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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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文  号】庆政发[1994]10号

【颁布单位】大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4-04-18

【实施日期】1994-05-01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力市场是运用市场调节手段为劳动力供求双方相互选择提供中介服务的活动场所,其实体是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宗旨是为充分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职业介绍机构,本市招聘员工单位、家庭、个人(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本市和在本市求职人员、单位(以下简称求职人员).

第四条 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本辖区劳动力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劳动力市场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好劳动力市场.

第五条 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各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个人,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办相应的职业介绍所.

市和县、区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在本辖区内组织开办多功能、"一条龙"服务的职业介绍所.

行业主管部门,可组织开办以调节本行业劳动力供求为主要功能的职业介绍所.企业主管部门,可开办以调剂本系统或本企业职工余缺为主要功能的企业内部职业介绍所.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个人,可开办以介绍职业为主要功能的职业介绍所.

第六条 非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须向所在县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开办资格,确定业务范围,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服务收费保准,批准开办并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其中属于赢利性的,除按上述程序办理职业介绍许可证外,还须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并接受当地劳动、工商、税务、物价和公安等各门的监督检查.

各县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介绍机构,须报市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审批、年检职业介绍许可证时,分别按规定收取审批管理费和年检手续费.

第七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

(二)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正确的服务宗旨、严格的工作制度和开办章程;

(三)有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工作人员;

(四)有必备的注册资金;

(五)有固定的业务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的主要业务是:建立劳动力供求利信息库,为供求双方提供劳动力资源和用工信息;开展就业指导与咨询,为求职人员服务;帮助用人单位搞好招工招聘,开展技术工人交流,调剂职工余缺;为各类用人单位或家庭介绍所需人员;组织劳务协作或地区间、国际间劳务输出或输入;组织劳动力供求洽谈,指导签订劳动合同;协调有关单位按用工需要开展多种刑事的职业技术培训等.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除从事上述业务外,还应办理劳动部门合同签政和养老保险失业等手续,实行多功能服务.

各职业介绍机构的具体业务范围,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核发职业介绍许可证时核定.

非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不准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第九条 各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职业中介活动,并定期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填报统计报表.

各职业介绍机构,要加入全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搞好交流与协作.

第十条 职业介绍实行有偿服务,合理收取中介服务费和手续费,有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双方缴纳.非赢利性和赢利性的具体收费标准,按省、市规定执行.

赢利性的职业介绍机构,依法纳税.

第十一条 各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求职人员,必须遵守严格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自觉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不准利用劳动力市场进行非法活动.

第十二条 各用人单位招聘员工,均须到职业介绍所,并提交以下相关证件:

(一)招聘简章;

(二)本单位证明或营业执照副本;

(三)招聘本市、县城镇待业、失业人员的单位或主管部门介绍信,招聘农村或外埠劳动力的市政府劳动部门批件,招聘境外人员的省、市劳动部门批件.

经职业介绍所查验以上证件后,用人单位方可招聘员工;否则,视为非法招聘.用人单位招聘员工需刊登、播发、张贴广告、启事的,须经所在地县、区以上政府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否则,不准刊播、张贴.

第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招聘的员工上岗前,必须到所在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或其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合同签证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手续;市区内中省直单位,到市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其他单位,到所在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或其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否则,视为非法用工.

第十四条 求职人员求职务工,须持下列相关证件:

(一)城镇待业青年(含职高、技校、中专、大专以上毕业生),须持政府劳动部门签发的待业证;

(二)失业职工,须持失业保险机构签发的失业证;

(三)离退休人员,须持离退休证;

(四)企业富余人员、在职职工或技术工人,须持单位介绍信;

(五)城镇其他待业、失业人员,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所在街道介绍信;

(六)农村和外埠劳动力(个人),须持原籍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职业介绍机构介绍信、计划生育证明和原地公安(保卫)部门的遵纪守法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本市的务工许可证、暂住证;

(七)农村和外埠各种劳务承包队、施工队,需持原籍县以上劳动部门或职业介绍机构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和其它证件.

