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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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南宁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奖励办法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科协工作领导的意见》(南发 [2004]35号),市人民政府从2005年起设立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为实现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学术论文是科技工作者辛勤劳动的结晶,也是衡量科技工作者学识水平、研究能力特别是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志。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的评审工作坚持以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并重的原则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引导和鼓励我市广大科技工作者努力探索、大胆创新,繁荣科学技术事业,促进学科发展和人才成长,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养,为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服务,为构建和谐南宁作出贡献。







二、评审机构







(一)市评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组成,委员人数 7—9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委员不少于4/5。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二)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根据报评论文的专业分类,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由相同或相关学科和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每个专业评审组的成员不少于 5 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成员不少于4人。每个专业评审组设正、副组长各1名。







(三)初级评审组。经评审委员会授权的全市性自然科学学会和县级以上基层科协成立初级评审组。每个初级评审组的成员不少于 5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成员不少于3人。每个初级评审组设组长1名。







(四)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论文评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







三、评审范围







(一)评审的学术论文范畴为自然科学或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的学科领域里的学术性成果,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实用性的特征,并且论点鲜明,论据可靠,论证充分,结论正确,文章简练,逻辑性强。







(二)工作总结、综述文章、个案报道、统计资料、工艺文件、翻译文章、科普读物、出版书稿、技术报告、考察报告、一般性试验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内外科技动态介绍等不在评审之列。







(三)评审的学术论文限于评审表彰年的前两年间,在市(厅)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国外(境外)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及经县级论文评审获奖的论文。







(四)已获得市(厅)级以上学术论文奖的论文不再参与评审。







四、论文申报







(一)在南宁市行政辖区内工作的科技工作者的论文均可申报评审。







(二)经市评审委员会授权的全市性自然科学学会和县级以上基层科协负责受理论文的申报。







(三)申报评审的论文必须由署名排第一的作者提出申请,与市外及区直单位作者合作完成的论文,我市科技工作者必须是署名排第一的作者或署名排第二的作者才能申报。







(四)属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方面的论文,应附有关部门提供的鉴定意见或相关证明。







五、评审等级和标准







(一)评审等级







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采用等级制,设一、二、三等奖。







(二)评审标准







一等奖:在科学理论或实验研究中有创新性和较大的突破;能解决科学技术,生产和生活实践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得到广泛应用、能够或者已经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其科学性、创新性和实用性达到目前国内同行先进水平。
二等奖:在科学理论或实验研究中有先进性;能解决生产、生活实践中的实际技术问题;能够或者已经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其科学性、创新性和实用性达到目前省(部)内同行先进水平。
三等奖:有较好的科学性或实用价值;能够或者已经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其科学性、创新性和实用性达到目前市内同行先进水平。







评审工作必须严格坚持以上评审标准,条件不符合可空缺。
六、论文评审







(一)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每两年评审一次。







(二)评审工作分初级评审组推荐、专业评审组评分和市评审委员会终评三级进行,所有申报评审的论文均按以上程序逐级评审。







(三)市评审委员会最终评审结果在《南宁日报》上予以公示,如无有效异议则进行表彰。







七、论文的奖励







(一)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二)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为市人民政府奖,由市人民政府向优秀学术论文获奖作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三)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的评奖结果可作为论文作者申报、评定和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获奖者所在单位可根据优秀学术论文获奖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四)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的评审和奖励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奖励标准由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委员会确定。







八、评审工作的纪律







(一)获奖论文因知识产权等引起的纠纷由论文申报者承担责任。







(二)凡发现论文申报者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由市评审委员会撤消有关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论文申报者所属学会或所在单位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处分。







(三)有参评论文的评审人员,在评审本人论文时应当回避。







(四)评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保证论文评审的质量和水平。







(五)评审人员如有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评审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九、附则







