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和《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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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和《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人部发[2004]110号




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和《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适应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需要,经人事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投资建设项目高层专业管理人员实行职业水平认证制度。现将《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和《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增强投资建设项目高层专业管理人员素质,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实行职业水平认证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是为社会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水平评价的服务。

第三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可受聘承担投资建设项目高层专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事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指导、监督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的实施工作。中国投资协会具体负责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

第六条 中国投资协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全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 统筹规划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人事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中国投资协会确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命题和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与培训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

(一)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或工程管理类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投资建设项目专业管理工作满10年。

(二)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或工程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投资建设项目专业管理工作满8年。

(三)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或工程管理类硕士学位,从事投资建设项目专业管理工作满5年。

(四)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或工程管理类博士学位,从事投资建设项目专业管理工作满3年。

(五)取得非工程技术、工程经济或工程管理类专业学历或学位,其从事投资建设项目专业管理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九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合格的,由中国投资协会颁发人事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制,中国投资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中国投资协会负责登记的具体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登记情况。

第十二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或在投资建设项目高层专业管理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中国投资协会取消登记,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



第四章 义务与能力



第十三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应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应当保守国家和投资建设项目的秘密。

第十五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应具备的相应能力如下:

(一)策划投资建设项目,参与投资机会研究。

(二)组织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估,对投资决策提出建议。

(三)参与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设项目融资方案。

(四)制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咨询、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并依法制定合同文本和签订合同。

(六)进行投资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合同管理,质量、工期和投资管理及控制,实现投资建设项目预期的质量、工期、投资、安全、环保目标。

(七)组织生产运营准备工作和制定相关员工培训方案。

(八)组织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生产运营的相关工作。

(九)进行投资建设项目总结评价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考试,在报名时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投资建设项目专业管理工作年限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及台湾地区的专业人员,申请参加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中国投资协会在人事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第二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二季度。首次考试定于2006年举行。

第三条 考试设置《宏观经济政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投资建设项目组织》和《投资建设项目实施》4个科目。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

第四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

第五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符合《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报名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时间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申请人凭准考证及有关证明,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六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投资协会或全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编写、出版各种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有关的用书和复习资料。

第八条 坚持考试与业务培训分开的原则,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举办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九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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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铁路运输协调组织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铁路运输协调组织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政办发〔2007〕3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铁路运输协调组织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张掖市铁路运输协调组织办法(试行)

根据省经委、兰州铁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甘肃省铁路运输协调工作的意见》(甘经运〔2006〕276号)和2007年11月26日全省铁路运输协调会议精神,为健全完善我市重点货物铁路运输保障机制,确保重点工业产品、玉米种子、鲜活农产品高效快捷发运,特制订《张掖市铁路运输协调组织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省经委、兰州铁路局加强铁路运输工作的相关精神,加强运力协调和货源组织,政府、铁路、企业组织密切配合,合理安排、科学使用运力,促进全市铁路运输组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努力满足重点企业、重点物资发运需求。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发运企业是指在我市辖区内具有铁路发运需求的合法发货单位。通过铁路发运的物资主要包括辖区内生产加工的地方工业产品和地产农副产品(含玉米种子、鲜活货物),辖区之外的异地转运物资不在本办法发运物资范围之列。

第三条 重点发运企业包括:年产量6000吨以上玉米制种企业,主导产品年产量1万吨以上、产品销售市场的80%在兰州铁路局管外的工业企业,鲜活产品生产经营企业。

第四条 张掖市辖区铁路货物发运站指武威南车务段管辖的张掖车站、山丹车站和嘉峪关车务段管辖的临泽车站、高台车站,捷安物流专用线按照省经委的建议,作为张掖车站铁路运力设施补充列入铁路运力计划统一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张掖市铁路运输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经委、武威南车务段、嘉峪关车务段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张掖车站、临泽车站、高台车站、山丹车站站长和货运室主任为成员,负责协调全市铁路货物运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办公室主任由市经委主任担任。办公室包括有关县经委(经贸局)驻站联络室及由市重点工业产品运输协会、农副产品运输协会、鲜活农产品运输协会。

