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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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适应“科教兴省”战略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发展的要求,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加大省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优化结构,合理利用教育资源,进一步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发挥全省现有高校办学潜力
和作用,现就我省深化省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1.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建立和完善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主要目标,以师资队伍建设为核心,与我省高等教育结构布局调整和教学改革协调配套,紧密围绕学校的中心
工作,有利于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和提高人员素质,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提高高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2.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学校的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要科学运用正确的政策导向、思想教育和各种激励手段,破除平均主义、论资排辈的传统观念,构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开放式的高校内部管理体制,逐步形成有效的竞争与激励、约束与调节,并与社会保障制度相
衔接的综合配套运行机制。盘活和优化学校人力、物资资源配置,推动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3.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合理界定高校的基本职能,明确政府与学校在管理上的事权划分,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基本原则,实行政府宏观调控,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的体制。
4.实行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包干。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实施《辽宁省省属高等学校人员编制与工资总额包干暂行办法》(见附件1),对高校的人员编制、工资总额实行定期包干管理,在包干期内基数包死,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核定后,人员增减,编制和工资总额不变。工
资总额包干结余,由学校自主分配。实行人员编制与工资总额包干后,高校要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人员使用效益。“九五”期间,高校的专任教师与学生比例要达到1∶10以上。
5.对高校实行人员编制、工资总额包干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简政放权。高校在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人员调配、内部教学和教辅机构设置及校级以下管理人员职务任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内部分配等方面,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自行确定。有条件
的高校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申请教师职务评审权。
6.精简高校行政后勤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高校的行政后勤管理机构在规定的控制数内,由高校按实际需要自行确定,不要求与政府部门上下对口。校级以下领导和非领导职数在规定的限额内按《辽宁省省属高等学校人员编制与工资总额包干暂行办法》配置。党政后勤管理人员不得
突破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20%。
7.加大高校用人制度改革力度,不断完善全员聘任制并逐步向聘用合同制过渡。依法实行和完善教师职务制度,实施《辽宁省省属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暂行办法》(见附件3),明确教师职务的岗位、条件、职责、聘期,坚持教师职务评聘的条件和法定程序,加强聘后管理和履行
岗位职务考核工作,对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的教师可高职低聘。高校管理人员将逐步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校用人制度改革的方向是聘用合同制,各高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向这一方面迈进。已具备条件的高校,可先行试点。从1999年1月1日起,对各高校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
制。
8.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需要,高校要注重教育思想、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和教育手段的改革创新,以培养适应能力强的创新人才。要启动我省高校跨世纪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工程,加强高校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注意选拔和培养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要认真贯彻原
国家教委印发的《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和省教委下发的《关于“九五”期间辽宁省高等学校教师培训指导意见》,大力加强高校教师培训工作,全面提高高校教师队伍素质。要创造必要条件鼓励教师一专多能,重视教师的科研活动,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根据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
包干的有关规定,可以留出一定比例的编制,用于向社会招聘人才。要加强高校之间、高校与科研院所及企业之间的联系与合作,鼓励互聘教师或聘任兼职教师。要不断引进先进的教学手段,通过网络化、信息化技术,使教育资源共享。
9.加大高校分配制度改革力度。高校要充分利用工资总额包干的有利条件,在执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高校实际制定校内分配政策。高校可以打破现行的国家、地方、学校“三合一”的工资分配制度,实行按需设岗、按岗择人、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办法。对不同类型、不同层
次的高校,允许其岗位工资标准有所不同。对在重点岗位、特聘岗位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还可以给予其他福利待遇方面的奖励。同时,校内分配政策要注意把握正确导向,要处理好筹资、增资与切实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办学效益的关系。
10.加大高校后勤改革力度,全面实行高校后勤经营性服务,并逐步实现后勤服务社会化。附属单位的人员和经费按《辽宁省省属高等学校人员编制与工资总额包干暂行办法》规定执行。节余的经费要保证投入高等教育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对于在改革方面已经迈出较大步伐的高校
,要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有条件的高校要加快后勤改革步伐,并不断加以完善。对后勤改革取得明显成效的高校,省政府将适当予以奖励。
11.建立保障体系。在校内形成良性的竞争上岗、转岗、待岗机制,同时采取相应的有效保障措施。有条件的高校要积极探索医疗和养老保险制度等项的改革,并力争逐步与社会医疗、住房及保障制度改革相衔接。
12.健全并完善与高校用人制度改革相配套的人才市场社会化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设立的人才服务机构应积极开展对高校的人事代理、人才招聘以及分流人员再就业等各项服务,从而为高校深化改革提供支持和社会保障服务。
各高校要加强对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制定改革的总体方案,统筹规划,综合配套,突出重点,分步到位。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高校重大改革政策措施出台,须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民主程序,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增加改革决
策的透明度。改革中要坚持依法治教的原则,严格执行《教育法》、《教师法》、《劳动法》、《教师资格条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要做好广大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对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及利益冲突,要正确引导,妥善处理。
附件:1.辽宁省省属高等学校人员编制与工资总额包干暂行办法;
2.辽宁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标准表,(略);
3.辽宁省省属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暂行办法。



