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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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1]21号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意见
(2001年8月10日)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爱国主义历来是动员和鼓舞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是推动我国社会历史前进的巨大力量,是各族人民共同的精神支柱。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是一项关系国家前途命运的重要工作。各级团组织要按照党中央的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切实抓好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

  一、高度重视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

  1.充分认识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性。民族地区青少年担负着今后民族地区建设和发展的重任,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精神面貌,与民族地区的未来、祖国的前途紧密联系在一起。现在一些民族地区反分裂斗争形势严峻,这些地区青少年处在反分裂斗争的前沿,是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重点争夺的对象。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对于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团组织要从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并扎实推进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

  2.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是全团的共同任务,民族地区团组织更要作为首要任务。民族地区团的工作要把加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放在突出的位置,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在全部工作中。这是民族地区共青团工作服务大局、服务党政中心工作的体现。要围绕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来设计工作,开展工作,采取措施,努力使爱国主义教育落实到实处,见到实效。

  3.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加强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和时代感,把广大青少年培养成为坚定的爱国者,把各族青少年的爱国热情引导和凝聚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上来,引导和凝聚到为祖国的统一、繁荣和富强作贡献上来,团结和带领各族青少年积极促进民族地区共同发展和繁荣,为实现我国新世纪发展的宏伟目标努力奋斗。

  二、广泛开展丰富多采的爱国主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4.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是共青团的传统和优势,是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有效途径。各级团组织要针对民族地区青少年的特点,围绕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结合历史和现实生活中的重大题材,设计主题鲜明、形式活泼、为青少年喜闻乐见的爱国主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精心组织实施,在青少年中大力营造氛围,激发青少年的爱国热情,帮助各族青少年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

  5.大力加强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和优秀传统文化教育。通过教育活动,帮助民族地区各族青少年了解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百折不挠的发展历程,了解各民族共同创造中华民族历史的事实,了解各族人民在创造灿烂中华文明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传统文化,了解中华民族崇高的民族精神、民族气节和优良道德,了解中华民族对人类文明的卓越贡献,了解各民族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逐步形成的不可分割的血肉联系,从而增强他们对中华民族和伟大祖国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增强他们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一员和作为中国人的自信心和自豪感。

  6.大力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就教育。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巨大成就教育、鼓舞青少年,用民族地区的进步与发展和国家的巨大变化教育、鼓舞青少年,使各族青少年进一步坚定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增强振兴中华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7.大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和帮助各族青少年深入了解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正确对待民族宗教问题,引导和帮助他们深刻认识中华民族的振兴需要各民族的紧密团结和共同繁荣,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要在各族青少年中广泛开展马克思主义唯物论、无神论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大力弘扬科学精神。

  8.旗帜鲜明地开展反分裂斗争。在一些反分裂斗争形势严峻的民族地区,要针对民族分裂势力和国内外敌对势力对青少年的渗透和影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开展针锋相对的斗争,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各族青少年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的国家意识和法制观念,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正确行使和履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坚决维护国家利益。

  9.抓住重要节庆日、重大事件的契机开展教育。重要纪念日、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重大事件,是对青少年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良好契机。要抓住这些契机,结合实际开展生动活泼的爱国主义教育,使教育取得实效。要善于结合重要节庆日和重大事件设计开展主题教育活动,把爱国主义教育融入到各族青少年的生活中。

  三、团结带领各族青少年为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作贡献

  10.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民族地区面临的主要任务,也是民族团结和民族地区稳定的根本保证。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团结带领各族青少年为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和繁荣作贡献,以爱国主义作为推动青少年投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中进一步使广大青少年受到教育,经受锻炼。

