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批转市保险公司等五单位《关于实行〈青岛市乡镇、区、街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暂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12:45:12   浏览:87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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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批转市保险公司等五单位《关于实行〈青岛市乡镇、区、街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暂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保险公司等五单位《关于实行〈青岛市乡镇、区、街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暂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市政府批转




市政府同意市保险公司等五单位《关于实行<青岛市乡镇、区、街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暂行办法〉的报告》,现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乡镇企业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关于实行《青岛市乡镇、区、街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暂行办法》的报告

近几年来,我市乡镇、区、街工业发展迅速,职工总数已达二十三万五千人。切实解决这些企业中广大职工老有所养的问题,已成为发展乡镇、区、街经济,保障社会安定的一个重要环节。我们根据国务院(1984)151号文件精神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订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
养老金保险暂行办法》、《个人养老金试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共同研究制订了《青岛市乡镇、区、街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暂行办法》,并对实行这个暂行办法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如同意,请一并批转执行。
一、全市乡镇、区、街集体企业都应为其全部职工投保职工养老金保险,在保险有效期内,不得为职工退保或拖交保费。确因特殊情况并经保险公司同意予以缓交的保险费,要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交。
二、职工养老金的存储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986)银发字第23号、60号、20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有关专业银行要给保险公司开设人身保险专户进行结算,,按整存整取储蓄相应年期的利率计算,以适应养老金支付的需要。
三、通过职工养老金保险所积累的基金,其中百分之五十可由政府有偿使用,直接用于地方建设事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其余百分之五十,除提留小部分给付准备金外,均由银行通过信贷方式用于地方的建设事业。
四、我市乡镇、区、街集体企业养老金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具体办理,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青岛市乡镇、区、街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和发展乡镇、区、街集体经济,运用保险办法解决其职工老有所养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本市乡镇、区、街集体企业,均应为其全部正式职工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本保险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经办,实施细则由该公司制定。

第二章 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费应按月交付。投保人每月按企业投保人数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税前列支提养老保险费,加上被保险人按个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自交的保险费(一元起码,超过一元按二元,超过二元按三元,以此类推),按月于发工资后次日汇交保险公司。

第五条:投保人如确有困难,经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允许逾期补交保险费,但不得超过当年年底。逾期补交时,应按月加收逾期利息。

第六条:投保人可根据情况用企业自有资金为其职工提前追交保险费。追交时,必须连同应交的利息一并交齐。

第七条:保险生效后,人员如有变动,投保人应及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第三章 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第八条:保险期限包括交费期与领取期。交费期从第一次交纳保险费起至约定的交费期满为止;领取的次月起至本保险责任终了时止。

第九条;本保险的责任是:一、被保险人到达约定领取期后,从次月起,不论其生存或身故,均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固定年金,直至领取固定年金期满,保险责任终止为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健在,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为止。
三、被保险人在交费期内身故,可按附表三的规定由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领取一次性退保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四章 保险待遇

第十条: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四档。投保人在投保时,只能选定其中一档。

第十一条;保险费交满十五年以上,而且到达约定养老金领取年龄的被保险人,可按第九条的规定每月领取固定年金或养老金,领取金额见附表一、附表二。

第十二条:投保人变动交费标准时,被保险人的养老金领取标准也作相应的变动。

第十三条:如被保险人交费不满十五年,而到达约定的养老金领取年龄时,按附表三规定,一次性领养老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指定受益人。如没有指定受益人,则以其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五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五条:投保单位如经主管部门批准关、停、并、转,或被保险人迁往它地、另行就业、升学、参军等,其保险关系可以随同转移,也可以保留保险关系或办理退保。但退保时,保险公司只能将其交保险费部分,按附表四的规定给付被保险人,其余部分的百分之五十给付投保单位。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触犯刑律,在服刑期间对其所交保险费或应领取养老金的处理,根据司法部门的判决执行。