根据省委、省政府《辽宁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原国家教委《关于下发〈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工资总额动态包干管理暂行办法〉及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及《辽宁省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总量分配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制定省属高等学校人员编制、工资总额包干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推行人员编制与工资总额包干,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为宗旨,以省属高校的实际条件为基础,以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提高高校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目的,通过包干,使核定的机构编制、工资总额与高校事业发展相匹配,使财政支出与办学
效益相吻合,促进高校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调动高校的办学积极性和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办学效益,为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
1.定任务、定人员编制、定工资总额。实行人员编制与工资总额包干,必须明确各学校的培养目标和任务,并据此核定机构编制与工资总额,有关部门要对各学校包干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并予以奖惩。
2.基数包死,定期调整。包干目标确定后,每3年为一个包干期。包干期间的包干目标不予变动(涉及国家政策调整的除外),学校培养任务或实有人数如发生变化,机构编制与工资总额不变。
3.双层承包,定向负责。实行人员编制与工资总额包干后,以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为一方,对学校进行包干,学校对政府部门负责;学校内有条件的校属单位可与学校进行二级包干。各校属单位内部不再进行包干。
4.治事用人相结合,责权利适度统一。实行人员编制与工资总额包干后,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下放管理权限,充分调动学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积极性,促进学校内部机制转换。
二、机构编制包干的内容
(一)高校的内部机构设置
省属高校的内部机构设置为教学和教辅机构、党政后勤管理机构、直属机构。本着增强活力、适度放权、促进发展、结合实际的原则,参照现有文件的有关规定,省属高校的教学和教辅机构的设置,由学校按照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学校内部党务、行政和后勤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由
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校的基本办学规模确定数额。学校在规定的数额内自主决定设立机构,报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本科学校行政管理机构实行处、科并存;专科学校设置直属科,科级机构的数量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学校的行政主管
部门确定,学校在确定的数额内设立各科级机构,报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学校内部设置的科级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学校中层党政管理机构数量的两倍。工作人员不足4名的,原则上不设置科级机构。
学校的直属机构,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属学校内设教学和教辅机构,其名称冠以“辽宁”或“辽宁省”的,需报请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学校内设机构中,教学和教辅机构不再对应行政级别。党政机构,本科学校的内设处(室)相当于县处级,专科学校的内设处(室)相当于副县处级。直属机构的机构规格,由省机
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二)高校的领导职数和内部机构领导职数
省属高校的校级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根据学校的类别与规模确定。省属普通高等本科学校的校级领导职数最多不超过8职,省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的校级领导职数最多不超过5职。学校教学和教辅机构不再核定领导职数,其负责人不再对应相应行政级别。高校内部党务、行
政和后勤管理机构的领导职数,由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根据各校的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原则上每个内部管理机构按1正1副掌握。
省属高校直属机构的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三)高校的人员编制
1.人员编制的类别:按照高校人员的岗位职能与承担任务,高校人员编制分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含教学人员、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党务行政后勤管理人员)、科研编制、附属编制(含校医院、食堂、公寓管理、附属学校、成人教育学院、托幼机构、出版社、科技开发、洗衣房、招待
所、浴室等人员)。
2.核定编制的标准:按照省属高校的职能任务,将其分为综合大学、工科院校、师范院校、财经政法院校、农林院校、医药院校、外语院校、艺术院校等类型。在国家新的编制标准未颁布之前,我省省属高校以教职工与学生比和师生比为基本标准核定人员编制。
3.人员编制的核定: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照标准学生人数计算(本科、专科生为1,博士研究生为3,硕士研究生为2,研究生班为1.5,具体标准见附件2,艺术院校标准另行核定)。
科研编制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各高校的类别、层次、科研任务量、国家批准的科研场所等需求情况研究确定,含在学校包干基数中。
附属编制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方法核定:食堂、公寓管理、浴室、洗衣房的人员编制,按照学生数与职工数70∶1的标准核定;校医院、附属学校、托幼机构的人员编制,按照有关定员标准核定;成人教育学校(夜大学、函授学院)的人员编制,按
照学生数与教职工60∶1的标准核定;出版社、招待所、科技开发人员编制,根据各学校的实际情况具体核定。
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中,专任教师要达到50%以上,党政后勤管理人员不超过20%。
4.人员编制的经费来源: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和科研编制的经费由财政拨付。附属编制中,附属学校人员编制的经费由财政拨付;校医院、食堂、浴室、洗衣房、公寓管理人员编制的经费,第一年核定编制的70%由财政拨付,3年内过渡到经费自理;其他人员编制的经费自理。
三、工资总额包干的内容
(一)工资总额包干按照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全口径包干:
1.职务工资(70%固定部分);
2.工资构成中30%的津贴;
3.国家规定的各种政策性津贴、补贴等;
4.经省工资管理部门核定的校内津贴等。
(二)工资总额包干基数的核定
1.包干工资总额以高校的人员编制和工资水平为依据进行核定,即学校上年末实有职工人数包干内容的平均工资乘以经高校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包干人员基数的总额。对首次包干严格按编制定员核定工资总额确有困难的超编学校,可适当考虑上年末实有职工人数情况,超
编部分按70%核定,以后逐年递减35%,从第三年起,核定包干基数将完全以编制定员为准。
