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安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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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安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安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考核办法的通知

吉府办字〔2006〕178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吉安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进一步推动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确保全市十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十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府发〔2006〕19号)精神,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统一标准,归口考核;简化程序,讲究实效。

二、考核对象及范围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考核在本年度内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市财政拨付以奖代补资金和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先进评比的依据。

三、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考核内容共分五个方面,实行百分制计分。各项目基本内容、评分标准和评分办法如下。相关具体内容和评分办法由培训项目市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分别下发到县级主管部门。

(一)组织领导(15分)

1、领导重视(4分)。领导机构健全,分管领导明确,培训工作纳入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目标。

2、部门协调(4分)。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的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工作协调配合。

3、保障有力(7分)。有专门工作班子和工作人员,有专门办公地点和工作经费。本级政府已出台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扶持措施,"政府主导、多方筹集"的培训资金筹措机制基本形成。

符合要求的计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二)基础工作(15分)

1、制度健全(5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项目资金管理、培训基地认证、培训成果考核、培训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规范合理,并认真落实。

2、计划落实(3分)。有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建立培训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农村劳动力的培训率、发证率、转移就业率等纳入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3、档案完整(4分)。建立健全培训台帐,记载准确无误;县(市、区)、乡镇和培训机构分别建立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归档文件完整齐全。

4、及时准确地向上报送各种培训报表和材料(3分)。

符合要求的计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三)培训实绩(70分)

1、完成任务(20分)。完成或超额完成了市政府下达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指标。

2、培训质量(20分)。培训项目符合农民意愿和产业发展需求,针对性和有效性较强,参训农民的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

3、转移就业(20分)。参加培训的农民转移就业率达到85%以上。

4、跟踪服务(10分)。把素质培训与就业指导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及时提供就业指导、政策咨询、法律援助和劳务输出等服务。

符合要求的计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考核合计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为考核合格,80分以下为考核不合格。

四、考核程序

各县(市、区)政府在12月下旬按照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和项目管理分类,先进行自查,并将年度工作总结和自查材料于次年1月5日前上报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保障局)。市领导小组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进行考核验收,报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定。

五、考核奖励

对考核合格、总分在前六名的县(市、区)评为"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先进单位"。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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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测法发〔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大力推进各项行政执法工作,务求取得实效。请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12年9月30日前报送我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我局将适时开展《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活动,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本年度科学发展观考核的重要依据。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行政执法是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法定职责和经常性的管理活动,是贯彻实施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加强统一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不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设,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有力地规范了市场秩序,促进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但同时也存在着执法体制不完善、执法能力不强、执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为适应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发展,现就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要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和改进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


  (二)维护地理信息安全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引发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又一轮深刻变革,地理信息产业已成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随着地理信息的广泛应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发展强劲,各种地理信息服务新业态不断涌现,市场主体多元化、服务模式多样化、应用服务社会化等特点进一步凸显,由此带来的地理信息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中央领导对此高度关注并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既是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更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必然要求。


  二、健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三)加强行政执法机构建设。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动沟通、积极协调,抓住当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更名以及数字城市建设、地理国情监测、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等有利时机,整合、充实、加强现有的执法力量。按照依法有据、权责一致、执法重心下移的原则,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力争建立专门的或者相对独立的行政执法机构,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市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机构建设,做到机构、编制、人员三落实。


  (四)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根据职权法定的原则,未经依法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任何机构或者组织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清理、确认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需要委托其它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当严格审查其法定条件,依法办理委托手续,明确委托事项及范围。对具有合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告。认真贯彻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及时核定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切实做到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五)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为主线,切实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优化行政执法人员结构,充实熟悉法律、行政管理和测绘地理信息知识的高素质人才;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培训,狠抓行政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道德素质、法律素养、依法行政理念和行政执法能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队伍管理考评机制、检查监督机制、督办整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形成规范化管理体系,不断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规范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行为

  (六)明确行政执法依据和职权。建立行政执法依据定期清理制度,及时梳理更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明确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各项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并向社会公布;将执法职权逐项分解,落实到岗到人,确保各项行政执法行为于法有据、责任明确,各项法律制度执行到位。


  (七)完善行政执法办案程序。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执法制度,规范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鉴定、检测、查封、扣押等办案程序,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和集体研究等工作制度,切实做到执法办案流程清楚、规定具体、期限明确。


