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防盗防护栏消防设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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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防盗防护栏消防设置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 技术监督局


成都市建筑防盗防护栏消防设置规定
市公安局 技术监督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盗防护栏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安装建筑防盗防护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安装建筑防盗防护栏。应当接受市、区(市〕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 建筑防盗防护栏在具有防盗功能的同时,还必须保证扑救火灾和火灾发生时人员的安全疏散,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公共建筑安装防盗防护栏,必须有消防应急出口,且应有利于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
(二)建筑防盗防护栏消防应急出口高度不得小于1米,宽度不得小于0.6米,并向室外方向开启,开启角度不得小于120度。
(三)建筑防盗防护栏的安装必须牢固、安全、可靠,承重不得小于150公斤。
(四)建筑防盗防护栏的生产,必须符合产品标准要求。防盗防护栏在使用中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经常性的检修。
第五条 在国家、行业、地方没有统一标准之前,企业必须制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报当地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生产防盗防护栏的单位,应当接受市技术监督局的产品质量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第七条 对本规定颁布以前安装的建筑防盗防护栏,应在加强和自愿的基础上逐步进行整改。
第八条 各级公安、技术监督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生产、销售、安装建筑防盗防护栏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市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实施。



1994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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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3〕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
困难互助救济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春风行动”,建立健全困难群众长效帮扶机制的各项措施,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切实保障参保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以下简称医疗救济)暂行办法。
  一、医疗救济的原则
  (一)坚持医疗救济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医疗救济政策与现行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衔接;
  (二)坚持个人适当负担同政府、单位、社会救助相结合;
  (三)坚持个人在自愿办理医疗救济资金缴费手续的同时,享有获得医疗救济的权利。
  二、医疗救济的对象
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已参加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三、医疗救济的资金来源
  (一)自愿参加医疗救济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1元,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在征缴重大疾病补助资金时一并征缴;
  (二)各级政府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
  (三)通过“春风行动”及其他社会捐赠等形式筹集一定资金;
  (四)利息收入等。
  四、申请医疗救济的条件
  (一)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或虽未持《救助证》,但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在2万元以上的;
  (二)无参保单位或接收管理单位,以及参保单位或接收管理单位确有困难而无力按照《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给予医疗费补助或补助不足的;
  (三)已自愿办理参加医疗救济缴费(以下简称缴费)手续的。
  本办法施行前已参保的人员须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缴费手续。本办法发布后新参保的人员须在参保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缴费手续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医疗救济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费手续和办理缴费手续后连续三个月及以上未缴费的参保人员,需在办理或重新办理缴费手续并缴费满1年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医疗救济待遇。
  五、医疗救济的标准
  (一)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的医疗救济标准。
  1、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的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及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扣除单位已补助部分)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部分(扣除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部分,按家庭人口×12个月×低保标准计),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补助额度。各段补助比例分别为:(1)5000元(含)以下段为50%;(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段为60%;(3)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段为70%;(4)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段为80%;(5)20000元以上段为90%。
  2、未持《救助证》的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扣除单位已补助部分),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补助额度。
  各段补助比例分别为:(1)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段为50%;(2)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段为60%;(3)50000元以上段为70%。
  (二)普通门(急)诊的医疗救济标准。
  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的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但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其他人员不享受此项补助。
  (三)特殊情况的医疗救济。
  对已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但仍存在严重就医困难、因患严重慢性疾病导致家庭特别困难,以及遭遇其他突发性就医困难等特殊情况的人员,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报市医疗困难互助救济联席会议讨论。
  六、医疗救济的程序
  (一)申请医疗救济的参保人员在次年1月份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医疗费结算单据、清单及病历等,向居住地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申请表》。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的参保人员,还须提供《救助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无力给予补助或补助不足的参保人员,还须提供单位困难证明。
  异地安置和常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区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或所在单位公示7天。由市医保经办机构视公示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医疗救济。
  七、医疗救济资金的管理
医疗救济资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市医保经办机构作为医疗救济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对医疗救济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民政、总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
  八、医疗救济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市总工会、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参加的医疗困难互助救济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医疗救济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具体组织实施。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济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严格程序,规范运作;市总工会要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发动各级工会搞好宣传,督促企业做好职工的参保工作;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督促其规范施诊、合理用药;市财政、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实施工作。
  九、对医疗救济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8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本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市总工会《杭州市职工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试行办法》(杭总工〔2002〕115号)同时停止执行。
  十一、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实际制定并实施本地区的医疗救济方案。

  附件: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困难互助救济申请表(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重点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重点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05]4号

  目前,2005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各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紧张而有序地进行。为全面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不低于2004年同期水平,圆满完成2005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现就当前要着重做好的几项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就业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抓就业,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确保各级完成今年的就业工作目标。

  二、加强就业信息服务,千方百计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在毕业生离校前的几个月,各地和各高校要抓紧收集用人信息,积极推荐毕业生,举办多种形式的招聘活动,并严格高校毕业生招聘会管理,确保招聘会安全。要大力开展网上招聘活动,2005年所有普通高校都要开通就业服务信息网。教育部将按季度公布开通就业网的高校名单。

  三、促进毕业生就业和创业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继续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近几年出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措施,找准薄弱环节加大落实力度,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新办法、新举措。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帮助毕业生充分了解就业政策。

  四、切实提高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水平。要贴近学生实际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服务,方便快捷地为毕业生办理各种就业手续。2005年内,所有普通高校都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教学[2002]18号)要求,实现就业指导服务的“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切实达到量化标准。

  五、大力开拓毕业生就业空间,鼓励毕业生下基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比照国家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做法,结合当地实际实施地方项目。2005年教育部直属高校都要积极开展为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提供奖励或代偿助学贷款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其他高校积极开展此项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就业统计和督查工作。强化就业统计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统计标准和要求。凡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4]7号)下发后没有进行专门培训的省份,今年上半年必须组织高校进行统计工作培训。各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对当地高校开展就业统计专项检查,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七、加大对贫困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对贫困毕业生等就业困难群体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要开展个性化的就业服务,做好细致的心理辅导、就业推荐,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各地要加强对上述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我部将与有关部门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和抽查,并以适当方式对各地和高校的经验、问题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