第十七条:投保人不得为除死亡、调出或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刑以及第十五条所列情况以外的任何被保险人申请退保。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如冒领养老金,一经发现,应立即全数追回,并补交全部利息。同时,酌情处以三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养老金月领金额基数表(月交费一元)
(男) (附表一)
┏━━━━┯━━━━┯━━━━┯━━━━┯━━━━┓
┃领取年龄│ │ │ │ ┃
┃ │ │ │ │ ┃
┃月领金额│ 五十岁 │五十五岁│ 六十岁 │六十五岁┃
┃ │ │ │ │ ┃
┃投保年龄│ │ │ │ ┃
┠────┼────┼────┼────┼────┨
┃ 16 │12.0011 │18.7954 │29.5515 │46.7100 ┃
┠────┼────┼────┼────┼────┨
┃ 17 │11.0855 │17.4010 │27.4006 │43.3542 ┃
┠────┼────┼────┼────┼────┨
┃ 18 │10.2338 │16.1039 │25.3996 │40.2325 ┃
┠────┼────┼────┼────┼────┨
┃ 19 │ 9.4415 │14.8973 │23.5383 │37.3286 ┃
┠────┼────┼────┼────┼────┨
┃ 20 │ 8.7045 │13.7749 │21.8068 │34.6272 ┃
┠────┼────┼────┼────┼────┨
┃ 21 │ 8.0189 │12.7308 │20.1962 │32.1144 ┃
┠────┼────┼────┼────┼────┨
┃ 22 │ 7.3811 │11.7595 │18.6979 │29.7768 ┃
┠────┼────┼────┼────┼────┨
┃ 23 │ 6.7878 │10.8560 │17.3041 │27.6024 ┃
┠────┼────┼────┼────┼────┨
┃ 24 │ 6.2360 │10.0155 │16.0076 │25.5796 ┃
┠────┼────┼────┼────┼────┨
┃ 25 │ 5.7226 │ 9.2337 │14.8015 │23.6980 ┃
┠────┼────┼────┼────┼────┨
┃ 26 │ 5.2450 │ 8.5064 │13.6796 │21.9476 ┃
┠────┼────┼────┼────┼────┨
┃ 27 │ 4.8008 │ 7.8299 │12.6359 │20.3194 ┃
┠────┼────┼────┼────┼────┨
┃ 28 │ 4.3875 │ 7.2005 │11.6651 │18.8048 ┃
┠────┼────┼────┼────┼────┨
┃ 29 │ 4.0031 │ 6.6151 │10.7620 │17.3958 ┃
┠────┼────┼────┼────┼────┨
┃ 30 │ 3.6455 │ 6.0705 │ 9.9219 │16.0851 ┃
┠────┼────┼────┼────┼────┨
┃ 31 │ 3.3129 │ 5.5639 │ 9.1404 │14.8659 ┃
┠────┼────┼────┼────┼────┨
┃ 32 │ 3.0034 │ 5.0927 │ 8.4134 │13.7318 ┃
┠────┼────┼────┼────┼────┨
┃ 33 │ 2.7156 │ 4.6543 │ 7.7372 │12.6767 ┃
┠────┼────┼────┼────┼────┨
┃ 34 │ 2.4478 │ 4.2465 │ 7.1081 │11.6953 ┃
┠────┼────┼────┼────┼────┨
┃ 35 │ 2.1987 │ 3.8672 │ 6.5229 │10.7823 ┃
┠────┼────┼────┼────┼────┨
┃ 36 │ 1.9670 │ 3.5143 │ 5.9786 │ 9.9331 ┃
┠────┼────┼────┼────┼────┨