第十五条 职业介绍程序与要求;

(一)用工单位和求职人员,分别携带有关证件到职业介绍机构登记;

(二)职业介绍机构为已登记的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分别提供招聘、求职信息,双方进行互相选择;

(三)双方在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场所进行洽谈(包括用工单位对求职人员的考试、考核),达成协议后,在职业介绍机构指导下签订劳动合同;

(四)签订劳动合同后,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合同签证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手续,并按国家和省、市、县规定缴纳合同签证费和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大庆市劳动市场管理试行办法》(庆政发[1988]3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与国家和黑龙江省的规定不一致时,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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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企业建设“四个一流”职工队伍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中央企业建设“四个一流”职工队伍的实施意见
中共国资委委员会文件

国资党委群工〔2010〕91号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职工队伍建设,激发中央企业广大职工特别是基层一线职工的创造活力,提升中央企业核心竞争力,现就中央企业深入开展建设“四个一流”(一流职业素养、一流业务技能、一流工作作风、一流岗位业绩)职工队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建设“四个一流”职工队伍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任务,以建设“四个一流”职工队伍为目标,以尊重职工、激发活力、促进企业与职工共同发展为宗旨,以落实岗位责任制为基础,以培养爱岗敬业、严谨诚实的企业文化为核心,以理论武装、班组建设、职工素质工程、企业文化建设等为载体,切实加强职工队伍的教育、培训、考核、管理、激励和关爱,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思想素质、执行能力、业务技能、知识结构、创新意识和工作理念,着力打造一支技术精湛、作风过硬的高素质、高层次、现代化的职工队伍,为把中央企业建设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提供扎实雄厚的人才基础和智力保证。

  建设“四个一流”职工队伍的工作目标是:经过五年努力,中央企业职工的政治素养、道德水准、职业操守明显提升,责任意识、发展意识和创新意识明显增强,操作技能、业务能力、岗位贡献明显提高,技师、高级技师及其他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有明显增加,中央企业普遍建立起产学结合的职工技能培训基地,对一线职工的高水平职业技能培训和现代管理知识轮训全面普及,有利于高素质职工队伍建设成长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环境较好地建立和形成,使中央企业职工成为具备世界眼光、顺应时代潮流、具有较高科技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修养、能和国际先进企业职工相媲美的现代企业职工。

  建设“四个一流”职工队伍的基本要求是:一流职业素养,就是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导地位,有良好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勤劳朴实、踏实工作、热爱岗位、忠诚企业、牢记使命、报效国家。一流业务技能,就是熟练掌握岗位知识,技艺精湛、业务精通、勤奋好学、开放包容,有较强的学习力、执行力、创造力和自主管理、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能力,关键岗位职工的业务技能和工作效率达到国际先进企业职工水平。一流工作作风,就是严谨、诚实,在工作中遵章守纪、服从管理、一丝不苟、认真精细,严格按工艺纪律和业务规范操作,信守诺言和规则,在同行业中发挥表率作用。一流岗位业绩,就是敢为人先、创新超越、不断挑战、勇争一流,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服务水平、成本控制等方面行业领先,优质高效地完成任务。

  建设“四个一流”职工队伍的主要任务是:

  一是加强职工队伍思想道德建设,激发广大职工奋发向上的精神动力。要结合企业实际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活动,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引导广大职工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定搞好国企、报效国家、振兴中华的信心,争做模范公民,努力塑造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企业、热爱岗位的价值取向。要加强企业优良传统教育,传承以大庆精神、“两弹一星”精神、载人航天精神、青藏铁路精神等为代表的优秀企业精神,鼓励和引导职工热爱本职岗位,倾心本职工作,干一行、爱一行,在平凡的岗位上努力作出不平凡业绩。要构建具有时代精神和企业特色的企业文化,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先进文化的凝聚、激励、协调和导向作用,使企业文化理念内化为广大职工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

