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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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政办发[2004]7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十五日

株洲市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有效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档案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各级组织、人事、劳动、建设等部门要做好分管范围内的档案工作,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或联席会,研究档案工作或听取工作汇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档案机构,配备相应档案人员,把档案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依法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
提倡建立家庭档案和私人档案。
第六条 市、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征集与本行政区域有关的重要档案资料;突出抓好著名人物、地方特色、重大活动等重要档案的文字材料、声相实物等的收集。
第七条 为确保重大活动档案完整齐全,及时进馆,活动主办(承办)单位要接受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监督和指导,在活动结束后60天内将整理规范的全部档案依法向档案部门移交。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市、县(市)区重大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外事等活动形成的档案,具体包括:
1、市、县(市)区领导机关召开的全体会议,在当地召开的全国、全省、全市性会议;
2、党和国家领导人及上级党政主要领导视察工作,国内外代表团、知名人士来访和较大规模的当地代表团外出考察;
3、当地举行的重要庆典、纪念、展销、公祭、竞赛等活动;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奠基、竣工;
5、当地重大事故、自然灾害抢险救灾;
6、其它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历史影响的活动。
第八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印出版的各种载体的志书、年鉴、大事记、组织史及重要的报刊、专题资料、文件汇编等,应及时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两套,并定期报送重要档案资料目录、统计报表。
市、县(市)区所属各部、委、办、局及有关机构在实施领导、履行职能过程中制定的与人民群众工作和生活密切相关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发送一份。
第九条 机构改革中撤、并、转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交接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
第十条 凡个人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或因职务行为形成的档案资料,必须及时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丢失或自行销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实行档案登记制度,其项目的竣工验收和鉴定必须包括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的验收。
第十二条 企业改制、兼并、拍卖、出售、破产时各有关单位必须依法做好档案的鉴定、整理、移交或寄存、保管、保护工作,防止档案的流失和损毁。企业破产清算组应将档案处置纳入破产程序,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做好各项档案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档案馆(室)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必须配备防盗、防火等安全防护及现代化管理的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室)要建立完善的档案安全制度,如实做好档案保管保护工作记录,及时排查消除档案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财政应将档案保护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档案保管、抢救经费的需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寄存单位或个人的寄存费。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加强对电子档案保管保护技术的研究。
第十七条 各级档案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快捷方便的档案信息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根据馆藏特点和地方实际,采取举办档案展览、传媒宣传、资料及现行文件阅览等多种形式把档案馆建成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现行文件服务中心。
第十九条 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地方重要档案数据库,逐步实现档案信息的网上查询、交流。
第二十条 对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成效显著的,各级政府及所在单位可按所创效益的大小奖励提供档案信息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把好进人关、用人关。档案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断更新知识。晋升档案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参加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 档案人员可享受档案保健津贴。档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对档案人员可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国家所有的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人员归档的;
(二)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四)未依法建立档案机构,配备档案人员的;
(五)未依法对各门类和各种载体档案实行统一管理,造成档案管理混乱的;
(六)未按规定配备防盗、防火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档案登记、进行档案统计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不及时移交、报送档案资料、目录的;
(九)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或重大科研项目鉴定时,其档案未验收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第二十五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执法,对档案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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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应当具备怎样的职业素养,其主要的培养路径与方法是什么?毫无疑问,我们应当对此问题形成清晰、完整的共识。因为,法官的职业素养水准不仅关乎法律实施的效果,而且关系国家司法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乃至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具体进程和水平。

从社会现象看,尽管一般社会舆论对于司法的公信力尚存期待,但是人们对于宋鱼水、陈燕萍、詹红荔等先进模范法官所做的司法裁判却具有高度一致的认同感;仿佛对于法官人格、人品的认可,已经超越对于案件是非曲直的价值评判。如宋鱼水“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感人事迹,詹红荔九年办案“无一重审、无一错案、无一投诉、无一上访”的炫亮业绩等,都用真切的事例说明:法官个人的职业素养,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影响司法裁判效果的重要因素。

那么,如何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官职业素养的培养?

