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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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的函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关于印发《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的函



建质质函[2005]12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现将《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五年十月十日

 

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

  2005年9月7日,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全国各地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部村镇办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
行业发展司副司长吴慧娟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工程质量监管处朱长喜处长主持。

  会议深入分析了近年来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面临的形势,一是城镇化进程加快,建设规模快速增长。村镇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持续增加,占村镇建设总投资的比例逐年上升,每年村镇住宅竣工面积都保持在6亿平方米以上,村镇住宅建设逐步注重质量和功能,新建住宅中楼房所占比重逐年增长。二是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事故有所上升。据对2001年至2004年发生在县城城关镇及村镇的重大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事故统计,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8起,死亡191人。其中,由于质量低劣导致的事故5起,死亡37人;由于施工安全方面的原因导致的事故43起,死亡154人。虽然近年来重大房屋垮塌质量事故发生在城区内的逐年减少,但上述事故绝大部分发生在村镇或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并呈上升趋势。2004年发生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3起,占2001年至2004年总起数的60%。今年以来(截止到8月30日),全国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事故34起,死亡156人。其中有11起事故发生在村镇建设工程,占32.35%;死亡57人,占36.5%。由于质量原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4起,死亡20人。三是村镇建设工程监管体制和方式滞后。城乡二元结构的管理体制,影响和制约了城乡建设的协调发展。村镇建设管理方面缺少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传统的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形成管理空白区域,导致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职能缺位,体制不顺,再加上农村建筑人员缺少正规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建造技术落后,加重了村镇建设中的质量安全隐患。

  会议强调,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是村镇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当前中央要求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 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研究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对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城镇化进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经过讨论,提出了完善法律法规,探索机制和体制,加强服务引导,严格执法监管的工作思路。同时强调近阶段要着重抓好几项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法规体系。力争在修改《建筑法》中,纳入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内容,从制度上保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各地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要把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作为重点之一,修改完善已有的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推进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

  二、探索建立符合村镇建设工程特点的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和机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建设规模的实际,对现有行政监管资源进行必要的整合,有条件的乡镇,要逐步设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员,指导、监督乡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充分发挥乡镇一级人民政府的监管作用。同时要注重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体制和机制,使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引导、服务、示范和相关的技术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村镇建筑抗震防灾、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研究,编制简便易行的标准设计图集、施工技术方法及建筑知识常识手册等,通过宣传、培训和开展技术服务下乡活动,提高农民对建筑抗震防灾、建筑质量安全和建筑节能重要性的意识。同时搞好村镇建设示范工程,为农民提供科学合理的建房方案,引导农民按着新时期村镇发展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料”要求,将有限的资金用于提高房屋质量安全和改善住房功能上来,体现地域特色,切实保护农村自然风貌。

  四、强化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监管力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针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盲点和薄弱环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村镇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同时,利用现有的力量强化对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特别是要加大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建设工程执法力度,有效避免建设、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在座谈中,大家踊跃发言,各抒已见,针对当前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主要问题,积极探讨工作措施。大家一致认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提出的工作思路和近期要着重抓好的几项工作符合实际,目标明确,对今后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目前村镇建设工作基础较弱的状况下,建立村镇建设工程联络员制度是推动村镇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有效措施,也是各地村镇质量安全信息交流和沟通的重要渠道。对各地区这项工作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有利于形成上下联动、群策群力、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吴慧娟同志代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做了会议报告及会议总结,强调要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并提出三点要求,第一,要认清形势,切实提高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认识,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5]216号)中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第二,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的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和创新工作方法。不能简单以城市管理模式套用村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对于不同地区、不同发展状况的村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也不能搞“一刀切”。第三,要充分发挥质量联络员制度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各联络员要按照《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工作办法》的职责要求,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对于会上大家反映的一些问题,部里也将积极研究。这次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是逐步建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机制的良好开端,希望大家共同努力,积极探索,为不断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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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本市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本市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的通知》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规定:
一、所有个体工商业户(除市郊农民出售自产农副产品外)必须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并按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的地点内亮证经营,明码标价。有违法活动的,按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处罚。
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无照商贩要进行全面清理。凡社会有需要,本人又具备经营条件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后持照经营。有些从事季节性经营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营业执照。在职职工、在校学生从事无照经营的’应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学校进行教育、处理。
国营、集体企业都必须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凡擅自超越经营范围的,按国务院颁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视情节给予不同处理。
二、重要生产资料的供应业务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批发业务,只能由国营商业、物资供销部门、供销合作社和生产这些商品的企业经营,不准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不准经纪人牵线挂钩从中渔利。要认真执行国家计划,任何国营和集体工商企业不准把国家计划内的生产资料擅自作为计
划外议价出售,不准抬价抢购农副产品和紧俏物资,不准借口“协作”和串换紧俏物资,倒卖牟利。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必要时可以统一规定和发布不许私人经营的品种范围。
凡违反规定从事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批发业务或转手倒卖的,按《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要查明物资来源,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加处罚款,并追究单位领导人责任。
三、严禁个体商贩和其他人员从零售商店和菜场套购紧俏商品倒卖牟利。商贩套购紧俏商品就地转手倒卖的,应没收其部分或全部商品和货款;情节严重的,可加处罚款。所有国营、集体零售商店和菜场必须执行国家的供应政策,严禁将紧俏商品“卖大户”给商贩转手倒卖。各业务主
管部门要切实制定制止把紧俏商品“卖大户”的规定,并加强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凡是“卖大户”为套购倒卖活动提供方便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可视情节处以罚款直至限期停业整顿,各业务主管部门还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企业领导人的责任。
四、加强票证(券)管理,严禁贩卖票证(券)和以物易票,以票易物的行为。贩卖票证(券)的,没收其全部票证和非法所得;以物易票的,没收其换来的全部票证,对用以交换的物品,可视情节分别给以收购、部分或全部没收处理;以票易物的,应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没收用
以交换的票证或换得的物品。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加重处罚,直至移送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五、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加强对市场物价的监督检查。凡由国家定价的商品价格、交通运价和收费标准,所有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必须依照执行;国家规定指导价格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浮动,不得突破;规定最高限价的,不得超过限价。不准将平价商品转为议价,不
准随意提价、变相涨价、哄抬物价。违者,由物价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
六、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都要端正经营思想,改进经营作风,做好商业服务工作。禁止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准短斤缺两、短尺少寸、硬性搭卖,禁止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匿名商品,严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不准套购紧俏商品就地转手或外运牟利。违者,区别不同情况进行
处理:有的教育警告;有的没收其部分或全部非法所得或商品,或加处罚款;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七、坚决查禁淫秽物品和非法出版物。任何国营、集体、个体印刷厂,均不得承印非法出版物。对未经音像管理机关批准的音像翻录加工单位,一律予以取缔。非法出版物应一律停止销售。对委印、承印、翻录、销售非法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吊销
登记和营业执照等处罚,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领导人,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级政府要立即组织工商行政、公安、税务、物价、计量、交通市容、商业、出版等机关和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检查,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经济违法活动。政法机关要支持工商行政、税务、物价等机关的执法工作,对于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不法分子,一定要依法惩办。要依靠
工会、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职工物价监督站、街道组织,加强物价监督管理工作。要保护检举揭发人,对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制订加强行政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共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



1987年9月7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179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污水资源化利用,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GB 18918 -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3402.pdf