(一)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委员会制定。







(二)本办法由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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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储备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办发〔2004〕143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医药(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储备管理,确保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药品、医疗器械的及时有效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颁布的《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国经贸医药〔1999〕544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药储备管理是指在自治区行政辖区内,为确保在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及时有效地供应药品和医疗器械,自治区通过划拨财政专项资金建立的医药储备管理制度。
  第三条 自治区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用的原则。承担医药储备的企业应当保证储备计划中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和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
  第五条 自治区成立由有关厅局组成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区的医药储备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动用自治区医药储备申请的审批;
  2.负责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动用中央医药储备的申请;
  3.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调整自治区医药储备的有关政策;
  4.组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自治区医药储备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自治区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医药储备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确定并适时调整自治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品种;
  2.组织编制自治区医药储备年度计划;
  3.负责选择承担自治区医药储备的企业,并监督企业做好医药储备的各项管理工作;
  4.负责自治区医药储备资金的管理,并会同审计、金融部门做好自治区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督管理、财务审计工作;
  5.负责对动用自治区医药储备申请的审核工作;
  6.负责建立医药储备统计制度,组织对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进行检查、培训和考核,推广、学习医药储备的先进经验;
  7.负责指导各地、州、市的医药储备工作。
  第八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医药储备管理部门下达的医药储备计划;
  2.依照医药储备管理部门下达的调用通知单执行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调用任务,确保调用时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及时有效的供应;
  3.负责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4.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医药储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原始记录、帐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5.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医药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储备资金的专款专用;
  6.按时、准确上报各项医药储备资金统计报表;
  7.负责对从事医药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8.负责落实储备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
第九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由自治区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企业的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企业规模、经营效益及银行资信等级等情况择优选定。
  第十条 申请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应符合如下条件:
1.自治区级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大中型医药企业;
2.通过GSP认证的企业;
3.上一年(提出申请年度的上一年)盈利;
4.企业管理规范,未发生过重大事故,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计划的管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医药储备主要负责储备地区性或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和地方常见病防治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十二条 医药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自治区医药储备计划由自治区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
  第十三条 自治区医药储备年度计划,参照中央医药储备并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于每年4月底以前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与自治区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自治区医药储备责任书”。
  第十五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储备计划,在储备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保证储备计划(品种和数量)的落实。
  第十六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储备计划。计划的变动或调整,需报自治区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组织采购的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必须是具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经营的,同时要按市场价择优购进,对批量较大药品实行招标采购。
  第十八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调出药品、医疗器械后,应按储备计划即时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品种及数量。
  第十九条 自治区药品生产企业应优先满足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对药品、医疗器械的收购要求,部分供应短缺品种,由自治区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帮助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协调解决。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二十条 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在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品种、质量、数量的前提下,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要根据具体药品、医疗器械的有效期及质量要求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0%。
  在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期间,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在一周内,使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95%。
第二十一条 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入、出库管理,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入、出库实行复核签字制。
  第二十二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建立月检、季检制度,检查的制度及纪录参照GSP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药品、医疗器械损失,由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自行承担,不得冲减医药储备资金。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要不断提高医药储备的管理水平,逐步实行计算机开票、仓储、销售联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承担医药储备企业应当执行医药储备统计报表制度。