┃ 37 │ 1.7515 │ 3.1860 │ 5.4722 │ 9.1431 ┃
┠────┼────┼────┼────┼────┨
┃ 38 │ 1.5510 │ 2.8807 │ 5.0012 │ 8.4082 ┃
┠────┼────┼────┼────┼────┨
┃ 39 │ 1.3644 │ 2.5966 │ 4.5630 │ 7.7246 ┃
┗━━━━┷━━━━┷━━━━┷━━━━┷━━━━┛
养老金月领金额基数表(月交费一元)
┏━━━━┯━━━━┯━━━━┯━━━━┯━━━━┓
┃领取年龄│ │ │ │ ┃
┃ │ │ │ │ ┃
┃月领金额│ 五十岁 │五十五岁│ 六十岁 │六十五岁┃
┃ │ │ │ │ ┃
┃投保年龄│ │ │ │ ┃
┠────┼────┼────┼────┼────┨
┃ 40 │ 1.1909 │ 2.3324 │ 4.1554 │ 7.0886 ┃
┠────┼────┼────┼────┼────┨
┃ 41 │ 1.0295 │ 2.0866 │ 3.7762 │ 6.4971 ┃
┠────┼────┼────┼────┼────┨
┃ 42 │ 0.8794 │ 1.0580 │ 3.4235 │ 5.9468 ┃
┠────┼────┼────┼────┼────┨
┃ 43 │ 0.7397 │ 1.6453 │ 3.0954 │ 5.4349 ┃
┠────┼────┼────┼────┼────┨
┃ 44 │ 0.6096 │ 1.4474 │ 2.7902 │ 4.9587 ┃
┠────┼────┼────┼────┼────┨
┃ 45 │ 0.4890 │ 1.2634 │ 2.5062 │ 4.5158 ┃
┠────┼────┼────┼────┼────┨
┃ 46 │ 0.3765 │ 1.0921 │ 2.2421 │ 4.1037 ┃
┠────┼────┼────┼────┼────┨
┃ 47 │ 0.2720 │ 0.9329 │ 1.9964 │ 3.7204 ┃
┠────┼────┼────┼────┼────┨
┃ 48 │ 0.1747 │ 0.7847 │ 1.7679 │ 3.3638 ┃
┠────┼────┼────┼────┼────┨
┃ 49 │ 0.0842 │ 0.6469 │ 1.5553 │ 3.0321 ┃
┠────┼────┼────┼────┼────┨
┃ 50 │ │ 0.5187 │ 1.3575 │ 2.7236 ┃
┠────┼────┼────┼────┼────┨
┃ 51 │ │ 0.3994 │ 1.1735 │ 2.4366 ┃
┠────┼────┼────┼────┼────┨
┃ 52 │ │ 0.2885 │ 1.0024 │ 2.1696 ┃
┠────┼────┼────┼────┼────┨
┃ 53 │ │ 0.1853 │ 0.8432 │ 1.9212 ┃
┠────┼────┼────┼────┼────┨
┃ 54 │ │ 0.0893 │ 0.6951 │ 1.6902 ┃
┠────┼────┼────┼────┼────┨
┃ 55 │ │ │ 0.5574 │ 1.4752 ┃
┠────┼────┼────┼────┼────┨
┃ 56 │ │ │ 0.4292 │ 1.2753 ┃
┠────┼────┼────┼────┼────┨
┃ 57 │ │ │ 0.3100 │ 1.0893 ┃
┠────┼────┼────┼────┼────┨
┃ 58 │ │ │ 0.1991 │ 0.9163 ┃
┠────┼────┼────┼────┼────┨
┃ 59 │ │ │ 0.0960 │ 0.7554 ┃
┠────┼────┼────┼────┼────┨
┃ 60 │ │ │ │ 0.6057 ┃
┠────┼────┼────┼────┼────┨
┃ 61 │ │ │ │ 0.4664 ┃
┠────┼────┼────┼────┼────┨
┃ 62 │ │ │ │ 0.3369 ┃
┠────┼────┼────┼────┼────┨
┃ 63 │ │ │ │ 0.2164 ┃
┠────┼────┼────┼────┼────┨
┃ 64 │ │ │ │ 0.1043 ┃
┗━━━━┷━━━━┷━━━━┷━━━━┷━━━━┛

