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汽车零件、部件试行定点报关纳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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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汽车零件、部件试行定点报关纳税的规定

海关总署


关于进口汽车零件、部件试行定点报关纳税的规定
1991年7月26日,海关总署

一、为了对进口汽车零件、部件加强进口环节的管理,以促进生产和合法经营,特制定本规定。
二、进口汽车零件、部件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进口口岸和向海关办理进口纳税,应限于在下列海关办理:
(一)北京、大连、南京、黄埔、湛江、海口、南宁、厦门、武汉、昆明、重庆、哈尔滨、长春、沈阳、满洲里、二连等十六个海关的总关;
(二)天津新港海关、深圳文锦渡海关、青岛海关码头办事处、上海浦江海关和吴淞海关、广州海关新风办事处、福州马尾海关。
三、进口汽车零件、部件除在二款规定的海关办理报关征税手续外,一律不得以转关运输方式运到其他口岸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四、进口汽车零件、部件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时,其交验的发票和合同都必须载明汽车零件、部件的名称、编号、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汽车牌名、生产国别、厂家等,如未注明的,海关可不接受申报。
五、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年度计划内生产及自用的汽车零件、部件的报关、纳税手续,如不能在第二款规定口岸办理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到运输方向合理的口岸海关报关,并由主管海关负责通知有关海关。
六、本规定实施前已领取进口许可证的汽车关键部件和已签订合同的汽车零件、部件,从指定口岸以外进口的,有效期可延至一九九一年底。
七、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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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府办函〔2009〕1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自贡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投资项目的审批效率,优化发展环境,促进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是指为协调解决投资项目报批过程中,同一审批管理环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或某个部门(单位)审批管理收费环节需要以其他部门(单位)的意见为前置要件,以及为加快项目建设需要并联办理审批管理手续等问题,由指定部门(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参加,对需要解决的问题共同进行审查,形成审定意见后,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审定意见,取消程序性前置要件,并联或联合行文办理审批管理手续的审批管理行为。
第三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各联审阶段主办部门(单位)具体负责组织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综合各相关部门(单位)对投资项目的审查意见,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某个审批管理环节后置,以及取消程序性要件等决定,提出限时办结等要求,并对相关部门(单位)执行联审决定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测评考核。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充分授权驻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科(窗口),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投资项目的联合审批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依据联合审批决定,并联办理审批管理手续。

第二章 联合审批的范围

第五条 实施联合审批的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是列入市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的项目、市确定的需采取联合审批方式审批的项目,以及业主提出的需要并联办理审批管理手续的项目。
第六条 当投资项目涉及以下问题时,应组织实施联合审批。
(一)对项目实施有重大影响的因素不确定,需相关部门(单位)共同研究会审的;
(二)一个环节需要以其他一个或多个环节为前置要件,前置条件不齐备,因特殊原因急需办理审批管理手续的;
(三)从加快项目建设进程的实际出发,需相关部门(单位)并联办理审批管理手续的;
(四)需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对同一方案、图纸等进行审查审批的;
(五)其他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协同办理或协调解决审批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的。

第三章 联合审批的阶段(环节)
第七条 联合审批分阶段(环节)实施。根据项目的报批进程,分别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减免审批、竣工验收等环节建立联合审批制度。
第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备案)环节,由市发改委或市经委主办。根据项目情况,市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防震减灾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单位)参加。
联审后,市发改委或市经委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市规划建设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预审;市环保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手续;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环节,由市规划建设局主办。根据项目情况,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安监局、市房管局、市防震减灾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单位)参加。
联审后,经审核合格的,市规划建设局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方案批准文件;市国土资源局办理项目用地批准手续;市房管局办理房屋拆迁审批手续。
第十条 初步设计审查(重点项目以及高层项目等特殊项目)环节,根据项目情况分别由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委等部门主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人防办、市防震减灾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单位)参加。
联审后,由主办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图纸会签或出具审查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环节,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项目业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各职能部门(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市规划建设局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的,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市规划建设局根据审查报告,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通知书》。
市消防支队对施工图等资料进行审查,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市人防办对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进行审查,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手续。
市气象局对防雷装置设计进行审查,办理防雷装置审核意见书。
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对施工图等资料进行审查,出具相关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减免审批环节,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主办。根据项目情况,市规划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人防办、市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所、市承接产业转移办等部门(单位)参加。
联审后,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减免建议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环节,由项目业主组织,市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防办等部门(单位)参加,统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各相关部门(单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涉及中介或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报告的,中介或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报告后,各相关部门(单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四章 联合审批的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联合审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
第十五条 联合审批采取联审文件会签和召开联审会两种形式进行。
一般事项的联审,由主办部门(单位)与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商,填写《联合审批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相关部门(单位)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根据审查意见,市政务服务中心确定是否召开联审会进行联审。不需要召开联审会进行联审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制发项目联审文件,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联审文件办理相关审批管理服务手续;需要召开联审会进行联审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主办部门(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参加,共同对项目进行联审。
第十六条 联审会议议程为:项目业主介绍项目报批等情况;主办部门(单位)介绍提交联审的事由及本部门(单位)的联审意见;各参审部门(单位)对项目涉及的相关事项当场、具体、准确地发表本部门(单位)的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根据联审项目情况,一般事项的联审会由市政务中心和主办部门(单位)分管领导主持;重要事项的联审会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和主办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主持;重大事项的联审会由市政府分管主要联审事项方面工作的领导主持。

