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六一年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有效期延长到一九七五年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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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六一年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有效期延长到一九七五年的议定书

中国对外贸易部 波兰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六一年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有效期延长到一九七五年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3月10日 生效日期197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和海洋经济部商定将一九六一年七月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六一年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的有效期限延长到一九七五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期间。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三月十日在华沙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波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波 兰 人 民 共 和 国
  对外贸易部代表        对外贸易和海洋经济部代表
   魏 华 春            库 比 切 克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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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国家经贸委 等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9月22日,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合理调整进口结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机电产品系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及其零部件、元器件等。
第三条 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进口机电产品,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 国家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高科技产品,不鼓励进口一般加工设备和高档消费品,禁止进口危害国家安全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机电产品。
第五条 进口机电产品必须符合国际或双边(我国和产地国)认可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并由国际或双边认可的机构提供产品安全和环境保护认证书。
第六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外汇支付能力,按进出口基本平衡的原则,对年度机电产品进口总规模进行宏观指导。
第七条 设立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在国家经贸委领导下,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的协调、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
在国家机电进出口办指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机电产品的进口实行配额与非配额管理。

第二章 配额管理
第九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参照国际惯例,国家对尚需适量进口以调节市场供应,但过量进口会严重损害国内相关工业发展的机电产品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机电产品,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机电产品,列入配额产品目录,实行配额管理。
第十条 国家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共18种(见附件)。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和进口政策需要,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品种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行。
第十一条 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每年的配额经国务院批准确定后,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负责分配。具体办法,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进口单位凡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需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向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提供有关文件和情况说明,由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审批,并发给配额证明。
第十三条 进口单位凭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的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领取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第十四条 进口配额管理机电产品的零部件,根据海关估价,如每套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价格的60%及其以上的,可视为构成整机特征,按进口配额管理机电产品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非配额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对进口配额管理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实行非配额管理。其中对国内已开发或引进生产技术,尚处于工业生产起步阶段,国家需要加速发展的机电产品,列入特定产品目录,主要实行公开招标。国家机电进出口办按中标结果发放进口证明;海关凭进口证明验放。对其他非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实行自动登记制。
第十六条 特定产品目录和列入该目录的机电产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行。
第十七条 对实行自动登记制的非配额管理机电产品,授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各进口单位应按规定向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领取登记表,并填写进口品种、数量、金额、国别等有关内容。上述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如发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可提出异议并有权不予登记:(一)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产品;(二)进口不符合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的产品;(三)进口危害国家安全和公民身心健康的产品。如十日内上述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没有提出异议,则视同自动准予登记。
第十八条 对实行自动登记制的非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海关凭准予登记的登记表放行。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进口证明(包括配额证明,下同)的有效期为一年。进口产品在有效期内有合理原因没有到货的,进口单位可向原发证明机构申请延期。
第二十条 按本办法规定需办理进口证明的机电产品,须在领取进口证明后,方可对外签约。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规定报送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统计资料,并及时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当某种机电产品进口急剧增多,国内相关产业或生产者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规及司法程序,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减轻其损害或威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进口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违反本办法: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进口证明而对外签约、到货的;
(二)擅自涂改或伪造进口证明的;
(三)将进口的机电产品化整为零、分签合同或分口岸、分散进口,有意逃避监管的;
(四)擅自转让和倒卖进口证明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的;
(六)未按规定申报登记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进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进口的机电产品,按国家现行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需进口的机电产品零部件、元器件,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七条 境外来料和进料加工项目进口直接用于生产返销或出口的机电产品及其零部件、元器件,由海关实行监管。
境外来料和进料加工项目进口的生产用机电设备,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八条 租赁贸易和补偿贸易进口机电产品,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九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机电产品,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使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款进口配额管理机电产品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办理。
第三十一条 凡属经济贸易往来关系赠送和我国驻外机构及境外施工现场调回的机电产品视同一般进口,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国家机电进出口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配额产品目录
1.汽车
包括底盘、发动机、驱动桥、车壳(或驾驶室)。
2.摩托车及其发动机、车架
3.彩色电视机及其显像管
4.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
包括可编程计算机,计算机CPU板,软硬磁盘机(或驱动
器)、打印机、显示器或终端、磁带机。
5.录音机及其机芯
包括收录机、录放机、组合音响、汽车收放机。
6.电冰箱及其压缩机
7.洗衣机
8.录像设备
包括录(放)像机、摄录一体化机及机芯、磁头、磁鼓。
9.照相机及其机身
10.手表
包括石英电子表、机械表。
11.空调器及其压缩机
包括室内空调(如窗式、柜式、壁式、挂式等)及车用、船用
空调。
12.复印机
13.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
14.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
15.断层成像装置
包括X射线断层成像装置(CT)和核磁共振成像装置
(MRI)。
16.电子显微镜
17.气流纺纱机
18.电子分色机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5〕122号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衢州市区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试行办法