养老金月领金额基数表(月交费一元)
(女) (附表二)
┏━━━━┯━━━━┯━━━━┯━━━━┯━━━━┓
┃领取年龄│ │ │ │ ┃
┃ │ │ │ │ ┃
┃月领金额│ 五十岁 │五十五岁│ 六十岁 │六十五岁┃
┃ │ │ │ │ ┃
┃投保年龄│ │ │ │ ┃
┠────┼────┼────┼────┼────┨
┃ 16 │11.3915 │17.5972 │27.3062 │42.7345 ┃
┠────┼────┼────┼────┼────┨
┃ 17 │10.5224 │16.2917 │25.3186 │39.6643 ┃
┠────┼────┼────┼────┼────┨
┃ 18 │ 9.7140 │15.0773 │23.4697 │36.8082 ┃
┠────┼────┼────┼────┼────┨
┃ 19 │ 8.9619 │13.9476 │21.7498 │34.1515 ┃
┠────┼────┼────┼────┼────┨
┃ 20 │ 8.2623 │12.8967 │20.1499 │31.6801 ┃
┠────┼────┼────┼────┼────┨
┃ 21 │ 7.6116 │11.9192 │18.6616 │29.3811 ┃
┠────┼────┼────┼────┼────┨
┃ 22 │ 7.0062 │11.0098 │17.2772 │27.2425 ┃
┠────┼────┼────┼────┼────┨
┃ 23 │ 6.4430 │10.1639 │15.9893 │25.2531 ┃
┠────┼────┼────┼────┼────┨
┃ 24 │ 5.9192 │ 9.3770 │14.7913 │23.4025 ┃
┠────┼────┼────┼────┼────┨
┃ 25 │ 5.4319 │ 8.6451 │13.6769 │21.6810 ┃
┠────┼────┼────┼────┼────┨
┃ 26 │ 4.9786 │ 7.9641 │12.6402 │20.0797 ┃
┠────┼────┼────┼────┼────┨
┃ 27 │ 4.5569 │ 7.3307 │11.6758 │18.5900 ┃
┠────┼────┼────┼────┼────┨
┃ 28 │ 4.1647 │ 6.7415 │10.7788 │17.2043 ┃
┠────┼────┼────┼────┼────┨
┃ 29 │ 3.7998 │ 6.1934 │ 9.9443 │15.9152 ┃
┠────┼────┼────┼────┼────┨
┃ 30 │ 3.4603 │ 5.6835 │ 9.1680 │14.7161 ┃
┠────┼────┼────┼────┼────┨
┃ 31 │ 3.1446 │ 5.2092 │ 8.4459 │13.6007 ┃
┠────┼────┼────┼────┼────┨
┃ 32 │ 2.8509 │ 4.7680 │ 7.7742 │12.5630 ┃
┠────┼────┼────┼────┼────┨
┃ 33 │ 2.5776 │ 4.3576 │ 7.1493 │11.5978 ┃
┠────┼────┼────┼────┼────┨
┃ 34 │ 2.3235 │ 3.9758 │ 6.5680 │10.6999 ┃
┠────┼────┼────┼────┼────┨
┃ 35 │ 2.0878 │ 3.6206 │ 6.0273 │ 9.8646 ┃
┠────┼────┼────┼────┼────┨
┃ 36 │ 1.8671 │ 3.2903 │ 5.5243 │ 9.0877 ┃
┠────┼────┼────┼────┼────┨
┃ 37 │ 1.6625 │ 2.9829 │ 5.0564 │ 8.3649 ┃
┠────┼────┼────┼────┼────┨
┃ 38 │ 1.4722 │ 2.6970 │ 4.6212 │ 7.6926 ┃
┠────┼────┼────┼────┼────┨
┃ 39 │ 1.2951 │ 2.4311 │ 4.2163 │ 7.0671 ┃
┗━━━━┷━━━━┷━━━━┷━━━━┷━━━━┛

