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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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






常政发〔2006〕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常德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有效控制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

  (一)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及时出台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2、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3、全面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的四项政策措施,安全生产奖励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4、重视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设置安全生产职能工作机构,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并保证其履行职能的工作经费、专用检查车辆及必要的安全装备。

  5、全面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安全责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层层分解事故控制指标,确保年度亿元GDP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10万从业人员生产事故死亡率、煤矿生产100万吨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不超标。严格年度考核和奖惩,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6、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检查。

  7、对辖区内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进行全面排查和监控,对确定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实行有效监控。

  8、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原则。

  9、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宣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先进典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狠抓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10、制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11、履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本地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将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分解、落实,并加强监督检查。

  3、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各类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对发现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研究排除措施,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4、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本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

  5、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

  6、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在分管工作中全面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分管职责。

  2、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主持召开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3、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的安全生产问题,重要问题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4、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对本地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危险源监控和安全检查工作,组织制定落实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

  5、接到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6、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分管领导责任。

  二、市直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委会办公室)

  1、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市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权。

  3、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依法组织协调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指挥、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综合监管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6、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7、负责监督管理市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8、根据安全生产和行政许可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对有关涉及安全生产需要审查批准或验收事项进行审批和验收,对未依法审批验收的相关活动进行查处。

  9、督促、指导县级安监部门在分管区域和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10、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控重大危险源及其整改工作。

  11、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12、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其他事项。

  (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1、负责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定期将市本级审批的需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清单抄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3、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市经济委员会

  1、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按规定组织、参与本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牵头组织春运工作,努力减少事故发生。

  4、负责拟定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有关标准和规范。

  5、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市总工会

  1、代表职工依法实行群众安全生产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会系统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网络。

  2、参加劳动安全卫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建设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

  3、监督和协助有关部门宣传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章,组织职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工作。

  4、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指导企业工会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协商与制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议案或建议,督促其整改;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工作,教育职工群众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无违章作业,抵制违章指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切实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

  (五)市监察局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全市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控告、检举。

  3、受理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

  4、参与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程序对有关事故责任进行责任追究,给予行政处分。

  (六)市公安局

  1、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剧毒物品、民爆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拟订上述范围的地方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2、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3、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包括烟花爆竹道路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和燃放工作;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协助开展对烟花爆竹的“打非”行动。

  4、监督检查道路交通、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落实,督促道路交通、消防部门制定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救援预案,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

  5、按规定组织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负责维护重、特大事故的现场秩序。

  6、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许可并监督检查。

  (七)市消防支队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部署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并负责全市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及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等工作。

  2、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重要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组织推广消防安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成果。

  3、对申请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检查,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4、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抽样监督检查,对城市公共消火栓、消防通讯、取水码头、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对火灾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认定,对火灾损失进行核定,按规定组织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5、对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八)市交警支队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订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和政策。

  2、按规定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辆驾驶员考核;按职责权限对机动车改装、改型、修理厂家实施安全技术监督,严格道路交通安全检查。

  3、努力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和万车死亡率不超标。

  4、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事故防范和抢救工作

  5、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上报和调查处理工作,参与查处特大交通事故;定期预测道路交通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对策、建议;对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排查整治工作实施督查。

  (九)市建设局

  1、依法对市城区(不含鼎城区武陵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公交、燃气、集中供热、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区县(市)建设安全监管工作。

  2、负责对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包括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在本地区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对建筑(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管理,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

  4、负责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责任方进行整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5、按规定组织参与建设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本行业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6、督促建筑企业认真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三同时”工作。

  7、对建筑施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支付保险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8、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市卫生局

  1、拟订全市职业卫生有关规范和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全市职业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2、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组织开展全市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3、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职业卫生审查。

  4、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食物中毒事故、职业中毒事故、放射事故调查处理及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

  5、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和伤亡事故医疗救护工作,负责职业病的统计上报工作。

  6、负责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医疗队伍的组织,指挥对受伤人员的抢救。

  (十一)市广播电视局

  1、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2、参与“安全生产月”等安全生产的专项宣传活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活动,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广播电视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3、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二)市国土资源局

