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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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中国政府 罗马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12月25日 生效日期198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的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相互供应主要货物的长期贸易协定,对一九八六年两国间的货物交换和付款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间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货物交换,都应根据本议定书所附的货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总表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出口货物总表办理。该两货物总表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双方应该保证完成上述货物总表所列货物的供应。
  经双方协商,仍可扩大上述总表之外的货物交换。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同货物交换有关的各种事项,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对外贸易机构间交货共同条件和两国政府指定的对外贸易机构间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三条 依照本议定书所签订的合同,货物的交接在出口国的港口,或边境,或飞机场进行。

  第四条 根据本协定书相互供应的货物的价格,应在世界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协商确定,以瑞士法郎计算。
  凡以资本主义国家货币成交的价格,应根据成交日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公布的该货币对瑞士法郎的买卖平均价,折成瑞士法郎。

  第五条 依照本议定书所供应货物的价款、垫付运费、保险费、劳务费和双方同意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和清算,在中国方面由中国银行,在罗马尼亚方面由罗马尼亚对外贸易银行办理。
  为此,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中国银行和罗马尼亚对外贸易银行相互开立无费瑞士法郎清算帐户。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相互间非贸易支付清算的议定书附件内规定的支付项目,也将通过这个帐户办理。
  任何一方银行接到对方付款委托书、付款单据和付款通知后,不论对方帐户内有无贷方余额,应立即支付。
  如两国银行的帐户的余额超过二千五百万瑞士法郎,债务一方应按年利百分之二支付利息,利息到年底一次计算后记入清算帐户。
  本议定书在有效期满后,双方银行对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所订合同的履行,仍应继续办理付款。
  关于执行本议定书的结算办法和银行的其他技术细节通过中国银行和罗马尼亚对外贸易银行间于一九七七年二月三日签订的协议确定。

  第六条 本议定书内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付款的最后结算日期为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截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清算帐户的差额,经双方银行核对确认后,应在一九八七年二月底以前自动转入一九八七年清算帐户。

  第七条 在本议定书范围内缔结的合同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后交货的,则不应计算在一九八七年的贸易额度内。这类货物的付款应在一九八七年帐户内办理,该帐户将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开立。

  第八条 本议定书的有效期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中、罗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货物总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郑 拓 彬          瓦西里·蓬甘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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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大自然恩赐万物生灵食物以维护生存,延续种群,这些食物都是来自于大自然是安全的。人类当然也受到自然的恩与,人类具有智慧还懂得自己制造食品。不是在极端的情况下人们不会“饮鸠止渴”,当然也不会去吃有安全问题的食品。但是我们的食品越来越不安全了,我们几乎没有安全的食品可吃,我们吃的大米是陈年腐烂的,被用工业原料抛光,我们吃的蔬菜含有巨毒的农药残留,水果是用激素催熟的……种种不安全食品不断被暴光,我们无论购买任何食品都不得不用狐疑的眼光打量——有问题吗?

1.食品为什么不安全

本人3月15日在人民大学参加一个关于食品安全的研讨会,3月18日又看到中央电视台的对话节目谈论食品安全问题,近期新闻还不断有相关报道,看来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民众严重关注的话题。

参加3月18日对话节目的有原料提供商、生产商、加工商还有销售商,涵盖了食品生产、流通各环节的代表,还有政府的高官和学者,来者皆显赫。但没有任何商家承认自己有错,都信誓旦旦表明自己采取了积极的措施防止食品安全问题,表明在自己这个环节上是绝对安全的,同时又纷纷表示自己实际上只是生产流通的一个环节而已,无法保证上个环节是安全的。那些已经出了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商家也表示了一脸的无奈,认为问题在自己这个环节爆发很冤枉,是替人受过。每个环节上的商家都不认为自己有错,但是为什么到最终消费者手上的食品还是不安全的?

小贩炸油条前加洗衣份据说可以让油条炸得更大,能卖个好价钱;农民将苏丹红喂鸭子,鸭子下的蛋是红心的,可以冒充散养的鸭蛋;杀猪的在猪肉里注水,于是水卖到了肉价……小商小贩可以这么做,那些大的生产厂家又何尝不在生产加工食品时添加一些不安全的因素?商家在制造不安全食品或者提供不安全的食品原料时,其实他们都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知道其危害性,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原因尽管千般种,出发点无非是一个“利”字,为了自己“蝇头小利”,不顾公众的生命健康,使社会诚信丧失迨尽。

2.用法律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我们不能去抱怨政府,政府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对于制造不安全食品者也有严厉的惩罚。商家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极力表白自己的诚信。无论是政府严格的管理制度还是商家先进的技术手段,都未能制止不安全食品毒害广大民众,反而是愈演愈烈。那么我们应当放开视野,寻找其他解决办法。