为规范外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05〕2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衢州市区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试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市本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项目建设均列入并联审批范围,市级审批权限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建设有关阶段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实施原则
并联审批按照“一门受理、告知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全程陪办”的方式实施。市外经贸局为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牵头责任部门,负责有关并联审批事项的受理、告知、催办、汇总、咨询和陪办工作,协办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或上报和反馈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一门受理。由市外经贸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申请事项。受理登记后,向企业发放受理单,并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市发改委、经委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分阶段牵头责任部门。
(二)告知相关。牵头责任部门审查申请内容。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部门,告知企业相关审批项目的批准机关,同时开出“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告知单及回执由牵头责任部门制定),申请企业持告知单到市行政府服务中心相关窗口或部门办理。
(三)同步审批。相关审批联办部门接到告知单后,接收人应在该告知单的企业留存联签注姓名和接收日期,并根据企业提交的规定材料,依法予以审查。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不宜批准的,或经审查认为企业提交材料不全或条件不完备的,应即时告知企业,在告知单企业留存联签署不予受理的意见和详细理由,并将情况当即书面告知牵头责任部门。
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时受理,并在告知单企业留存联签注受理日期。符合审批条件的,要在承诺期限内及时出具审批批件或许可证;如在承诺期限内暂时无法出具审批批件或许可证的,可在并联审批告知单回执上先签署审批意见,后制发审批文件。如审批事项需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的,由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书面告知企业和牵头责任部门;如审批事项属下属职能部门审批的,应内部移交,按时办结。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的审批事项,由牵头责任部门统一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四)限时完成。各相关审批部门应在收到告知单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告知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通知企业并反馈牵头责任部门。对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要求,企业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各部门将到时限尚未办结的事项,牵头责任部门有催办的责任。无正当理由逾期的,报市行政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五)全程陪办。凡属市本级受理、协议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外经贸局确定专人,全程陪同企业办理各类审批登记手续,协调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对于大型的、审批比较复杂的企业项目,可采取联审会的方式办理。需采取联审会的方式办理的,由市外经贸局提出,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召集联审会会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分头并行办理。
三、操作办法
按照实施原则,制定衢州市区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流程(见附件)。各审批登记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外经贸局:市外经贸局为牵头责任部门,根据企业申请,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外经贸局窗口对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确定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并以告知单形式告知相关部门窗口或部门。在工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意见限时返回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合同、章程批复;在市质量技监局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的前置意见限时返回后,当场颁发批准证书。
(二)市工商局:在接到市外经贸局窗口告知单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毕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并向市外经贸局窗口返回告知单回执。在外经贸局颁发批准证书后,工商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对有关工商登记注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手续,颁发营业执照。
(三)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发改委履行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的牵头部门责任,市经委履行工业项目建设审批的牵头部门责任。在接到市外经贸局窗口告知单后,按企业性质,确定项目核准前置部门,向规划、国土、环保等前置部门发放项目核准告知单。各前置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分别办妥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评审批意见等证件、文件后,市发改委、经委凭申请人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连同前置审批证件、文件,办理核准手续,并向市外经贸局窗口返回告知单回执。
(四)市质量技监局:在接到市外经贸局窗口告知单后,凭外经贸局的合同、章程批文,当场办结“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并向市外经贸局窗口返回告知单回执。在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五)市规划、国土、环保、建设等项目审批部门:在接到市发改委(或经委)项目核准告知单后,市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分别在承诺时限内同步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评审批意见等批准文件。项目经市发改委(或经委)核准后,市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分别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六)税务、外汇管理、银行、海关等登记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市行政服务中心即办)、外汇登记(市外汇管理局)、银行开户(各银行)、报关登记(海关)等。
四、建立并联审批责任制
(一)政务公开制。凡涉及并联审批的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布审批依据、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并公开审批结果。
(二)分工负责制。各审批部门要按照并联审批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联审批有序实施。审批联办单位的窗口工作人员(或窗口负责人)即为专项审批联办人或联络人;暂未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联办单位,在第一次接受联办审批事项时,向市外经贸局备案联办人员。
(三)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时限完成审批工作,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业主联系,解答有关问题,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提高办事效率。
(四)建立各审批部门的协调运行机制。各部门之间要保持经常联系,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为便于协调,各类会审和论证会议,应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召开。
(五)建立行政审批责任监督追究机制。建立通报制度,对审批部门及其行政审批人员违反并联审批办法规定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监察部门制定的并联审批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追究。
本试行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衢州市区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流程





附件
衢州市区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流程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
1、并联审批牵头受理(市外经贸局) 即办
2、企业名称预登记(市工商局) 即办
3、建设项目的核准(市发改委或经委) 3个工作日
4、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市外经贸局) 3个工作日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赋码(市质量技监局) 即办
6、企业批准证书办理(市外经贸局) 1个工作日
7、企业设立登记(市工商局) 3个工作日
8、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办理(市质量技监局) 即办
9、企业税务登记(市国税局、财政〔地税〕局) 即办
10、企业外汇登记(市外汇管理局) 即办
11、企业银行帐户设立(银行) 即办
12、企业报关登记(海关) 即办
二、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的办理(主要审批事项)
1、并联审批牵头受理(市外经贸局) 即办
2、建设项目的核准牵头受理(市发改委或经委) 3个工作日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市规划局) 7个工作日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市国土局) 5个工作日
5、建设项目环评意见(市环保局)
报告书15个、报告表5个、登记表3个工作日
6、建设项目核准(市发改委或经委) 3个工作日
7、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市规划局) 3个工作日
8、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市国土局) 15个工作日
9、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市规划局) 8个工作日
10、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市建设局) 1个工作日


注:承诺时限从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并正式受理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