2.包干工资基数不含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含政策性补贴),离退休人员所需资金由学校按离退休实有人数单独报请主管部门列支。
3.工资总额包干基数每年由省工资计划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一次,工资总额在年度内使用,包干基数一经核定后,一般不再改变。经费自理人员编制所需的工资额度经核定后,资金由经营收入中筹集解决。
(三)工资总额包干基数的调整
工资总额包干年度内如遇下列情况,可按工资总额包干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相应调整工资总额包干基数。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增加工资,提高工资及津贴标准等;
2.由于单位合并、职工成建制调动而增加或减少编制;
3.因事业发展的特殊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增加编制;
4.年内临时承担国家下达的重大科研项目或重要工作任务,需提高工作人员报酬等。
(四)工资总额包干的审批与管理
1.每年年初学校填报工资总额包干核定表,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工资计划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工资总额基数;
2.每年年末学校要向主管部门报工资总额包干年度发放清算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工资计划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兑现包干工资总额。当年发放工资总额小于包干数,包干结余工资指标可转入结存的工资基金专户,在年度之间调剂使用。年度包干工资的结余使用应留有余地,包
干单位可以建立工资储备基金,以丰补歉。
3.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各种工资性收入纳入包干工资总额管理后,均通过《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支付。
四、高校实行人员编制、工资总额包干后在内部管理方面的权限
省属高校实行人员编制与工资总额包干制度后,省政府管理高等学校的有关职能部门要简政放权,使高校在内部人事管理、分配等方面享有自主权,不断增强办学活力和学校自我发展的能力。
1.人员调配。在不突破核定的人员编制与工资总额的前提下,学校可根据发展的需要,对教学及教辅方面急需的硕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可在用人计划内自行调入,报主管部门和人事厅备案;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调动和从外地调入人员仍按现行规定办理。人员调
出由学校自行决定。接收军转干部、复员战士、调入全民合同工按有关规定办理。
2.学校管理人员职务任免。学校中层及中层以下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任免在省人事厅(编委办)核定的机构限额职数内由学校自主决定,报省人事厅备案。
3.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学校在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限额内,可自行聘任经各级评审(考试)组织评审的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按照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规定,对已具备组建高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学校可申请授予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
4.学校内部分配。在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前提下,高校对包干工资的分配拥有自主权,可以自行决定分配方式和内容。
五、高校实行人员编制、工资总额包干的保证措施及职责
高校实行人员编制、工资总额包干制度后,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宏观调控,高校要用好用活相关政策,积极发挥政策的正确导向作用,在高校内部建立并不断完善竞争激励、考核评价、新陈代谢、监督制约等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
1.学校要加强对人员编制、工资总额包干工作的领导,在工作过程中要增加改革决策的透明度,提高群众参与的程度,发挥校务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制定有效的实施方案,形成监督机制。
2.学校要实行全员聘任制并逐步向聘用合同制过渡,改善人员结构,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前提下,合理提高生师比,降低非教学人员占教职工队伍的比例,提高人员使用效益。尤其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师资基本的教学需要,同时要安排好教师参加培训和进修,注意培养、引进
高层次、高水平的教育人才,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
3.学校制定的内部分配办法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拉开分配档次,真正起到按劳分配的激励作用。工资的发放数额可根据教职工的业绩由学校自主确定,不受个人档案工资的限制,但要做好职工档案工资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职工档案工资的变动审批,以便于调动人员
档案工资的正常衔接。要加强高校包干工资总额基金的管理,认真履行工资基金管理审批手续,健全有关制度。
4.省财政部门要保证高等教育投入逐步增长。工资总额包干结余经费仍留作高校发展事业使用,确保高校经费投入不因工资总额包干而受到影响。
5.高校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高校的监督检查,建立高校实行人员编制、工资总额包干及与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有关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通过有效的监督措施,不断促进高校办学效益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教育人力资源,加强高校教师队伍建设,保障高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职务是学校根据教育学校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高校教师职务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第三条 教师职务聘任是指教师与学校形成了劳动关系(含已签订了聘用合同或尚未签订聘用合同,但系学校在职教师)后,学校与教师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形成的工作关系。
第四条 教师职务聘任应贯彻岗位需要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省属高等学校专职教师及兼职教师。
第六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属高校的职能、任务、规模,提出不同类型学校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报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教师职务岗位设置比例数额内,根据学校教育教学需要,自行设置教师职务岗位。
第九条 教师职务岗位按二级学科结合工作任务设置,体现整体优化的原则,注意支持优势学科,保证重点学科,发展新兴学科,同时要形成教师队伍合理的梯次结构。
第十条 学校在设岗的同时要编制教师职务岗位说明书,包括岗位名称、工作任务职责、任职条件等内容,作为教师职务聘任和考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 实行岗位职务工资制。以岗择人、职责相符、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学校可以根据岗位职责的不同,对重点岗位确定较高的职务工资,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特殊奖励。

