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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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滁政〔2006〕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
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收费行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市试行基本建设项目“一表制”收费管理办法。
一、项目分类
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用途,将基本建设项目分为以下五个类型:
(一)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事业用房、军事用房、九年制义务教育教学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二)幼儿园、高中、高校、职业教育学校教学用房;
(三)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工业园及其他所有工业企业的生产厂房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配套设施;
(四)经济适用房(含安居房,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工业园统建安置房、市政府指令拆迁安置房);
(五)房地产开发房、集资建房及前四类的经营性用房。
二、收费标准
对涉及基本建设的24项费、税,按照上述五种基本建设类型确定不同的收取标准(详见附表)。
三、办理程序
基本建设项目的费、税征收全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具体办理程序为:建设单位对照本办法的分类提出类别申请,并填写“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类型确认表”,然后交建委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初审,再由建委窗口转行政服务中心审定类型,交建设单位到行政服务中心的有关窗口办理。
在“一表制”标准之外,确需减免缓的大型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减免缓申请,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并转报市政府市长审批,凭批件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有关减免缓手续。
四、费、税征收
费、税的征收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按上述要求办理有关费、税减免缓手续的,一律不得减免缓,有关单位可以拒绝执行。对擅自减免缓或超范围、超标准收取费、税的,一经发现,立即纠正,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附则
(一)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变动,须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调整。
(二)过去有关规定中有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分类别标准表
2.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分类别标准表
3.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涉及税收分类别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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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县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府办[2006]73号



印发江门市县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 《江门市县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江门市县一级人民政府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县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现根据《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粤府办[2006]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 一、考核对象

 各市、区政府对《江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量负责,各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为本办法考核对象。

 二、考核指标

 考核指标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和基本农田占补数量与质量。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各地经省、市批准的易地开发补充耕地、耕地储备指标转让等指标任务调整,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和补划基本农田面积,以及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 三、考核标准

 (一)各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批准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 (二)各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批准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 (三)各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 四、考核方法

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从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内对各市、区政府至少考核2次。

 (一)各市、区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每年11月初组织自查,并于11月20日前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 (三)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实施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 五、考核要求

 (一)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市、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 (二)各市、区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注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要求、责任单位等内容要在各行政村显著位置长期公告。

 (三)各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 (四)市国土资源局要采用抽样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市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 六、考核奖惩

 (一)市政府对各市、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并在安排市政府支配的有关用地指标和土地资金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报批。

 (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市、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市、区,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和建设占用耕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各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272号


深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深财农[2003]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你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市人事局直属的原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才大市场两个事业单位撤并为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且合并后新设立的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仍为市人事局直属事业单位。
在上述事业单位撤并过程中,原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和深圳市人才大市场的房地产权属需分别过户至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名下,所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的行政性调整和划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中的相关规定,对上述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承受原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才大市场的房地产权属,不征收契税。
抄送: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