养老金月领金额基数表(月交费一元)
┏━━━━┯━━━━┯━━━━┯━━━━┯━━━━┓
┃领取年龄│ │ │ │ ┃
┃ │ │ │ │ ┃
┃月领金额│ 五十岁 │五十五岁│ 六十岁 │六十五岁┃
┃ │ │ │ │ ┃
┃投保年龄│ │ │ │ ┃
┠────┼────┼────┼────┼────┨
┃ 40 │ 1.1305 │ 2.1837 │ 3.8397 │ 6.4853 ┃
┠────┼────┼────┼────┼────┨
┃ 41 │ 0.9772 │ 1.9536 │ 3.4893 │ 5.9441 ┃
┠────┼────┼────┼────┼────┨
┃ 42 │ 0.8347 │ 1.7395 │ 3.1634 │ 5.4407 ┃
┠────┼────┼────┼────┼────┨
┃ 43 │ 0.7022 │ 1.5404 │ 2.8602 │ 4.9723 ┃
┠────┼────┼────┼────┼────┨
┃ 44 │ 0.5788 │ 1.3551 │ 2.5782 │ 4.5367 ┃
┠────┼────┼────┼────┼────┨
┃ 45 │ 0.4641 │ 1.1828 │ 2.3158 │ 4.1314 ┃
┠────┼────┼────┼────┼────┨
┃ 46 │ 0.3574 │ 1.0225 │ 2.0718 │ 3.7544 ┃
┠────┼────┼────┼────┼────┨
┃ 47 │ 0.2581 │ 0.8734 │ 1.8447 │ 3.4037 ┃
┠────┼────┼────┼────┼────┨
┃ 48 │ 0.1658 │ 0.7347 │ 1.6336 │ 3.0775 ┃
┠────┼────┼────┼────┼────┨
┃ 49 │ 0.0799 │ 0.6057 │ 1.4371 │ 2.7741 ┃
┠────┼────┼────┼────┼────┨
┃ 50 │ │ 0.4856 │ 1.2544 │ 2.4918 ┃
┠────┼────┼────┼────┼────┨
┃ 51 │ │ 0.3740 │ 1.0844 │ 2.2292 ┃
┠────┼────┼────┼────┼────┨
┃ 52 │ │ 0.2701 │ 0.9262 │ 1.9849 ┃
┠────┼────┼────┼────┼────┨
┃ 53 │ │ 0.1735 │ 0.7791 │ 1.7577 ┃
┠────┼────┼────┼────┼────┨
┃ 54 │ │ 0.0836 │ 0.6423 │ 1.5463 ┃
┠────┼────┼────┼────┼────┨
┃ 55 │ │ │ 0.5150 │ 1.3497 ┃
┠────┼────┼────┼────┼────┨
┃ 56 │ │ │ 0.3966 │ 1.1668 ┃
┠────┼────┼────┼────┼────┨
┃ 57 │ │ │ 0.2864 │ 0.9966 ┃
┠────┼────┼────┼────┼────┨
┃ 58 │ │ │ 0.1840 │ 0.8383 ┃
┠────┼────┼────┼────┼────┨
┃ 59 │ │ │ 0.0887 │ 0.6911 ┃
┠────┼────┼────┼────┼────┨
┃ 60 │ │ │ │ 0.5541 ┃
┠────┼────┼────┼────┼────┨
┃ 61 │ │ │ │ 0.4267 ┃
┠────┼────┼────┼────┼────┨
┃ 62 │ │ │ │ 0.3082 ┃
┠────┼────┼────┼────┼────┨
┃ 63 │ │ │ │ 0.1980 ┃
┠────┼────┼────┼────┼────┨
┃ 64 │ │ │ │ 0.0954 ┃
┗━━━━┷━━━━┷━━━━┷━━━━┷━━━━┛
一次性领取养老金、退保金金额基数表(月交费一元)
(附表三)
┏━━━━━┯━━━━┯━━━━━┯━━━━━┯━━━━━┯━━━━━┓
┃ 交费年期 │退保金额│ 交费年期 │ 退保金额│ 交费年期 │ 退保金额 ┃
┠─────┼────┼─────┼─────┼─────┼─────┨
┃ 交满1足年│ 11.1600│交满18足年│ 414.1562│交满35足年│ 1790.6090┃
┠─────┼────┼─────┼─────┼─────┼─────┨
┃ 交满2足年│ 22.3200│交满19足年│ 456.8262│交满36足年│ 1936.5131┃
┠─────┼────┼─────┼─────┼─────┼─────┨
┃ 交满3足年│ 37.1963│交满20足年│ 502.6966│交满37足年│ 2093.3599┃
┠─────┼────┼─────┼─────┼─────┼─────┨
┃ 交满4足年│ 51.4027│交满21足年│ 552.0072│交满38足年│ 2261.9703┃
┠─────┼────┼─────┼─────┼─────┼─────┨
┃ 交满5足年│ 67.0158│交满22足年│ 605.0161│交满39足年│ 2443.2264┃
┠─────┼────┼─────┼─────┼─────┼─────┨
┃ 交满6足年│ 83.6320│交满23足年│ 662.0007│交满40足年│ 2638.0768┃
┠─────┼────┼─────┼─────┼─────┼─────┨
┃ 交满7足年│101.1819│交满24足年│ 723.2591│交满41足年│ 2847.5409┃
┠─────┼────┼─────┼─────┼─────┼─────┨
┃ 交满8足年│120.8588│交满25足年│ 789.1119│交满42足年│ 3072.7148┃
┠─────┼────┼─────┼─────┼─────┼─────┨
┃ 交满9足年│141.6026│交满26足年│ 859.9036│交满43足年│ 3314.7768┃
┠─────┼────┼─────┼─────┼─────┼─────┨
┃交满10足年│164.2246│交满27足年│ 936.0048│交满44足年│ 3574.9934┃
┠─────┼────┼─────┼─────┼─────┼─────┨
┃交满11足年│188.1498│交满28足年│ 1017.8135│交满45足年│ 3854.7263┃
┠─────┼────┼─────┼─────┼─────┼─────┨
┃交满12足年│213.8694│交满29足年│ 1105.7579│交满46足年│ 4155.4391┃
┠─────┼────┼─────┼─────┼─────┼─────┨
┃交满13足年│241.5179│交满30足年│ 1200.2981│交满47足年│ 4478.7054┃
┠─────┼────┼─────┼─────┼─────┼─────┨
┃交满14足年│271.2401│交满31足年│ 1301.9288│交满48足年│ 4826.2167┃
┠─────┼────┼─────┼─────┼─────┼─────┨
┃交满15足年│303.1915│交满32足年│ 1411.1818│交满49足年│ 5199.7913┃
┠─────┼────┼─────┼─────┼─────┼─────┨
┃交满16足年│337.5393│交满33足年│ 1528.6288│交满50足年│ 5601.3840┃
┠─────┼────┼─────┼─────┼─────┼─────┨
┃交满17足年│374.4631│交满34足年│ 1654.8843│交满51足年│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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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领取养老金、退保金金额基数表(月交费一元)
生存退保金金额表
(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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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 交 费 年 期 │ 退 保 金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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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以下(含2年) │所交全部保险费(不计利息)的90% ┃
┠───────────┼────────────────┨
┃2年以上---4年以下│所交全部保险费(不计利息)的95% ┃
┠───────────┼────────────────┨
┃4年以上---6年以下│所交全部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2%┃
┠───────────┼────────────────┨
┃6年以上---8年以下│所交全部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9%┃
┠───────────┼────────────────┨
┃8年以上--10年以下│所交全部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6%┃
┠───────────┼────────────────┨
┃10年以上 │所交全部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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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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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5〕79号