第三章 职务聘任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设置的岗位,聘任经相应教师职务评审组织评审、认定,具备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担任相应的教师职务。教师取得任职资格只是被聘任相应教师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三条 教师职务聘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学校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并向教师颁发聘任证书。
第十四条 教师职务聘任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聘任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期限,一般为2至4年;
(二)工作内容;
(三)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工作纪律;
(五)合同终止的条件;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
聘任合同除上述条款规定之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聘任程序。教师职务聘任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程序一般为:
(一)公布拟聘岗位、任职条件、竞聘办法;
(二)公开报名;
(三)资格审查;
(四)试(演)讲、答辩、考核;
(五)决定聘任。
第十六条 学校可根据教育教学需要从校外聘任兼职教师。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聘任境外教授、专家为客座教授。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聘请境外著名学者为名誉教授。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要按规定程序审批,不得降低聘任标准、扩大聘任范围,严禁
自设职务名称(包括名誉称号)。

第四章 聘任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七条 聘任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聘任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聘任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订聘任合同。
第十九条 聘任单位被撤销,聘任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经聘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聘任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校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一)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任条件的;
(二)受聘人员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的;
(三)受聘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受聘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校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应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
(三)聘任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任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任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受聘人员不履行聘任合同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方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者除外);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者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辞聘并通知学校解除聘任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学校未按照聘任合同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解除聘任合同,应当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

第五章 聘后考核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对聘任教师的考核工作。考核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依据国家颁发的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办法制定学校的考核办法。考核内容包括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教书育人、教学工作及教学效果、科研工作和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行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应简便易行,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客观、科学。考核结果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学校可以根据本校教师队伍的状况,确定考核优秀、称职、不称职人员的比例。考核结果应与教师职务聘任、奖惩挂钩。

第六章 待聘教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未被聘任相应职务的教师,按照待遇随岗位确定的原则,不再保留原工作岗位待遇。待聘期间,应接受学校安排的临时性工作或培训,由学校发给待岗工资。
第三十条 校内待聘期限一般为6个月。待聘期间,由学校提供上岗机会,聘任新岗位后,即享受相应岗位的工资和待遇。
第三十一条 待聘教师待聘期结束仍未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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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发〔200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

