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乡经济联合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
南京市城乡经济联合管理办法
南京市政府
为了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城乡一体、兴工强农”的发展战略,推动全市城乡经济联合向深度、广度发展,特对城乡经济联合提出如下管理办法。
一、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职责范围
1、负责编制全市城乡经济联合总体规划,掌握全市城乡经济联合工作动态,指导城乡经济联合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乡经济联合政策和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
3、负责审批市批城乡联合企业。
4、协同有关部门审批安排城乡联合实施环保搬迁及退二进三城市企业的布点,协同安排市重点产品扩散和配套的布点。
5、负责确定、管理城乡联合重点项目。
6、负责协调解决城乡经济联合及联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城乡联合企业及联营项目的管理
7、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负责审批总投资在1200万元以上的城乡联合企业(含县区与乡镇联合企业),以及环保搬迁、退二井三搬迁的联合企业。
8、各县区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1200万元以内的城乡联合企业(含县区与乡镇联合企业),并抄报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备案。
9、申报城乡联合企业须附有正式联合协议,经审定批准的新办城乡联合企业,视同该项目立项。新办城乡联合企业在界定资产来源、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尽可能依法组建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10、各县区明确城乡联合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城乡联合工作及联营项目的管理。
11、建立城乡联合汇报制度,各县区职能部门定期向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书面汇报本地区城乡经济联合有关情况。
三、城乡联合重点项目的管理
12、按照择优起步、滚动发展的原则,每年选择一批较好的城乡联营项目列为重点,实行A、B、C分类管理。A类项目为当年竣工项目;B类项目为当年在建项目;C类项目为准备项目。
13、每年排出一批A类项目,由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负责跟踪、服务、考核。
14、城乡联营A类项目标准:
(1)新办的城乡紧密型联合企业,或是城乡紧密型联合企业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有利于城乡产业结构的调整;
(2)当年竣工的项目;
(3)持有联合企业批文和项目可行性报告批文;
(4)项目内容符合下列一项:
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投入产出比达1∶2.5以上,产值利税率达10%以上;
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填补我市空白;
产品50%以上出口创汇。
15、城乡联营A类项目,由县区城乡经济联合管理部门按标准提出意见,报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审定确认后公布。
16、城乡联营A类项目列入市目标管理,并分别按基建、技改、技术开发、科技攻关等对口纳入市计委、经委、科委等部门的年度实施计划。
17、城乡联营B类项目,为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第二年可优先转为A类项目。
四、推进城乡经济联合的政策措施
18、新办城乡联营企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基础上,按乡企业用地办理手续。荒地、非耕地免交各项税费。城乡联营A类项目在办理规划手续时,可免交基础设施费、规划管理费、基建验收费、人防费和质检费。
19、各级审批的城乡联营项目竣工投产后,其交纳的地方税收(含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政府确定,享受一年地方财政返还的优惠;城乡联营A类项目,享受两年地方财政返还的优惠。
20、城乡联营A类项目在规划、土地使用、水电增容、资金配套等方面,有关部门应予以重点倾斜和积极扶持。
21、城乡联营A类项目,享受市城乡联合发展基金的扶持。
22、城市企事业单位从城乡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9号有关规定执行。对联营企业从事“一技带三技”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内的,可按照财税字(94)001号规定执行。
五、城乡联合发展基金的管理
23、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城乡联合发展基金,用于扶持城乡联营A类项目。
24、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设立专用帐户,负责管理、使用市城乡联合发展基金。
25、市城乡联合发展基金按市和县郊1∶1配套扶持城乡联营A类项目。每年由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安排意见,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发放与回收。
26、城乡联合发展基金实行有偿使用,使用期一般为一年,月资金占用费为千分之五。各县区负责资金的配套和按期归还。凡不按规定配套和归还资金的县区,市不再安排其使用城乡联合发展基金。
六、对城乡联营A类项目责任人的考核奖惩
27、城乡联营A类项目按竣工验收、经济效益达标两个阶段进行考核。
28、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与A类项目的乡镇和城市双方负责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书,并按合同书进行考核。双方承包人分别向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交纳500元风险抵押金。
29、城乡联营A类项目按期竣工,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返还承包人全部风险抵押金;城乡联营A类项目按期达到预期效益,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一次性奖励城乡双方承包人各500元。
30、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每年对县区城乡联合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七、附则
31、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原颁发的《南京市城乡经济联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32、本办法由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5年7月15日
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京财文[2006]3101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颁布日期】2007-01-11
【生效日期】2007-02-10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的精神,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北京市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设立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以下简称“资助金”)。为提高资助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金,主要用于对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市确有困难的单位和户籍在本市或具有本市居住证的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单位向外国申请发明专利给予资助。
第三条 资助金实行“重点支持、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资助发明专利申请。
第四条 资助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资助金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资助金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金的使用原则;
(二)审核、批复年度资助金预算和决算;
(三)检查、监督资助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四)对重大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是资助金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金的支持方向;
(二)编制年度资助金的预算和决算;
(三)组织对资助金申报的审核、评估;
