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动物防疫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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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动物防疫暂行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动物防疫暂行办法
第32号

  《泸州市动物防疫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7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届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泸州市动物防疫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防治法》、《四川省〈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第二章 动物疫病预防
  第四条 动物疫病防制对象包括强制性对象和一般性对象。
  强制性对象包括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禽流感、狂犬病、结核、布病等列入国家控制和消灭计划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原体,一般性对象由各县区根据实际确定,报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动物疫病实行春秋两季普免与日常免疫相结合的办法。强制性对象日常免疫按下列程序实施:
猪瘟:30日龄左右阉割时首免,60日龄左右加强免疫一次。
  首免应使用猪瘟单苗。
  口蹄疫:同猪瘟。疫苗按国家规定使用。
  鸡新城疫:7日龄首免,28日龄以上加强免疫一次,所用疫苗应为弱毒苗。
  禽流感:无疫情区域不免疫,有疫情区域按国家规定办理。
  狂犬病:3月龄犬首免,以后每年一次。
  结核:不免疫;监测为阳性牛予以淘汰。
  布病:牛5—8月龄首免,12—18月龄加强免疫;羊1—2月龄免疫。
  第六条 生猪免疫猪瘟、口蹄疫,牛羊免疫口蹄疫后,佩带耳标,发放免疫证明,建立免疫档案。免疫证明和档案按规定填写、建立。
  第七条 消毒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消毒的制度,强制实施。
  饲养圈舍实行春秋两季防疫时普遍消毒。
  动物交易、屠宰、动物产品加工场所每次交易、屠宰或加工结束后即行消毒。
  疫点及受威胁区反复实施消毒。
  运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工具按规定实施消毒。
  第八条 动物寄生虫实施春秋两季定期驱除制度,由动物防
  疫机构统一实施,并在免疫证明上加盖驱虫印章。
             第三章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第九条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立检疫员,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第十条 建立县、乡、村三级报检制度。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实行售前、宰前报检制。从事动物及产品饲养、收购、屠宰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检疫员申报检疫。
  第十一条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包括以下内容:
  产地检疫:动物在离开饲养地之前所实施的检疫。产地检疫由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划定区域确定检疫员到场到户或指定地点实施。
  屠宰检疫:动物在屠宰过程中所实施的检疫,包括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所有定点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动物,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均应派人驻厂(场)实施同步检疫。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范围内大型定点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屠宰检疫,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运输检疫:动物、动物产品外运出县境前所实施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严格按规定实施抽样检疫,定期出具化验报告。
  调运畜产品前,畜(货)主应提前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取得《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方可运输;承运单位凭有效检疫证明运输。动物产品运输检疫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实施产地检疫时,应查验免疫证明和免疫耳标,并回收免疫证明,屠宰检疫时应回收免疫耳标。 第十三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加强屠工屠商的管理。农民自宰自用的生猪,经检疫合格方可屠宰。屠工宰杀时回收检疫证明、耳标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加强动物防疫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动物、动物产品收购,加工单位和个人凭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收购动物、动物产品。
  第十六条 动物防疫证章等标志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印制、发放、使用。免疫耳标、免疫证明以乡镇为单位,检疫证明以县区为单位,严禁跨区域使用。
  第十七条 规模养殖场(户),动物、动物产品屠宰、加工、仓储等场所,宾馆、饭店、餐馆、集体食堂等生鲜肉食品加工销售场所,动物、动物产品收购、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肉品卫生安全的有关规定,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管理和年度审查换证。
  第十八条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严格按照农业部2号令规定,实行主渠道供应。严禁买卖、转让和私自生产生物制品。
  第十九条 动物疫病、动物产品应加强监测。
  规模养殖场、定点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等生鲜肉食品加工销售场所,应定期接受动物疫病监测。口蹄疫、禽流感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样送检;猪瘟、鸡新城疫、结核、布病、狂犬病由市动物疫病监测诊断中心检测;其它动物疫病监测由县区动物防疫机构自行组织实施。接受监测的情况和监测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建立动物传染病预警机制。
  放心肉、放心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参照农业部“无公害畜产品”标准实施检测。
  第二十条 动物诊疗院、所、站、门诊部以及从事动物医、骟活动的人员,应申请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接受市、县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从事动物医、骟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兽医技术员以上职称或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技能等级鉴定以上证书。 第二十一条 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监测等,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在实施行为后向畜货主收取费用,不得采取承包或定额缴纳的方式收取。严禁只收取费用,不实施检疫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按照《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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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
(第4号)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发布施行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和2006年9月发布施行的《辽宁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06年第47号)同时废止。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的规定,属于本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符合本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可按照本目录的有关政策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 平
商 务 部 部 长:陈德铭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