  11.团结带领各族青年在西部大开发中发挥生力军作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为民族地区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重要的历史机遇,各级团组织要响应中央的号召,在西部大开发中充分发挥青年的生力军作用,动员组织各族青年用自己的智慧和汗水,建设美好家园,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和繁荣。要引导民族地区青年解放思想,自主创业,为两个文明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12.为各族青年投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践搭建舞台。要大力实施青年创业行动、青工创新创效、青年岗位能手、青年文明号、青年星火带头人、青年志愿者、三下乡活动、乡村青年文化节、保护母亲河、大学生社会实践等活动,为青年投身两个文明建设提供渠道和途径,引导和推动他们立足本职,发愤学习,艰苦创业,把为各民族共同发展和繁荣作贡献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13.大力培养民族地区青年人才。民族地区的发展,需要大批各个方面的建设人才。团组织要发挥聚集人才、举荐人才、培养人才的职能, 为青年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提供支持和帮助,推动大批青年人才脱颖而出。要在青少年中大力开展新知识、新技能、新科技学习活动,进一步推进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的实施,努力提高广大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四、通过必要的礼仪, 强化爱国意识

  14.爱国主义情感是一个逐渐养成、爱国主义教育是一个不断强化的过程。提倡必要的礼仪,对于增强青少年的爱国主义情感,具有重要的作用。民族地区团组织要结合实际,探索行之有效的礼仪教育活动,丰富礼仪教育的内容,并逐步使之规范化和系统化,发挥礼仪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作用。

  15.开展有助于培养各族青少年对国旗、国歌、国徽崇敬感的礼仪活动。各级团组织要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严格执行升旗制度,凡属可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升挂国旗。学校团队组织要坚持升降旗制度。在开学典礼、毕业典礼、运动会等大型集体活动中必须举行庄严、隆重的升旗仪式。广泛开展国旗下宣誓、向国旗献词等活动,丰富升降国旗活动的内容。在大型集会等活动中,要齐唱国歌。要使每个青少年都学会唱国歌,并能理解国歌的内容和国旗、国徽的涵义。

  16.广泛开展18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18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包括成人预备期教育、成人预备期志愿服务、18岁成人宣誓仪式三个环节。民族地区可结合各民族的实际,形成具有民族特色的成人仪式活动。通过成人仪式教育,要使青少年掌握宪法和法律的有关知识,懂得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增强对国家、对社会、对家庭的责任感,同时通过规定适龄青少年参与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引导青少年把成年与服务社会有机结合起来。成人宣誓仪式应选择在当地的重要公共场馆、烈士陵园、具有纪念意义的历史遗迹、遗址等地举行,进一步强化爱国主义教育效果。

  五、大力加强爱国主义教育阵地建设

  17. 依托阵地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是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途径。要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加强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之家、青年科技图书站、青年文化大院、团队活动室、学生俱乐部等各级各类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依托阵地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充分发挥阵地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作用。要在党委政府的支持下,把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纳入当地的建设总体规划,有计划地逐步落实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项目。
  18. 挖掘和利用民族地区的教育资源,普遍建立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会同文化、文物、民政、园林等部门,在当地的博物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迹、风景名胜和重大建设工程、城乡先进单位等地普遍建立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广泛开展直观、生动、形象的爱国主义教育。

  19.学校是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场所。学校团组织要积极配合课堂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大、中、小学校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要结合青少年的年龄特点,各有侧重,使学校的爱国主义教育系统化,成为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和实践教育活动,举办生动活泼的主题“冬令营”、“夏令营”,在实践中加强对青少年的爱国主义教育。要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业余党校、业余团校和各种学生社团的作用,使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各个方面。

  20.充分发挥团属新闻舆论阵地在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中的作用。团属报刊杂志、图书音像出版等单位,要大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宣传,出版爱国主义教育作品,在民族地区青少年中切实营造浓厚的爱国主义教育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开辟网上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阵地,进一步拓展爱国主义教育的手段和覆盖面。

  六、坚持不懈地用爱国先进典型教育引导青少年

  21.加强爱国先进典型宣传,充分发挥榜样的示范作用。要在民族地区青少年中大力宣传中国历史上涌现出的著名爱国者、民族英雄、杰出人物以及新中国成立以后涌现的英雄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特别要注意宣传各民族历史上的爱国英雄,同时配合对革命领袖、革命先烈、著名爱国者的纪念活动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引导青少年向爱国先进典型学习。要在大中小学的教室、图书馆、礼堂等场所,悬挂为中华民族的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革命领袖、先烈和名人的画像、诗词、格言,企事业单位和街道、乡村的文化站、俱乐部等公共活动场所还可以贴挂一些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本部门著名劳动模范的画像、照片,对青少年进行潜移默化的爱国主义教育。