第六条 张掖车站铁路货物发运工作在市铁路运输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统称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的监督下,由各运输协会具体负责发运业务;临泽、高台、山丹车站的货物发运统一由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指挥调度,有关县经委(经贸局)驻站联络室组织实施。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七条 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掌握运输信息,提出具体对策,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负责组织安排年度货源调查和货源组织工作,统筹提出全市铁路年度运量建议计划;负责协调解决地方、铁路、企业运输效率、组织衔接等问题,做好铁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负责每季度组织召开重点工业产品、农副产品、鲜活农产品运输协会、有关县经委(经贸局)驻站联络室联席会议,总结本季度铁路运输工作,安排下季度铁路运输计划;负责每月13日前向省经委提报全市月度运量计划,16日前向各相关车站提报货主单位“铁路运输服务订单”,27日根据全省铁路运输协调会下达的次月运力计划,按照保主保重、兼顾一般的原则,在优先安排市列重点企业铁路运输需求的前提下,将剩余运力统一向重点工业产品运输协会、农副产品运输协会、鲜活农产品运输协会、县经委(经贸局)驻站联络室分解下达;负责每日将核准后的货主单位后日请求车计划和日承认车排序情况下达至各发运站货运室;负责指导重点工业产品、农副产品、鲜活农产品运输协会、县经委(经贸局)驻站联络室建立货主单位发运台帐,每旬测算运力安排与实际装车的兑现率,上报省经委和兰州铁路局;负责每年年底向市政府、省经委和兰州铁路局上报全年铁路运输工作总结和次年铁路运输工作安排。

武威南车务段、嘉峪关车务段负责每月15日前与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衔接落实有效货源,每旬上报兰州铁路局;依据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下达的后日请求车计划和承认车排序情况,监督督促境内相关车站请求车和装车,考核兑现率,并将考核结果反馈兰州铁路局运输处和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市境内相关车站依据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提报的货主单位“铁路运输服务订单”,为货主单位申报月度计划内计划和日常计划;公示兰州铁路局审批的月度计划内计划和货主单位日常计划,并通告货主单位;按照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下达的货主单位后日请求车计划向兰州铁路局申报货主单位请求车,将批准的承认车情况公示通告货主单位,并根据承认车和到达车情况依据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提报的承认车排序表和当日运输组织实际情况为各货主单位分配车和组织装车。

重点工业产品运输协会职责:组织发运本区域内的工业产品;调查掌握次月工业产品发运量及流向;每月12日前将次月工业产品发运计划上报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16日前将工业产品运输协会货主单位“铁路运输服务订单”审核汇总上报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28日将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下达的次月铁路运输计划分解安排至各货主单位;每日12时前向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申报本区域内货主单位后日请求车计划,根据发运站货运室分配车情况组织货主单位上货和发运;每月11、21、31(或30)日将各货主单位旬装车情况报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

农副产品运输协会、鲜活农产品运输协会职责:组织发运本区域内的农副产品、鲜活农产品;调查掌握本区域内农副产品、鲜活农产品的种植面积、品类、产量、铁路运输需求量、需求时间及流向,并及时上报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每月12日前将次月本区域内农副产品发运计划上报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16日前组织本区域内农副产品货主单位填报“铁路运输服务订单”,审核汇总上报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28日将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下达的次月铁路运输车皮数分解安排至各货主单位;每日12时前向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申报本区域内货主单位后日请求车计划;根据发运站货运室分配车情况组织货主单位上货和发运;每月11、21、31(或30)日将各货主单位旬装车情况上报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