  二是加强职工队伍业务技能建设,不断提高职工的岗位竞争能力。适应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装备更新、产品创新、工艺优化的需要,鼓励职工结合岗位特点和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科技文化水平、改善知识结构、提升技能等级,增强对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能力。切实抓好职工技能培训和技能评价、考核、激励制度建设,强化对职工的综合性考核和多项技能的考核。要组织和引导职工与国际先进企业对标竞赛,鼓励职工积极参与技术革新和项目攻关活动。制订个人职业生涯规划,鼓励职工通过本职岗位的扎实、勤奋工作,按照阶梯式发展规律实现自身价值,畅通技能人才的职业发展通道。

  三是加强职工队伍工作作风建设,培育爱岗敬业、严谨诚实的主流企业文化。要把爱岗敬业、严谨诚实作为企业的主流文化,大力倡导“三老四严”(对待事业,要当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对待工作,要有严格的要求、严密的组织、严肃的态度、严明的纪律)、“四个一样”(黑天和白天工作一个样,坏天气和好天气工作一个样,领导不在场和领导在场工作一个样,没有人检查和有人检查工作一个样)等中央企业的优良工作作风,以岗位责任制为基础,以自主自律、自我管理为手段,加强企业基层建设。认真学习借鉴国际知名企业员工严谨工作、用心做事的良好态度。教育职工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工作标准和作业规程,严格按照工艺纪律操作,把精益求精、一丝不苟、办事认真、工作细致的理念变成职工的工作作风和自觉的行为习惯,以全优的标准要求每一个岗位、每一位职工,为企业生产一流产品、创造优质服务。

  四是加强职工队伍绩效体系建设,引导职工为实现企业发展目标创造一流工作业绩。要加强职工绩效管理,完善职工业绩考核办法,建立客观合理科学高效的业绩考核体系。坚持正面激励为主,激励职工为实现企业发展目标创造良好业绩。要充分相信和善于运用职工的智慧,最大限度发挥个人创造力和团队力量,鼓励职工独立思考、自我发现问题,鼓励职工在不断实践中创新,在不断创新中超越。要充分挖掘一线职工潜能,把企业质量、成本、安全、服务等指标层层分解至每一班组、每一岗位,发动职工改善攻关,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要把职工的岗位业绩作为岗位任用、调配和确定劳动报酬的依据,准确地衡量和评价职工的工作质量和工作业绩,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及时查找制约职工业绩提升的因素,帮助职工寻求改进业绩的方法,提供改进机会和资源支持,努力营造比学赶帮超的发展氛围,促进每位职工不断提高工作业绩,高质量的完成工作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一是继续抓好班组建设。各中央企业要深入贯彻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群工〔2009〕52号),进一步明确班组建设的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普遍开展班组长培训,提高班组长发展水平。国资委将继续抓好中央企业班组长岗位管理能力远程培训。中央企业要结合班组长岗位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班组长岗位业务技能培训,要保证班组长每年都有一定的脱产时间参加培训,确保培训所需要的投入;要组织优秀班组长对口学习,交流班组建设成果,注意借鉴国际知名企业和中央企业合资合作过程中导入的现代企业班组建设经验,推动班组工作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条件的企业要有计划地选派优秀班组长出国培训,消化吸收国际知名企业班组建设的先进经验、管理理念、科学方法和信息技术;要抓好优秀班组创建工作,着力提高班组建设工作水平,深入推进“创建学习型红旗班组、争当知识型先进职工”活动,总结、提炼班组建设经验;要对政治素质高、协调能力强、业绩突出和具有领导潜质的优秀班组长重点培养,注意把他们选拔到相关管理、技术或领导岗位上来,为他们提供岗位晋升阶梯和职业生涯接续通道。