  22.大力开展表彰先进活动,树立青少年身边的典型。大力表彰各行各业青年先进典型,宣传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岗位奉献、团结进步的先进事迹,为青少年提供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榜样。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先进单位的表彰和宣传活动,继续开展全国各族青年团结进步杰出(优秀)奖的评选表彰活动,发挥这些奖项在教育青少年中的作用。

  七、动员全团力量共同抓好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

  23.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是全团的一项重要工作。没有民族地区的发展和稳定,就没有全国的发展和稳定,没有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就不能说实现了全国的现代化。全团要从党和国家的工作全局的高度,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发扬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光荣传统,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共同做好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

  24.加强各族青少年的交流,加大对民族地区青少年培养的力度。要创造条件,大力开展各族青少年之间的交流,大力开展民族地区青少年和东部、中部地区青少年的交流,增进各族青少年之间的理解与友谊。要开展各民族少年儿童“手拉手”活动,不断扩大结对的范围和规模。要进一步推进民族地区团干部“培养计划”,大力选拔民族地区青年干部到内地和沿海城市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中央团校和有条件的地方团校要继续办好民族地区青年干部培训班,扩大办班规模和范围,培养一大批爱党爱国、具有较高业务水平的民族青年干部。

  25.开展互结对子、东西互助活动。提倡东部、中部地区省、市团组织和民族地区团组织结成对子,建立对口援助机制,通过项目援助、组织活动、人才交流培训等方式,促进民族地区的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要动员和组织团属新闻宣传、文化出版等部门加强与民族地区团组织的联系,针对民族地区青少年的实际,组织出版以爱国主义为主题的民族语言版青少年读物。共青团青少年活动阵地经费要向民族地区青少年宫建设倾斜。

  26.动员和组织各地青年通过多种方式踊跃参与民族地区两个文明建设,促进共同发展。希望工程、金桥计划、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等活动要以民族地区为重点,充分发挥活动在推进民族地区扶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要进一步扩大青年志愿者在民族地区支教、支医、支农、支企等活动的规模和范围,动员和组织有志青年为推动民族地区的发展和进步作贡献。

  八、努力使共青团在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7.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涉及面广,是一项系统工程。民族地区各级团组织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自身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在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和社会各方面一道共同抓好这项重要工作。

  28.大力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干部队伍建设。基层团组织的建设是共青团做好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保证。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建带团建,推动民族地区基层团组织建设,不断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基层团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要逐步推广和完善推优入党机制,把优秀团员输送到党的队伍中。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团干部队伍是共青团做好民族地区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关键。要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团的干部,加强对他们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和业务水平,逐步形成一支政治坚定、素质全面、富有战斗力的干部队伍,为落实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任务提供保证。要关心团干部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努力帮助他们解决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使他们无后顾之忧,精神振奋地投入工作。

  29.发挥好各级各类青年组织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作用。在民族地区特别是反分裂斗争形势严峻的民族地区,各级各类青年组织在教育青少年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青联、学联、青企协、乡企协、青年志愿者协会等青年组织要进一步发挥广泛联系青年的优势,及时把党和政府的声音传达给各族青少年,把党和政府的温暖传递给各族青少年,认真倾听、及时反映广大青少年的呼声、愿望和要求,广泛团结不同民族、不同职业、不同层次、不同信仰的爱国进步青年。

  30.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努力形成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齐抓共管的局面。要积极配合教育、文化、宗教等部门抓好爱国主义教育阵地建设和队伍建设,抓好扫盲工作和汉语普通话的推广工作,办好有关青少年的广播电视节目,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防止民族分裂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对青少年的渗透和影响,积极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要坚持党的领导,推动把爱国主义教育融入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方方面面,努力形成职责明确、齐抓共管的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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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执行。
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村庄、集镇、建制镇。
第三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本市城郊区、县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区域内的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村镇规划建设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相协调,鼓励进行科学研究,推广新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必须制定村镇规划。村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编制村镇规划,应当依照村镇规划标准进行,并遵守有关公路、铁路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
村镇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建设规划期限应与总体规划期限相同,近期建设规划为五年。
第七条 村镇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状况进行编制。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规模、速度、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八条 编制村镇规划应当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各项建设应相对集中,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可以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的,不得另批新地。
第九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村镇的性质、规划、发展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方向;
(二)村镇的布点、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及定额指标;