县经委(贸局)驻站联络室职责:调查掌握本区域内次月产品发运量及流向;每月12日前将次月产品发运计划上报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16日前将货主单位“铁路运输服务订单”审核汇总上报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28日前将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下达的次月铁路运输计划分解安排至各货主单位;每日12时前向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申报本区域内货主单位后日请求车计划;根据发运站货运室分配车情况组织货主单位上货和发运;每月11、21、31(或30)日将各货主单位旬装车情况报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八条 工业产品发运单位名录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重点工业产品运输协会将本区域内各货主单位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和单位委托办理人相关资料汇总登记,上报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核准备案。农副产品、鲜活农产品发运单位名录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农副产品运输协会、鲜活农产品运输协会将本区域内各货主单位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和单位委托办理人相关资料汇总登记,上报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核准备案。

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将核准备案后的发运单位名录提报武威南车务段、嘉峪关车务段和境内相关车站登记备案。发运单位委托办理人发生变更时,由货主单位重新出具委托证明,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在委托证明上盖章后,到相关车站货运室办理发运业务,否则发运站货运室不予受理。

第九条 货主单位月度货运计划由重点工业产品运输协会、农副产品运输协会、鲜活农产品运输协会、有关县经委(经贸局)驻站联络室于每月16日前组织各货主单位按货源实际情况填写“铁路运输服务订单”,上报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在“铁路运输服务订单”左上角盖章后,17日前由各运输协会和有关县经委(经贸局)驻站联络室人员到境内相关车站货运室申报月度计划内计划。市列重点企业填写“铁路运输服务订单”后,到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盖章,17日前向境内相关车站货运室申报月度计划内计划。

重点工业产品运输协会、农副产品运输协会、鲜活农产品运输协会、有关县经委(经贸局)驻站联络室根据装车站后日装车能力,区别轻重缓急,于每日12时前逐级向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报送后日请求车计划;市列重点企业于每日12时前直接向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报送后日请求车计划。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将上报请求装车的货主单位、车数根据装车进行重点排序,于每日15时前向境内相关发货站货运室下达后日的请求车计划,境内相关发货站货运室依据下达的后日请求车计划,按铁路部门程序予以上报。日请求车上报后不能随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由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与发货站货运室沟通后,及时向铁路局调度所负责人汇报,经同意后方可更改,并保证相应货源到位。当空车富余、日请求车如需补请时,由各发货站货运室根据有日请求而未承认和前日承认车落空的货主单位及货源到位情况,兼顾当日运输组织实际情况安排补请。

武威南车务段、嘉峪关车务段将兰州铁路局日承认车情况于当日18:30时前报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经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排序盖章确认后,19时前下达境内相关车站安排货主单位发运。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将确认的日承认车情况及时下达重点工业产品运输协会、农副产品运输协会、鲜活农产品运输协会和有关县经委(经贸局)驻站联络室及市列重点企业,由重点工业产品运输协会、农副产品运输协会、鲜活农产品运输协会和有关县经委(经贸局)驻站联络室通知货主单位,货主单位联系各发运站货运室上货和发运。

第十条 货源由重点工业产品运输协会、农副产品运输协会、鲜活农产品运输协会和有关县经委(经贸局)驻站联络室进行组织。重点工业产品运输协会、农副产品运输协会、鲜活农产品运输协会、县经委(经贸局)驻站联络室及市列重点企业按照兰州铁路局承认车情况组织货主单位上货和装车。各发运车站货运室按承认车情况安排货主单位装车,如承认车和配空车相等,按承认车情况配车和装车,如承认车大于有效配空车,依据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下达的当日承认车排序表和运输组织实际情况,对各货主单位分配空车和安排装车。

第十一条 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按照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应急运输要求,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协调铁路运输部门予以优先保障,确保应急重点物资的铁路运输需求。

第五章 联系协调

第十二条 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要加强与省经委、兰州铁路局和武威南车务段、嘉峪关车务段及相关车站进行信息交流沟通,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在配车不能满足外运需求时,主动会同武威南车务段、嘉峪关车务段积极向省经委、兰州铁路局汇报,争取运力支持。