各有关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和《关于印发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黄政办〔2005〕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黄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是指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和政府出资的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保险资金。
  第三条 政府出资的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于黄山新城区的如下资金:
  (一)从土地出让金中按被征地土地面积每平方米提取10元;
  (二)被征地土地补偿费的10%(即集体留存部分的10%);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级留存部分的20%;
  (四)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30%;
  (五)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保险资金的利息收入;
  (六)从上缴的地方留存税收中安排的财政补贴资金;
  (七)其他资金。
  第四条 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来源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按选定的缴费标准缴纳的个人账户资金;
  (二)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委会给予参保农民个人账户的补助资金;
  (三)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资金的利息收入。
  第五条 资金筹集
  (一)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的资金,由黄山新城区管委会(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时,一次性足额解缴财政专户;
  (二)参保人员缴纳和其所在村委会补助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及被征地土地补偿费10%部分由黄山新城区管委会负责收缴,按月解缴财政专户;
  (三)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级留存部分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中划入及从上缴的地方留存税收中安排的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拨付财政专户。
  第六条 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条件和标准的参保人员的基础养老保险金和分档次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
  (二)用于支付符合规定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核拨程序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由市社会保险局会同黄山新城区管委会根据年度计划和每月领取养老金人数及金额等情况,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月份用款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月初核拨到市社会保险局支出专户,由市社会保险局负责按月社会化发放。
  第八条 资金管理监督
  (一)市财政部门设立“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纳入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劳动保障部门会同黄山新城区管委会每年初编报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使用严格按照收支计划执行;
  (三)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财务和会计制度、业务管理流程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
  (四)市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对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省有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管理办法的,执行新规定。