  山西省

  1. 牧草饲料作物种植及深加工
  2. 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 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4.采煤矿区采空、塌陷区域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工程
  5. 硅石资源综合利用(勘探、开采除外)
  6. 高岭土综合利用(勘探、开采除外)
  7.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8.煤层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
  9.焦炭副产品综合利用
  10.丝绸产品深加工
  11.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12. 高档玻璃制品、高技术陶瓷(含工业陶瓷)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13. 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4. 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5.不锈钢制品生产
  16. 精铸、精锻件技术开发及制造
  17. 钢丝绳芯橡胶输运带生产
  18. 液压技术系统及模具生产
  19. 旱地、山地中小农业机械及配套机具制造
  20. 洗中煤、焦炉煤气余热发电、供热等综合利用
  21.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2.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23. 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24. 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

  1.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3.甜菜糖精深加工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4.铜、铅、锌、铝精深加工(勘查、开采、冶炼除外)
  5.非金属矿(红柱石、膨润土、白云石、晶质石墨、珍珠岩、沸石)综合利用及精细加工(勘探、开采除外)
  6.毛纺织、针织品高新技术产品开发
  7.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8.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生产
  9.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开发和利用(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10.蒙药材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1.以牛羊内脏为原料的生物制药产品的开发利用(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2.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工艺美术品、包装容器材料及日用玻璃制品生产
  13.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4.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5.洗中煤、焦炉煤气余热发电、供热等综合利用
  16.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7.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8.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9.冰雪、森林、草原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经营
  20.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辽宁省

  1. 蔬菜、水果等种子(种苗)(转基因植物种子除外)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 肉鸡、生猪、肉牛和肉羊饲养及产品深加工
  3. 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4. 油母页岩、镁、锆石加工及综合利用(中方相对控股)
  5. 高档棉、毛、麻、丝(柞蚕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
  6.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及其衍生物的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7.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8.采用大型装备和技术(60万吨/年以上)生产以煤炭为原料的甲醇等产品
  9.百万吨乙烯及下游深加工产品生产
  10.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
  11. 金属包装、自动化立体仓库及仓储物流设备制造
  12. 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3. 船用柴油机辅机、零部件、配件制造
  14. 数字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开发及生产
  15. 高精度铜板带材深加工
  16. 钢丝连线、超细钢丝绳制造
  17. 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18. 城市集中供热、供气、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9. 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20. 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精深加工和接续产业等项目

  吉林省

  1.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2.肉鸡、肉鹅、生猪、肉牛和肉羊饲养及产品深加工
  3.果仁、山野菜、菌类、林蛙、柞蚕、蜂蜜等长白山特色生态食品、饮品的开发和加工(红松籽、松茸等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除外)
  4.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中方控股)
  5.硅藻土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勘探、开采除外)
  6.高档棉、毛、麻、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7.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8.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9.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0.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
  11.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2.风力发电设备、生物质能发电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13.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4.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5.汽车金融服务
  16.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7.职业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18.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19.冰雪旅游资源开发及滑雪场建设、经营
  20.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21.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精深加工和接续产业等项目

