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表彰人民调解工作模范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工作模范司法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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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表彰人民调解工作模范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工作模范司法所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表彰人民调解工作模范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工作模范司法所的决定

司发通〔200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02年以来,全国各地基层人民法庭和司法所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办发[2002]23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勇于开拓创新,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了大量民间纠纷,为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为表彰先进,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经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推荐和评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决定授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人民法庭等51个单位为“人民调解工作模范人民法庭”;授予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司法所等53个单位为“人民调解工作模范司法所”。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号召全国的人民法庭、司法所,向受到表彰的“人民调解工作模范人民法庭”和“人民调解工作模范司法所”学习,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放思想,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开拓创新,不断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二〇〇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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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局公布企业停工停产的工资待遇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局公布企业停工停产的工资待遇



  文件依据:沪劳保综发(2003)2号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2004年6月22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7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 72 号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予以公布。


省 长 习近平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福建省人民政府对2000年底以前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下列部分规章予以废止:

  一、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共15件);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不再适用的(共10件);

  三、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共15件)。

  以上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见附件。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共40件)

附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共40件)

  一、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共15件)

  (一)福建省无线电管理规定
  1979年9月27日福建省革命委员会颁发(闽革〔1979〕71号)
  说明:已被《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1998年公布施行)代替。

  (二)关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几项规定
  1982年10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2〕131号)
  说明: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公布施行)已作出新的规定 。

  (三)关于扶持食品工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1985年1月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5〕3号)
  说明: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公布发行)已作新的规定。

  (四)福建省地方小矿开采暂行规定
  1985年3月2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5〕22号)
  说明:已被《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1998年公布施行)代替。

   (五)福建省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管理办法
  1985年4月2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5〕31号)
  说明:已被《福建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闽政〔1998〕9号文)代替。

   (六)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1985年12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5〕87号)
  说明:已被《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7年公布施行)代替。

  (七)福建省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实施办法
  1987年8月2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7〕综200号)
  说明: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公布施行)、《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1998年公布施行)已作出新的规定。

   (八)福建省关于整顿木材流通渠道和保证林农合理收益的若干规定
 1987年11月2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7〕79号)
 说明: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公布施行)、《福建省森林条例》(2001年公布施行)已作出新的规定。

   (九)福建省农作物种子苗木管理试行规定
  1987年11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7〕81号)
  说明: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公布施行)已作出新的规定。

  (十)福建省农业承包管理规定
  1988年2月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8〕7号)
  说明:已被《福建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1995年公布施行)代替。

   (十一)福建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6月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8〕25号)
  说明: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公布施行)、《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1994年公布施行)已作出新的规定。

  (十二)关于加快发展水产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1991年11月2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1〕37号)
  说明: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海洋经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98年发布)等政策措施代替。

   (十三)福建省抵押物登记办法
  1993年10月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3〕34号)
  说明: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公布施行)、《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1996年公布施行)等法律、法规已作出新的规定。

   (十四)福建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1994年7月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说明:已被《福建省消防条例》(1996年公布施行)代替。

  (十五)福建省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1997年5月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7〕15号)
   说明: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商投资进一步发展的若干规定》(闽政〔2000〕文190号)代替。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不再适用的(共10件)

   (一)关于福建省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试行办法(草案)
  1979年11月28日福建省革命委员会颁发(闽革〔1979〕94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二轻工业的几项暂行规定
  1980年4月1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0〕33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三)关于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1984年4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4〕44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四)关于进一步搞活企业的十条措施
  1985年4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5〕41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五)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实施细则
  1985年5月2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5〕综293号)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六)福建省非农业建设使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的暂行规定
  1987年4月2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7〕24号)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七)关于发展城市肉食品生产基地的若干意见
 1987年11月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7〕73号)
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八)福建省企业兼并的暂行规定
  1988年11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8〕63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九)关于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的补充规定
  1992年1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2〕综39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十)福建省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若干规定
  1992年7月1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2〕综198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三、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共15件)。

  (一)福建省酒类专卖管理暂行办法
  1979年3月29日福建省革命委员会颁发(闽革〔1979〕22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二)福建省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管理办法
  1985年2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5〕综120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三)关于木材运输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5年3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5〕17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森林条例》等新的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四)福建省关于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1988年8月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88〕35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不相适应。

   (五)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暂行规定
  1991年5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1〕综112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的暂行规定
  1991年10月1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1〕30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等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七)福建省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1993年6月1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3〕20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八)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的暂行规定
  1993年6月2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3〕23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九)福建省社会事业发展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3月3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十)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高速公路的暂行规定
  1994年5月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4〕24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十一)福建省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补充规定
  1995年11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5〕32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十二)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1996年1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6〕3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十三)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审批程序规定
  1997年9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7〕31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十四)关于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
  1998年6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8〕17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不相适应。

   (十五)关于扶持鞋帽、纺织服装、罐头食品、鳗鱼扩大出口的若干规定
  1999年4月2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闽政〔1999〕文69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不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