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危岩滑坡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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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危岩滑坡防治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城市危岩滑坡防治管理办法

       (1998年1月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危岩滑坡的防治管理,防止危岩滑坡地质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危岩滑坡的防治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危岩滑坡是指由有关部门依法组织鉴定和认定的,地质结构处于不稳定或潜在不稳定状态,在不利环境条件下,诱发滑动、垮塌等地质灾害的地域。
  第三条 城市危岩滑坡防治管理,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及谁造成谁治理、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会同市计划、财政部门审批城市危岩滑坡治理年度计划和经费计划,划定禁建区和慎建区范围,审批建设工程深开挖高切坡施工方案。
  重庆市市政管理局主管全市城市危岩滑坡防治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编制城市危岩滑坡防治规划和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安排城市危岩滑坡治理经费;
  (二) 组织城市危岩滑坡调查和监测工作;
  (三) 组织对重点城市危岩滑坡的排危抢险工作;
  (四) 督促检查社会单位落实城市危岩滑坡防治责任;
  (五) 组织指导城市危岩滑坡防治管理工作;
  (六)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区(市)县城乡建委(局)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危岩滑坡的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计划、财政、规划、土地房屋、防汛、水利、交通、港航、绿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危岩滑坡防治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城市危岩滑坡的预防

  第六条 城市危岩滑坡预防治理工作责任划分:
  (一) 社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由用地单位负责;
  (二) 用地单位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由该用地单位共同负责;
  (三) 港口、码头、航道、铁路、公路、绿地等用地范围内的,由该用地单位负责;
  (四) 除前三项规定以外的公共区域的,由所在区(市)县城乡建委(局)负责;
  (五) 城市危岩滑坡重点治理项目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
  前款所称的城市危岩滑坡重点治理项目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处于人口密集区域且危岩滑坡险情危害较大的地质灾害地域。
  第七条  城市危岩滑坡险区按照险情程度划分为禁建区和慎建区。
  禁建区是指依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经有关部门组织鉴定并认可的,地质处于不稳定或潜在不稳定状态,危岩滑坡险情严重,在不利环境条件影响下容易发生垮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危滑地域。
  慎建区是指依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经有关部门组织鉴定并认可的,地质处于基本稳定状态,发生滑坡险情的安全系数相对较低,或虽经治理但因环境条件影响,改变了原有的地质、地貌、失去自然平衡,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危滑地域。
  第八条  禁止在城市危岩滑坡禁建区内从事下列非治理建设活动;
  (一) 开挖、打洞、采石、取土、堆物;
  (二) 排水渗透;
  (三) 搭建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四) 可能引发危岩滑坡的其它活动。
  不符合前款规定,已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当限期无条件拆除;已建成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应当加固排危,并逐步迁出。
  第九条 严格控制城市危岩滑坡慎建区范围内的建设施工活动。确需在慎建区范围内及附近进行建设施工的,规划部门在确定红线前,应当征求市市政管理局的意见,建设单位必须对该地区作出地质勘察评价和可行性治理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防止建设施工作业引发危岩滑坡灾害。凡在慎建区范围内,进行高切坡、深开挖的建筑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对施工区域的周边环境作出详细的地质勘察评价,制定防止引发垮塌、滑坡及其应急的处置方案,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城市危岩滑坡慎建区范围及附近已建成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做好防治措施,防止发生垮塌,滑坡。
  因建设施工造成人为的危岩滑坡险区的排危抢险工作,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一 条按照城市危岩滑坡预防治理工作责任划分,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危岩滑坡险情的监测预报工作,发现险情及时报告所在区(节)县城乡建委(局)或政府,当地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危岩滑坡险情进行鉴定,采取应急措施。险情严重可能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由所在区(市)县政府发布通告,组织疏散险区内的居民,并做好排危抢险工作。
  