精神品格的培养

如果法官受外界之利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则有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因而法学修养虽为切要,品格修养尤为重要。



谈及人的素质或素养,精神品格无疑是首当其冲的。在法官的精神世界里,与职业特性密不可分的要素自然是:追求、捍卫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坚强意志,崇尚法律的价值取向和思维习惯,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信仰和历史使命感。倘若缺此,则意味着法官缺少必不可少的精神支撑或精神脊梁,相应地也失去法官的立身之本。

从实际情况看,近些年我们对于法官职业素养的培养,一些方面还是见诸于法律专业知识层面。相对而言,在促进法官职业操守、法律信仰等精神品格的养成方面,我们还是显得办法不多,成效不够明显。其中缘由之一,不能不说我们在思想认识上存在某些模糊空间。毫无疑问,我们大力倡导司法为民是正确的。与此同时,我们还应结合审判工作的规律性和实际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落实方案。好比开车倡导安全驾驶,如果缺少科学合理的具体驾驶规程和技术要领的支持与应用,这种一般性倡导的实际功效就势必大打折扣。前年温家宝总理在人大记者会上道出:公平正义比太阳更有光辉,可谓一语激起千层浪,被舆论媒体广泛誉为最为温暖人心的话语。追求公平正义,是政治文明的发展方向,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也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切实体现,人民法院在其中肩负着举足轻重的责任。因此,培养法官精神品格的重心,应当契合现实社会的急切需要,反映审判工作的规律与特点。

事实上,法官队伍中出现的工作责任心不强,把审判案件当作一般的谋生手段,满足或止步于完成工作指标或任务的消极情绪;面对形形色色的关系案、人情案,时有放弃中立、公正裁判立场的表现;以及少数法官身上发生的权钱交易的司法腐败案件,这些轻重不同、类型有别的病灶反应,虽有制度、机制上的多种诱发原因,但是,法官自身的精神懈怠与道德叛离无疑是起主导作用的内在因素。诚如著名法学家史尚宽先生所言:如果法官受外界之利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则有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因而法学修养虽为切要,品格修养尤为重要。一言以蔽之,法律和法学知识无论如何不能沦为任何个人玩弄于股掌的把戏甚至谋取私利的工具,法官的精神品格应当成为法官职业素养的第一要素。

从培养路径和方法角度说,法官精神品格的塑造与养成,一方面有赖于法官的自我修养与文化自觉;另一方面也离不开外在的充分养分与适宜环境。在人的可塑性意义上讲,人是环境的产物。因此,我们在近些年不断强化对不廉行为惩戒的基础上,有必要在具体的制度安排中切实加强鼓励法官正直、廉洁办案的激励策略和导向措施,真正形成引导法官自觉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定捍卫者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忠诚建设者的良好氛围。

专业养分的补充

如果在法官动辄质疑、否定法律的氛围里,祈望民众普遍地敬畏、尊崇法律,这种情景当然是难以想象的。



在日常的审判实践中,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与相对稳定、简约的法律条文,有时法官会抱怨法律条文的僵化或者束缚了手脚,感叹按照一般老百姓的观点和立场等也可以作出合理的裁判。应当讲,这种看法有其合理的生长因子,那就是重视观察、体悟司法裁判与民众的价值观念、思维习惯的符合性,相应地亦有利于争取大众舆论或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但是,其副作用也比较显见,即有意无意地把法律的规范作用与民众的价值观念及社会效果对立起来,或多或少表现出排斥、否定法律作用的负面情绪。倘若长此以往,不仅可能滋长具体的司法困扰,即司法裁判的标准究竟是法律规范还是社会大众的观点、立场?而且在不经意之间还有可能动摇人们的法律信仰,陷入法律虚无主义的泥潭。换言之,法官不仅仅是司法裁判者,更应是法律权威和法治理念的坚定捍卫者。如果在法官动辄质疑、否定法律的氛围里,祈望民众普遍地敬畏、尊崇法律,这种情景当然是难以想象的。分析产生问题的缘由,笔者感到,司法实践中法官长期缺乏有共识的法律方法的系统训练,致使解释法律不尽充分或许是其中的重要成因。

对于一个成熟的专业、学科来讲,其基础理论通常包含三个部分:即价值、原理与方法论。价值说明本专业的作用和功效;原理描述专业活动的规律性;方法展示利用掌握的规律性发挥特定作用的路径和办法。相对于法律专业而言,我们一直缺少法律方法论的专门总结、提炼与严格训练,以至于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发现法律事实、解释法律条文、正确适用法律等,主要依凭法官个体的感悟与经验;由此产生的办案方法的多样性、零散性与个体差异性也就在所难免,继而带来的法律适用不够统一、不尽协调的问题乃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必然性。有鉴于此,在司法实践中加强法律方法的系统总结与规范提炼,在法官的职业素养中及时补充法律方法论的专业养分,理应成为我们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提升法官业务水平的重要工作抓手。因为,主要专业内容的缺失必然意味着专业品质的下降。