公房产权确认案件的审理要点

张生贵


子告母争房产 庭后撤诉

  家住北京西城区的刘某,以母亲王某居住的房产应属母子共同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自己的一份产权,刘某将妻、女一并列为原告,把自己的母亲告上法院,要求判令母亲现住的房屋,原告系共有产权人,主要理由是,母亲现住的房屋系1998年原承租的公房拆迁后安置的房改房,刘某曾与母亲长期居住在已拆迁的公房内,户口一直与母亲为同一户籍,拆迁后安置了一套三居室,母亲以房改房形式办理了私有产权,刘某认为母亲未经自己同意,独自办理产权,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拆迁后安置的房屋,母亲回购时刘某有出资,据此提起诉讼。
  母亲向法院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争产诉称的理由是“一直与答辩人共同居住在公有房屋中”,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有公房的情况是一个单元共四间房,答辩人居住两间(系商业部分配给答辩人的公租房),另两间是大儿媳居住(原系商业部分配给其父的公租房。原告自1985年结婚,只在原拆迁房居住过一个多月时间,此后就搬出此房至朝阳区居住(此房系市委分配给答辩人丈夫的公租房)至今。原告诉称一直同答辩人居住,目的是为争产。答辩人现在居住房屋是1998年拆迁后,根据回迁政策由答辩人购买的房改房,原告一天也未住过。1998年10月末原房拆迁后,答辩人搬到周转房,屋子又冷又湿,原告一家人居住在朝阳,从未与答辩人共同居住过,也未照顾过答辩人。原告住在朝阳二十多年,一分钱不给答辩人,于法于情于理都说不通。2001年10月20日答辩人从周转房回迁到争议房,原告诉称“1997年危房改造搬迁,按照当时安置政策,三原告和被告经回迁安置共同取得涉诉房屋,并在2000年回迁时共同出资购买了涉讼房屋产权”。原告此诉与事实不符,1998年10月份,产权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十七个部委)联合成立拆迁办公室,对答辩人承租的原有公房进行改造建设,当时的政策是按原住房套型回迁,与户口没有关系。原告三人以户口在此房为由将自己认定为被安置人口,此理由与国务院及北京市房改政策规定的安置条件明显不符。1998年10月份拆迁公告发布时,原告早就搬离此房十三年时间,且另有住房,不符合被安置的资格条件,其所述户口问题仅仅是空挂户,没有实际居住,不能只依据空挂户口得到安置。原告诉称“2000年回迁时共同出资购买了涉诉房屋”,此说没有证据,且与实际情况不符。答辩人是原有公房的唯一承租人,该房屋是答辩人的工作单位分配给答辩人的福利房,答辩人住了五十多年,原告从未出过资,也没有资格购买属于答辩人的福利待遇。2001年10月份回迁时,根据国务院房改政策及原公房承租事实与答辩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将答辩人居住的房屋卖给答辩人,该产权房含有答辩人的工龄优惠,三原告没有资格购买。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老年人的住房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第19条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财物。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对拆迁回迁安置房的购买人有资格条件限制,而且在房价的计算上往往都有工龄、职务等方面的折算,所以不能象普通商品房一样可以单独依据谁出资或谁的户口挂在此处就确定谁为产权人,该房屋实际上是单位分配给答辩人的福利性住房,购买时以答辩人的名义购买,并计算了答辩人的工龄、职务等条件,从产权角度讲,答辩人是唯一产权人。如果原告对产权登记有异议,应当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如果原告提出的理由不足以证明其享有权利的状况与不动产登记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产权登记认定产权的归属,维护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答辩人与产权单位订立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房改房购买契约合法有效,产权登记程序合法,并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具备承租和购买该房的条件,对诉争房屋不具有共同权利,其诉求主张应予驳回。
  2010年3月19日经法院审理,原告出示了与母亲对话的录音资料,证明共居及出资的事实,母亲不予认可。王某出示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购房发票、产权证等证据,以证明自己系产权人。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随户口在原已拆迁房,但未实际居住,并非实际居住人,不具备被拆迁人资格,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律师代理词摘录:
案由:所有权纠纷 案号:2010西民初字第934号 委托人:被告
代理人:张生贵 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庭审时间:2010年3月19日
庭审地点: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法庭: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原告起诉的理由是,拆迁房内有自己的户口,回购回迁房时有过出资。原告的两项理由能否成为确认房屋产权的依据,答案是否定的。
  要正确定案,须查明案件中先后涉及到的四处房屋,第一处是“西城区XX号”,也就是争议房,此房来源于拆迁补偿安置后的回迁房,是原告要求确认为共有产权的房屋;第二处是位于“XXX”,这处房屋是被告单位分配给被告的公有住宅,被告在此居住了五十多年,于1998年10月份由产权单位联合拆迁改造,拆迁前被告是此房的唯一承租人;第三处房是位于“朝阳区房屋”,此房是被告的丈夫的单位根据级别待遇分配的住宅,一直由原告居住至今,第四处房是“XXXX的房屋”,这是原住宅拆迁后,被告的过渡房。
一、原告的空挂户口不能享有诉争房屋的共同产权:
  原告要求确认原告的产权份额,应否得到法律支持,要看原告关于户口事由是否具备确权的法定条件。