            第三章 城市危岩滑坡的治理

  第十二条 按照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治理地质灾害防灾规划,对城市危岩滑坡进行分批治理,逐步根治。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城市危岩滑坡的治理工作,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积极采用和推广先进的治理技术和方法,组织有关单位搞好辖区内城市危岩滑坡的治理。
  第十四条 市市政管理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治理地质灾害防灾规划,拟定城市危岩滑坡治理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城市危岩滑坡的治理经费,由政府财政资金安排解决,同时采取多渠道方式筹集。由市市政管理局及区(市)县城乡建委(局)负责治理的城市危岩滑坡重点治理项目和公共区域的城市危岩滑坡,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治理;社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城市危岩滑坡治理工程,由社会单位负责治理经费。
  第十六条 城市危岩滑坡治理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接受所在区(市)县城乡建委(局)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危岩滑坡治理工程应当接受所在区(市)县城乡建委(局)及其所属的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第十八条 市市政管理局和区(市)县城乡建委(局)参与城市危岩滑坡治理工程的初设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四章 城市危岩滑坡的监测

  第十九条 城市危岩滑坡地质灾害的监测工作按以下职责分工:
  (一) 市市政管理局负责重点城市危岩滑坡地质灾害的监测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的、综合性的城市危岩滑坡监测调查、技术评价;
  (二) 区(市)县城乡建委(局)负责辖区内城市危岩滑坡地质灾害的监测工作;
  (三) 因建设施工等造成的城市危岩滑坡地质灾害,由建设单位负责监测,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监测单位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 区(市)县城乡建委(局)及有关监测单位对危岩滑坡的监测资料,应及时报送市市政管理局综合利用。
  第二十一条 市市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城市危岩滑坡地质灾害监测资料,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提出对城市危岩滑坡的预防治理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政管理局和区(市)县城乡建委(局)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根据危害程度轻重,处以1 0 0 0 元以上3 0 0 0 元以下的罚款,并承担危岩滑坡抢险、治理工程的全部费用;
  (二)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勘察、设计、施工资格。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城市危岩滑坡防治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危岩滑坡防治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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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54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总局机关各部门,中纪委、监察部派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直属单位 聘用制 试行办法 通知
抄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人事司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结合总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直属单位通过建立健全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项管理制度,加快转换用人机制,实现人事管理逐步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人事管理机制。

第三条 直属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各单位与应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直属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1、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

2、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

3、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4、坚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5、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保证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6、坚持工作需要和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直属单位及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第六条 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由总局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程序,聘任或者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选拔聘任。

直属单位中层领导干部的聘任,由所在单位按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依照程序办理,并报总局备案。其中人事、财务和纪检监察干部的聘任,需报总局审批。

应聘的中层干部,在聘期内被解聘,或聘期满后未被重新聘任的,恢复其聘任前的原职级,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章 人员聘用的程序

第七条 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应结合本单位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工作岗位,根据岗位的职责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

第八条 直属单位实行聘用制,应按照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选聘本单位合适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和招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本单位的现有人员;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直属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的总量,不得突破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十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聘用工作方案;

(二)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

(三)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四)有关人事部门对申请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五)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组织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并报送单位法定代表人;

(六)单位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七)公布受聘人员名单;

(八)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单位领导干部凡与受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当进行公务回避。并不得将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人员聘到从事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岗位上工作,也不得聘用在与本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岗位工作。

凡遇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 直属单位接收和聘任军队转业干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3份,合同双方各执1份,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备案1份。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争议处理方式;

(九)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按期限可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订立何种期限的合同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

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中长期合同最长一般不超过5年;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短期合同最短一般不少于1年。

聘用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退休人员返聘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人员聘用范畴。

根据国家规定或合同双方约定,应聘人员必须为单位服务一定期限的,所签聘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规定的服务期限。

第十六条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达到退休期限的合同。

第十七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受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应按有关规定,一般为12个月。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十九条 挂职、公派出国、驻外等各类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四章 合同期内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条 工资待遇:

(一)根据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受聘人员的工资与福利待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外,聘用单位可根据受聘人员的岗位和单位实际情况实行岗位工资、项目(课题)工资等分配方式,国家规定以外的非工资收入不列入退休费核定基数。

(二)受聘人员的工作岗位在合同期内或续聘后调整的,应当变更聘用合同。

(三)新聘职务高于原职务的人员,其工资待遇按事业单位职工职务(技术等级)晋升后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新聘职务低于原职务的人员,其工资待遇按新聘职务比照同期参加工作同类职工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员的考核:

