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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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5〕53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供应体系,不断满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交易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政府提供相关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以微利价格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委会”)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决策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研究拟定本办法的配套政策和规定;
(二) 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规委等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三)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办法,搞好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四) 会同市建规委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资信的开发企业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的招投标。
(五)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实施和管理,组织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开发单位,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书。
(六) 督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七) 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落实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对工程质量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的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八) 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发放准购证。
(九) 组织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综合验收,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统计报表。
(十) 根据房委会的要求,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协调工作,承办房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六条 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过程中,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优先发放。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确定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经房委会研究报政府审批后,纳入我市经济发展计划。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以销定建”的原则。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年度计划,在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数量不少于本市城区市民实际消耗商品房建设用地的20%,并在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价。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开发企业,凭市房改办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书》,分别到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建规委、环保局等部门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各单位利用原有土地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军队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属地化管理,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必须全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禁转作其他用途。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规划设计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规划和规范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由市房改办会同市建规委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室内装修采取初装修的形式。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要严格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各种配套设施同步进行,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该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成后,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必须定期向市房改办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六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利润不得超过3%。
(一) 开发成本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二) 税金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 利润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负担卡制度。中标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凭市房改办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书》和《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卡》,到相关部门办理该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手续。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按规定填写负担卡,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有权拒交,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房改办,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文)的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凡不具备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工之前确定销售价格的,开发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开发成本并向市物价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定价申请,并按有关规定提供定价申请材料,定价申请材料应包括:规划定点、土地价格、相关工程合同、有关工程(概)预算书、收费负担卡等相关证明文件,市物价主管部门应会同市房改办对开发单位的定价申请进
行审定,确定销售(预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确定公布的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第七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桂林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公示和审批办法另行制定)。申请人购房时必须到市房改办登记,如实填写《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户调查审批表》,由购房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市房改办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购房对象的购房资格进行初审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领导小组审查,经审查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在新闻媒体公示,10日内无异议的申购对象,由市房改办根据我市每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量,按规定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常住城镇的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含按劳动部门规定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而被拆迁住房的低收入无房家庭户;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户。
第二十九条 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工资收入低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下的家庭户。
第三十条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对象购房时,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的规定,确定的本人级别,职称所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合理选购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之内(未达标户购买时按两套房合并计算)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购房面积超过规定控制面积标准的,超面积部份按同类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格补交超标面积差价款。差价款由市房改办负责收取,并存入专用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专项用于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征地周转资金和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的管理费用支出。

第八章 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三十一条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九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 购房者持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与购买人签订的购房合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和有关材料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上要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对其中超过规定面积购买部分在产权证中注明,再上市时,该部分不再补交有关税费。市房改办凭《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关材料给予办理《个人住房档案》。购房者凭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或凭房屋座落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要加注“划拨土地”字样。

第十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之日起,在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原购买人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照《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执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十一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要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第33号),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第三十五条 开发单位应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前期物业管理,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物业管理的法规和规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有关合同,加强售后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开发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并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市房产管理局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及服务。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和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不按照市房改办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要求,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依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对提供虚假情况的申请人,经查实,即取消其购房资格;对开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市属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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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文茂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惟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执行。即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而不允许抗拒执行。本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这里包括两层含义:(1)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作为本罪对象的判决与裁定,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各类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但从审判实践看,主要是拒不执行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至于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很少有可能拒不执行。(2)是具有执行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谓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而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以及终审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等。至于没有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因为尚不具备依法执行的条件,自然不会发生拒不执行的问题。
 经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生效后,因而从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需要上来考虑,这种生效调解书也能成为本罪的对象,拒不执行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等诉讼中由法院主持达成并已生效的调解书的,也可以以本罪论处。

北安市人民法院—崔文茂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四项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四项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及《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贵阳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等四项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制度要求,组织开展好有关工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以及《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结合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负责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考核。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执行。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更新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情况;

(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六)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

第七条评分标准。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考核等级分为优秀(85分以上),合格(85—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三个等级。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社会评议、综合评定等方式开展;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被考核单位要参照考核内容做好自查工作,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检查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确定检查内容和单位进行检查;

(四)社会评议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公众征集对各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五)综合评定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年度网站评测结果、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通报机制,对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全市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被考核单位在工作中发生失泄密事件或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问题,情节严重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该单位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一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区、市、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2.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1:



区、市、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项目内容分值合计

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体系建设情况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工作机构,并认真开展工作2分

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2分

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有效地开展工作2分8分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2分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制度2分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2分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2分

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2分

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文书样本2分

12分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且指南和目录较完善,操作方便,及时更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完整、准确6分

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告、公开专栏、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5分

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和执行情况3分

政府决定的资源配置、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执行情况3分

项目审批、资质审查、证照办理的公开和执行情况3分

20分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安排人员负责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2分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开展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3分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率达到95%以上5分

10分



服务“窗口”建设情况





建立政务服务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2分

实行和落实“首问负责制”,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2分

办事程序、办事步骤和服务方式以一定形式(导视图、流程图、办事指南等)向群众公开2分

通过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以及宣传报道等,总结政府信息公开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2分

8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化建设情况





开通并规范运行区、市、县长信箱或电话3分

在政府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页、专栏4分

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办公业务网等信息化资源,将服务承诺、责任追究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内容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5分

政府网站开设网上办事、互动交流等栏目,并切实发挥作用5分

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配置相应查阅设施,为群众提供便利的服务3分

20分

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开情况





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开情况2分

办理有关事务的条件、标准、办结时限等所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具体条款的公开情况2分

各部门制定的办事时限的公开情况2分

6分

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表和年度报告编制情况





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表2分

按时编写并上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2分

及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2分

6分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





充分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2分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员队伍2分

对群众投诉能否做到及时、公正、结果公开2分

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2分

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的群众满意情况2分

10分

总分100分



附件2: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项目内容分值合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2分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明确专职工作人员4分

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分

8分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2分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2分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2分

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2分

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2分

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越权发布政府信息2分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和考核2分

14分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制定并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3分

及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3分

6分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情况





编制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且指南和目录较完善,操作方便,及时更新5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完整、准确10分

及时公开本单位产生的规范性文件5分

及时公开本单位办理业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结时限等内容5分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依申请公开处理率达到95%以上5分

30分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及便民服务情况





在部门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的页面专页、专栏、网上办事、互动交流等栏目,并切实发挥作用10分

按时向本级档案馆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情况10分

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办公业务网等信息化资源,将服务承诺、责任追究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内容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6分

开通并规范公开电话或电子邮箱,认真做好答复工作2分

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完善设施,搞好便民服务2分

30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办结情况





工作人员工作态度热情、耐心,做到及时办理1分

对群众投诉做到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公开2分

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群众满意情况2分

5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表和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情况





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表2分

按时编写并上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2分

及时在部门网站上公布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2分

6分

社会评议情况通过政府网站社会评议栏目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1分1分

总分100分









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以及《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评议活动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社会评议对象为各级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第五条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贯彻落实情况。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落实情况;是否坚持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组织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设置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是否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第六条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刊登社会评议告示;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七条社会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评议结果向全市公开发布并作为被评议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以及《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四条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需对外发布的,由牵头组织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以主动公开形式发布。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其中任一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信息。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公开前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书面征求所涉及行政机关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不同意发布的应说明理由。在5个工作日内不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发布。由此产生的失泄密、影响公共利益或影响执法活动等问题,由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承担连带责任。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法制、保密、监察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以及《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区、市、县监察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人事管理权限依法予以追究。

市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市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区、市、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区、市、县监察机关负责本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乡、镇(街道办)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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