  二是深入开展职工技能竞赛活动。中央企业要把握行业发展方向和岗位需求,在具有前瞻性、导向性的关键岗位(工种)和技术含量高、企业亟需的特有工种开展集团级和各层级技能竞赛活动,形成制度,坚持不懈,持续开展,把技能竞赛活动与职工技能鉴定、薪酬激励、人才培养相结合,对职业技能竞赛中涌现出来的特别优秀人才,要宣传他们的事迹,给予较高的物质奖励和待遇,并按有关规定直接晋升职业资格或优先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要积极参加重点行业(工种)国家级一类职工技能竞赛,选派优秀技能人才参加国际技能比赛和技能交流。要自上而下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形成全方位、系统化、专业化的学技术、练本领、赛能力、比贡献的浓厚氛围,全面提高职工的业务技能水平。

  三是广泛开展经济技术创新活动。要把职工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起来,激发职工的创造活力。尊重职工的首创精神,制订相关的创新规则,建立持续改进的目标体系,鼓励职工积极创新勇于探索,使工作团队成为一个企业自主创新的基地。要支持职工围绕生产、科研、经营、服务的重点任务和关键环节,通过建立创新小组、攻关团队、专业技术协会等形式,广泛开展创先争优、技术革新、专利发明、QC攻关、节能减排等不同主题的创新创效活动,并组织职工先进操作(工作)法、创意设计、改进建议等群众性创新创效活动成果的展示交流,积极利用各种平台,展示和奖励职工的创新成果,增强职工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促进中央企业创新发展。

  四是拓宽拔尖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渠道。根据企业特点,要在企业部分特有工种、关键岗位中设立首席技师或首席操作师、工种带头人、专家型技能人才等高级技能人才职位,给予较高的待遇;要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发挥他们在关键时候的关键性作用。要充分发挥拔尖技能人才传帮带作用,通过技师研修、名师带徒、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方式培养高技能人才,加强高技能人才梯队建设。要拓宽技能人才开发、培养、使用渠道,使各工种高技能人才的高招、绝技和工作经验得到推广应用。要注重选拔拔尖技能人才参与企业科研攻关和重大技术改造工程,在实践中提高技能人才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能力。要制订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吸引和稳定一批核心高技能人才。

  五是加强职工队伍培训。要健全职工教育培训机制,完善教育培训计划,保障职工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要按照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的要求,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企业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要加强教育培训经费使用管理,保障基层一线职工学习培训经费不低于所提教育经费总额的30%。要充分挖掘各类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继续加强通用能力培训建设,疏通技术培训、学历教育接续通道,满足职工持续学习的愿望。要注重教育培训与岗位需求的对接,把更多的时间、更多的资源用在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培训上,提高职工动手能力,培养实战型人才。要建立菜单式教育培训体系,善于运用信息化、网络化、多媒体等新型培训方式,满足不同类别、不同岗位职工的个性化需求,提高培训效果和水平。要加大国际化人才培训培养力度,与国际知名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对标活动,有条件的企业要有计划的选派优秀技能人才到海外项目现场和海外分支机构的关键技术岗位工作,拓宽国内技能人才的国际视野。

  六是完善职工自主管理制度。要大力培养自主型职工,发挥职工主观能动性,引导职工有序参与和主动接受企业规范和管理,自愿执行企业规章制度、自主履行岗位职责、自觉完成工作任务,具有高度的主人翁精神。要积极开展职工自主管理活动,激励职工立足工作岗位,自主发现问题、自主选题立项、自主组织团队、自主改进提高。要大力开展职工合理化建议活动,建立便捷的职工发表建议和意见的渠道,完善组织管理、征集受理、论证实施、评估激励等工作制度,为优秀案例提供发表的机会,创造落实的条件,采取激励的措施,激发职工的参与热情,使职工自主管理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发展。

  七是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大力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要在技术复杂、通用性强、涉及人民健康安全的工种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现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文凭并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就业上岗制度及相应的待遇相衔接。对参加企业紧缺职业(工种)高级技能以上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且被企业聘用的人员,企业可给予一定的培训和鉴定补贴。要推行国际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大力培养具有世界眼光、适应国际化发展要求的各类人才。