(一)聘用合同签订后,各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还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二)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对不同岗位及不同技术层次的员工,应有不同的考核标准和要求。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量化,不能量化的要以准确、定性的文字进行表述。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在综合群众评议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由考核组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本单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定。

(四)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五)聘用单位未进行或未完成年度考核工作,不能兑现本年度根据考核结果实行的有关奖励。

第二十二条 聘用单位及受聘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统一的部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本人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工作程序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导致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公)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 l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不包括国家规定或合同双方约定必须服务一定期限的人员);

(二)经聘用单位同意,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进行脱产学习的;

(三)经聘用单位同意,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第二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要在接到申请后30天内予以答复,对申请人同意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办理解聘手续。

合同双方未协商一致时,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时,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九条 聘用合同解除后,原受聘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解除聘用合同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关系的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第三十一条 聘用合同不能因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

第六章 聘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合同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四)聘用单位被依法注销的。

第三十三条 聘用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将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后办理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的手续。

第三十四条 聘用合同期限届满,聘用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手续,与受聘人员仍存在事实聘用关系的,应当与受聘人员续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双方就聘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续订的聘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第七章 违约责任及经济补偿

第三十五条 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已签订的聘用合同,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或提供国外出资培训机会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限及相应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实际工作的年限,发给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一)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受聘人员聘期考核不合格,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公)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一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工资(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额度)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八章 未聘人员安置

第三十九条 对于单位首次推行全员聘用合同制中,未被聘任上岗的正式工作人员,应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拓宽安置渠道,采取多种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第四十条 对于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单位要给予半年至一年的待岗期,并提供一次上岗机会。待岗期间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待岗期满仍未上岗的人员,单位可解除与其签订的聘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

第四十一条 对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或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后,可以实行内部退休,但双方需签订内部退休协议,并明确内部退休期间的待遇,其待遇不得低于当年按本地规定核定的本人退休费标准。内部退休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并重新核定退休费标准。

第四十二条 由于单位撤并、机构改革或编制缩减,人员需要精简和分流的,在上述特殊情况下,内部退休的条件可酌情适当放宽。

第九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 聘用单位要规范聘用合同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有关手续,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强聘用合同管理,尽量避免人事争议出现。

第四十四条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对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考核、解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后,合同双方可向总局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受聘期限内,受聘人单方面提出终止聘用合同的,按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辞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有关人事争议的调解和仲裁,按照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办理。

第十章 组织领导

第四十六条 直属单位实行聘用制时,须成立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的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聘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聘用办)。聘用办成员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律检查部门和根据需要聘请的有关人员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工作,由聘用办根据本办法提出具体实施方案,交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并报总局人事司批复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的人事部门为聘用办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聘用办的组建、人员召集和聘用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后,当少量人员需聘用、考核、续聘、解聘时,经领导小组授权,由人事部门代替聘用办履行职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由总局负责管理的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一致的条款,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本办法中未尽之处,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实验工作的通知(2004)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实验工作的通知


2004-04-22

教体艺厅[2000]1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批转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所提的各项要求,针对目前我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薄弱状况,我部在全国不同地区选择了58个县(市、区、旗),作为实验单位,到2004年通过5年的实验,在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观念、教育管理、教学内容和形式、师资培养和培训,以及教学评价等方面,总结、探索出一些比较适应社会与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的我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规律和途径。现将《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实验方案》等有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验工作取得成功。

  附件:一、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实验县(市、区、旗)名单

  二、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实验方案

  三、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二级课题

  四、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实验项目研究计划书(略)

  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实验县 (市、区、旗)名单

  北京--延庆县上海--金山区奉贤县 天津--宁河县重庆--綦江县巫山县 河北--安国市丰南市山西--侯马市太谷市 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科右前旗 辽宁--海城市黑山县 吉林--磐石市珲春市 黑龙江--宁安县阿城县 江苏--吴江市建湖县靖江市 浙江--萧山市义乌市上虞市 安徽--砀山县 福建--晋江市上杭县 江西--宜丰县卢溪县 山东--龙口市安丘市 河南--新密市济源市孟州市 湖北--潜江市武穴市 湖南--桃源县桃江县 广东--顺德市澄海市 广西--北流市合浦县 云南--丽江县石林县 海南--琼海市儋州市 四川--温江县平昌县南部县 贵州--麻江县 陕西--渭南市临渭区洋县 甘肃--天水市秦城区张掖市 宁夏--贺兰县 青海--互助县 新疆--乌鲁木齐县麦盖提县