  首先、原告在争议房内没有户口,其户口仅在已拆迁的房内,但在拆迁前十三年就外迁另居,不属于法定应予补偿安置的人口。原已拆迁的房屋是央产房,属于公有房屋,是被告的单位通过实物形式分配的住房待遇,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拆迁公有住房的,应当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房屋承租人;参照《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安置危改区居民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原住房建筑面积安置,用于安置的房屋原则上只售不租。第十条规定对在危改区内有本市常住户口,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危改区内无正式住房,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单独立户,并且本人在本危改区外别无正式住房的居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视为在本危改区以外有正式住房:本人在危改区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住用其父母自有或承租的住房的;第十一条规定了购买安置房的具体标准和条件。同时参照《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给崇文区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公房承租人变更规定及合同填写说明》的答复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12条第5项规定:承租者外迁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的,须经出租单位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以及《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 知》,上述规范性文件明确了:1、“外迁”和“死亡”是租赁关系变更的前提条件,即“外迁”和“死亡”都有可能产生变更房屋承租人的情形。2、“外迁”是指房屋承租人另有正式住房后,不再继续在原房居住。外迁后其户口是否也一并转移,应符合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3、如因原承租人外迁而由符合条件的共居人承租其住房时,根据有关规定,应由有关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变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房承租人的特别规定,原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其同住的家属要求继续租赁的,应当取得公房管理部门或产权人的许可,公房被拆迁安置人是经产权管理单位登记在册持有公房租赁证并交纳租金的承租人。公房租赁合同是合同之一种,受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约束,规范的是公房出租人(产权人或管理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关系,而与其他人无关。至于承租人家庭成员之间关于公房使用的问题,属于承租人家庭内部问题,和公房租赁合同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可混为一谈。
  其次、本案中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是被告本人,原告并非承租人,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原告已从被拆迁房屋外迁十三年时间,且另有住房,也不属于共同居住人,不在被安置范围,无权对被告承租的公有住宅拆迁后回迁房产权享有份额,原告的户口仅仅是空挂,无实际意义。且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房改政策规定的应安置户属于“实际居住两年以上、无其他住房、独立分户”的实质条件明显不符,原告的诉求应予驳回。
  二、原告关于出资的理由能否成为享有产权的条件,答案同样是否定的。
首先、原告不能提供出资的证据;其次、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政策规定,成本价购买房改房的权属不同于市场条件下的商品房,房改房的回购人具有严格的资格条件限制,享受工龄优惠及住房待遇,即便原告真有出资的事实,也不具备回购资格,不能享有专属于被告以实物方式取得住宅待遇的权利。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和关于房改方的专项政策规定,其主张妨害了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应予驳回。
庭审结束后,原告自动撤回了起诉。
资料:北京公房承租人变更规定
关于对城市公有房屋承租人变更有关问题答复的函
京国土房管法字[2001]167号
崇文区人民法院:
来函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09号)第12条第5项 规定:“承租者外迁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的,须经出租单位同意,并新订租赁合同”。作为代国家行使公房所有权职能的房屋管理部门,是直管公房的出租人。自市政府109号文件发布实施后,我局也先后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公房租赁管理做了规定。主要有:《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市房经管字〔1991〕503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京房管字〔199 5〕第172号)以及《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 知》(市房地房字〔1997〕第946号)。上述规范性文件明确了:
一、“外迁”和“死亡”是租赁关系变更的前提条件,即无论“外迁”和“死亡”都有可能产生变更房屋承租人的情形。
二、“外迁”是指房屋承租人另有正式住房后,不再继续在原房居住。外迁后其户口是否也一并转移,应符合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如因原承租人外迁而由符合条件的共居人承租其住房时,根据有关规定,应由有关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变更。
此复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
(京房管字[1995]第172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自管房单位、各房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公有住宅的管理,建立正常的租赁秩序,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制定了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公有住宅范围内予以启用,请各单位在1995年房改调租时,一律使用新的合同文本。
  特此通知。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
张生贵整理 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 13240422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