  八是完善职工队伍激励机制。积极探索和创新激励载体,丰富激励形式,通过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引导职工,把岗位贡献同收入分配及其他相应的待遇挂钩。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对高技能人才、优秀班组长(含相应层级的其他基层管理人员)和其他表现突出的职工在聘任、工资、带薪学习、培训、休假、出国进修等方面制订相应的鼓励办法,拓展基层一线职工职业成长空间。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通过奖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奖励。

  九是做好关爱职工工作。要坚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发挥职代会制度的作用。建立职工诉求表达机制,开展职工满意度调查,及时发现和改进存在的问题,提高职工满意度和对企业的忠诚度。要畅通职工与管理层的沟通渠道,建立企业领导人员与职工面对面互动对话沟通机制,按照定时有序沟通和及时反馈的原则,就职工关心的就业岗位、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安全卫生和职业健康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沟通交流。要运用信息网络平台等现代技术手段,通过制度化、透明化、个性化的方式了解职工需求,并以此手段将企业的关爱及时传递到每一位员工。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健康向上的职工文化活动,帮助职工放松身心、缓解压力、精神愉悦地投入工作。要关心困难职工生活,健全困难职工档案,打造覆盖困难职工生活补助、求学资助、就业援助、医疗救助的全方位平台,对环境特别艰苦的一线工作岗位,要保证职工必要的生活条件。企业党政领导要定期走访慰问困难职工,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十是积极选树表彰先进模范人物。要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做好劳动模范等先进典型人物的评选表彰、宣传和服务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围绕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任务适时组织专项表彰,积极评选和向有关单位和部门举荐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关心先进模范人物的学习成长进步,落实好他们应有的待遇。通过召开表彰大会、组织先进事迹报告团巡讲等多种形式大力弘扬先进模范人物的品格事迹,使之成为激励职工群众爱岗敬业、奉献拼搏的强大精神动力。

  三、保障机制

  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深入推进“四个一流”职工队伍建设是增强中央企业核心竞争力、创造一流发展业绩的重要基础。没有一流的职工,难有一流的企业,中央企业只有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才能适应未来更高层次、更高水平、更加激烈的竞争,实现建设有国际竞争力大公司大集团的目标。要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职工队伍素质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确定职工队伍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二是要加强组织领导。要将“四个一流”职工队伍建设工作列入整体工作认真研究部署。各级领导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规章制度,带头落实各项措施。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广大党员在职工中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党员队伍建设带动职工队伍建设。要根据企业发展实际制订职工队伍建设规划,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要结合企业特点,明确分工、整合力量、各负其责、协调推进,努力形成职工队伍建设领导有力、层次清晰、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是要健全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推进职工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认真研究制订建设“四个一流”职工队伍的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主要措施,明确考核标准,建立评价机制,有重点、分步骤地加强职工队伍建设。要坚持分层分类原则,结合不同行业不同岗位职工队伍的实际,采取合适的方法和途径,使之与本企业特点相适应。进一步完善职工队伍的选拔培养、考核激励和管理约束机制,不断完善创新工作载体。

  四是要抓好督导检查。要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工作到位的要求,加强对建设“四个一流”职工队伍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及时总结提炼中央企业建设一流职工队伍的成功经验,及时推出一批在建设一流职工队伍工作上成绩突出的典型,广泛宣传、扩大影响,带动中央企业职工队伍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推动中央企业科学发展上水平。