具体解析法官抱怨法律的现象,笔者的切身体会是:在理解、适用法律中,我们不能把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当作法律规范的全部内容。通常说来,法条的字面含义只是我们认识了解法律的必经通道,或者仅仅是一扇窗口。单一法条或法律规范的完整内容,必须置于整体的制度环境来解读,以实现理解、适用法律的系统协调性和价值目的性。举例来说,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盗窃罪做了大幅修改,在规定盗窃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的基础上,又增设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三种盗窃罪行。于是,实务中对于盗窃罪的解读产生两种见解:一种观点认为,对比以往的盗窃犯罪,新增设的三种盗窃行为明显是既不需要犯罪数额,也不需要犯罪次数,只要实施相应的危害行为,就可以认定为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且莫说法官,就连一般老百姓也知道并非所有的小偷小摸行为都构成犯罪;我们还是应当按照以往对于入户盗窃和扒窃的治罪标准,掌握相关犯罪的政策法律界限。从法律解释论视角看,同属侵财类犯罪的抢夺罪、诈骗罪等,仍然是以数额较大为成罪标准;即使性质更为严重一些的抢劫罪,也要受到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的原则性约束,并非一经实施抢劫行为,即可一律成罪。为了保持同类犯罪在定罪处罚上的协调一致性,很显然不应当对于盗窃罪的认定作出显著例外的解读。应当讲,上述第一种观点忽略了法条关系间的系统平衡性,对于法律精神实质的把握尚欠准确。与此相反,第二种观点基于法条文义的局限性,主张将生效的法律规定断然搁置一边,这种做法当然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所秉持的法治立场,也不足取。由此可见,单纯拘泥于法条字面含义理解、适用法律,其结果要么是背离法律的精神实质,要么是偏离法治的基本立场。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说娴熟掌握、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官日常审判工作中的必修功课,也是法官职业素养中不可或缺的基本技能。

重拾经验的价值

对于缺少生活阅历和办案历练的年轻法官,要求其精到拿捏复杂社会生活中的是非曲直,并以平实的语言达到说服人心的效果,这种期待常常是脱离实际的想法,甚至是一种事与愿违的苛求。



就一般社会观感而言,法学教授评判案件的水准通常获得较高的公众认同和社会声誉。稍事比较,应当正视法官判案具有更为严格的规范要求。因为,教授可以根据学术兴趣选择评判的案件或问题,法官无论案件类别、难易程度都得做到有案必断,不得拒绝裁判;教授可以慢慢推敲案情、反复梳理思绪,法官必须在法庭上或者审限内就拟定判词、作出决断;教授的判断可以标新立异、独树一帜为价值取向,法官的裁判必须融情、理、法于一炉,以符合社会公义、赢得公众认同为目标理想。质言之,这里之所以把法学教授拿来作参照,目的在于说明司法裁判以即时判断为特征,法官判案时面临着专业能力和个人素养的严峻挑战。由此引出一个问题:既然法官断案的要求如此之高,如何保证法官作出的即时判断是正确无误的?

诚如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无论是在英美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人们大多认同法官职业以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包含直接和间接经验)为特质。换句话说,对于缺少生活阅历和办案历练的年轻法官,要求其精到拿捏复杂社会生活中的是非曲直,并以平实的语言达到说服人心的效果,这种期待常常是脱离实际的想法,甚至是一种事与愿违的苛求。反观我们的现实情况,不少法院的普遍现状是,一线办案的法官大多比较年轻,有经验的资深法官往往退居幕后。这种状况当然有其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但我们在思想观念上有必要适度澄清或纠正的是:在前些年强调法官专业化、精英化的过程中,似乎对于法官的司法实践经验有所忽略,甚至把既往的经验不分青红皂白地当作了老套、落伍的事证。对此,我们是应当有所反思的。就事理而言,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必须经由司法实践来检验。常言道:细节决定成败。这里应当补充的是,经验决定细节。因为没有成百上千次的成败经验,哪有手感之下精美绝伦的工艺细节。俗话说:艺高人胆大。表述的也是经验的妙趣。就制度、机制来说,不仅我们的法官遴选制度有必要加大司法实践经验的权重,而且现实紧迫的是,我们必须思考、解决当下的问题:如何使众多年轻法官的审判经验尽快地充实起来?如何使资深法官的审判智慧得到最大限度的有效运用?