第五章 联审议定事项的执行

第十八条 联审会议定事项及意见,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形成《联审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凡经过联审批准的项目,各部门(单位)均应根据《联审会议纪要》的决定,采取主办部门统一办文、各职能部门联合办文或分别办文的形式办理相关审批管理手续。
除技术性前置要件必须依先后顺序办理外,一律取消程序性前置要件,采取并联的方式办理。
第二十条 《联审会议纪要》议定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因政策调整或项目情况变化等原因必须改变的,相关部门(单位)应提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协调解决,不得擅自调整变更。
第二十一条 通过联审的项目,实行办理优先原则。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办理,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按照《自贡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自贡市行政效能告诫暂行办法》和《自贡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7年1月22日 证监上字[1997]1号

 

各上市公司: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于

1997年4月30日前编制、报送并公布1996年度公司的年度报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

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上市公司1996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基准在以《公开发行

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发

字[1995]200号文)的要求为依据的前提下,个别内容与格式略作调整, 现通知如

下:

  一、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

[1996]7号)的要求, 上市公司应将以税后利润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予以

明确区分。在1996年年度报告中,股份变动情况的披露也要遵照这一精神。股份变

动情况的披露格式见附件。

  二、1996年内新上市的公司,若财务报表数据中含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则

在披露年度报告第(二)部分的内容时,除按照证监发字[1995]200 号文的要求进

行披露外,还要披露扣除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各项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严格执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并注意以下问题:

  1.1996年内新上市公司,其当年新股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计算依据执行中

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6]423号和发行部发函字[1996]009号文件的规定,会计处理

执行财政部财工字(1996)434号文件的规定,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2.地方财政部门对公司所得税实行全额征收、比例返还政策的, 公司在编制

财务报表时,对会计科目的处理,应当书面征得省级财政部门的同意,并在财务报

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3. 公司在报告期内因收购兼并或资产重组而使被合并对象的所有者权益全部

转移到上市公司的,应当确立合并基准日。合并当事人应就合并前后被合并单位的

资产、负债、权益的变化,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各方产权所

有者批准程序,有关的会计科目处理,应当以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为准。公司还应

当在年度报告第(八)节专门披露,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4.财务报表附注中“在建工程”的附注, 应当注明在建工程的利息资本化金

额。

  四、1996年内,注册会计师对1995年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

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996年度报告第(八)节中专门说明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

施,或者表明董事会的意见。1997年内,注册会计师对1996年公司年度报告出具保

留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997年内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并在必要时报请省级

财政部门就公司董事会对经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保留意见的不同意见作出裁决。并应

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公布有关说明和裁决情况。

  五、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其会计核算

应遵循财政部财会字[1996]11号文的规定。

  附件:1996年度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表

附件

1996年度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数量单位:股 每股面值:1元

  期初数
本次变动增减(+、-)
期末数

    配股
送股
公积金转股
其他
小计
 
一、尚未流通股份              
1.发起人股份:              
其中:              
国家拥有股份              
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外资法人持有股份              
其他              
2.募集法人股              
3. 内部职工股              
4.优先股或其他              
尚未流通股份合计              
二、已流通股份              
1.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已流通股份合计              
三、股份总数              

注:1. 原此表根据中国监会证监发字[1994]161号文件附件三“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要求填制

的,现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上字[1996]7号文件的精神作了相应的修改,今后公司披露股份变动应以本表格为准。

2. 上市公司股份总额、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或未流通股份转为流通股份时均应填制本表。

3. “期初数”项新上市公司依据公司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公司股权结构填写,其他上市公司依据1995年末数填写。

4. 上市公司在编制本表时,对本公司没有的项目可以省略。

5. 自1996年末到公司年度报告公布之日,其间公司股份已经发生变动时,应另行公布股份变动报告,并在年度报

告公布时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