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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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28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从事检测蔬菜农药残留量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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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李宏晨是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大型多人网络游戏——“红月”的玩家。该游戏的主要产品有获得游戏时间的充值卡数种以及“生化盾牌”、“生命水”等虚拟装备。李宏晨玩此游戏已有2年,且在名为“国家主席”的ID中曾拥有许多虚拟装备,并已达到一定等级。
2003年2月17日,李宏晨发现在其“国家主席”ID中所拥有的虚拟设备不翼而飞。他随即与北极冰公司联系,但北极冰公司拒绝协助找回其所丢失的虚拟设备,声称游戏规则——“红月法规” 中已有规定,“玩家ID帐号应由玩家自己妥善保管和维护,玩家帐号被盗用期间所发生的损失应由玩家自己负责,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李宏晨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权,要求被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另外,李宏晨称红月游戏发行一种名为爆吉卡的变相彩票,每张3元,与宠物卡一同销售时,每张2元,只用于兑奖,被告宣传此卡充值后可能获得虚拟装备和最多3小时游戏时间。原告以每张4元的价格购买宠物卡105张,共计420元,但充值后仅获得数十小时游戏时间。而正常的游戏时间购买金额为3小时1元。原告认为被告发行的爆吉卡内容欺诈,且发行行为本身违反我国有关彩票管理的规定。故要求法院勒令被告停止发行爆吉卡,并赔偿自己购卡花费的420元。
判决结果:
李宏晨诉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经营网络游戏,原告是参与该游戏的玩家之一,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但红月法规不能确认为是双方之间签定的合同。由于被告无法证明原告在ID“国家主席”内装备丢失的原因,也没有证据表明原告的密码有证人之外的其他人员知道,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应对原告物品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利的责任。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因此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丢失物品可由被告通过技术操作对已查实的物品进行回档。
被告发行的爆吉卡实质上是一种博彩中奖的凭证,而发行此种凭证是应当经过相关机关批准的,但被告在未取得合法资质的情况下公开发行爆吉卡,此行为已构成违法,应认定无效。法院将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对被告的此种行为进行查处。
2003年12月18日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恢复原告李宏晨在网络游戏“红月”中丢失的虚拟装备,并返还原告购买105张爆吉卡的价款420元,赔偿交通费等各种费用1140元,驳回原告李宏晨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一审判决当事双方均表不服,先后于2004年1月1日、1月6日提起上诉。12月16日,北京二中院经审理作出了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的终审判决。
董振宇律师分析:
第一、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属于债权关系,即:玩家可以享有服务商所提供的特定服务内容的权利。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至今没有定论。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财产是物,虚拟财产的权利是物权,虚拟财产应是电磁记录所代表的物,即电磁记录只是一种权利凭证,是物的权利凭证,表明电磁记录所代表的虚拟财产为权利凭证载明的所有者(陶信平,刘志仁论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J】政治与法律,2007(4):96-100.)。第二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权利为债权,虚拟财产关系为债权关系,虚拟财产的重点不在虚拟财产本身,而在于它所反映的合同服务关系,虚拟财产权利就是玩家可以享有服务商所提供的特定服务内容的权利(房秋实,浅析网络虚拟财产 【J】法学评论2006(2):73-77)。第三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玩家主张债权的凭证。证明债权效力的拟制物,虚拟财产权本质上表现玩家的一种债权请求权,并含有物权的一定特征而向物权渗透。(石杰 吴双全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J】政法论丛 2005(4):33-40)
法院认定:本案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网络游戏,原告李宏晨是参与该游戏的玩家之一,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这一认定与第二种观点是一致的,即“虚拟财产权利为债权,虚拟财产关系为债权关系,虚拟财产的重点不在虚拟财产本身,而在于它所反映的合同服务关系,虚拟财产权利就是玩家可以享有服务商所提供的特定服务内容的权利。”
第二,法院并没有将网络游戏装备作为法律上的财产处理。
本案是由于“网络游戏“红月”中丢失的虚拟装备”失窃起的。从当时“市场”交易价格看,可能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从案件的发展看,法院没有将将网络游戏装备作为法律上的财产处理。
第三、法院判决的合法性。
《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本案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网络游戏,原告李宏晨是参与该游戏的玩家之一,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有责任为原告提供连续、稳定、安全的游戏环境。
而被告发行的爆吉卡实质上是一种博彩中奖的凭证,而发行此种凭证是应当经过相关机关批准的,但被告在未取得合法资质的情况下公开发行爆吉卡,此行为已构成违法,应认定无效。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张博 李思 发布时间: 2003-12-19 08:27:41 网址:http://old.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5804)

作者: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 董振宇律师
联系电话:13785602135 QQ:1287106225