  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 研究实验方案

  一、实验背景: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指出:"美育不仅能陶冶情操、提高素养,而且有助于开发智力,对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表明,加强美育是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改革的要求,也是把教育办成创新精神和创新人才的摇篮的需要。艺术教育是美育的最主要内容和重要途径,因此,加快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步伐,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

  2、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85%以上的中小学校、75%的中小学生在农村。目前,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无论在教育观念、教育管理、教学水平、师资建设等各方面相对滞后,一些地区农村的艺术教育甚至还存在着大面积的空白。而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若得不到普及和发展,学校艺术教育的薄弱状况就不可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农村中小学生的整体素质就不能得到提高,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就会落空。因此,加快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步伐,既是学校艺术教育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更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迫切要求。

  3、农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教育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农村地区的文化艺术资源较城市而言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有其自身发展的特殊规律,不能照搬城市学校艺术教育的模式。正因为这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特别指出:农村中小学要充分利用当地文化资源,因地制宜地开展美育活动。因此,探索适合21世纪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之路,既具有广泛的实践指导意义,也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4、《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绩,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也相继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典型,积累了许多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好经验,这为在全国一定范围内开展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实验工作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目前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薄弱现状为进行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实验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二、指导思想:21世纪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实验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根据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总体要求,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切实加强农村学校的美育工作。通过实验,探讨发展农村艺术教育的经验和规律,提高农村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农村学校的教育改革和发展。

  三、实验范围: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实验课题将采取申报、推荐、审定相结合的办法,在全国范围内选择58个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实验县)作为实验地区。

  实验对象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1、区域性。我国地域辽阔,经济与教育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实验对象必须从不同经济与教育发展水平的区域中选择。

  2、典型性。选择的实验对象必须在某一区域内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能有利于在该区域推广实验成果。

  3、可行性。实验对象必须具备实验研究的基本条件,有能力完成所选二级课题的研究任务。

  四、实验目标:

  总体目标:通过实验县五年的实验总结,到2004年,在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育观念、教育管理、教学内容和形式、教学评价、师资培养和培训等各方面,总结、探索出一套比较科学的、适应社会经济与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的我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规律和途径。

  具体目标:

  1、进一步全面科学地认识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地位与作用;

  2、探索出一套健全而完善的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管理机制;

  3、探索出适应素质教育要求、遵循农村教育发展规律、能充分利用当地文化艺术资源的农村学校艺术教学内容(教材)、途径、方法、评价体系;

  4、探索出切实可行的农村艺术师资队伍建设的途径与方法;

  5、探索制订适合农村经济和教育发展水平的艺术教学器材配备方案。

  五、实验内容: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实验分设若干二级课题,由不同实验单位承担并分别组织实施。二级课题如下:

  1、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

  2、农村学生艺术审美标准研究;

  3、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课程开设研究;

  4、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学内容和教研活动研究;

  5、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课程教材研究;

  6、农村学校课外艺术教育活动研究;

  7、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学方法研究;

  8、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研究;

  9、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学评价体系研究;

  10、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管理机制研究;

  11、农村学校改善艺术教育办学条件研究;

  12、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研、科研活动研究;

  13、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与农村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相互关系研究。

  六、实验原则: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实验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把握以下几条原则:

  1、创新与继承的统一。在实验过程中既要敢于创新和变革,勇于摈弃一切阻碍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传统观念和做法,积极探索出一套全新的农村艺术教育模式,又要充分吸收和借鉴包括国内和国外、城市与农村已有的一切适应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的积极因素。

  2、共性与个性的统一。本课题由若干既独立又联系的二级课题组成,这就要求各二级课题在实施过程中既要遵循国家有关学校艺术教育的指示精神和总课题制定的总体目标,从各个方面探索农村艺术教育的总体改革与发展之路,又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选择重点研究课题,找准实验的主攻方向,以重点突破来带动全面提高。

