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文化合作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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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文化合作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文化合作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2年11月26日 生效日期1992年11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为实施两国政府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缔结的文化协定,加强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关系,发展两国间的文化合作,决定签署本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与艺术

  第一条 双方互派三至四人组成的文化代表团进行为期二周的访问。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双方互换文化艺术书籍和印刷品。

  第三条 双方互派二至三名图书馆专业人员考察对方图书馆事业的状况并交流经验,为期十天。

  第四条 双方互派由四至五人组成的文化工作者代表团访问,考察、了解对方国家在开展文化活动方面的经验。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五条 双方鼓励互办造型艺术展,互派艺术家访问。中方拟于一九九三年在约旦举办水彩展。

  第六条 双方互派剧团、乐团、演奏家和民间艺术团访问。艺术团的人数等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七条 双方鼓励参加图书馆、文献、档案方面的会议、讨论会及学习班。

  第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互换图书、出版物、手抄本影印件、历史文献和研究的影印件。

  第九条 双方鼓励有关单位互办图书、文献资料展并参加对方举办的书展。

  第十条 中方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建立约旦国家图书馆提供技术援助,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教育与高等教育

  第十一条 约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三名奖学金名额。中方根据需要派本科生、进修生和研究生。约方向中国留学生提供住宿、免收学费、教材费和医疗费,每月按约旦规定标准发给生活费。

  第十二条 中方每年向约方提供五个奖学金名额。选派学生类别及所学专业由双方协商确定。中方向约旦留学生提供住宿、免收学费、教材费和医疗费,每月按中国规定标准发给生活费。

  第十三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鼓励派由三至四人组成的教育代表团互访,为期一至二周,考察和交流经验。

  第十四条 双方根据对方的要求,鼓励互换教育用品,教育方面的英文出版物和资料。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建立直接校际联系,互换资料、学术研究计划和出版物,鼓励两国专家、学者和研究人员相互进行讲学和学术交流,并执行中、约大学间签订的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约方努力创造条件接收中国学生在约旦的大学学习护理专业,约旦大学护理学院部分课程用阿拉伯语教授。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成立一个双边联合委员会,从事教学大纲、学术指南、学术用语的编写、翻译和开发。

               三、新闻

  第十八条 双方鼓励通过互换广播、电视节目在广播、电视领域的合作,鼓励两国广播、电视机构和通讯社代表团进行互访,鼓励在新闻培训方面交流经验。

  第十九条 双方努力为对方新闻采访代表团的访问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二十条 双方根据可能互换反映两国历史与文明的民间艺术广播节目和录相片。

  第二十一条 双方互换本国国庆的专题节目,于对方国庆之际,在广播、电视节目中予以有选择地播放。

  第二十二条 双方互换阿拉伯语或英语的各种儿童电视节目,以便相互吸取对方处理儿童题材的经验。

  第二十三条 双方鼓励约旦通讯社(佩特拉)与中国通讯社(新华社)签订合作协议,以便继续互换新闻,鼓励为双方通讯社记者提供方便并相互交流经验。

             四、体育与青年

  第二十四条 双方鼓励通过举行两国间的比赛和互派体育专业人员发展体育关系。

  第二十五条 双方鼓励体育界负责人互访,了解对方体育成就并交流体育各方面的经验。

  第二十六条 双方鼓励青年代表团互访,考察了解青年工作领域的各种经验。
              五、社会事务

  第二十七条 双方鼓励社会福利和社会发展方面的政府官员及专家进行互访,考察、了解对方的成就及活动并交流经验,探索开展合作项目的可能性。

               六、卫生

  第二十八条 双方鼓励卫生领域进行学术经验交流、专业互访、考察了解卫生领域的体制和工作程序,并进行培训。
  1.派医疗卫生方面的专业团组互访。
  2.在家庭、社会医疗、医务人员培训方面进行合作。
  3.交流关于卫生干部方面的经验及教育培训计划。
  4.鼓励互访,考察了解对方在初级卫生保健方面的经验,特别是母亲保健、学校卫生、食品监督、卫生教育、流行病防治等。
  5.交流关于药物、药品监制、注册和推广的经验。
  6.考察中国在运用中草药理疗和中国针灸方面的经验。

               七、文物

  第二十九条 双方派考古专家互访,考察了解对方的古迹和文化名胜,举办若干考古讲座。

  第三十条 两国文物机构和部门互换有关考古发掘、博物馆方面的图书、出版物及研究资料。

  第三十一条 约旦文物局将根据约旦文物法和双方直接签署的协议,接待中国考古队来约旦进行考古研究、对与两国密切相关的文物古迹如:陶瓷、玻璃制品、纺织品、金属品或建筑物等进行保护、维修。

