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烟草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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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烟草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等


国家烟草专卖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烟草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促进国际烟草行业间的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外国烟草公司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管理,规范其设立和促销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烟草公司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变更和终止必须严格按1980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1995年外经贸部颁布的《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1995年第3号部令)
及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的外国烟草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中国开设1-2家常驻代表机构;并可依照下述条件在中国增设:
1.前两年对中国卷烟和雪茄烟的平均出口额为1000万美元以上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
2.对于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与中国卷烟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合作的外国烟草公司,依技术合作的需要,可以适当增设。
在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深圳市等省级烟草专卖局行政管理辖区内已有常驻代表机构的,不得开设新的机构。
对外国烟草公司在国内开设常驻代表机构实行总量控制,一般不超过10家。
三、已经在境内合法开设的常驻代表机构,要于1999年6月底前到国家烟草专卖局进行备案。
对于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原审批注册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外国烟草公司在北京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和变更,由外经贸部征求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意见后进行审批;外国烟草公司在北京以外的省市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和变更,必须由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征求国家烟草专卖局的
意见后进行审批。
经批准的外国烟草公司,依照《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到驻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五、加强外国烟草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在境内开展促销活动的管理
1.外国烟草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应服从驻在地烟草专卖局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管理。
2.外国烟草公司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以促销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卷烟经营活动。
3.外国烟草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提交上一年度业务活动报告的中文本;同时将下一年度拟举办的各类促销活动计划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后方可在驻在地安排促销活动。
4.外国烟草公司常驻代表机构每次举办计划内促销活动,须提前三十日将活动安排和促销赠送的样品报送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5.开展促销活动所需卷烟,一律从驻在地省级烟草公司购入。
六、台、港、澳烟草企业申请在大陆设立或已在大陆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



1999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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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5月28日海南省第一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农垦国有农场(以下简称农场)转换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农场和其他有关法人、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垦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场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农工商等业综合经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农场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四条 省农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全省农场的国有资产行使各项管理权利。

第二章 农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农场对其经营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第六条 农场有权根据市场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作出生产经营决策,确定或者调整企业经营方针。
第七条 农场经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农场,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的待遇。
第八条 农场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用自有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与其他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组建成新的企业法人;可以与外商实行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向境外投资,在境外开办企业;可以跨系统、跨行业、跨地区组建集团公司;可以转让
企业产权;以及依法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农场依法享有人事管理权、劳动用工权、工资和奖金分配权,有权决定本场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以及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设立在民族自治县、民族乡的农场享受国家和省有关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待遇。
农场的革命老区村享受所在市、县自治县革命老区村庄的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农场内部办的和农场与其他投资者合办的非国有企业,享受乡镇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待遇。
第十二条 农场对经营的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三条 农场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第十四条 农场必须合理开发并保护和有效利用土地等自然资源,搞好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十五条 农场生产经营商品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努力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 农场必须做好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十七条 农场必须加强对职工的法制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支持和鼓励职工应用、推广科学技术,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活动。
第十八条 农场必须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做好兵役、民兵和保卫工作,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十九条 农场职工因工作需要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往城镇的,有关部门对该职工及符合条件随迁的家属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

第三章 农场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农场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或者《海南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逐步进行公司制改造。
第二十一条 未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农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多种形式转换经营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农场应当制定经济发展规划,调整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加强橡胶生产基地建设,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大力发展第二、第三产业。
第二十三条 农场实行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正确处理国家、农场、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第二十四条 农场应当建立健全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
省农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场资产负债和经营损益考核制度,对农场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农场主管部门根据农场的资产负债、经营损益等情况,决定对农场的经营者给予奖惩。
第二十六条 农场依法实行民主管理,农场的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垦区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设立的农垦土地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农场的土地和其他资源。土地和其他资源的权属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农场主管部门召集当事人协商解决。