  (八)完善执法告知和听证制度。不断增强行政执法工作规则、程序、内容的透明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充分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执法的内容、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回避等各种权利及救济途径,切实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件听证制度,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的要依法实施听证。加强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沟通,实现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九)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格控制、规范行政执法权的使用,尤其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避免行政处罚的盲目性和自由裁量的随意性。积极探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科学合理地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自由裁量权实施的监督检查,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正性,提高行政处罚决定的说服力和执行力。


  (十)健全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统一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填写制作格式,做到一案一卷、文书齐全、手续完备、填制规范。健全案件统计和重大案件备案制度,实现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量化分析和目标考核。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完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推行行政执法流程网上管理,促进“阳光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四、加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力度

  (十一)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以行政执法检查、测绘资质巡查、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地理信息安全检查、地图市场检查等为抓手,将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执法监管活动制度化、规范化;针对市场热点和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执法监管结果要纳入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开通网上举报信箱、举报电话,拓宽案件信息渠道,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


  (十二)健全部门协作和区域合作机制。强化与国家安全、保密、工商、工业和信息化、新闻出版、军队等部门的联合协作,建立和完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及信息交流、案件移送、联合办案等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开展案件联合查处。在坚持属地管辖原则的基础上,加强跨区域执法单位的横向联动,建立起信息通报、配合调查、协助查处案件等区域执法合作机制。


  (十三)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案件。以“涉证、涉密、涉外、涉军、涉网、涉图”等违法案件为重点,依法查处各类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情节恶劣的重大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要限期查办或挂牌督办。坚持预防为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警诫教育作用。


  (十四)积极创新执法监管手段。针对测绘地理信息服务新业态发展情况,探索和创新执法监管手段。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移动位置服务、卫星导航定位技术应用等新兴领域的监管政策研究,依据管理职责研究出台相应的监管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完善和推广互联网地图服务监管系统,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五、强化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监督

  (十五)加强行政执法层级监督。通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评议考核、重大案件督办等活动,强化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有效预防和纠正错案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充分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的行为。


  (十六)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制度,研究制定绩效评估标准,适时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绩效评估工作。将绩效评估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使评估结果成为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十七)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认真推广应用《测绘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和《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等执法文书,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定期评查制度,不断完善案卷评查标准,实现案卷评查工作常态化、标准化和制度化。


  (十八)加强行政执法的外部监督。积极配合人大、政协等开展执法检查或调研活动,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应诉行政诉讼案件,接受司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通报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不断改进和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条件保障

  (十九)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行政执法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并明确行政执法工作的分管领导,落实相关部门职责,切实解决好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关键问题,狠抓各项行政执法工作的落实。


  (二十)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当地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沟通,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积极落实符合规定的行政执法津补贴制度,探索奖励制度,充分调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二十一)加强行政执法装备建设。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执法装备的投入,积极争取专项资金,有效解决行政执法必需的交通工具以及调查取证、数据传输、证据固化、检验检测、应急通讯等现代化执法装备问题,提升行政执法的装备水平和监管能力。


  (二十二)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宣传力度。借助各种宣传平台和载体,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展示行政执法工作成果,提升执法形象。对重大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发挥典型案件的宣传、警示和教育作用,营造全社会遵守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


  



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9号



  《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

             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本省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国民经济及社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社会科学成果的奖励分为省长特别奖和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必要时省政府可设立其他社会科学奖。


  第三条 省政府授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省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
  各市(地)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地)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社会科学成果的奖励范围为:本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出版物、通俗读物、工具书,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应用性决策咨询报告。


  第五条 省长特别奖的申报条件:
  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居国内领先地位,对新学科的建立或老学科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显著作用。


  第六条 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申报条件:
  (一)专著必须是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的。
  (二)译著必须是译文准确,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及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的。
  (三)教材必须是在内容上有新意,结构上有突破,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的。
  (四)古籍整理出版物必须是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研究有所发现或有重要价值的。
  (五)通俗读物必须是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较重要作用和效益的。
  (六)工具书必须是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的。
  (七)论文必须是在学术上有创见,在学科领域居省内领先地位,并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的。
  (八)决策咨询报告必须是适应社会实践需要,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对促进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明显效益的。


  第七条 设立省社会科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
  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省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由申报人(含单位、集体)报所在的市(地)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学会(含研究会、协会),经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报省评审委员会。
  (二)省长特别奖由省长核准授予;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


  第九条 经批准的省级社会科学奖励项目,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十条 省长特别奖,颁发奖励证书、奖杯和奖金。
  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专著类;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类;论文、决策咨询报告类。每类设一、二、三等奖,均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奖金数额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具体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省长特别奖和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金,由省财政支付。


  第十二条 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省长特别奖和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四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项目,由授奖部门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由责任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