第十三条 各协会、驻站联络室要坚持保主保重、兼顾一般,均衡发运、平衡客户,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全市铁路运输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第十四条 各协会、驻站联络室分配装车要公开、公正、公平,做到均衡发运,不得厚此薄彼和营私舞弊。

第十五条 各协会、驻站联络室及市列重点企业提报计划要真实、准确。对发运单位高估冒算、造成承认车下达后无货源落空车的,由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负责对其停装七天;连续发生两次的,暂停其发运资格,进行整顿,整顿合格后再行安排装车;对日请车数达不到月计划车数80%的货主单位停装10天,达不到50%的停装一个月,并作为不诚信单位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各货主单位要积极配合发运站货运室,服从发运站货运室的安排,计划一经承认,立即安排上货和装车,不得出现压车、空车待装等现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上货和装车,必须及时向发运站货运室汇报,经发运站货运室同意后,改派其它货主单位装车。对在一年内累计出现两次上述情况的货主单位,给予停装十五天处罚,并作为不诚信单位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加强铁路运输监督,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在全社会和有关部门聘请义务监督员,对全市铁路运输工作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张掖市铁路运输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武威南车务段、嘉峪关车务段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黑河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市政字[2001]21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现将《黑河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黑河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市政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各项决策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督办检查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督办检查是各级政府及直属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政府工作和领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措施;是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
第三条 督办检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批示和关注的重点工作,围绕人大对政府工作审议的意见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批评、提案,围绕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抓好落实。
第四条 督办检查机构要充分发挥督促查办、协调反馈、参谋助手的作用,树立督办权威,强化检查职能,加大协调力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尽职尽责地做好督办检查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的重点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主要工作任务包括:
(一)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重要文件、电报规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三)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上级和本级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五)上级和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信件需要列入督办的事项。
(六)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政府与人大、政协的日常联系工作。
(七)其他需要督办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对列入政府督办的事项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进行,一般工作程序为:
(一)登记分发和分解立项。对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进行登记;根据批示和交办事项内容提出拟办意见,经办公室主管领导审定后转承办单位,并下发《政府督办通知》。对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委员提案进行分类、编号、登记,确定答复时限,经办公室领导和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转承办单位办理。对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文件、电报确定事项进行分解立项,明确牵头或承办单位、协办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提交政府会议或主管领导审定后,以政府或办公室文件形式下发督办要点。
(二)督办检查。督促各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完成所承办的工作任务。一般采取电话督查和信函督查,必要的采取跟踪督查、实地督查、联合督查、协调督查等方式进行督办落实。
(三)综合反馈。凡是列入政府督办的工作任务,牵头或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政府督查部门报告落实情况。对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每季度必须向政府督查部门报告一次进展情况,年底报告总体落实情况。对重点工作、专项工作或阶段性工作,必须按督办要点要求报告工作推进情况。对重大问题、紧急事项需直接呈请领导的,以专题报告呈送领导,同时抄报政府督查部门。政府督查部门对督办事项以《督办与反馈》、《督查情况》等形式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由承办单位负责答复,答复件由政府督查部门审定后,由承办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答复代表或委员,并向代表或委员发出办理情况《征求意见书》,然后将代表或委员签字的《征求意见书》同答复件一并抄报同级人大人事选举委员会(办)、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及同级政府督查部门。
(四)立卷归档。凡由督查部门处理办结的督促检查事项的有关材料,均按档案部门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七条 定期督查。对常规性工作任务,政府督查部门可采用电话、信函等方式,定期督促承办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第八条 跟踪督查。对重点工作或难以落实的工作任务,可采取跟踪督查的方式,随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建议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推进工作落实。