  3、理论与实践的统一。理论研究不等于实践,因此本实验必须有现代艺术教育理论作指导和支撑,但理论研究又离不开实践,因此不能唯研究而研究。既要注意在实践中检验和丰富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研究成果,又要注意通过实验研究来提高农村艺术教育的实践水平。

  七、实验步骤: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实验分三个步骤进行:

  1、准备阶段(1999年2月--1999年11月)本阶段主要工作为初步调研,成立课题组,制定实验方案,确定实验县,召开实验工作会议。

  2、实验阶段(1999年11月--2004年4月)本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分配二级课题研究任务,制定二级课题实施计划;具体实施,积累成果,召开专题研讨会,随时交流推广经验;编写实验教材;制定并落实艺术教师培训计划。

  3、总结阶段(2004年5月--2004年7月)本阶段主要工作为各实验县总结成果,召开二级课题结题会;撰写总课题实验研究报告,总课题结题;出版发表研究论文,推广研究成果。

  八、组织管理:

  1、教育部组织成立总课题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课题的研究工作,调控实验研究进程。在总课题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总课题研究组,负责对总课题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研究和总体把握,并加强对实验县及二级课题研究组的指导。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实验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实验县要成立二级课题领导小组和二级课题研究组,全面负责二级课题的研究工作。二级课题领导小组应由1-2名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的同志参加。各实验县要为课题实验提供基本的物资条件,解决好实验的经费问题。

  3、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开展实验的有关 情况,加强横向交流,拟编印《实验动态》或《课题简讯》。由总课题组每年委托一个或两个实验县负责《实验动态》(或《课题简报》)的组稿、编辑、印刷、邮寄等工作。各实验县课题研究组应确定本地《实验动态》(或《课题简报》)通讯员,负责本地实验动态和简讯的撰写工作

  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 研究二级课题

  一、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研究目的:科学定位并确立艺术教育在农村学校素质教育中的地位,探索艺术教育在培养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促进农村学生素质全面提高的作用,形成适应“农科教结合”的新型教育模式的教育观念,把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真正纳入素质教育的轨道。

  参考要点:艺术教育在促进农村学生素质全面提高,培养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的新型农村建设者的特殊作用;艺术教育在实施科教兴农,适应“农科教结合”教育改革模式的作用;艺术教育与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艺术教育与学生智力的开发;艺术教育与学生良好个性品质的培养;如何把艺术教育融入农村学校教育的全过程。

  二、农村学生艺术审美标准研究。研究目的:引导学生确立正确的审美标准,主动参与艺术审美活动,培养审美情趣,提高审美素质。参考要点:当前农村学生艺术审美标准的主要特点;农村学生建立艺术审美标准的主客观因素;农村学生艺术审美标准确立的过程和规律;学校艺术教育活动与农村学生审美标准确立的关系;新形势下农村学生基本艺术审美标准;不同地区学生审美标准的差异性;引导农村学生确立正确的审美标准的意义和方法。

  三、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课程开设研究。研究目的:开齐开足艺术课程,各实验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实验县)的学校(以村小为单位)到2000年开课率达到本县学校总数的70-80%,并逐年提高比例,到2004年达到95-98%左右。开好上好艺术课程,各实验县到2001年和2004年分别达到60%和90%以上的艺术教师具备上“合格课”的能力。实验县定期举办艺术课程的听课、评课活动。参考要点:我国不同地区农村学校开设艺术课程现状调查;农村学校艺术课程课堂教学分析;农村学生在课堂上的主要艺术实践方式分析;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课程综合化研究;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课程与其他学科课程的有机渗透与联结;提高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课程实施水平的基本途径和措施。

  四、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学内容和教研活动研究。研究目的: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和农村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在改革现行教学内容的基础上,把当地农村丰富的文化艺术资源纳入学校艺术教育教学内容之中。各实验县要配备专兼职艺术教研员,构建各县、乡的教研网络。参考要点:国内外以及城市农村中小学艺术教学内容的比较;现行农村学校艺术教学内容的分析;农村学校艺术学科的任务;当地农村文化艺术资源的开发与吸收;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对传统艺术文化的继承、整合与创新;农村地区各级学校艺术教学内容的相互衔接。建立教研网络的途径;日常艺术教研活动运作的方式和机制。