目  录

  序 言
  一、“十五”时期主要成就及基本经验
  (一)主要成就
  1.就业再就业取得明显成效
  2.职业培训取得较大进展
  3.社会保障事业取得长足发展
  4.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初步形成
  5.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
  (二)基本经验
  1.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是推进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2.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指针
  3.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是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4.坚持依法行政,是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有力保障
  5.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是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必要条件
  二、“十一五”时期面临的形势
  (一)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二)社会保障制度亟待完善
  (三)劳动关系中的矛盾日益突出
  三、“十一五”时期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协调发展
  3.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机制
  四、“十一五”时期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发展目标
  1.就业持续增长
  2.劳动者素质不断提高
  3.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
  4.劳动关系基本保持和谐稳定
  5.劳动保障法制比较健全
  (二)主要任务
  1.实施促进就业的长期战略和政策,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2.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加快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
  3.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社会保障能力
  4.健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创建和谐劳动关系
  5.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
  五、“十一五”时期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府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
  (二)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及制度改革
  (三)加强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
  (四)加强劳动保障科学技术研究
  (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加强劳动保障事业宣传
  (七)加强劳动保障系统能力建设



序  言

  21世纪头20年,我国步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的发展阶段,这一时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向第三步战略目标迈进的关键时期。在这一关键时期,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和就业能力,提高就业质量,稳定就业形势,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谐劳动关系,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稳步迈进的基本条件,也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保持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任务。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国将更加关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在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订《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对“十一五”时期扩大就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调节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等作出部署,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发挥劳动保障事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推进劳动保障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而推动国家“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全面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纲要》规划期为2006年—2010年。

一、“十五”时期主要成就及基本经验

  (一)主要成就。
  “十五”时期,劳动保障事业取得显著成就,为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1.就业再就业取得明显成效。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了政府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体系,确立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机制。就业总量稳步增长,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就业形势保持基本稳定。到“十五”期末,全国城乡就业人员达到7.6亿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五年城镇新增就业42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800万人;五年转移农业劳动力4000万人。
  2.职业培训取得较大进展。市场化、社会化的职业培训体系初步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加大,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扎实推进。共培训下岗失业人员2500万人次,在全国100个城市开展了创业培训。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得到大力推行,初步实现技能人才评价与就业、使用、待遇的衔接,到“十五”期末,全国有6000多万人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社会保障事业取得长足发展。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继续得到巩固,各项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基本完成,社会保险覆盖面继续扩大,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十五”期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人数分别达到1.75亿人、1.38亿人、1.06亿人和8478万人、5408万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达到5442万人。2005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6968亿元,支出5401亿元。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取得积极进展。企业年金制度开始实行。在东北三省开展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探索了有益的经验。
  4.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初步形成。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顺利推进,全国地市级以上城市普遍建立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劳动关系处理政策逐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得到加强,劳动争议结案率保持在90%以上。适应转轨时期特点的企业工资分配体制初步确立,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指导线制度普遍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建设稳步推进,职工工资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
  5.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将“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写入《宪法》,国务院修订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制定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部公布了《工伤认定办法》、《最低工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等16个部门规章,各地出台110多部地方性劳动保障法规和规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框架初步形成。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了征缴社会保险费、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专项检查,查处大量违法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经验。
  “十五”时期劳动保障事业的快速发展,为“十一五”时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为今后的工作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1.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是推进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党中央、国务院把劳动保障事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提出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确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并举的战略,有力地推动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明确改革的思路,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得到完善。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保证了劳动保障工作顺利向前推进。
  2.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指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把劳动保障工作放在党和政府工作的全局中去思考,放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去把握,从城乡统筹发展的整体上去部署,正确把握改革的力度和节奏,协调处理好劳动保障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在促进经济发展、服务国企改革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是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坚持把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劳动保障工作每一项法规的出台、每一项政策的制定、每一项工作的开展,都能注重各类社会群体利益关系的协调平衡,充分考虑劳动者的经济和心理承受能力,因而得到了广大劳动者的拥护和支持,使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
  4.坚持依法行政,是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有力保障。一系列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先后出台,使劳动保障工作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增强,更加重视依靠法律手段管理、规范和推进劳动保障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力度不断加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基本保障。
  5.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是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必要条件。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功能不断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业务流程逐步健全、规范,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初步建立,“金保工程”建设积极推进,干部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科研取得可喜成果。基础能力建设的加强,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二、“十一五”时期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在这一时期,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既面临着难得的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我国将更加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劳动保障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着力点,在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深化改革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将为劳动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内在动力和坚实的经济基础,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今后一个时期,随着经济形势、社会结构的不断变化,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不断增多并趋于复杂化、多样化,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将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反映在:
  (一)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我国人口多,就业压力大,未来五年甚至更长一个时期,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仍将存在。到2010年,我国劳动力总量将达到8.3亿人,城镇新增劳动力供给5000万人,而从需求情况看,劳动力就业岗位预计只能新增4000万个,劳动力供求缺口1000万左右。体制转轨时期遗留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尚未全部解决,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分流安置的任务繁重,部分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和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仍然存在。高校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就业问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和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凸显出来。劳动者整体技能水平偏低,高技能人才严重缺乏,与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不相适应。
  (二)社会保障制度亟待完善。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基金承载着巨大支付压力。退休人员逐年递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没有做实。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水平形成差距,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部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缺乏制度安排。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对工伤保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被征地农民、农村务农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突出。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不高,部分流动就业人员的保险关系难以转移。这些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三)劳动关系中的矛盾日益突出。随着城镇化、工业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以及经济成分多元化和就业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将更趋复杂化,协调好利益关系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国有企业历史遗留的劳动关系问题亟待解决。工资分配关系不合理、分配秩序不规范的矛盾日益尖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不健全,部分企业普通职工工资增长缓慢。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比较严重。劳动争议继续呈大幅度上升趋势,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工作仍将面临相当大的压力。