  1、会同建设、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防治规划,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在省、市、县暂未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之前,对下列事项和范围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所有建设用地项目;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规划进行地质灾害治理的地区;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进行工程建设。

  4、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在核发采矿许可证时,严格审查企业的安全条件,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依法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5、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对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2、负责工伤的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及其争议的仲裁工作。

  3、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把安全教育纳入技工学校的教学计划。

  4、监督检查工伤保险费中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提取,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落实从业人员培训。

  5、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四)市教育局

  1、拟订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制定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组织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3、按规定组织、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伤亡事故统计上报工作。

  4、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五)市财政局

  1、负责编制市本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宣传教育、奖励先进等工作经费的预算,并按预算及时拨付资金,设立公共安全重大事故治理资金,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的落实。

  2、指导协调有关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用于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的经费。

  3、负责对企业及相关部门提取和使用各项安全费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有关项目建设的配套资金。

  4、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六)市交通局

  1、拟订全市公路、水运交通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全市公路、水运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指导全市公路、水上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督促全市公路、水上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5、督促全市公路、水上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

  6、组织参与全市交通运输企业、客运站场安全生产状况的评估考核。

  7、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8、负责设立和完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导航标志,负责危桥危路的改造,提高公路、航道等级和路面、航道质量,为安全行车、行船创造条件。

  9、严格船舶登记和审验,严禁超载和违章驾驶;负责船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10、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上报,按规定组织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七)市水利局

  1、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负责水库、大堤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按规定组织、参与水利系统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八)市林业局

  1、负责对全市林业系统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全市森林防火日常工作。

  2、制定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4、负责全市林业系统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按规定组织、参与全市林业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九)市农机局

  1、负责全市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查和牌证管理,负责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3、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4、负责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按规定组织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市环境保护局

  1、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2、按规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和重大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3、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严格全市危险废物管理,控制新项目环境污染安全事故发生。

  (二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防爆电器、起重机构(建设起重机械除外)、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国家和省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在本地区的宣传和贯彻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3、负责对全市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等机构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5、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6、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7、负责防爆电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受理食品安全的行政许可(QS标志)和监督管理,包括食品质量定期抽样检验,监督抽样检验和委托检验,确保全市食品生产质量安全。

  (二十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对全市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公共聚集场所、锅炉压力容器、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属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必须坚持前置审批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

  2、依法取缔、查处无证照从事上述行业的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

  3、在从事上述行业的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年度检验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对依法应当提交有效许可证或审批文件而没有提交的,责令限期补交,逾期依法查处。

  4、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三)市商务局

  1、负责市直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2、组织指导全市商贸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3、检查、指导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工作,督促整改存在的隐患。

  4、负责全市商务系统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四)市气象局

  1、负责全市雷电灾害防御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全市防雷装置和防雷设施安全性能的评估、审查及检测。

  3、对全市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及系绳气球实施监管,以保障航空安全。

  4、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保障空域安全和作业安全,保障作业高炮、火箭炮、炮弹运输安全。

  (二十五)市煤管局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划、标准;汇集和发布煤炭行业生产安全信息。

  2、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依法行使煤炭生产安全监管职能,对全市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罚和行政处罚。确保年度煤矿安全事故死亡控制指标及煤矿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不超标。

  3、负责新办煤矿企业基本条件和矿区开发规划的审查报批;负责全市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审查、报批和年检年审工作;负责全市煤矿基建、技改等项目的立项和设计审查、工程质量监管备案和工程竣工验收;负责组织全市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生产能力核定。

  4、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管理煤矿维简费;负责市直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监督检查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的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5、负责全市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分析预测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6、负责督促煤矿企业制定预防事故应急计划,并检查煤矿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情况。

  7、负责组织矿长资格证的培训发证工作;负责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8、按规定参与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六)市旅游局

  1、指导全市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等(以下称旅游企业)的安全工作,根据权限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业进行安全检查。

  2、参与处理旅游安全问题。

  3、指导旅游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4、督促旅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5、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

  6、督促、检查旅游企业落实有关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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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建设厅