  黑龙江省

  1.蔬菜、水果等种子(种苗)(转基因植物种子除外)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4.水利枢纽工程、水田灌区工程、旱田节水灌区工程
  5.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中方控股)
  6.甜菜制糖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7.马铃薯深加工
  8.肉鸡、生猪、肉牛和肉羊饲养及产品加工
  9.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10.石墨产品深加工(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除外)
  11.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及其衍生物的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2.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3.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4.切削刀具、量具、刃具制造
  15.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
  16.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7.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开发及生产
  18.电网智能管理控制系统设备制造
  19.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0.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21.职业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22.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23.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24.森林、冰雪旅游资源开发及滑雪场建设、经营
  25.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26.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精深加工和接续产业等项目

  安徽省

  1.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2.高粱、蚕茧精深加工及综合利用
  3.高岭土、煤层气(瓦斯)、矿井水及天然焦等煤炭伴生资源综合利用(勘探、开采除外)
  4.非金属矿(方解石、膨润土、高岭土、凹凸棒粘土、石灰石、石英砂)综合利用(勘查、开采除外)
  5.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
  6.大型煤焦化--盐化一体化深加工及综合利用(中方控股)
  7.中药材、中药提取物、中成药加工及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8.铜、铅、锌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及综合利用(限于合资、合作)
  9.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10.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1.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2.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
  13.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4.新型干法水泥成套设备制造
  15.大型制氧机、大型焦炉及重型铸钢机械产品生产
  16.大型数控锻压设备及部件开发与制造
  17.叉车、挖掘机、专用车及零部件开发与制造
  18.电冰箱、空调用高效节能压缩机、特种漆包线生产制造
  19.高性能磁性材料及器件技术开发、生产
  20.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1.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22.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23.职业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24.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25.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江西省

  1.铜矿选矿、伴生元素提取及精深加工
  2.高岭土、粉石英、硅灰石、海泡石、化工用白云石等非金属矿选冶、应用及深加工
  3.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
  4.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生产
  5.无机氯、有机氯等精细化工产品生产(高残留有机氯产品除外)
  6.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及其衍生物的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7.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
  8.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9.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0.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1.医用电子类和生物医学材料类医疗器械的开发及生产
  12.空调、高效节能压缩机及零部件生产
  13.LCoS、DLP、液晶等新型投影显示技术产品开发及生产
  14.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5.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6.职业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17.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18.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9.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河南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3.天然碱矿开采、加工(中方控股)
  4.铝、铅、锌精深加工(勘查、开采、冶炼除外)
  5.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6.高档棉纺织及服装加工
  7.丝绸产品深加工
  8.超硬材料产品生产
  9.螺旋霉素、抗高血压药品生产
  10.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及其衍生物的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1.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12.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3.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4.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5.大型农用机械开发和生产
  16.大型煤炭综采、石油钻采、有色轧制、新型干法水泥成套设备开发和生产
  17.电能综合管理自动化设备制造
  18.LCoS、DLP、液晶等新型投影显示技术产品开发及生产
  19.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0.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21.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22.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湖北省

  1.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2.高档纺织品及服装工艺技术开发
  3.无纺布及医用纺织品生产
  4.动植物药材资源的开发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5.丝绸产品深加工
  6.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7.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8.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9.空调、高效节能压缩机及零部件制造
  10.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1.数控机床关键零部件(高速主轴、刀库、动力卡盘)
  12.特种钢丝绳、钢缆制造(平均抗拉强度>2200MPa)
  13.激光医疗设备开发与制造
  14.光电子技术和产品(含光纤预制棒、半导体发光二极管LED)开发
  15.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6.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7.职业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18.汽车加气站建设
  19.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20.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湖南省