第四章 农场的社区建设
第二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农场的社会秩序,帮助农场发展经济和其他社会性事业,并且监督其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三十条 农场应当加强同所在的市、县、自治县、乡(镇)和各族群众的团结,打破行业、地区和部门的界限,搞好经济联合和科学技术协作,推广先进生产技术,互利互惠,共同发展。
第三十一条 农场兴办的学校、医院等社会性公共事业,应当为全社会提供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兴办的学校、医院等社会性公共事业,也应当为农场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农场承担的本应由政府支出的社会治安、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等费用应当逐步过渡由政府财政承担。在农场继续承担该费用期间,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的扶助。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农场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耕地占用税留地方部分的50%返还给农场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农场自办学校的,教育费附加由农场自收自支;在城镇的农垦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城市里农垦系统的学校与社会上其他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一视同仁。
对应当返还给农场的税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平调。对应当免收的税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
第三十三条 农场的社会保障应当逐步纳入所在市、县、自治县的社会统筹。
第三十四条 农场场部所在地应当按现代化城镇的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场的管理者、经营者侵占、挪用农场财产或者有其他损害农场利益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农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农场主要负责人、其他场级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农场合法权益的,农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赔偿。
第三十八条 省农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给农场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由省农场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侵占、破坏、盗窃、哄抢农场财产的,或者扰乱农场正常次序,致使生产、工作、生活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华侨农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7年6月25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查处第三批违法游戏产品等事项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查处第三批违法游戏产品等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加大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打击违法游戏经营活动,规范游戏市场经营秩序,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经调查取证,现决定开展第三批违法游戏查处工作。

一、下列游戏产品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宣扬淫秽、赌博、暴力等违法内容:

1、《终极刺客2:沉默杀手》

2、《恐惧杀手》

3、《性感扑克》(手机游戏)

4、《傲世onLine》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通信、工商等有关部门对传播上述违法游戏(包括各种升级版本)的网站、场所进行检查,一经发现,立即查禁、收缴或责令停止提供,并根据线索,追根溯源、严查彻究,依法予以处罚。凡发现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上述游戏的,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从严处罚。

二、下列单位运营的国产网络游戏产品逾期未报文化部备案,有关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1、地球文明 (北京明诺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战国英雄 (深圳市宝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3、星际家园 (西安纷腾互动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4、华夏online (深圳市网域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

5、流星学园 (河南商丘智通网络公司)

6、圣战 (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游戏中心)

三、下列单位非法提供网络游戏“私服”、“外挂”及相关资讯,有关省、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依照《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1、中国私服排行榜网站: http://www.c5c.cn

(IP地址:218.25.214.207 辽宁)

2、中国私服排行榜精品站:http://www.cn4f.cn

(IP地址:202.102.245.100 河南)

3、千寻私服排行榜: http://www.7wgame.com http://www.qx1000.com

(IP地址:222.137.116.41 河南)

4、中国外挂网:http://www.77wg.com

(IP地址:61.151.239.15 湖南)

5、外挂999: http://www.wg999.com

(IP地址:219.153.1.154 湖北)

6、外挂X8: http://www.wgx8.com

(IP地址:61.143.210.237 陕西)

7、魔兽世纪外挂: http://www.wgwow.com

(IP地址:218.104.136.227福建)

8、封神先锋: http://www.33225.com

(IP地址:61.152.105.133上海)

9、封神啸天: http://www.fsheler.com

(IP地址:61.129.65.194上海)

10、冒险王外挂 http://www.mxwg.com

( IP地址:220.166.63.61 四川)

11、嘟嘟传奇: http://www.914f.com (IP地址:202.103.176.104广东。其中,嘟嘟在 线服务器IP:202.103.176.107 广东、北国风光服务器IP:218.7.120.68黑龙江、王者归来服务器IP:211.157.35.88 北京市)

四、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发现上网消费者下载、安装或者使用上述违法游戏而未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的,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严查处。

五、请各地文化行政部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举一反三,依法行政,对含有违法内容的各类游戏产品坚决予以查处;对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按照《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查处。要将行政处罚和技术监管结合起来,对提供上述违法游戏的网站通过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在网吧中予以封堵。请各地及时将查处情况报告我部文化市场司。

六、各地要加强网络游戏比赛活动的监管。举办全国性的网络游戏比赛(含电子竞技)活动须向文化部备案,举办地方性的网络游戏比赛(含电子竞技)活动须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凡从事包括电子竞技在内的网络游戏比赛活动单位应当取得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比赛活动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用于比赛的网络游戏产品应当经文化部的内容审查或备案。凡未取得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比赛活动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擅自从事包括电子竞技在内的网络游戏比赛活动,应依照《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包括电子竞技在内的网络游戏比赛活动中使用的网络游戏产品,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或备案的,应依照《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