三、“十一五”时期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期间,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着眼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从维护劳动者切身利益入手,将劳动保障事业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轨道,逐步形成扩大就业与改善劳动关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机联系和相互促进的劳动保障工作新机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作出决策、制定和实施政策的过程中,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关系,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体的生活,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使广大劳动者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协调发展。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统筹考虑城乡各类劳动者需求,协调推进就业、社会保障和劳动关系调整等劳动保障各项事业的发展。在增加就业总量的同时,更加注重提高就业质量;在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同时,更加注重完善制度体系;在全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加注重各类社会群体利益关系的协调平衡;在推进各项制度改革的同时,更加注重法制、规划统计、信息网络、监督、管理和服务体系等基础建设,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机制。用改革的思路、改革的办法解决劳动保障工作中的深层次矛盾,消除影响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制度性障碍,注重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协调起来,每项重要改革方案的制订和实施,都必须充分考虑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考虑国家财政、企业和群众的承受能力以及对社会各方面的影响,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探索建立劳动保障工作的新机制,在工作目标的确定上,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实现劳动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工作重心的把握上,要在解决当前突出矛盾的同时,更加注重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在工作方式的改进上,更加注重制度完善、机制创新和管理能力提升,坚持典型引路、区域协调、分类指导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

四、“十一五”时期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发展目标。
  “十一五”期间,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健全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劳动保障制度及运行机制,逐步实现就业比较充分,收入分配比较合理,劳动关系基本和谐稳定,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管理服务规范高效的发展目标。
  1.就业持续增长。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在重点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结构,提高就业质量。加强失业调控,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十一五”期间,全国城镇实现新增就业45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转移农业劳动力4500万人。
  2.劳动者素质不断提高。形成面向市场、运行有序、管理高效、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评价制度与政策体系,进一步加大对各类劳动者的培训力度,基本建立起规模宏大、专业齐全、梯次合理的技能劳动者队伍。到“十一五”期末,全国技能劳动者总量达到1.1亿人,其中,技师和高级技师占技能劳动者总量的5%,高级工占20%。
  3.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管理服务体系,实现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基本实现城镇各类就业人员平等享有社会保障。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到“十一五”期末,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2.23亿人、3亿人、1.2亿人、1.4亿人和8000万人以上,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人数逐步增长。
  4.劳动关系基本保持和谐稳定。劳动关系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逐步实现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制化。劳动合同制度普遍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继续推进,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逐步健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取得明显进展。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秩序比较规范,职工工资水平稳步增长。
  5.劳动保障法制比较健全。加快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依法行政的制度,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络;通过强化普法工作,使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维权意识和守法意识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
  1.实施促进就业的长期战略和政策,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1)实施发展经济与促进就业并举的战略,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增长方式。推进经济结构调整,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各类所有制的中小企业,改善就业结构,扩大就业容量。加强地区间的协作,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搞好劳务输出工作,引导和组织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
  (2)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良好的就业和创业环境,妥善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促进多种形式就业,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通过扶持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提高就业稳定性。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动机制,促进和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3)不断完善市场就业机制,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逐步消除就业歧视。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新成长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和职业中介行为。建立覆盖各类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制度,加强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服务和管理,完善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录用备案制度和就业登记制度。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4)建立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以城市为中心逐步实施公共就业服务统筹管理,完善服务手段,开发服务项目,拓展服务功能,为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有效服务。完善对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和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制度。支持并规范发展各类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逐步建立政府购买就业服务成果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各类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5)加强失业调控。妥善安置关闭破产和重组改制国有企业的分流职工;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加强对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员的指导;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订预案和相应措施,对失业进行有效调控,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6)完善境外就业管理体制,健全外国人在我国就业管理制度。建立境外就业突发事件协调处理工作机制,保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对境外就业人员的服务。加大开拓境外就业市场力度,扩大境外就业规模。加强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2.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加快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
  (1)加快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能劳动者。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依托大型骨干企业和职业院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重点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建立一批示范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推进现代职业培训制度模式的建立。加强实用技能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开展创业培训,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大力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职业技能、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完善劳动预备制度,使90%以上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形成政府推动、企业主导、行业配合、学校参与、社会支持、个人努力的技能劳动者培养工作新格局。加强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能力建设,建立校企合作的技能劳动者培养制度。逐步形成结构合理的技能劳动者队伍。
  (2)进一步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形成技能劳动者的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机制。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劳动者评价、职业院校资格认证和专项职业技能考核的工作体系,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劳动者就业和技能成才过程中的导向作用。鼓励行业、企业和全社会开展各种类型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引导企业建立技能劳动者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3)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体系建设,建立新职业定期发布制度。加快国家题库建设和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广泛利用现代培训技术和远程培训手段,加快培训方法、培训模式和培训机构评价方式改革,加强职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逐步完善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工作机制,建立技能人才、技能成果信息库。全国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50个面向社会提供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初步形成布局合理的公共培训鉴定服务网络。
