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5:21:28   浏览:92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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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实行博士后制度,是我国培养和造就高水平年轻科技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十一年来,在国家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经各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的共同努力,我国的博士后事业不断发展,制度日臻完善,为促进科技、教育和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各项改革事业的推进,特别是近年来流动站数量和招收人数迅速增加,对博士后制度建设及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并使其制度化、规范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加强博士后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博士后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管理复杂、要求较高的工作,涉及到各设站单位和经批准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非设站单位的人事(教育)、科研、财务和后勤等方面的工作。目前,少数单位存在部门之间相互推托,管理人员
力量薄弱的现象,不利于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各单位应明确负责这一工作的主要领导和牵头主管部门,协调好各部门的合作关系,统筹管理、分工负责,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科研、生活安排和人事管理等分别列入各有关部门职责范围之内,形成运转合理、高效、
协调的组织管理体系。
二、认真搞好博士后各项管理制度建设。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博士后管理办法。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时,单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国家的法规和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就双方认为有必要的事项签订协议(或
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包括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协议的处理办法)。此外,各单位应针对博士后工作特点并参照本单位职工考核办法,制定博士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期满出站考核的标准和实施办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考核结果与工资晋升、职称评审挂钩。博士
后研究人员考核和工资晋升等情况应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三、切实做好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工作。各设站单位应按照国家博士后工作发展的总体要求,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科研任务、人才培养与使用的需要,并充分考虑经费、住房和后勤等保障条件,认真制定本单位博士后工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每年的博士后招收计划。每年的招收计
划应对博士后研究方向和课题作出初步安排。今后,各单位凡需扩大招收博士后规模,均应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省市人事厅(局)批准后实施。
四、严格管理、确保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质量。招收博士后必须贯彻“公平竞争、择优招收”的原则,保证质量,宁缺勿滥。任何单位不得接收兼职做博士后的人员。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必须始终注重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思想道德、科研水平、组织协作能力等全面素质。各有关单位招
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时,必须与博士后研究人员商定和落实他们的研究课题或研究方向。选题时必须注重科研项目的创造性和先进性。同时,要严格执行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核奖惩制度,对贡献突出的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和协议的要严肃处理。要关心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成长
,努力创造较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认真做好检查评估工作。明年适当时候,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将对博士后流动站进行检查评估工作。检查评估,主要采用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考查管理制度、流动站建设,以及博士后招收、培养、使用等方面的情况,并探讨使之逐步制度化和经常化的办法,具体实施
办法另行通知。



199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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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

总工办发[200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2004年,全总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依法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3号),对切实加强工会经费管理,建立健全工会经费账户,依法独立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物质保障作出部署。现针对各地贯彻中,特别是基层工会工会经费独立核算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经费独立核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会要依法取得工会社团法人资格,并凭法人证书办理单独开立银行账户手续。根据《工会法》第十四条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6号)关于“产业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取得是由《工会法》直接规定的,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基层工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级工会批准成立,即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规定,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等基层工会,应当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总工发[1997]24号)的要求,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并凭此证书办理银行账户开户手续,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产业工会办理银行账户开户手续过程中,确需提供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可以向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工会领取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二、各级工会的工会经费必须实行独立核算。根据《工会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和第四十六条关于“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的规定,各级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单独开立账户,独立进行核算,不允许与本单位行政财务或党、团等其他组织财务合并账户集中核算,也不允许将工会财务纳入当地会计结算中心管理。凡已经合并或纳入的,应当予以纠正。

三、各级工会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工会开立银行账户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各省级工会要在2008年5月至6月对本地区、本产业所属工会开立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的基层工会,要督促其限期完成银行账户开户和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请各省级工会将检查情况于6月30日前报全总财务部。全总也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相关考核内容。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8年5月4日



吉林省出口玉米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号)


  《吉林省出口玉米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已经1994年6月24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高 严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吉林省出口玉米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省内出口玉米的质量,增强出口玉米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出口玉米的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吉林商检局)主管全省出口玉米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吉林商检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吉林商检机构)负责所管辖地区的出口玉米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出口的玉米必须由产地或发货地的吉林商检机构检验。未经产地或发货地检验和经检验不合格的玉米,不准用于出口。


  第五条 出口玉米经营单位必须在出口玉米发运前10日向产地或发货地的吉林商检机构报验。
  内销玉米转出口的,经营单位必须向吉林商检局驻口岸玉米质量跟踪服务机构报验。


  第六条 报验人向吉林商检机构报验时,必须提供合同、信用证、厂(库)检单等,并如实填写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
  报验人对检验内容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检验申请单上注明。如需增加质量检测项目,应及时通知吉林商检机构并办理补验、重验等手续。


  第七条 吉林商检机构对已报验的出口玉米,应及时派员扦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经检验合格的签发“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或“出口商品检验证书”;检验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第八条 吉林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和“出口商品检验证书”,超过有效期的,报验人应重新向吉林商检机构报验。


  第九条 吉林商检机构对全省出口玉米的生产、加工企业和经营、储运单位的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
  (一)出口玉米的检测手段、检验管理、质量管理、验收制度、检验标准和方法等。
  (二)出口玉米的储存、运输、装卸、保管等环节。
  (三)对检验员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吉林商检机构在口岸设立出口玉米质量跟踪服务机构,其职责是:
  (一)办理本省出口玉米丢失商检证单的补证和检验工作。
  (二)及时反馈口岸或国外对本省出口玉米的质量信息。
  (三)对本省驻口岸经营单位的出口玉米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凡未经吉林商检机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玉米直接发往口岸出口的,或以内销名义发往口岸出口而未经吉林商检局驻口岸出口玉米质量跟踪服务机构检验的,吉林商检机构应按照《吉林省进出口商品监督检验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吉林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出口玉米检验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按照《吉林省进出口商品监督检验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省出口的其他粮谷、饲料商品的检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