贵州省城镇卫生管理暂行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城镇卫生管理暂行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2月21日贵州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交由省政府下达在贵阳、遵义两市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卫生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增进人民身体健康,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辖区内机关、学校、驻军、工厂、企事业单位等,都要建立爱国卫生运动组织或有人负责这项工作。镇和办事处设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卫生委员,居民组设卫生组长。
基层爱国卫生运动组织的任务是:负责辖区或本单位爱国卫生运动的组织领导、宣传教育、督促检查、评比奖惩等工作。

城镇辖区内各单位、居民都要遵守和执行本《条例》的规定,制订卫生制度和公约,接受当地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任务和督促检查,搞好卫生责任区和本单位的环境卫生,保持经常。
第三条 城镇环境卫生实行专业队清扫与群众保持清洁相结合的办法,明确责任,划片包干。大街小巷、人行道由环卫工人清扫;临街单位、店铺、住户,要负责保持门前清洁;车站、机场、码头、公园、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和单位、院落、厂区、校园、集体宿舍的环境卫生,要自行负
责打扫,保持清洁;集市贸易场地的卫生,由收取清洁费的部门负责清扫和管理。售货摊、点必须在工商部门指定地点营业,并保持营业场地卫生。
第四条 人人都要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卫生,树立“以卫生为光荣、不卫生为耻辱”的良好风尚,不要随地吐痰和乱丢烟头、果皮、纸屑,不准随地大小便,不准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丢动物尸体,不准在街巷、人行道、公共场所焚烧杂物和煎熬恶臭物品,不准在建筑物、墙
壁上乱贴乱画,不准损坏树木、花果、草坪和公共卫生设施。
第五条 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按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倾倒。生产垃圾、基建废料、锅炉灰渣,由产生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及时清除运往指定的地点。筛灰拌肥必须在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严禁在街巷、人行道、公共场所堆物、作业,必须堆物、作业者,要经城建、公安部门批准。清掏下水道、绿化剪枝产生的垃圾、污泥、杂物,必须由施工作业单位及时清除。开挖路面要及时修复。
第六条 清运垃圾、灰、砂、煤、泥土的车辆,不得撒漏。清运粪便的粪箱要密封,粪桶要加盖,不得污染路面。清运粪便的粪车、粪桶,白天不准经过主要街道,不准在街道、公共场所停放。
畜力车进城,必须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撒在地上的粪便,饲料要自行清扫干净。
城镇内的厕所要做到不漏雨、不漏粪、不污染水源和环境。粪便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公共厕所要有专人管理,定期灭蝇、灭蛆,保持清洁。
第七条 城市市区内不准喂养猪、狗、羊、兔等家畜(警犬、实验动物除外);鸡、鸭、鹅等家禽必须圈养。县(区)城镇喂猪,必须管好,严禁敞放。
第八条 市政建设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要把下水系统、粪便处理、道路平整等纳入规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当地卫生部门要参与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并按照卫生标准进行卫生监督。
工厂、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工业废水、废气、废渣,各主管部门要制订出规划,积极治理,防止污染。环境保护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监测、监督工作。
第九条 影剧院、商店、医院、车站、机场、公园等人群集中的场所和服务行业,要有果皮箱等卫生设施,保持室内外清洁。影剧院场内严禁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核壳、纸屑;放映电影要有一定时间的场次间隔,进行通风换气。
宾馆、招待所、旅社、医院、浴室,要做到无臭虫、虱子、跳蚤;茶具、浴池(盆)、理发工具、毛巾、工作服等,要定时清洗、消毒,保持清洁。
第十条 食品、饮食制售行业(包括摊、点),必须经当地卫生部门审查合格,发给卫生合格证,工商部门发给营业许可证,方可营业。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商业部颁发的《食品加工、销售饮食业卫生
“五·四”制》以及有关食品卫生的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加强食品卫生管理。要严格食具消毒,禁止出售腐败变质食品。
做好水源卫生保护,严禁将有害物质和粪便、垃圾随便排放、倾倒,污染水源。水井要加强管理和维修,自来水要进行沉淀、消毒,达到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一条 城镇设卫生监督员,实行卫生监督。卫生监督员持市、县人民政府签发的“卫生监督证”,在所辖地区对本《条例》管理的范围进行卫生监督;对违犯本《条例》者,有权提出批评,限期改进,直至按有关规定处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刁难。
第十二条 对模范执行本《条例》、维护公共卫生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犯本《条例》者,采取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办法,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通报、罚款、停业整顿、赔偿损失等处分。对妨碍公共卫生或市容整洁行为的个人,处以三日
以下拘留或六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或不服从管理、行凶殴打卫生管理人员者,要追究责任,直至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公安、卫生、商业、城建、工商和环境卫生管理等部门监督实施。违章处罚,属于环境卫生方面的,由镇、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负责;属于食品卫生方面的,由卫生防疫站负责。罚款收入百分之五十作为奖励用,其余部分作卫生宣传、购置清扫工具等用。
罚款单据由县以上公安、卫生部门印制。
第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市和地、州、县、特区(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各地应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条例》从1981年7月1日起执行。



1981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