  1.铅、锌精深加工(勘查、开采、冶炼除外)
  2.铋化合物生产(中方控股)
  3.激素类药物深度开发(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4.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5.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6.大口径钢管材加工
  7.混凝土机械:混凝土输送泵、混凝土泵车、混凝土布料机、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起升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汽车起重机;路面机械:沥青摊铺机、路面冷铣刨机、压路机(220马力以上)、沥青混凝土搅拌设备、平地机、加热机;环卫机械:扫路车、清洗车;土方机械:旋挖钻机、挖掘机(30吨以上);液压阀、液压油缸、齿轮等工程机械及关键零部件开发与制造
  8.高效叶片泵及水利机械制造
  9.双金属高速锯切工具
  10. 新型橡胶机械成套设备制造
  11.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2.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3.职业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1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电影制作(限于合作)
  15.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6.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广西自治区

  1.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3.蔗糖精深加工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4.松香深加工
  5.重晶石深加工
  6.丝绸产品深加工
  7.少数民族特需用品、民族特色工艺品及包装容器材料生产
  8.高档日用陶瓷生产
  9.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0.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1.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
  12.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3.大型工程机械关键零部件技术开发与制造
  14.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5.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6.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7.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重庆市

  1.柑橘、生猪种养殖及深加工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4.高档棉、毛、苎麻、丝、竹纤维、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
  5.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6.聚氨酯及原料、新型工程塑料生产
  7.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合成高分子材料,天然生物高分子材料、生物基平台化合物生产
  8.中药材、中药提取物、中成药加工及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9.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0.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1.铝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12.摩托车整车(外资比例不高于50%)及零部件制造
  13.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4.新型医疗器械产品开发及生产
  15.太阳能、风电等新型发电设备及零部件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16.线宽0.25微米以下大规模数字集成电路制造
  17.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8.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9.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20.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四川省

  1.蔬菜、水果等种子(种苗)(转基因植物种子除外)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生猪、肉牛、肉羊、小家禽饲养和深加工
  3.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4.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5.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生产
  6.钒钛磁铁矿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中方控股)
  7.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8.丝绸产品深加工
  9.高性能无机氟化工产品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0.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1.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2.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3.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
  14.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5.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液压机、混凝土机械、压路机、叉车、推土机、平地机等工程机械制造(中方控股)
  16.数字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开发及生产
  17.天然气压缩机(含煤层气压缩机)制造
  18.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9.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20.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21.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贵州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开发与应用
  3.马铃薯、魔芋等产品深加工
  4.禽肉(肉牛、猪肉、肉羊、畜禽)、辣椒、苦荞、山药、核桃深加工
  5.苎麻产品深加工
  6.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7.钛冶炼(中方控股)
  8.丝绸产品深加工
  9.磷、硫化工产品生产
  10.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1. 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2.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3.铝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14.磨料磨具产品生产
  15.汽车零部件生产(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6.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7.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8.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9.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云南省

  1.优质桑、蚕产品的开发生产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开发与应用
  4.铜、铅、锌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勘查、开采、冶炼除外)(中方控股)
  5.特色食用资源开发及应用
  6.亚麻加工、开发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7.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8.丝绸产品深加工
  9.磷精细化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10.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1.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12.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3.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4.轻型车用柴油发动机及零部件制造
  15.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6.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7.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8.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西藏自治区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开发与应用
  3.盐湖资源的开发利用(中方控股)
  4.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中方控股)
  5.牛绒产品深加工及藏毯生产
  6.毛纺产品加工制造
  7.中药材、中药提取物、中成药加工及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8.藏药新品种、新剂型产品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的除外)
  9.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工艺美术品、包装容器材料及日用玻璃制品生产
  10.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1.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2.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3.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陕西省

  1.马铃薯、棉花种子种苗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水源地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4.高档棉、毛、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
  5.丝绸产品深加工
  6.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7.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的生产与开发(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8.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9.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0.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1.钛金属精深加工(中方控股)
  12.高炉煤气能量回收透平装置设计制造
  13.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4.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5.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16.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7.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甘肃省