第五章 调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医药储备的动用原则是:
  1.发生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需紧急动用医药储备的,由自治区医药储备负责供应;
  2.发生较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首先动用自治区医药储备,不足部分按有偿调用的原则,向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的部门请求动用其医药储备予以支援,仍难以满足需要时,再申请动用中央医药储备。
  第二十六条 动用自治区医药储备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审核、审批手续。动用自治区医药储备时,需由各地向自治区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下达调用药品、医疗器械品种、数量通知单,由有关承储单位组织调运相应的储备药品、医疗器械。
第二十七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调度命令后,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药品、医疗器械发送到指定地点和单位,并对调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负责,同时与接受药品、医疗器械的单位做好品种、数量的核对工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为紧急调用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运输提供条件。
  第二十八条 遇有紧急情况如中毒、爆炸、突发疫情等事故发生,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自治区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度命令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先发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一周内由申请调用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储备药品在调用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就地封存,事后按规定进行处理。接收单位和调出单位应立即将情况报自治区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自治区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调出单位按同样品种、规格、数量补调。
  第三十条 调出的医药储备药品、医疗器械,按取货数量进行结算。
  第三十一条 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调出十日内,供需双方需补签购销合同。
  第三十二条 申请动用自治区医药储备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要负责及时将货款支付给调出企业。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均应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包括传真电话和移动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医药储备制度。医药储备单位名称、负责人及值班电话需上报自治区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医药储备资金是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要加强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实行有偿调用。调出方要及时收回货款,调入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延、拒付。
  第三十六条 医药储备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储备计划及时拨付到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
  第三十七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自治区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厅调整或收回医药储备资金:
  1.储备计划调整或企业承储任务调整;
  2.企业不能按计划完成储备调运任务;
  3.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2、3、4规定。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医药储备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企业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医药储备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自治区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承担医药储备的企业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医药储备资金的使用及合同执行情况;
  2.医药储备库房的管理及值班情况;
  3.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品种及帐物相符情况。
  第四十一条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在医药储备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并总结经验,予以推广。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并报自治区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坚决刹住高等学校考试作弊歪风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坚决刹住高等学校考试作弊歪风的紧急通知

教电[2003]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最近一个时期,高等学校学生考试作弊现象时有发生,作弊形式也由过去的夹带、抄袭发展到“枪手”替考,甚至利用手机作弊等。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刹住考试作弊歪风,净化教育环境。

高等学校考试是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查教学质量的一种主要手段。它对于高等学校了解教师教学效果,学生掌握所学知识状况,以及进一步改进教学工作等具有重要意义。学生考试作弊不但不能达到考试的预期目的,而且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试作弊虽然发生在个别学生身上,但影响极坏,任由这种现象蔓延下去,会败坏学校的风气,影响学生全面发展,损害教育的形象。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必须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对国家、对教育、对学生极端负责的态度,提高对学生考试作弊危害性的认识,把反对、遏止学生考试作弊作为培养高质量人才的重要环节来抓,作为形成良好学风校风重要方面来抓,作为建立诚信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高等学校期末考试在即,为刹住考试作弊歪风,加强考试管理,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制止考试作弊,关键在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领导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考试管理问题,针对考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切实有效措施,反对和遏止考试违纪作弊现象。各高等学校要建立考场巡查制度,学校的党委书记和校长要亲自到考场巡查,对于监考教师不到位、考场纪律松懈、学生考试作弊等问题要及时处理。如出现严重的考试违纪作弊现象,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责任。

二、加强教育,弘扬正气

考试作弊实质上是一个诚信问题。各高等学校要有针对性地对大学生进行以诚信教育为重点的思想道德教育。要使广大学生充分认识到,诚信是作人之根本,是维系社会基本秩序基础,也是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重要保证。大学生要做到讲诚信,首先就要做到拒绝考试作弊,反对考试作弊。要在高等学校中形成一种讲诚信光荣,弄虚作假可耻的文化氛围,弘扬正气,打击歪风,并使每个学生在此过程中逐步形成良好的道德意识、道德精神和道德境界。

三、加强宣传,综合治理

考试作弊之风成因较多,需要进行综合治理。各高等学校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强宣传思想工作,强化广大教师、学生对考试违纪作弊危害性的认识,对考试作弊者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要及时清除校内广告有关招聘“枪手”、推荐“枪手”之类的信息并进行追查。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对考试过程的有效监控。

四、加强纪律,从严治考

各高等学校必须健全考试制度,严格考试纪律。考前要召开监考教师动员会,提高监考教师对监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监考教师的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增强监考教师在监考工作中的责任心。对于敢于负责、工作出色的监考教师要提出表扬,对于监考工作失职的教师要通报批评,严肃处理。

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使每一个学生对考试纪律、考试作弊后果有足够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对于考试作弊的学生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对于充当“枪手”替他人考试和雇佣“枪手”替考的作弊者,应开除学籍。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各高等学校。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