  3.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社会保障能力。
  (1)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之间收入水平差异以及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承受能力,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认真解决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探索并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养老保险。继续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积极推广东北三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经验,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将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缩小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水平的差距。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初步形成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现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衔接。
  医疗保险。不断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和管理,建立健全运行保障机制,加快城镇医疗救助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补充医疗保险,构建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以保障大病风险为重点,兼顾多层次需求的医疗保障体系,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范围。
  失业保险。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结合失业人员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建立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积极推动东部地区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功能。研究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问题,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工伤保险。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体系,继续推进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组织实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完善工伤认定制度和劳动能力鉴定制度,积极探索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建立起预防工伤事故的有效机制,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伤康复制度。
  生育保险。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管理体系和费用结算办法。
  农村社会保险。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适合不同群体特点和需求的方式,着力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工作,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不断增强统筹调剂的能力。积极创造条件,基本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逐步推进失业保险市(地)级统筹;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2)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险资金。规范征收流程,强化征收管理,实现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统一征收,建立征收激励机制,做到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积极探索开辟新的渠道筹措社会保障基金,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支出制度,形成稳定的资金来源,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妥善解决困难群体医疗保障费用来源问题,将困难企业职工、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城镇居民中的困难家庭纳入医疗保障体系。
  (3)积极稳妥地探索社会保障基金运营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和预警监测机制,逐步健全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内部控制相结合的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收支两条线办法,制定按基金性质进行分类投资的政策;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研究制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加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市场化投资运营的监管,实现规范运作和基金的保值增值。规范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严防基金流失,加大对骗领社会保险待遇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堵塞基金支付漏洞。
  (4)完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城镇各类群体之间社会保险制度设计、政策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实现不同群体之间社会保障制度政策的有效衔接,探索解决人员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的有效办法。
  (5)建立健全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从制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标准和规范服务设施建设入手,加强基础管理,整合服务资源,规范服务流程,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全面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兴建退休人员公寓,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4.健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创建和谐劳动关系。
  (1)加快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推动各类企业普遍与职工签订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大力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继续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劳动关系。
  (2)调节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规范工资分配秩序。继续推进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转变,着力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最低工资制度,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指导等宏观指导制度。完善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规则和监管机制,加强对高收入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完善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3)推进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全面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改革现行“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探索建立注重预防和调解、突出仲裁优势和作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全面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逐步在市(地)级以上城市以及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实体性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积极推进劳动争议仲裁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同时,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5.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
  (1)建立健全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修改完善劳动法,制定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法、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法等法律。研究制定残疾人就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劳动力市场、企业工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等行政法规;修改完善《失业保险条例》,加强对地方劳动保障立法工作的指导。
  (2)加强劳动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制度和职工休息休假制度,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研究完善艰苦岗位津贴制度,开展劳动定员定额国家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指导行业和企业集团开展劳动定员定额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
  (3)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和体制建设。继续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和工作机制创新,进一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全面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进一步规范监察程序,完善监察工作制度,实现劳动保障监察职能、机构、标志和执法文书统一,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完善与有关部门共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综合治理机制。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
  (4)建立较为完备的依法行政与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政务公开制度,依法推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依法处理劳动保障事务。规范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行为,建立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5)建立健全普法教育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有效的劳动保障普法新方式,提高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普法轮训制度,强化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普法教育,实施农民工务工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切实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推进劳动保障普法工作制度化。

