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办法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办法
沧政发[2004]5号 2004年3月12日
为加强对驻外办事处的管理,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性质和任务
驻外办事处,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驻外办事处承担沧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行政任务,负责发展市际间的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负责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劳务输出等项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与驻地政府及周边地区有关部门进行政务、经济、科技、文化和人才等方面的工作联系,巩固促进友好合作关系。
(二)搜集、整理当地的政务、经济、技术和人才等有效信息,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归口部门反馈。
(三)积极宣传沧州,提高沧州知名度,帮助企业广泛联络客商,开拓产品市场,扩大出口贸易,为我市产品打入该地区及国际市场服务。
(四)做好市委、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到该地执行公务人员的接待服务工作。
(五)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积极转变职能,开拓多种业务渠道,进行有偿服务。
(六)承办市政府及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工作守则
(一)驻外人员长期在外独立工作,要自觉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提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提高正确决策能力,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我市驻外机构的管理办法,遵守驻地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与党纪、国法相悖的活动。不做有损于沧州形象的事。
(三)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勤俭办事,清正廉洁。在公务交往中严格执行纪检、监察部门的规定,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四)严格驻外工作纪律。办事处主任必须在驻地坚守岗位,因事离岗要报归口管理部门领导同意;办事处其他人员离岗由办事处主任批准。
(五)驻外办事处不得为任何单位、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手续,不得用国有资产抵押贷款。
(六)驻外办事处要完善规章制度,包括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例会制度。凡以市政府的名义对外联络的重大事项都要向市政府请示报告,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以政府名义作出承诺或签订协议。
三、组织管理
(一)市政府各驻外办事处实行部门归口管理。北京办事处归口于市发改委,深圳办事处归口于市商务局,天津办事处归口于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西安办事处归口于市科技局,上海办事处归口于市商务局。市政府商务局协助各归口部门指导办事处工作,并代表市政府协调各驻外办事处的招商引资活动。
(二)归口管理部门同时又是驻外办事处的后勤服务部门。要按政策规定寄发相关文件,做好办事处人员的人事、工资等工作,保证办事处人员的政治、经济待遇,对驻外人员的工作和生活给予全力支持和服务。
(三)驻外办事处请示工作,由归口部门领导审批,重大问题,由部门党组研究后报市政府决定。
(四)办事处主任要不定期向归口部门述职汇报,每季度书面报告一次综合情况。
(五)办事处人员在沧期间,要服从归口部门的领导,听从工作调度,参加归口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和其他公共活动。办事处人员在上述工作或活动中与部门机关人员承担相同的义务,享受同等权利。
四、人事管理
(一)驻外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办事处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二)驻外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分别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市政府或归口部门任命。其他工作人员,干部实行聘任制,工人实行合同制。
(三)驻外办事处临时聘用人员需报归口部门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五、财务管理
(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二)日常办公经费实行包干制。根据所在办事处的实际情况,核定全年经费定额(包括房租、物业管理费、水电、交通、通讯、差旅补助、招待费等),节余留用,超支不补。
(三)组织大的招商洽谈、联谊会、考察活动等所需经费,另行申请。
(四)驻外补助按上级规定,外省8元/日,特区14元/日。
(五)各驻外办事处每季集中报帐一次。
六、目标管理
(一)归口管理部门年初与各驻外办事处共同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并报市政府核准。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驻外办事处的目标执行情况实行年终考核。对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对于完不成目标者,给予相应处罚。具体奖惩办法由归口部门另行制定。
(三)各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有关法规政策冲突时,以相关法规政策为准,并根据形势的变化,另行变更或补充。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省辖区增设仓库监管规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省辖区增设仓库监管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6]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工作,经调查研究并结合医疗器械经营的实际情况,国家局制定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省辖区增设仓库监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省辖区增设仓库监管规定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以跨省辖区增设仓库,仓库设置条件应符合仓库所在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要求,并具有仓库与经营企业本部互联的能够时时交换医疗器械储存、出入库数据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二、跨省辖区设置仓库的,应由经营企业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拟增设仓库质量验收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5)新增仓库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地理位置图、平面图及存储条件说明。
经发证部门审查后,提请仓库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设置条件协助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仓库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验收结果书面反馈发证部门(样式见附件1、2),由发证部门将新增仓库地址标示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中。
三、经核准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经营许可的相关规定,对所设置的仓库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省辖区设置的仓库只能从事与本企业购销业务有关的物流活动。
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辖区设置的仓库,由仓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监管。
附件:1.关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仓库地址变更协助现场验收的函
2.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仓库地址变更协助现场验收结果反馈的函
附件1:
关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仓库地址
变更协助现场验收的函
〔 〕年 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企业申请对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仓库地址进行变更,拟增设仓库的地址在你省(区、市)辖区内,请你局协助对其进行现场验收(异地增设仓库移交资料附后),现场验收结果在 月 日前反馈我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2: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仓库地址
变更协助现场验收结果反馈的函
〔 〕年 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局收到《关于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仓库地址变更协助现场验收的函》(〔 〕年 号)后,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省辖区增设仓库监管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223号)和我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要求的仓库条件,对该企业拟增仓库进行了现场验收,验收结果合格/不合格(现场检查验收资料附后)。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