恢复和加强起来;凡是裁减或取消专职团干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要根据中央关于稳定和充实政工队伍的要求,尽快增补和充实人员。要特别加强高等学校团干部队伍的建设,推荐和选拔一批优秀学生干部充实校系两级团干部队伍。按照党委的安排,在政工干部的职称评定工作中,做好团干部的职称评定工作。要十分重视社会性青年思想教育队伍的建设,对已经建立的“青年思想教育研究中心”、“关心下一代协会”等组织,要进一步总结、提高、健全和发展。要加强对青年协会、社团的引导和管理,发挥他们在青年思想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八、大力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物质依托

  加强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创造必要的物质依托。各级团组织要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加强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大阵地建设:一是舆论阵地建设。要切实重视对青年新闻、出版、发行事业的建设和管理。当前要结合报刊整顿,抓紧时机,做好青年报刊、出版、发行队伍建设,深入进行四项基本原则教育,提高编辑记者的政治思想觉悟,造就坚定的马克思主义青年新闻出版骨干队伍。二是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要认真抓好青少年活动阵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争取党政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通过自己的努力奋斗,实现以青少年宫为中心,以乡镇文化站为骨干,以企业农村连队青年之家为基础的青少年活动阵地网络。坚持思想教育、文化学习、信息交流、文体娱乐四位一体的建设方针,切实把青少年活动阵地办成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阵地。三是教育阵地建设。各级团校是培养青年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力量的重要基地,要全力办好。当前要特别注意有计划地培训团的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努力提高全团干部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要进一步把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建设好,充分利用这些基地和各种纪念馆、博物馆、烈士陵园等,对青少年进行生动形象的革命传统教育。要进一步建设和开发各种实践教育基地。大中学生实践教育营地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基地建设,这几年有了好的开端,要坚持把它办好,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水平,充分发挥作用。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筹集经费,为思想政治工作和各种教育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

  九、表彰先进,树立典型

  用榜样的力量来鼓舞和激励青年,是我们共青团的优良传统。各级团组织要下决心发现、培养和树立一批反映时代精神,体现当代青年发展方向的青年个人和青年群体典型,引导我国青年前进。今后一个时期,要着重树立那些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的各行各业青年典型。各级团组织要每年表彰树立一批叫得响、过得硬的青年典型,广泛宣传、颂扬他们的感人事迹和高尚品格,鼓励先进,弘扬正气。树立典型,要遵循马克思主义的辩证观点,既要精心培养、从严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尊重现实,防止揠苗助长;对典型,要善于扶植,给予思想和工作的各种帮助,要特别注意保护典型的积极性,同各种打击、压制先进典型的思想、势力作斗争。各级团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广大青年见贤思齐,在全团形成一个“比、学、赶、超”的良好风气。

  十、为青年办实事

  各级团组织要全面体现团组织代表和维护青年利益的社会职能,把引导教育青年与帮助青年解决实际问题紧密地结合起来,本着党政欢迎、青年满意和团组织力所能及的原则,切切实实为青年办实事。各地团组织要为青年创造就业的机会和条件,大力协助有关部门安置青年就业,特别是要做好推荐自学成才青年的就业工作。要根据青年热切成才的特点,采取各种有效方式,提高在职青年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技能,为各类青年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对生活上确有困难的青年,及时给予精神上的热情关怀和必要的物质帮助。恋爱、婚姻是青年人生道路上的重要事情,团组织要给予关心,倡导移风易俗,勤俭节约,帮助青年举办简朴、热闹、文明、有意义的婚礼,并为青年提供必要的新婚服务。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政发〔201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美丽泉城建设,根据《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设计方案和平面设计图按下列规定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一)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化工程占地面积不足3000平方米的,报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二)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化工程占地面积不足5000平方米的,报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由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中的绿地率经审查未达到规定指标的,建设单位应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建设面积相等、类型相同的绿地;不能建设的,建设单位应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和审核验收。
  第五条 绿化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城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工程质监申报手续,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受理。
  第六条 绿化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持相关材料到城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城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出具整改通知书。
  第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未经城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交付使用。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其补办验收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及社区居民开展楼(房)顶绿化和垂直绿化。楼(房)顶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建筑安全和园林工程规范。
  第九条 鼓励对具备条件的建筑墙体、道路护栏、立交桥及高架桥桥体等建(构)筑物,实施垂直绿化。
  第十条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按照楼(房)顶绿化和垂直绿化的建设标准及景观效果给予表彰奖励。
  楼(房)顶绿化、垂直绿化及沿街单位开放式绿化实施情况列入“花园式单位”、“花园式小区”评选条件。
  楼(房)顶绿化经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平方米80至100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一条 新建城市绿地经验收合格后,确需移交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养护的,建设单位应在落实养护经费后,与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签署备忘录,由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专业养护责任单位。
  第十二条 绿地养护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绿地养护管理质量标准,建立养护管理巡查制度,发现绿地缺损及时修复,确保城市绿地完整。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十三条 实施临时绿化应按照《济南市市区临时闲置建设用地绿化管理规定》(济政办字〔2006〕68号)执行。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绿地内埋设地下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在城市绿地内埋设地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征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意见。经批准在城市绿地内埋设地下设施的,按照《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建标〔1997〕25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经批准占用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需移植树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业队伍进行移植,移植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可以投资方式参与公园绿地的建设和管理。投资者与建设单位可通过协议约定自行建设,但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建设。投资建设应按照建设单位审定并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投资者依法享有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捐资建设管理城市绿地的,应与绿地养护责任单位签订捐资协议。捐资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享有冠名权,冠名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八条 认养城市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城市绿地所在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与绿地养护责任单位签订认养协议,明确认养方式、期限和养护标准。城市绿地认养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依法享有冠名权,冠名期限不超过认养期限。
  第十九条 绿地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为捐资、认养城市绿地的单位或个人设立冠名标志牌匾,牌匾设置应与城市绿地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工养护。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按下列分工确定:
  (一)城市道路、街头绿地、城市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二)风景名胜区、公园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或公园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用地单位负责养护。
  (四)城市居住(社)区、居民院落内的古树名木,所有权属国家或集体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所有权属个人所有的,由所有人负责养护。
  (五)集体所有制土地内的古树名木,所有权属国家或集体的,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所有权属个人所有的,由所有人负责养护。
  (六)铁路、公路、河堤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第二十一条 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保护以及养护补助。承担养护费用确有困难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申请养护补助。
  第二十二条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按相关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因养护不力,造成古树名木损害、死亡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养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实施。
  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长势濒危,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并按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要求实施抢救、复壮;抢救无效死亡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后予以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在古树名木树冠外缘以外5米区域内,应保持土壤透水、透气性,不得从事挖掘取土、铺埋管线、堆放杂物、倾倒有害废渣废液、焚烧和修建建(构)筑物等活动。保护范围内现存的建(构)筑物危及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生存的,应当依法拆除。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制定移植保护方案,并指定专业队伍进行移植,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配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现场处置占绿、毁绿等行为,并严格执行有关赔偿和处罚规定。对私砍乱伐、占绿、毁绿等违法犯罪行为,公众可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内禁止新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不停止违法行为或不恢复原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