寻着这样的思路,我们不妨考虑以下办法可以作为破解上述困境的路径:其一,对于法院新进人员,试行进门拜师、出师考核制度,使新进人员从入院伊始就被纳入法院的经验传承模式,得到资深法官的言传身教,从速间接获得经验。其二,建立在职法官的例行业务切磋交流制度,使每个法官的个别审判经验在交流切磋中被加工提炼、汇聚整合,最终变成所有法官的共同经验和智慧。其三,明确资深法官(尤其是庭、院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类型和比重,使资深法官及其审判经验直接介入重大、疑难和敏感案件的审理与把关,同时发挥示范和引领的作用。最后,积极呼吁适度延长资深法官的退休年龄,目前可以推行返聘部分经验丰富、精力充沛的法官回院工作的办法,以缓解法院人手普遍紧缺、资深法官比重明显不足的燃眉之急;同时促使优质的审判资源切实得到合理的安排与使用。

在案件管理层面,我们有必要树立“一审打造精品案件,二审着力修复个别瑕疵”的案件质量管理理念。正如日常生活中的名优产品都是力戒出厂瑕疵,辅以售后维修保障才得以形成产品信誉和最大经济效益一样,要提高审判质量及司法公信力,也必须从保证案件审理的初始质量着手。假如一审仅做粗糙加工,寄望二审打造精品,就如同希冀售后维修服务能够提升产品品质一样,二者同样难以想象。因为,在一审裁判显现粗疏、瑕疵的背景下,从证据角度讲,二审要收集、固定证据所耗费的时间往往更长,难度更大,而其接近案件客观真实的可能性却相对变小;从化解矛盾的心理因素看,一审胜诉方实现可得利益与败诉者夺回应得利益的心理大多会同步加强,彼此在二审中的对抗心理亦会相应加剧;从诉讼成本及效益看,即使二审裁判完全实现公正价值,无论是诉讼当事人的人力、物力还是国家的司法资源投入均会成倍支出,其总体效益较之一审公正裁判无疑会大打折扣。一句话,一审案件的审判质量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性的实现水平。

然而,我国大多数基层法院承担了80%以上的一审案件,与中高级法院相比,基层法院的人员编制较少,审判人员的职级、职称较低,招录、选拔条件一般较宽,由此形成巨大的案件数量、艰巨的审判任务与人力资源普遍紧张的突出矛盾。很显见,倘若一审裁判瑕疵较多,则势必给司法裁判的整体公信力带来明显影响甚至负面评价。况且,常识、经验反复告诉我们,一审裁判基础上的二审救济往往是有限弥补。除非案件事实发生重大变化,二审改判调整的幅度一大,往往就难以避免法官恣意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怀疑和指责。因此,我们既要强调把矛盾纠纷尽量化解在基层,也要重视加强基层法院的人力资源配置,使其所承担的审判职责与其审判能力和工作条件等尽量相匹配、相适应。确切地说,基层法官的职业素养水平,关系、影响人民法院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的整体判断,应当作为法官职业素养培养的工作重点。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5〕7号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