(四)检查、监督资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对资助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三章 资助金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资助金资助范围:
(一)向国内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附加费;
(二)资助金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资助的其他专利费用;
(三)通过PCT途径或其他途径向外国申请发明专利的部分申请费用。
(四)凡已在政府项目资金中列支专利申请等专利事务经费的,不得重复申报本专利申请资助金。
第八条 以下项目申请专利可优先获得资助:
(一)列入本市重点发展计划以及重点发展领域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技术改造项目;
(三)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示范单位的项目;
(四)发明专利。
第九条 国内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一)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每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25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的,按实际支出资助。发明专利申请的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按实际支出金额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5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二)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每项发明专利最高资助标准为5000元人民币。其中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25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其余部分用于对年费、登记费、维持费、印花税等费用的资助。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书附加费)按实际支出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5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三)其他单位和个人:每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12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发明专利申请的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按实际支出金额的半数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15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不足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四)单位申请人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以上(含100
件)的,从第101件申请起,对当年申请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000元人民币;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500元人民币。
受理单位对申请资助专利的申请条件有异议的,可暂缓资助,直到该专利初审合格后再予以资助。
第十条 向外国申请专利:
(一)单位申请人通过PCT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可以分阶段资助,国际阶段资助1万元人民币/项,国家阶段资助1万元人民币/国/项。
(二)单位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资助2万元人民币/国/项。
一项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提出时,最多资助向五个国家申请的部分费用。每个单位每年最多获得国外专利申请资助50万元人民币。
单位申请人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向外国申请专利10项以上(含10项),对其年度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资助金的申报、受理和时限
第十一条 申请国内专利资助金的单位和个人须报验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国内专利申请资助金申请表》;
(二)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本人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如由他人代办,同时提交代办人身份证;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开具的收费收据,分案申请、优先权申请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开具的收费收据;
(四)发明专利提交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摘要》;
(五)办理发明实质审查费的资助,同时提交《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
(六)办理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同时提交授权通知书及年费、维持费等相应收费收据。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二条 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单位申请专利资助时须报验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国外专利申请资助金申请表》;
(二)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三)专利说明书摘要(中文);
(四)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五)向外国申请专利的申请文件:
通过PCT途径申请外国专利的应提交《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关于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收到据称为国际申请的文件的通知书》等四项文件,进入国家阶段的还要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
通过其他途径申请外国专利的应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
(六)各项费用的凭据,包括PCT或其他官方寄送的发票和明细账单,以及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和明细账单;
(七)办理授权费的资助,同时提交相关专利证书。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其中发票和明细账单复印件须加盖代理机构公章或财务章。
第十三条 申请人将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统一受理。
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的资助时限如下:
(一)国内专利申请为自申请之日起至次年2月底,申请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资助的,自申请人收到。《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之日起至次年2月底;
(二)国内专利授权为自授权之日起至次年2月底;
(三)向外国申请专利为自申请之日起至次年12月底;
(四)国外专利授权为自授权之日起至次年12月底。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资助金的项目,在其技术方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之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资助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对受理的专利资助项目进行审查,并及时通知被批准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办理相关手续。被批准资助单位的资助金,以转账方式拨付;被批准资助的个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办理领款手续。被批准资助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单位办理专利资助时,需提交单位收款发票。
第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于每年1月将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用于项目的管理、审查、专家评估、检查、验收等工作的项目管理费用可在资助金中安排。
第十九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