法律是人们需要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维护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它的功能本来就是对公共秩序的管理。我们大部分人被灌输的概念是:“法律是统治阶级意识的表现,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也许是对法律错误的解释让人们忽略了法律的存在,忘记了从法律制度上去治理不安全食品问题,其实法律对此原本就有一套完善管理措施:

1.给予不安全食品制造者严厉的经济制裁,让其得不偿失

“治乱世用重刑”这是古代法学家们朴素的观点,尽管本人不赞同严刑苛法,但是对于民事领域,本人认为还是需要用“重刑”——高额的经济制裁。人都是经济动物,做任何事之前都会从经济上进行考量,如果收益大于成本就去做,小于成本则不做。食品生产销售各环节的商家们更是具有经济头脑的商人,商人追求的是经济上的利益,在我国制造不安全食品虽然会被行政机关进行处罚(行政处罚的数额一般只有几万元),并且可能会被判处刑罚,但是在经济上他们获得的巨大收益仍然大于所受的处罚(付出的成本),显然行政处罚和刑罚并不能有效制止他们的不法行为。上面分析了商家制造不安全食品的原始动力是获得高额的利益,那么我们就对其进行经济上的制裁,给予高额的处罚,不仅让他们得不偿失,而且使其倾家荡产(企业破产),消除其制造不安全食品的原始动力,从根源上斩断其罪恶之手。

2.让消费者人人成为监督者

消费者是食品的最终需求者,所有不安全食品的终极消费对象,消费者在第一时间接触不安全的食品,消费者其实就是我们每一个普通的公众,人数极为庞大,所有的公众都成为不安全食品的监督者,将使不安全食品无所遁形。同时消费者又是不安全食品的最终受害人,他们有积极性去维护自己的权益。理论上讲食品安全监督应该是政府份内的事情,如果转嫁给消费者,似乎不太妥当,另外监督是要支付成本的,我们不能让消费者承担本来由政府承担的成本。另一方面消费者作为受害者应当获得赔偿,那么我们可以将对制造者的处罚全部给予消费者,让最终受害者获得很大收益,促使消费者有足够的动力去监督食品安全,这样让人人都可以参与监督。

3.通过市场倒逼流通生产各环节,让看不见的手来推动

食品安全问题一般都是在最终环节爆发,最终环节上的销售商首当其冲要受到处罚,不用担心这不公平,只让最终环节的销售商承担责任,而真正的不安全食品的制造者逍遥法外。法律本来就有追偿制度,最终销售商完全可以向上个环节进行追偿,将高额的赔偿最终落实到真正的责任者身上,让真正的责任者受到了应有的处罚。因为每个环节的商家都是实际获益者,他们首先应当承担责任,不能轻易将责任推委,让商家承担相应的诉讼成本这是合理的。下一个环节的商人他们有义务,也有能力监控上个环节,他们是成本最低、最有效率的市场监控手段。所以法律规定,如果他们不履行监控义务那么最终的责任由自己承担,这样他们当然会想尽一切办法去监控上个环节。

这是极其完美的制度设计,整个过程看不到政府的影子,一切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推动,不需要政府做任何的事情,有效节省了政府的行政开支,不存在任何权利可寻租的空间,不法的制造者受到了严厉的处罚,受害人得到极大的赔偿,监控的责任和成本合理地分摊给应当承担者。这个制度的效果有实例为证,在夏维夷因为两个成熟的椰子砸到行人被判赔偿了1300万元美元,从此夏维夷的大街上再也没有成熟的椰子可以砸到行人,仅在两个案件中进行惩罚性赔偿就一劳永逸地解决了在夏维夷行路安全问题(不被树上的椰子砸到)。在德国因为啤酒瓶爆炸,某生产商被要求赔偿消费者一个多亿马克,使该厂直接倒闭,相信其他所有的啤酒生产商对瓶子的使用一定变得非常的严格,并自发严格要求瓶子厂商提供安全的瓶子。

如此完美的法律制度为什么在我国失效了呢?我国民事赔偿采取“填平原则”,即损害了多少赔偿多少,当然任何单个消费者的损害对于商家的获利而言都是微不足道的,商家完全可以很“大方”地支付赔偿,然后继续制造不安全食品。商家因为制造了不安全食品大获其利,所得到的制裁却小于他们获得的不当收益,这里存在法律制度设计上的错误。很明显我国的民事赔偿制度没有与时俱进,那么我们只需要对我国现有的民事赔偿制度做一个微小的调整——增加惩罚性赔偿,按照我国的行事方式,这其实非常容易,只要最高法院出个司法解释,允许消费者要求高额的惩罚性赔偿就轻松解决。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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