长沙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04〕18号)精神,组建长沙市商务局(加挂长沙市招商合作局牌子)。市商务局是主管全市内外贸易和国际国内经济合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承担的有关职能。
  2、原市商业贸易发展局承担的有关职能。
  3、原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酒类、典当、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对外经济协作和产业损害调查、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及成品油的管理等职能。
  4、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原市商业贸易发展局承担的蔬菜流通方面管理职能划入市农业局。
  2、原市商业贸易发展局承担的归口管理市内贸、物资行业管理机构及其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的职能划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原市商业贸易发展局对直属的国有、改制企业的管理职能划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转变的职能
  1、将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责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将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责,调整为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3、将对外贸易、外商投资促进及援外等政府项目招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4、取消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责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责。
  5、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商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规定、办法和措施。
  (二)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指导流通行业管理工作。
  (三)研究拟订我市规范市场体系及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
  (四)起草全市商品流通和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定实施细则和市场准则;调查研究流通行业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全市餐饮、住宿业等服务行业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活动和成品油、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牲畜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报废汽车管理和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五)拟订全市国内横向经济联合和经济协作的政策、规定、办法及经济协作的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市区域经济合作、招商引资及资金、物资、经济技术协作、信息交流等工作;参与全市重大经济技术协作与横向经济联合项目的立项审核和申报;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地区间重大经济合作项目的考察、论证、洽谈、签定协议和跟踪服务工作;负责全市的省外对口支援工作。
  (六)负责组织参与商务部、省政府举办的内外贸易促销活动和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活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以长沙市名义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种内外贸易会、展览会、展销会和招商引资等商务活动;管理以市政府名义聘请的全球商务代理,联络、协调外经顾问工作。
  (七)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指导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申请、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省下达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及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实施;指导、协调全市各类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业务,研究、推广国际贸易新方式。
  (八)负责全市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全市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九)分析研究全市外商投资情况,指导全市外商投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对外发布全市重点招商项目;跟踪、调度重点招商项目并督促落实;依法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为外商投资提供政策法规、业务咨询服务;督促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履行合同、章程的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型企业的确认和考核;参与全市高新技术、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招商引资工作。
  (十)负责全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全市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规章和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负责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经营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承担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对我市经济技术合作的有关管理事务;负责全市国际经济援助和受援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拟订市场运行及调控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市场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指导“三绿”工程,负责“菜篮子”商品流通有关工作;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十二)拟订全市市场体系建设整体规划,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组织拟订市场体系标准,推进商品流通市场的标准化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指导城市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
  (十三)负责全市商务系统统计及其信息发布,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牵头组织招商引资中介人的认定和奖励实施;指导全市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
  (十四)负责管理市人民政府牲畜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办公室、市市场服务中心;指导和联系全市各类商贸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商业、物资、外资企业维护稳定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商务局设1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协调局机关各处室工作;负责本局重大事项和决策的督办工作;负责起草有关文件、报告;负责政务信息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会议组织、档案、机要、保密、保卫、信访、接待、行政后勤服务、财务财产等工作;负责承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和建议。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研究、宣传和实施;负责全市重大经贸协议、合同、章程和重大争议案的研究与协调;组织起草全市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本局的行政复议与起诉、应诉工作和法律法规培训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商业、物资、外贸企业维护稳定有关工作。
  (三)综合统计处
  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商贸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国内外贸易流通和管理体制改革,并就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分析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形势,研究提出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综合政策建议;负责局大型综合材料的起草工作;编发《长沙商务简讯》;负责指导、管理内外贸经济学会工作;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综合统计及其信息发布。
  (四)外商投资促进处
  执行外商投资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指导和管理全市吸引外商投资工作;负责外来投资者的接待、洽谈、考察等组织工作;负责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核准工作;拟订全市外商投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导向要点和规划布局意见建议;负责全市对外招商活动的指导协调,组织和参与国家、省、市级招商活动;推出招商项目,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外招商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编印《长沙市投资指南》,定期发布外商投资指导目录及招商项目;负责境外招商活动的归口管理和协调工作。
  (五)外商投资管理处(加挂长沙市外商投诉协调中心牌子)
  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的核准工作;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并管理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负责办理外商投资企业中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和考核;负责受理、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工作;负责联系和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工作。