(三)村镇的交通、给排水、供电、消防、绿化、文教、卫生、商业等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布局和配置;
(四)保护、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五)保护文物古迹和水源地。
第十条 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规划内容及各项技术指标,按规划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农、林、牧、渔场场部建设规划,按照村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本单位组织编制,经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三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的,村民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居民须经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使用
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村(居)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的,须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定点,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住宅建设开工前,村(居)民须持用地批准文件和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现场定点放线、确定标高,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新建住宅的建筑间距,必须按规划规范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整体迁移村庄的,须持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经同意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选址意见书。在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整体迁移村庄的,须持区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选址意见书。因国
家建设需要迁移村庄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十六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村企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持计划任务书及其他批准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总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持用地批准文件,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工,经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并定点放线后,方可开工。
(三)新建大型建筑和在集镇主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应同时报送单体、平面、立面、剖面图,必要时还须附建筑设计模型。
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或取得建设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在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和在公路两侧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临时建设必须办理临时建设用地手续,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
临时建设包括因施工或其他需要临时搭建的一层砖木房、活动房等临时建筑及其他临时设施。
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确需延期的,须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临时建设在使用期限内因建设和发展需要拆除的,应当拆除。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工程选址、建设工程规划和建设工程开工等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批复。
第二十条 村镇房地产开发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一条 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饮用水源及公共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周围进行建设的、其体量、造型、色彩、风格必须与景观相协调。

第四章 村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适用、安全、经济、美观,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第二十三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按规范设计。建筑跨度和跨径超过九米、高度超过六米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以上的房屋,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也可选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通用设计或标准设计。
第二十四条 承担村镇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外地施工单位应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登记手续,到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验。
个体工匠应当持有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承担与其资格相符的建筑施工任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修改。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及个体工匠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保证工程质量,接受质量监督和检查。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 村镇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村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公共设施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从集镇、建制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其他建设管理费用,应当用于集镇、建制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鼓励、提倡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维护公共设施。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饮用水源地。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发展集中供水,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组织,必须加强村容镇貌、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在村镇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材料、垃圾、粪便、柴草及其他杂物,应在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乱堆乱放;
(二)爱护环境卫生,及时搞好村镇道路、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不得随意抛撒杂物,倾倒污水;
(三)按要求在房前屋后、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种植花草树木,美化环境,不得损坏和随意砍伐街道两侧、公共场地的花草树木及其他绿化成果;
(四)维护村镇道路,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军事、防汛、邮电、电力、供水等设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用地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二条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筑物、构筑
物及其他设施每平方米5—1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施工资质证书、资格证书,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一)无资质等级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不按有关技术规范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的;
(三)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四)出卖、转借、伪造设计或施工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以警告,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有本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一)乱堆乱倒垃圾、粪便、柴草、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的;
(二)在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抛撒杂物、倾倒污水的;
(三)损坏街道两侧、公共场地花草树木及其他绿化成果的;
(四)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十六条 破坏村镇内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饮用水源,以及军事、防汛、邮电、电力、供水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妨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
吊销资质证书和对个人2000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10000元以上的罚款,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按行政复议条例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26日

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防范中毒窒息事故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防范中毒窒息事故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刻吸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加强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工作、严密防范中毒窒息事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地下矿山通风是保证向井下连续输送必要数量的新鲜空气、稀释并排除有毒有害气体和矿尘,为矿工创造安全舒适工作环境的根本措施。矿井实行机械通风、合理设置通风构筑物、正确布置局部通风机及风筒是控制中毒窒息事故发生的前提。加强通风系统维护与运行管理是杜绝中毒窒息事故的保证。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以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AQ2013-2008)的有关规定,大力开展机械通风专项整治,在通风安全管理、预防中毒窒息事故等方面取得很大成效,促进了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但是,由于部分地下矿山企业存在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应急管理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导致中毒窒息以及因盲目施救导致死亡人数增加的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地下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工作,把加强机械通风作为通风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研究、部署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工作,分管领导要经常深入地下矿山企业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深入分析本地区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现状,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重大隐患,细化工作方案,强化对策措施,建立有效机制。要落实责任,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尤其要严肃查处中毒窒息事故,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落实通风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措施