江西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建设厅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管理,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物业管理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物业管理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有明确的经营负责人;
(三)按照规定配备物业管理专业技术、业务管理人员;
(四)注册资金和自有流动资金应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
(五)具备管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能力;
(六)有固定的办公和经营场所。
第五条 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按条件分为一、二、三级。
(一)资质一级:
1.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25万元;
2.从事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2年以上;
3.具备有高级工程人员1人,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土建类、水电、房地产经济、会计专业技术业务人员各1人以上;
4.有固定职工人数20人以上,其中70%以上获省级以上《物业管理岗位合格证书》。
(二)资质二级:
1.注册资金不少于40万元,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
2.从事过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2年以上;
3.具备有中级职称以上土建类、水电、房地产经济、会计专业技术业务人员各1人以上;
4.固定职工人数14人以上,其中70%以上获省级以上《物业管理岗位合格证书》。
(三)资质三级:
1.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15万元;
2.有初级职称以上的土建类、水电、房地产经济、会计专业技术业务人员各1人以上;
3.有固定职工人数10人以上,其中70%以上人数获省级以上《物业管理岗位合格证书》。
兼职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计入物业管理企业人数。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一、二级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级企业,由地区或者设区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江西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七条 申请资质等级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代表任命书与营业执照;
(三)企业法人代表、部门经理、技术业务人员的证明文件或职称等级证书和省级以上核发的《物业管理岗位合格证书》;
(四)企业章程;
(五)企业办公地点的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书;
(六)资信证明;
(七)有主管部门的,须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八)外资企业须有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境外开具的资信证明、资金到位证明;
(九)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资质的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成立物业管理企业的必要性、委托意向、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专业技术、管理状况、办公地点、联系电话、拟申报资质等级等。
第八条 各资质等级可以承接的业务范围:
(一)资质一级
可以不受建筑面积限制承接各类物业管理业务。
(二)资质二级
可以承接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万平方米的各类物业管理业务。
(三)资质三级
可以承接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层数不超过7层的物业管理业务。
资质一、二级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省内跨市、县承接物业管理业务,但须到物业所在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变更法人代表、企业名称、办公地点等,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按原审批程序逐级上报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年审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应于下年二月十日前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统计年报资料,资产负债和损益表;从业人员机构设置情况;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书;物业管理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绿化、市政设施、环境卫生、服务、保安、经营等方面)。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资质审批
程序,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提交的年审材料进行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验。
经审验合格的企业,《江西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对物业管理业绩比较突出的,晋升资质等级;审验不合格的,限期改正或降低资质等级。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资质证书。
遗失资质证书的,须登报申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降低资质等级或收回资质证书重新审验,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申请资质等级证书时隐瞒真实情况;
(二)委托方投诉较多,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评后又无明显改进的;
(三)由于物业管理不善,造成委托方或物业使用人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问题,被委托方终止物业管理合同的;
(五)由于条件变更,已达不到原审批资质等级条件的。
第十三条 没有领取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超越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取得营业执照并已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在本办法发布后,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在三十日内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起施行。



1997年8月28日

中印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印度


中印联合新闻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鹏的邀请,印度共和国总理拉吉夫·甘地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至二十三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友好访问。陪同拉吉夫·甘地总理阁下来访的有索尼娅·甘地夫人、外交部长纳拉西姆哈·拉奥阁下、商业部长迪内希·辛格阁下、司法兼水利资源部长尚卡阿南德阁下、外交国务部长纳特瓦·辛格阁下和其他印度官员。

  李鹏总理同拉·甘地总理在友好、坦率和相互谅解的气氛中举行了会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中共中央总书记赵紫阳先后分别会见了拉·甘地总理。访问期间,两国政府签署了“科学技术合作协定”、“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和一九九0年交流执行计划”,两位总理出席了签字仪式。拉甘地总理和夫人一行还在北京、西安和上海参观了历史文化和其它名胜。

  在会谈和会见中,两国领导人就双边关系及双方感兴趣的国际问题广泛地交换了看法和意见。双方认为会谈是有益的,增进了互相了解,有利于两国关系的进一步改善和发展。双方对近年来在贸易、文化、科技、民航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情况给予积极的评价,对两国达成的有关协议表示满意,并认为双方可以在广阔的领域里互相学习。