第九条 协调督查。对督查落实中出现的问题,政府督查部门可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解决;督查部门协调不了的,应及时将情况向政府有关领导报告,提交政府领导协调。
第十条 实地督查。对上级或本级政府领导批示的重点督查事项或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督查部门可派人或组织有关单位有针对性地深入到实地调查研究,通过明查暗访等形式掌握真实、准确、详尽的第一手材料,抓好查办和综合反馈。
第十一条 联合督查。对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可同党委督查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督查,根据实际要求统一或分别向有关领导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领导督查。督查部门根据政府决策精神和工作部署,及时向政府领导提出开展领导督查的建议,向领导提供一个时期需要政府领导督促检查的内容和方式,供领导参考。督查时要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督查后要及时总结经验,反馈领导督查后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其他督查方式。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领导负责制度。
凡列入政府督办的各项事宜,都实行领导负责制,一级对一级负责。政府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牵头或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完成督办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者,承担是否完成督办工作任务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工作责任制。
(一)各级政府的督查部门是本级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本规则第五条内容的督促检查、沟通协调、综合反馈等项工作。
(二)各级政府及直属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组织落实好上级领导或督查部门交办的督办事项,同时负责抓好本级政府、本单位的督促检查工作。
(三)牵头或承办单位在接受工作任务后,必须建立工作责任制,做到任务层层分解,工作细化量化,具体责任到人,确保取得实效。
第十六条 工作协调制度。接受督办任务的牵头或承办单位要按照政府督办通知要求,负责召集协办单位研究具体落实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落实方案,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在落实中需要协调有关部门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及时做好协调工作;牵头单位协调不了的,提出意见,由政府分管领导协调;确需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要提出具体意见,以便决策。各承办单位在落实中要以大局为重,局部利益、部门利益必须无条件服从全局利益,不得以各种借口推诿扯皮不执行政府的督办通知。
第十七条 请示报告制度。列入政府督办的工作,牵头或承办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限向市政府督查部门报告工作落实情况,不得以任何借口瞒报、漏报、迟报或不报。各牵头或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遇有自身难以解决的疑难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政府督查部门说明。各级督查部门要定期向主管领导报告督促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十八条 考核评比制度。对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的考核评比。考核对象为各级政府和各直属单位,考核内容为列入政府督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工作通报制度。政府督查部门每年要对列入督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任务完成好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完成差的,甚至敷衍塞责、顶着不办的,给予通报批评或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第六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政府督查部门代表政府开展督办检查工作,直接对本级政府负责,在本级政府辖区内可以充分行使督查权,其主要职权是:
(一)工作布置权。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政府督查部门对上级和本级政府的各项决策有权按照工作分工和政府领导意见对列入督办的工作任务进行分解交办,落实牵头或承办单位。
(二)现场督查权,督查人员可持《黑龙江省政府督查证》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娱乐场所和突发事件现场进行督办检查。
(三)听取汇报权。对列入政府督办的事项,有权要求牵头或承办单位向其报告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沟通协调权。在办理督办事项中,对部门之间推诿扯皮、掣肘而出现的矛盾、问题有权进行沟通,协调解决督办过程中出现的“中梗阻”问题。
(五)批评通报权。对督办事项敷衍塞责甚至久督不办的单位及领导,可依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六)建议处分权。对在督办事项中因推诿扯皮、顶着不办造成一定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有权建议有关领导对其进行戒免谈话或建议组织、监察部门给予组织处理或政纪处分。
第七章 工作组织
第二十一条 市和各县(市)区政府设立的督查机构,统一名称为政府督办检查室。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直属单位办公部门要配齐配强督查工作人员,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政策水平和事业心的同志从事督促检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督查干部的职级可适当高配。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直属部门要加强督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增强督查人员素质,提高督促检查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不断改善督查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在办公经费、交通工具、通讯手段等方面给予保障和支持,为阅读重要文件、参加会议、跟随领导下基层等方面创造条件。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督查部门要建立业务指导关系,上级督查部门有权指导下级督查部门开展工作。下级督查部门要定期向上级督查部门报告督促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经常沟通,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各级政府及直属部门要在本辖区内建立督促检查工作网络,形成上下联动、左右衔接的督查工作格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