  五、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课程教材研究。研究目的:在充分吸收当代国外先进教育思想的基础上,分析现行艺术课程教材的弊端,切实加强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材建设,构建符合农村实际,具有地方特色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材体系。参考要点:农村中小学对现行艺术课程教材的使用状况;农村学校艺术课程教材编写的原则和结构体系;农村学校艺术课程教材的特点、功能;音像教材在农村学校的前景;乡土教材的开发;农村艺术课程教材如何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


  六、农村学校课外艺术教育活动研究。研究目的:进一步明确课外艺术教育活动在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课外艺术教育活动与课堂艺术教学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探索适合农村发展水平、具有农村特色的课外艺术教育活动的内容与形式,定期举办课外、校外艺术教育展示活动。参考要点:农村学校课外艺术教育活动的现状调查;课外艺术教育活动在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农村学校课外艺术教育活动的目的与任务、内容与形式、管理与评价;农村学校课外艺术教育活动与课堂艺术教学的关系;农村学校课外艺术教育活动对城市学校课外艺术教育活动的借鉴与吸收;如何利用当地文化艺术资源开展农村课外艺术教育活动。

  七、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学方法研究。研究目的:在认真总结我国农村学校艺术教学经验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艺术教学方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适应21世纪我国农村学校艺术教学发展需要、适合农村学校艺术教学客观条件以及艺术教师素质的艺术教学方法。参考要点:目前农村学校艺术教学方法现状调查;国内外先进艺术教学法及其发展趋势;适应21世纪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发展需要的农村艺术教学模式探讨;提高农村学校艺术教学水平对教学设备、教师素质所提出的要求;充分利用当地文化艺术资源丰富农村学校艺术教学手段和途径。

  八、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研究。研究目的:科学规划农村艺术师资队伍发展的规模与质量,探索农村艺术师资培养与培训新途径,以适应21世纪我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需要。参考要点:农村学校艺术师资现状调查;农村学校艺术教师规格和培养的基本途径;农村学校艺术教师培训机制;农村学校艺术教师配置方式,专职艺术教师与兼职艺术教师的比例及兼职艺术教师的培训途径;农村学校艺术师资队伍的管理,优化、稳定农村艺术师资队伍和解决师资短缺问题的主要对策;农村艺术教育的发展对艺术师范教育提出的要求。

  九、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学评价体系研究。研究目的:探索适合21世纪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评价方式和体系,促进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参考要点:艺术教育评价在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功能、作用与意义;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评价的基本原则;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评价目标、基本方式与指标体系;农村学校艺术学科的考试、考查方式;农村学生艺术素质测评的内容与方法。

  十、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管理机制研究。研究目的:探索适应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发展需要的管理机制,使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步入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轨道,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人管理。参考要点: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管理现状调查;适应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发展需要和特点的农村艺术教育行政、业务管理机构及职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行政、业务管理机构的人员构成及职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制度管理与法规建设;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检查督导。

  十一、农村学校改善艺术教育办学条件研究。研究目的:探索在现有条件下农村学校改善艺术教育办学条件的途径和方法,为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物质保证。参考要点: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办学条件现状调查;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设施配备的基本要求;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经费、器材的筹措渠道与方法;有效利用当地文化艺术资源改善艺术教育办学条件;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经费、器材设备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

  十二、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研、科研活动研究。研究目的:探索适应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发展需要和农村地区特点的艺术教育教研、科研组织及其活动形式,努力提高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水平。参考要点: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研、科研组织的基本结构及其职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研、科研的基本活动形式;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研、科研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培养提高农村学校艺术教师教研、科研意识及能力的基本途径和方法。

  十三、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与农村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相互关系研究。研究目的:全面理解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与农村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进一步拓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发展空间,促进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与农村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参考要点: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开放性研究;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与当地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相互促进关系;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与当地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的主要途径;如何将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引进学校艺术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