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植物检疫)。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植物检疫工作。
铁道、交通、民航、邮政、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农业植物检疫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森林植物检疫任务。
第五条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农业植物检疫员或专职森林植物检疫员,并建立相应的检疫检验室。
植物检疫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特邀农业植物检疫员、兼职农业植物检疫员或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
第六条 植物检疫员的任职资格、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第七条
植物检疫员依法进入车站、机场、港口、农贸市场、仓库以及其它有关场所执行检疫任务,应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并出示《植物检疫员证》或《森林植物检疫员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提供方便。
植物检疫员对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贮放、销售、试种等有关场所实施检疫和监督,可按规定采取样品;可查阅、复制、摘录与应检植物、植物产品有关的合同、货运单、检疫单证等有关材料;可查询与植物检疫违法案件有关的人员,提取有关证据。
第八条 植物检疫工作范围的依据是国家发布的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贵州省的补充名单。
贵州省的补充名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的需要制定。
第九条 实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包装材料和可能被污染的场地、仓库、物品及运载工具也属检疫范围。
第十条
植物检疫机构对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杂草,必须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彻底消灭。贵州省补充植物检疫对象的疫情和省内突发性的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疫情,由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一条
疫区、保护区的划定、改变或撤销,按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执行。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根据疫情需要,派人参加当地依法设立的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在发生特大疫情的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实施检疫和进行疫情封锁。公安、交通、铁道、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
第十二条
植物检疫机构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疫情调查和采取消灭措施所需的紧急防治费和补助费,由各级财政在每年农业、林业生产费或植物保护费、森林病虫害防治费中安排。特大疫情的防治费,由各级财政分担解决。
第十三条
植物检疫机构应按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农业植物检疫操作规程或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对本辖区的种苗繁育基地和植物、植物产品的种植地实施产地检疫。
生产繁育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播种前15日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植物检疫机构实施产地检疫中如发现疫情,应监督种苗繁育及植物种植单位或个人立即采取措施封锁消灭。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种苗和种植的植物、植物产品不准调运,经严格检疫消毒处理,检疫合格后方能调运,其费用由繁育、种植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以及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前必须按下列程序申请检疫,办理检疫手续:
(一)在省内调运的,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之前,调出单位或个人应向调出所在地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发给省内调运植物检疫证书后,方能调运;
(二)从省外调入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贵州省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植物检疫要求书,凭植物检疫要求书向调出地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调出省的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后,方能调运。必要时,贵州省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进行复检;
(三)调往省外的,调出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手续,向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由省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后,方能调运。
调往省外繁育基地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必须经省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用于救灾备荒的粮油种子,植物检疫机构必须及时办理检疫手续,免收检疫费。
第十六条
报检手续的办理,必须在运输或邮寄前15日向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植物检疫机构受理植物检疫申请后,必须在15日内,对符合有关规定准予调运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必须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30日前向省植物检疫机构申报埴填写《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并将审批单上所列检疫要求列入贸易合同或科技合作、赠送、交换、援助等协议,经审批同意后方能引进;引进后必须按指定的地点隔离试种,经检疫机构确认不带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杂草的,方能分散种植。如发现检疫对象或其它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应按植物检疫机构意见处理。
禁止将进口原粮作种子用。
第十八条
对经检疫发现植物检疫对象、补充植物检疫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病、虫、杂草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限期进行除害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除害处理的,植物检疫机构代为除治,除治费用由责任者承担。未进行除害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停止调运,应改变用途或销毁处理,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货主承担。
第十九条
铁道、交通、民航、邮政等部门在承运和收寄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一律凭有效植物检疫证书办理承运、邮寄。
植物检疫机构为便于办理检疫手续,可在车站、港口、机场等运输点设立办事处,执行检疫任务,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第二十条
植物检疫机构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检疫费、境外引种疫情监测费,并用于植物检疫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植物检疫证书和有关检疫单证由省植物检疫机构统一印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翻印、复制。
植物检疫证书必须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署名签发,省内调运的应加盖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专用章,省间调运的必须加盖省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对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普查、鉴定、上报、封锁、控制、消灭植物检疫对象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二)在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广上有重大成果或经济效益显著的;
(三)铁道、交通、邮政、民航、工商、公安等部门和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密切配合,贯彻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四)举报违法调运植物及其产品有功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其中处以罚款的,由植物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3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三)未依法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1000元至8000元罚款;
(四)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1000元至4000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2000元至20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铁道、交通、民航、邮电、工商等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级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6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贵州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贵州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