  双方强调,经过历史检验、最具有生命力的由中印两国共同倡导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搞好国与国关系的基本指导原则,也是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和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本指导原则。双方一致认为,在这些原则基础上恢复、改善和发展中印两国睦邻友好关系,是双方的共同愿望,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对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双方重申将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作出努力。

  两国领导人就中印边界问题进行了认真、深入的讨论,同意通过和平友好方式协商解决这一问题。在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边界问题解决办法的同时,积极发展其它方面的关系,努力创造有利于合情合理解决边界问题的气氛和条件。为此,将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如建立关于边界问题的联合工作小组和经贸、科技联合小组。

  中方对一些西藏人在印度进行反对祖国的活动表示关切。印方重申印度政府长期和一贯的政策,即西藏是中国的一个自治区,印方不允许这些西藏人在印度进行反对中国的政治活动。

  关于国际形势,双方认为当前世界出现了从对抗转向对话、由紧张转向缓和的趋势,这是全世界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为反对政治所进行的长期坚持不懈斗争的结果,这一趋势有利于世界和平和地区问题的解决,也有助于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为发展本国经济所作的努力。中印两国将为维护世界和平、推动全面裁军、谋求共同发展作出各自的贡献。

  拉吉夫·甘地总理阁下和夫人一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人民给予他们的热情、友好的款待,表示衷心的感谢。

  拉吉夫·甘地总理邀请李鹏总理在方便的时候访问印度共和国,李鹏总理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1988/12/23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鹏的邀请,印度共和国总理拉吉夫·甘地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至二十三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友好访问。陪同拉吉夫·甘地总理阁下来访的有索尼娅·甘地夫人、外交部长纳拉西姆哈·拉奥阁下、商业部长迪内希·辛格阁下、司法兼水利资源部长尚卡阿南德阁下、外交国务部长纳特瓦·辛格阁下和其他印度官员。

  李鹏总理同拉·甘地总理在友好、坦率和相互谅解的气氛中举行了会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中共中央总书记赵紫阳先后分别会见了拉·甘地总理。访问期间,两国政府签署了“科学技术合作协定”、“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和一九九0年交流执行计划”,两位总理出席了签字仪式。拉甘地总理和夫人一行还在北京、西安和上海参观了历史文化和其它名胜。

  在会谈和会见中,两国领导人就双边关系及双方感兴趣的国际问题广泛地交换了看法和意见。双方认为会谈是有益的,增进了互相了解,有利于两国关系的进一步改善和发展。双方对近年来在贸易、文化、科技、民航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情况给予积极的评价,对两国达成的有关协议表示满意,并认为双方可以在广阔的领域里互相学习。

  双方强调,经过历史检验、最具有生命力的由中印两国共同倡导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搞好国与国关系的基本指导原则,也是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和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本指导原则。双方一致认为,在这些原则基础上恢复、改善和发展中印两国睦邻友好关系,是双方的共同愿望,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对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双方重申将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作出努力。

  两国领导人就中印边界问题进行了认真、深入的讨论,同意通过和平友好方式协商解决这一问题。在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边界问题解决办法的同时,积极发展其它方面的关系,努力创造有利于合情合理解决边界问题的气氛和条件。为此,将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如建立关于边界问题的联合工作小组和经贸、科技联合小组。

  中方对一些西藏人在印度进行反对祖国的活动表示关切。印方重申印度政府长期和一贯的政策,即西藏是中国的一个自治区,印方不允许这些西藏人在印度进行反对中国的政治活动。

  关于国际形势,双方认为当前世界出现了从对抗转向对话、由紧张转向缓和的趋势,这是全世界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为反对政治所进行的长期坚持不懈斗争的结果,这一趋势有利于世界和平和地区问题的解决,也有助于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为发展本国经济所作的努力。中印两国将为维护世界和平、推动全面裁军、谋求共同发展作出各自的贡献。

  拉吉夫·甘地总理阁下和夫人一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人民给予他们的热情、友好的款待,表示衷心的感谢。

  拉吉夫·甘地总理邀请李鹏总理在方便的时候访问印度共和国,李鹏总理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