(一)严格落实通风安全管理责任和制度。地下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通风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各部门安全负责人直接负责。要实行通风安全目标管理,层层分解指标,将通风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经济承包责任制中,并定期检查考核。要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通风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通风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通风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通风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地下矿山企业必须设立通风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全矿日常通风安全管理以及通风检测、粉尘测定工作。要按要求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测风、测尘仪表和气体测定分析仪器。从事井下局部通风机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矿井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窗和挡风墙等)操作及维护,以及从事井下防尘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三)切实加强机械通风工作。地下矿山必须安装主要通风机,建立和完善机械通风系统。正常生产情况下,主要通风机应连续运转。当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主管矿长报告,并通知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实施相应停风应对措施。每台主要通风机应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应设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装置。要有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分钟内使矿井风流反向的措施。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风时,其反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以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采用多级机站通风系统的矿山,主通风系统的每台通风机都应满足反风要求,以保证整个系统可以反风。主要通风机或通风系统反风,应按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主要通风机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每班都应对通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有自动监控和测试的主要通风机,每两周应进行一次自控系统的检查。不符合规定的,要立即停产整改,补充完善有关设备设施、工程及管理制度,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加强建设项目通风安全管理工作。采用坑探的地质勘探企业,必须编制勘探期间通风安全设计,按设计要求安装局部通风机,严禁采用扩散通风方式和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实行机械通风,并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基建时期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确保井下作业场所获得足够的新鲜风量,在矿井通风系统形成前严禁投入生产。

(五)强化通风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地下矿山企业要根据井下生产变化,及时调整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并绘制全矿通风系统图。要建立主要通风设备设施技术文件、通风系统图、日常检查维修记录以及通风系统和设备设施检测检验、隐患排查治理、通风管理安全措施投入、特殊工种培训考核等记录档案资料。通风管理基础资料不完善的,要立即停建、停产整改,补充完善后方可恢复建设、生产。

(六)加大通风系统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地下矿山企业要对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运转及维护保养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检测情况,炸药库、机电硐室通风情况,通风构筑物的建筑和维护情况,采空区、废弃巷道密闭情况等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和整改期限。发现主要通风机、通风系统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产进行整改。对由于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加大通风安全投入。地下矿山企业必须安排通风安全工程、通风设备设施更新和技措专项费用,并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应当依托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技术力量进行通风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积极采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技术和装备,提高通风系统的科技含量。

三、严防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发生中毒窒息事故

(一)加强废弃矿井的安全管理。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废弃矿井、采空区等有关情况进行彻底排查,建立档案,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完善安全措施。地下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所属的资源枯竭矿井、废弃井巷等实施闭坑、封堵;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关闭标准对关闭矿井进行验收,确保关闭到位。对关闭和废弃矿井井筒要封闭、填实,平整工业场地,四周设置明显的永久性警示标志。严禁人员进入废弃矿井和矿洞。

(二)加强采掘工作面和独头巷道、采空区通风安全管理。地下矿山企业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严禁采用扩散通风的方式。局部通风机风筒必须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杜绝漏风,降低阻力,严禁使用非阻燃材料的风筒。人员进入掘进工作面、采场进行作业前,必须用仪器进行检测,确保风量和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通风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并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部通风机应连续运转。暂时或永久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的采场、独头上山、天井及独头巷道,应及时用栅栏封闭,并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若需要重新进入,应先进行通风和空气成分分析,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采场回采完毕后,要将所有与采空区相通、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及时密闭。