五、“十一五”时期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府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投入力度,重点加大对农村劳动力培训、促进就业、社会保障和劳动监察执法等工作的投入,形成与劳动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相适应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渠道筹措资金的高技能人才投入机制;安排财政性资金和政策性贷款,扶持技工学校和公共实训基地和实习基地的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提供补贴或奖励。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对社会保障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在大力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支出监督、全面落实企业和个人责任的基础上,明确各级财政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平衡的责任。“十一五”期间要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同时在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实行财税、信贷等优惠政策。
  (二)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及制度改革。有步骤地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和培训工程,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强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劳动力市场与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搞好城乡统筹劳动保障示范区建设。实施社会保障服务管理能力建设工程,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和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示范建设,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实施劳动保障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能力建设,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建设,搞好“金保工程”二期建设和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通过重大项目的实施,促进劳动保障基础设施和管理服务能力的提升。
  (三)加强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按照“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建设要求,大力加强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强化劳动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提高整体信息化水平,全面促进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等各项劳动保障业务的信息化。进一步发挥全国信息网络的作用,实现各项劳动保障业务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办理,以及对跨地区业务协作的支持。应用信息技术深化劳动保障统计制度改革,建立就业监测和失业预警体系、薪酬调查系统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形成包括规划预测、统计分析、监测预警等在内的多层次科学决策支持体系。
  (四)加强劳动保障科学技术研究。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提供系统的理论指导和科技支撑。加快劳动保障科技体制改革步伐,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科研经费投入;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激励科研人员勇于开拓、不断创新、多出成果;大力推广应用科研成果,促进决策、管理、服务科学化。
  (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展交流合作渠道,争取技术合作项目,为借鉴国际经验深化劳动保障领域改革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巩固和加强与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等国际劳工标准的制订,适时批准适合我国国情的国际劳工公约,扩大在国际劳工领域的影响。
  (六)加强劳动保障事业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断加大劳动保障宣传工作力度,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动员全社会关心、理解和支持劳动保障事业,引导人民群众更新就业观念,强化参保意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我国劳动保障经验和成就的对外宣传,不断扩大对外影响。强化宣传职能,加大宣传投入,不断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营造有利于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
  (七)加强劳动保障系统能力建设。健全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经办、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机构,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进一步调整和理顺劳动保障工作职能。推动劳动保障系统业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提升信息化水平。完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加大投入力度,大规模培训各级各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努力建设一支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劳动保障干部人才队伍,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通知



建标[2001]9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 [2000]284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燃气协会主编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收修安全技术规程》,经审查,批准为行业标准,其中 1.0.3,1.0.4,1.0.5,3.1.5-2、3.1.5-4,3.3.1-2-2)、3.3.1-2-3),3.3.3-2-5),3.4.1,3.4.4,3.4.5,4.1.4,4.2.1,4.2.2,4.2.3,4.2.4,4.2.5,4.2.6,4.3.2,4.3.6-2,4.3.7-2、4.3.7-3-2),4.3.8,4.4.2,4.4.4,4.4.5,5.1.3,5.2.2,5.2.3-3,5.3.3,5.3.4-1,5.4.1,5.4.4,6.1.7,6.2.1-3、6.2.1-5、6.2.1-6,6.2.4,6.2.5,6.2.6-2,6.2.7-1,6,3.1,6.3.2,6.4.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标准编号为CJJ51-2001,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原行业标准《城镇燃气管网抢修和维护技术规程》(CJJ51-92)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燃气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负责管理,中国城市燃气协会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