  1.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2.瓜果、蔬菜、花卉种子的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3.优质酿酒葡萄基地建设
  4.优质啤酒原料种植、加工
  5.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6.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生产
  7.中药材GAP生产基地建设及深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8.铝、铜、镍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中方控股)
  9.石油钻采、炼化设备制造
  10.输油气管道加工
  11.奈莫泵(单螺杆泵)、水泵、精细研磨机制造
  12.精密数控机床及工具制造
  13.风力、太阳能发电及设备制造业(限于合资、合作)
  14.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5.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6.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7.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宁夏自治区

  1.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2.枸杞、葡萄等种植及深加工
  3.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及清真食品开发加工
  4.以发酵方式生产化学原料药及中间体、氨基酸产品开发生产
  5.碳基材料开发及生产
  6.石膏和陶瓷粘土的深加工
  7.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8.钽、铌等金属精深加工(中方控股)
  9.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
  10.数控机床、大型精密轴承、煤矿采掘设备、自动化仪表、大型精密铸件生产加工
  11.大型煤矿综采设备和防爆电机生产加工
  12.风能、太阳能发电设备研发及制造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13.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4.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5.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6.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青海省

  1.高原动植物资源保护、种养与加工利用(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水源地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4.有机天然农畜产品基地建设和产品精深加工
  5.牛绒产品深加工
  6.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7.中、藏药新品种、新剂型产品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8.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9.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0.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1.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2.职业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13.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14.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5.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新疆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3.优质番茄、特色香梨、葡萄、甜瓜、红枣和枸杞的种植及深加工
  4.优质酿酒葡萄基地建设
  5.天然香料的种植、加工
  6.甜菜糖加工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7.亚麻种植及其制品生产
  8.高档棉毛产品升级改造
  9.丝绸产品深加工
  10.蛭石、云母、石棉、菱镁矿、石墨、石灰石、红柱石、石材等非金属矿产的综合利用(勘查、开发除外)
  11.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12.盐化工下游产品生产及开发(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3.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
  14.放空天然气回收利用
  15.维吾尔族特色药用植物种植、加工和制药新工艺开发(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6.风能、太阳能发电设备研发及制造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17.以牛羊内脏为原料的生物制药产品的开发利用
  18.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工艺美术品、包装容器材料及日用玻璃制品生产
  19.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20.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21. 铜、铅、锌、铝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22.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3.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24.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设施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25.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8年四季度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新建商品住房成交面积大幅度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进一步加快,这对于提振信心、活跃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促进住房消费和投资,实现保增长、扩内需、惠民生的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升,近期部分城市出现了房价上涨过快等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一)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要适当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切实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二)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各地要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把握好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抓紧编制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地块,明确各地块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住房有效供应不足的城市,要切实扩大上述五类住房的建设用地供应量和比例。要加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管理,提高规划审批效率。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对需要办理农用地征转用手续的,要加快审批工作,确保供地计划落到实处。

  二、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三)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金融机构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四)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给予相关税收优惠。同时,要加快研究完善住房税收政策,引导居民树立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

  三、加强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管

  (五)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坚持公平、有序竞争,严格执行信贷标准。要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要求,严禁对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人民银行、银监会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和跨境投融资活动的监控,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防止境外“热钱”冲击我国市场。

  (六)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深化合同执行监管,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价格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

  (七)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各地要综合考虑土地价格、价款缴纳、合同约定开发时限及企业闲置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方法。对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

  (八)加强市场监测。地方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及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市场调控和相关统计信息,稳定市场预期。

  四、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九)力争到2012年末,基本解决1540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各地要通过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新建、改建、政府购置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要加快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继续推进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同时,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适当增加试点户数。

  (十)中央将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适当提高对中西部地区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助标准,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资金的下达方式,调动地方积极性,确保资金使用效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和资金的落实。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计划、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五、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

  (十一)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房地产市场情况,认真落实差别化的土地、金融、税收等政策,抓紧清理和纠正地方出台的越权减免税以及其他与中央调控要求不相符合的规定。对于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房地产的,要严格按照现行政策执行。要按照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增加有效供给、完善相关政策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和城市要进行重点督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加大对市、县工作的指导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一0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