(三)加强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爆破作业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爆破说明书和作业规程。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按爆破说明书和作业规程进行爆破作业。起爆前应认真检查爆破作业地点的情况,确认作业通道和撤离路线安全畅通、爆破后能有效通风、现场其他人员已经全部撤离到安全地点后,方可实施爆破。爆破后必须先开动局部通风机排除有毒有害气体,经检测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后,方可进入作业。作业前,要由技术人员认真检查作业面有无盲炮、支护是否破坏等情况。井下炸药库应有独立的回风道。爆炸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等必须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有关规定。

(四)加强防火安全管理。地下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并要有足够可靠的消防用水;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扇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扇风机房,风硐及暖风道,井下电机硐室、机修硐室、变压器室、变电所、电机车库、炸药库和油库等均应采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硐室内应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井下各种油类必须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装油的铁桶必须有严密的封盖;井下柴油设备或油压设备一旦出现漏油,应及时处理。井下动力线、照明线、变压器、电动设备等电器设备以及带式输送机必须使用阻燃材料,并经常检查,及时更新。新建矿井井下严禁使用木质支护材料,生产矿井要逐步淘汰木质支护。严禁在井下吸烟,严禁在井下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采暖。在井下进行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企业主管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实施。

四、强化应急管理,严防因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一)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地下矿山企业要制定停电、反风、中毒窒息、火灾事故等情况下的应急救援预案,绘制井下避灾路线图。要按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建立健全井下应急救援通讯联络系统,井口和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并经常检查维护,及时更新。

(二)加强应急知识培训和现场应急演练。地下矿山企业要对所有下井人员进行专门的预防中毒窒息和火灾事故知识培训,使下井人员了解通风安全管理基本知识,了解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的产生、分布及防范措施,熟悉所在作业场所的逃生路线、基本救生逃生方法、事故处理措施,并定期组织现场应急演练,提高职工的现场应急处置能力,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三)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各项施救制度。地下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并强制执行事故报告制度、施救程序以及施救奖惩制度。发生中毒窒息事故时,要迅速报告矿调度室,有关区域人员要迅速撤离;在救援队伍到达前,抢救人员要按照中毒窒息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救援;进入危险区域必须佩戴防毒面具、自救器等防护用品,必须有专人负责检测空气质量、保持危险区域局部通风机正常开启;严禁擅自进入危险区域盲目施救。对不佩戴防毒面具或自救器等防护用品擅自进入危险区域,以及违章指挥盲目进行施救的要从严进行处罚,造成事故扩大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制止盲目施救,没有造成事故伤亡人数增加的人员要给予奖励。

(四)加强救援能力建设。各类矿山企业都要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专业救援队伍签定救援协议。同时,要加强装备建设,配备必要的、先进的、专用的、特殊的救援装备。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有力、有效施救。

五、严格执法,强化安全监管

(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履行“三同时”审查时,要依法依规对矿井机械通风系统的设计和建设情况严格审查。凡新建地下矿山初步设计中没有设计机械通风系统的,掘进工作面以及无贯穿风流的回采工作面没有局部通风设计的,没有要求制定炮烟中毒窒息和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一律不得通过安全专篇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没有按初步设计安装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等设备设施,或者规格型号不符合设计的,现场没有配备通风检测仪器仪表以及自救器等防护用品的,通风效果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均不予通过验收。未通过“三同时”审查验收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运行。对未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的地下矿山企业不得颁发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现场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查清辖区内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的基本情况,督促企业完善通风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要制定检查计划,突出检查重点,科学作出安排。要重点检查地下矿山通风管理机构、通风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机械通风系统的建立、运行和管理情况,通风检测仪器和自救器的配备情况及检测记录,通风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及隐患整改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的可操作性和职工应急演练及培训记录情况,发生中毒窒息事故的地下矿山企业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情况等。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薄弱环节、重大隐患等要重点跟踪,进行专项和定期督查。

(三)严格行政执法。对地下矿山企业通风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检测记录不完善,检测仪器和自救器配备不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中毒窒息事故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机械通风系统不完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以及未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严肃调查处理每一起中毒窒息事故,对通风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造成事故发生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章指挥施救,以及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的有关责任人,要严厉追究责任。要监督指导地下矿山企业认真分析每起中毒窒息事故的技术和管理原因,及时修订相关作业规程和工作制度,举一反三,吸取教训,严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