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筹措义务教育经费暂行办法〉的决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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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筹措义务教育经费暂行办法〉的决定》的决议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筹措义务教育经费暂行办法〉的决定》的决议


(200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筹措义务教育经费暂行办法〉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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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4年第1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4年第1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4年1月3日
一、免去孙国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谢佑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杨一怀兼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舌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大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舌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4年1月13日
一、免去朱应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杨福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原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西班牙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宋国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西班牙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沈允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西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原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西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4年2月2日
一、免去王桂新(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挪威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朱应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挪威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黄志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委内瑞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孙延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委内瑞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李钦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密克罗尼西亚联邦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陈永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密克罗尼西亚联邦特命全权大使。
1994年3月4日
一、免去王永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徐绍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黄国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家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增强法官职业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初次担任或重新担任法官职务的人员,应当以公开宣告誓词的方式,对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正廉洁司法,自觉接受监督,作出郑重承诺。

第三条 法官宣誓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第四条 法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恪守法官职业道德,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

第五条 宣誓场地须悬挂国旗。

领誓人、宣誓人统一着法袍或其他法官制式服装。

第六条 领誓人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或其委托的资深法官担任。

第七条 宣誓开始时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面向国旗,立正站姿,举起右手,握拳过肩;领誓人持相同站姿位于宣誓人前方,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齐声复诵;誓词宣读完毕,在领誓人读出“宣誓人”后,报出自己姓名。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举行重要活动时组织的重温誓词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