               八、总则

  第三十二条 派遣方至少提前两个月将代表团访问的日期、期限、目的和人数,通过外交途径通知接待方。

  第三十三条 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具体协商增加本计划以外的其他合作项目。

  第三十四条 代表团、人员互访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负担食宿、交通费;
  3.接待方负担紧急医疗费。

  第三十五条 举办展览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送展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和展品的保险费;
  2.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费、举办展览和宣传费,如广告、请柬印刷及场地费;送展方负责印刷展览说明书。
  3.承展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展品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 为执行本计划所需的其他费用,双方将根据各自的财务制度商定。

  第三十七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满。
  本计划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安曼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高运甲            萨夫旺·图干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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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出售国有中小企业产权的试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出售国有中小企业产权的试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快国有中小企业改革步伐,推进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存量资产优化重组,规范中小企业出售行为,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放开搞活我省国有中小企业意见的通知”(青政办〔1998〕8号)文件有关精神,制定本试行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省、州(地、市)、县(区)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中小企业,可依照本办法进行整体或部分产权出售。
第三条 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出售主体是政府授权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
第四条 国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者组织以及企业内部职工,凡是具有收购资金支付能力的均可成为购买主体。
第五条 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出售,实行竞价或协议出售。市场竞价低于资产评估价的,以最高报价出售。
第六条 出售企业产权的程序:
(一)企业产权主体做出出售决定后,需制定出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企业产权出售主体需持资格证明文件、出售决定、方案,在产权交易中介机构进行交易;
(三)对出售企业进行财产清查、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确定交易价格和受让方;
(四)买卖双方签订出售合同;
(五)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审查交易合同,并出具交易凭证,工商部门依法鉴证;
(六)在产权交易中介机构进行清算交割;
(七)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进行产权交易必须妥善安置好职工,产权交易合同应明确规定具体安置办法。
第八条 安置办法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多种形式:
(一)企业职工自行调转的,工龄连续计算,不发安置费;
(二)企业职工自愿辞职的,解除劳动关系,可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并进行公证;
(三)企业职工由出售方负责安置的,工龄连续计算,并按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四)购买方接受职工安置的,可在出售价格中冲减一定的安置费用。
安置费具体标准可结合实际,按有关规定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 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被出售企业的离退休职工,由购买方接受并继续上缴养老保险统筹费用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向离退休职工发放离退休金;也可以从被出售企业的变现收益中一次划拨给社会保险机构,由其负责向离退休职工发放离退休金。
第十条 对原有抚恤对象的抚恤费、工伤和职业病职工的诊疗费,可按有关规定划出相应的资产给购买方,冲减出售价格,由其负责管理;也可经双方协商一致一次性核发给个人。
第十一条 出售企业为零资产或负资产的,可以按零资产出售。购买方接收职工安置的,在一定时间内安置职工的费用可采用减免地方税收的办法解决。
第十二条 按零资产出售的企业,购买方须有资产抵押或财产担保,其总额不低于所购买企业债务额的30%-50%。
第十三条 被出售企业三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经确认可从资产中一次性剥离。对剥离的应收帐款,委托企业或中介机构负责清收,清欠收入扣除费用后归产权出售主体管理。
第十四条 出售国有企业,必须落实银行债务偿还责任。与贷款银行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按期偿还金融机构本息。
其他债务可与债权人商定还款计划,原则上两年内不应强制清偿,也可与债权人协商,将债权转为股权。
第十五条 出售企业占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规定评估后,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处理。以出让方式处理的,购买方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可按标定地价的40-50%的比例交纳。
第十六条 被出售企业职工安置难度较大的,经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全部或部分可用于职工安置。
第十七条 企业资产出售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付款方式可一次付清,也可经出售方同意,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不得少于出售价格的50%。其余部分应有资产抵押或财产担保,延期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欠付价款按中央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付利息,逾期不能付
清的,由出售方收回企业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购买方赔偿出售方的损失。购买方在未付清价款之前,整体出售企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需经出售方同意,并补足在购买企业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时享受的优惠部分。
第十八条 经贸、财政、工商、地税、国资、土地和金融等有关部门及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应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及时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第十九条 出售企业时,对评估、验资和产权交易中的有关费用,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
第二十条 办理工商、产权、税务、土地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分行道里办事处诉民革哈尔滨市委及三棵树粮库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三棵树粮库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分行道里办事处诉民革哈尔滨市委及三棵树粮库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三棵树粮库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复函
199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黑法经请字1号关于三棵树粮库、民革哈尔滨市委与农行道里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关于三棵树粮库“以库存粮食和物资作担保”无效的意见。对造成该担保无效,担保人三棵树粮库和债权人农行道里办事处都有过错,三棵树粮库应负主要责任,农行道里办事处也有责任。担保人三棵树粮库应对农行道里办事处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其余由农行道里办事处自行承担。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