  (六)对外贸易发展处
  拟订全市对外贸易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建议;负责协调全市进出口企业的商品进出口工作,指导和协调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研究和推广各种国际贸易新方式;组织和协调全市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类进出口贸易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的工作;提出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和上级拨付的外贸专用资金使用管理意见;联系进出口商会工作。
  (七)对外贸易管理处
  指导协调外经贸企业的进出口商品配额和许可证、外汇和出口退税工作;负责市内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和进出口企业的年审;负责全市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业务统计、海关数据分析工作。
  (八)世界贸易组织处
  依据国家、省、市对外经济贸易的政策、法规,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调查了解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其做法,并配合国家商务部、省商务厅组织应对;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知识的咨询、宣传和培训工作;负责进口监测和管理,指导、协调产业部门建立全市产业损害预警机制;跟踪分析我国已经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对我市产业的救济效果;分析、掌握市内产业国际竞争力动态,指导和协调产业安全方面的工作。
  (九)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处
  拟订全市科技兴贸战略和技术贸易发展规划及年度指导性计划,执行国家技术贸易政策、规章及鼓励技术出口政策和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技术目录;管理协调全市的技术设备引进;负责全市技术进出口的统计工作;负责协调管理经贸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负责联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工作。
  (十)加工贸易处
  拟订全市加工贸易发展规划,提出加工贸易招商引资的具体办法、措施;负责全市各类企业进出口加工能力的审核工作;负责加工贸易项目合同的审批;指导、协调全市各类企业对外加工装配工作;负责全市加工贸易区的指导、协调和审核报批等有关工作。
  (十一)对外经济合作处
  贯彻落实国家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和措施;编制全市对外经济合作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指导市内企业境外投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取得经营资格、对外援助项目境外工程承包、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负责外经合作统计工作;联系指导相关商会、协会工作。
  (十二)市场运行调节处
  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研究提出市场运行及调控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市场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调节、风险储备和重要生产资料、重要流通企业的监测管理;指导全市流通领域食品消费安全工作,完善流通环节质量安全标准、认证体系,组织实施“三绿工程”,负责“菜篮子”商品流通的有关工作;提出使用副食品风险调节基金和商贸发展资金的意见,并对使用实施监督管理;贯彻实施牲畜屠宰管理的有关法规,负责联系市人民政府牲畜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三)商业改革发展处
  拟订全市商贸流通、餐饮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商贸流通、餐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推进工贸结合、农贸结合、内外贸结合;组织开拓城乡市场,指导工商业企业营销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润滑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贸易服务业的等级评审及资格认定以及从业人员劳动技能、技术等级的培训、考核和鉴定工作;负责拟定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贯彻执行全市现代物流发展的产业政策;牵头组织全市物流园区及重大物流项目的规划审查、功能定位和协调服务;负责全市现代物流发展情况的综合、调研、分析和全市现代物流工作的宣传及对外联系;推进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内贸代理制等流通方式,指导流通行业管理工作。
  (十四)行业指导处
  负责国家、省、市有关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再生资源、报废汽车回收、旧机动车交易等特殊行业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并实施管理;提出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制定特种行业规章、行业标准并监督检查;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计量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内外贸易相关行业协会的指导管理工作。 
  (十五)市场体系建设处(加挂长沙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拟订全市健全、规范市场体系和流通秩序的政策、规定;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拟订全市商品市场、商业网点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组织拟订市场体系标准,推进商品流通市场的标准化建设,负责对重要商品市场、大型商业设施、建设项目的登记、听证和预审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县(市)区商品市场、社区商业网点规划和商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负责管理、指导各级市场服务中心的工作。承担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酒类监督管理处(加挂长沙市酒类监督管理办牌子)
  实施国家和省有关酒类商品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监督管理全市酒类商品的生产流通;承担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和标志等的审核申报和年检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酒类展览和促销宣传活动的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销售和制售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活动;负责全市酒类执法证件的发放及人员培训工作。
  (十七)电子商务管理处
  负责全市商务代理的管理工作,联络商务顾问;负责全市网上招商、网上洽谈等工作和网上贸易的指导;负责“三外”业务电子数据的汇总和各种电子商务数据库的管理;负责全市大型商务活动多媒体制作的开发和指导;负责收集整理贸易伙伴、招商客户和其他经贸合作的资料,建立商务档案;负责全市商务门户网站、商务电子公众网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组建和管理全市商务信息平台;负责全国消费城市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十八)经济技术协作处
  拟订全市国内横向经济联合和经济协作的政策、规定、办法和经济协作的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和协调全市区域经济合作、招商引资及资金、物资、经济技术协作、信息交流等工作;参与全市重大经济技术协作与横向经济合作项目的考察、论证、洽谈、签订协议和跟踪服务工作;负责全市的省外对口支
援工作。
  (十九)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档案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和因私出国(境)备案人员的办理工作;负责局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选派从事外经贸业务的出国人员和驻外机构工勤人员;负责经贸出国人员的培训。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商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6名,其中: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局长1名,副书记、副局长1名,副书记、纪委书记1名,副局长4名,总经济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4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内设机构级别按《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01〕36号)确定。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正科级,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实行单列,属于行政性质,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核定事业编制7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商务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市商务局负责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进出口管理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
  2、境外投资管理。原油、矿山开发等资源类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市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市商务局审核。
  (二)市商务局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维护企业稳定工作职责分工
  在企业维护稳定工作方面,在市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市国资委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负责市属商业、物资、外贸企业改制后的企业党组织关系和退休人员尚未移交社区管理的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指导内贸、物资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所属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市属国有商业、物资、外贸企业改制后企业党组织关系和退休人员已移交社区管理的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
  (三)市商务局机关现有人员按“只出不进”的原则进行管理,超编人员要逐步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